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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

2021-12-15丁春福

山西农经 2021年10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利益党组织

□石 峰,丁春福

(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 沈阳 110870)

1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

作为新时代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乡村振兴不但改变了以往农村治理以村两委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二元结构,同时将企业、合作社、群众互助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引入到农村治理中,但治理主体结构多元化并未直接提升农村治理效果,反而因农村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不和谐要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治理的有效性,增加了治理成本。一些农村地区受到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存在大量“空心村”,无法承担起乡村振兴的历史任务,所以对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至关重要。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一个复合定义。

一是结构要素的外部表现形式,特指构成结构的实体要素,比如家庭、群体、年龄结构等。

二是组成结构整体的内部组织关联,对结构概念的认知应该放在具体的条件中,在不同的场域和环境中,对结构定义的分析也应有所侧重。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特指在农村治理阶段中,农村治理主体实体性构成和构成实体在农村治理环节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关注的是农村治理主体系统中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其属于既具体又抽象的一种概念,构成结构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核心,这种关系可以是制度、法律所规定的,也可以随社会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农村主要治理主体和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因此在分析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过程中,要将重点放在探究治理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上[1]。

如今,我国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出现了一定的碎片化现象。在城市化背景下,很多年轻人更倾向于进城务工,农村有很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导致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缺位,存在治理无术、治理无方以及治理不和谐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完善和研究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至关重要。研究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核心是重塑乡村社区关系,根本目的是建立崭新的乡村关系,让更多农村治理主体融入到农村治理蓝图中,让更多人了解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明确村民的主体地位,让村民更加认可乡村文化,同时使农村治理各主体的结构关系更加协调,明确彼此的职责和义务,同村民一起投身于建设新农村的事业中。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完善了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调动了农村治理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各个农村治理主体更加理性地思考,增强了文化认同感,将之内化成动力,为建设新农村和促进乡村发展贡献了力量。研究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具有以下意义。

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和创新。进入21 世纪,政府为解决村民自治中的众多矛盾和问题,实施了较多激励政策,以此创新农村治理模式。但是这些举措都没有突破村民自治理论制度。总体来说,从村民自治过渡到农村治理,本质上是农村治理权归属问题。对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进行研究,不但可以确认农村治理主体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同时能梳理农村基层治理框架,对提高农村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具有现实意义。

推进农村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管理。当前农村治理的各个主体并未将各自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在联合治理时难免会因为利益分配问题而消耗大量资源,产生摩擦。对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进行分析,能对不同主体间的矛盾冲突进行协调,实现主体间协同治理的目标。

2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割裂

一是农村党组织对农村治理缺少有效的认知。很多基层党组织认为,党组织介入农村治理会干预正常的组织活动,影响工作效率,同时一些经济组织对党组织的介入存在排斥现象。

二是农村党组织和社会体系相对弱化,表现如下:①小农户在信息、规模、资本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基层党组织缺少对市场的控制能力。②农村治理的主要现状是农村阶级分化,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③乡村振兴战略让更多市场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到农村治理中,而这类主体参与的主要动因是获取更多利益,在此过程中会引发土地问题,损害农民权益,部分工作人员因牟取私利而破坏了政府的影响力,在群众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3]。

2.2 制度供给滞后使治理主体偏离既定位置与角色

农村社会引发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根源在于现实发展中缺少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在完善基层政权权利、义务以及协调村民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农村治理主体架构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在旧制度功能未全面消解的同时,出现了制度权威代替、法规或制度失灵等现象,使治理主体偏离了既定的角色和位置。制度失灵特指现有法规制度无法对农村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关系两极分化特指乡镇政府过度干预村民自治,或者过度放任村民委员会自治,属于两种非正常的极端状态。法规或制度失灵等现象,导致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渐两极分化。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应是互帮互助的关系,但因法规制定原则比较宽泛,所以在协调乡村关系中只起指导性作用,无法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4]。

除此之外,农村治理实施了村民自治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平台,但在落实中,此制度主要体现在选举民主方面。从本质上看,民主选举属于聚合式民主,以选票数量作为农村事务决策权力的参照依据。但农村选举民主程序使村民之间缺少互动和协商,信息传播渠道不完善。

当前,选举民主面临一定问题,即选举民主能确定的只是由谁当选,由谁成为村民自治的领导者,却不能保障当选人员一定会顺应民意实施权力。同时,农村基层选举制度不健全,部分人存在“富而优则仕”的观念,为了获得选举胜利,通过利益诱导、贿赂或者威胁等方式让自己处于有利位置。总体来说,在农村治理体系中,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尚不成熟。

2.1 两组患者手术中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手术中出血量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的手术时间明显长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3 结构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主体间产生矛盾

对于农村治理来说,村两委和驻村第一书记理应形成合力,提高思想认知,明确彼此职责,摆好位置,共同配合。

推动基层建设,大抓基层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是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到村任职。驻村第一书记能够将党的各项方针落到实处,补齐农村治理的短板,同时选派第一书记是推动农村发展的迫切需求。但在农村治理中,部分驻村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比如职责定位不清晰。驻村第一书记的职责定位是推进精准扶贫,提升治理水准,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但国内很多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并没有严格区分驻村第一书记的职责。部分乡镇党委管理驻村第一书记的考核,理应交由村干部完成的事务由党委负责,影响了农村治理[5]。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乡镇政府面临的行政任务越来越繁重,一些行政人员薪酬待遇不高,缺少完善的激励体系,上升空间不足。

除此之外,农村治理主体职责划分不清晰,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之间的职责定位存在矛盾,所以应确认驻村第一书记在不同结构主体中的纽带作用,对结构主体的职责和定位进行合理划分,促进农村治理有效发展。

3 乡村振兴背景下优化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对策

3.1 加强党组织对农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在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中不断推进基层党组织结构性嵌入,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明确农村治理主体领导地位。

要想强化党组织对农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需要明确社会和党组织的关系。政党和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党一直坚持以组织化方式嵌入到社会中,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情况,明确社会发展的价值和方向。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利益诉求不同以及多样化的农村治理主体应坚持党组织对社会的结构性嵌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嵌入手段并不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也不是严格控制其他社会主体的发展,而是通过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循环互动,尽可能消除分歧,强化社会共识,以满足各主体的利益需求[6]。

想要实施结构性嵌入,需要以有关物质的调动为前提,保障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利益需求。在深化价值理念、保障其他治理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切实维护主体利益需求,将其作为结构嵌入的主要途径。基于精英理论进行分析可知,在组织结构中,组织领导者起主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实现基层党组织在治理中的结构嵌入,一定要重点关注党组织科学、合理、合法的利益需求,不能空谈抱负和理想。

想要合理地将农村基层党组织嵌入到农村治理中,需要梳理市场治理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解决长期以来两委存在的矛盾,同时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市场性治理主体的嵌入,明确市场性治理主体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中,一定要紧跟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7-8]。

3.2 完善治理主体结构的制度建设

健全党的领导机制,让农村基层党组织一直处于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核心位置,践行党的纲领和宗旨,这是保障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领导关系的要求。健全党领导制度的过程比较复杂,要做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比如完善党中央权威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将党领导制度优势过渡为国家治理的治理效能;做好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处理好党内的民主和集中关系,在调动农村党员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同时,在农村治理的各个环节落实相关方针和政策;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对村两委成员的职责进行监督。

加强市场性治理主体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制度约束,对乡镇政府和农村精英之间的关系予以规范,建立基层治理的制度机制,强化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完善法治乡村建设,对农村基层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结合法定职责内容,将政府涉农事项添加到法制化建设中,具体措施如下。

完善各类制度,让乡镇政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乡镇政府真正成为连接农村社会和国家的纽带;建立权力运作制约机制,完善乡镇政府的责任体系,防范乡镇政府以帮扶、支持等名义干预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行为,避免乡镇政府挤压村民自治的有效空间;做好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程序性和监督性制度,梳理农村和乡镇的权责范围,对自治权和农村行政权进行约束。

与此同时,要健全人才吸纳制度。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是实现人才振兴,因此要创新制度模式,增加制度内容,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将符合党组织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吸纳到党组织中,使其完成身份转变。第二,落实国家现有政策,广纳大学生群体,将其吸纳为党组织成员,并鼓励其投身于乡村振兴工作中。

3.3 健全治理主体结构的运行机制

健全农村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体系,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加快建立实现农村治理主体利益的协同机制。农村治理主体的利益目标不同,解决利益冲突时的关注点也不同,这就需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政府从中协调,关注各个主体的利益需求,主动引导利益主体积极参与,通过协商,在遵循各方利益和广泛听取要求的基础上找寻治理方案。

建立符合不同治理主体利益表达能力的表达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农村阶层日益分化、贫富差距加大是最显著的特点。

任何个人或组织想要生存发展,都需要获得一定的利益,所以具有对应的利益表达,但是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存在差异。获得利益的前提是利益表达,而符合各主体需求的利益表达需要结合个人和国家行动。

基于国家行动角度进行分析,国家应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改变政府在管理中的信息不足等问题,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使信息由原有的纵向传递转变为横向沟通,为农民搭建更多的利益表达平台。同时,强化对具有强势话语权主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监督。

基于个人能动角度分析,不论是农民个体还是相对弱势的治理主体,在利益表达上应有正确的认知,借助当代网络媒体平台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和利益。国家要基于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对沟通系统和利益表达渠道进行创新,对农村弱势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考察和跟踪。

4 结束语

农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面临着新环境和诸多挑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对推进农村治理发展、响应国家号召具有现实意义。在研究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方面,应重点关注对农村治理主体构成和对构成主体之间关系的研究,其中结构主体关系是此次研究的重点。

研究了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分析了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存在的问题,即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割裂、制度具有滞后性、治理主体偏离原始角色和位置、结构运行体系不完善等。在强化党组织对治理结构嵌入、完善治理结构制度建设、构筑完善的主体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优化对策,希望有效解决农村治理结构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为农村社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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