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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与重构:清至民初鲁东地区的渔盐社会生态(1824—1920)*

2021-12-15赵建洋

农业考古 2021年6期
关键词:关东风潮民国

赵建洋

清代山东地区行盐多为引票制度,唯有鲁东地区沿海十八州县②自北宋苏轼在此任职时,历经数朝,皆不食官盐。进入清代,雍正八年(1730)以前鲁东地区仍招商行票;雍正八年以后,鲁东地区即罢招商,其盐课摊入地亩,所行之盐则由“民灶小贩领票赴场运盐”[1](P210),听民贩卖。清代,鲁东地区居民多以捕鱼为生,渔获的保鲜储存均需用盐,据《中国渔业史》之研究数据:渔获与盐的比例最低在5∶1方能制止细菌之发育[2](P211),且鲁东地区渔民众多,光绪《海阳县续志》记载,仅海阳县境沿海二百余里,即有数万家以捕鱼为业[3](P217),由此可以窥见当地渔盐使用量之巨。并且,本地滩场所产均为煎盐,一方面本地渔民皆以本地之煎盐性燥,影响腌鱼质量,不适宜腌鱼。另一方面,煎盐成本较高,因此价格亦较昂,由是本地渔民多用“关东大盐”③。因此,关东大盐在整个清代一直是当地渔业用盐的重要补充,甚至是渔盐的主要来源。而本地煎盐与关东大盐之间的争执,经道光、咸丰、光绪三朝发生的相关案件判决后才得以定调。进入民国后,北洋政府在善后大借款中将中国的盐权拱手让给西方列强。各国列强在掌握中国盐政后,在中央设立盐务稽核所,地方设置分所,全面掌控中国盐务。民国四年(1915)始,北洋当局开始在鲁东地区筹备设局征税,此举引起鲁东各地渔盐民抗税风潮。自民国四年(1915)至民国八年(1919),大小抗税风潮未有停息,北洋政府不得不一面派出军队进行弹压,一面暂停征税政策,才将风潮平息。清代,鲁东地区的渔盐生态很大程度上受渔盐供应影响,关东大盐与本地煎盐的关系是重中之重,维持本地煎盐与关东大盐在食用与渔用之间的平衡,成为该时期鲁东地区渔盐生态的主要内容。民初鲁东地区抗税风潮之蜂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光绪海阳案后建立的渔盐生态平衡被打破,以至于渔民与盐户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使得风潮愈演愈烈。当前关于清至民初沿海渔盐社会生态的研究较少,多是以较为宏观之视角,探讨清、民初至盐政改革与演变,或以一省一地区为例探讨盐政改革④。本文以清至民初鲁东地区为主体,探讨在整体社会制度从稳定到变迁的情况下,地方渔盐社会的互动与反应,以呈现该时期沿海渔盐社会发展的一个侧面。

一、清代鲁东地区的渔盐社会

(一)清代鲁东地区行盐方式与渔盐供应

清代鲁东地区的食盐管理方式主要是盐户自煎自晒,并且听由民众买卖。雍正八年(1730)以前,鲁东地区同内地相同,招商行票盐。雍正八年,山东巡抚丘濬、河东总督田文镜、长芦盐院郑禅宝以“登、莱、青三府濒海,多近盐滩,空立商名”,奏“请改盐课摊入地亩,由州县总征分解,永免设商”[1](P210),户部议准施行。自此鲁东地区盐课摊入地亩,不再设商人贩卖,“每年皆官为领票,地丁征完仍由官缴票价等项”[1](P210),听由民运民销。沿海灶户亦是自煎自晒,盐价随贵随贱,可称“民灶两便”[1](P210)。但本境之盐不准越界,一经查获即以私盐治罪,以免冲销他地之官盐。

清代鲁东地区渔业较为发达,渔业从事人口亦多,仅海阳县一地“沿海一带居民数万家,因土地斥卤不便耕种,唯赖终年腌鱼为业”[3](P216),且当地“贫富皆腌鱼为食”[1](P211)。由此带来了较为庞大的腌鱼产业,每年逢春夏捕鱼之际,腌鱼“所需盐斤动以亿万”[1](P216),但清代鲁东地区所用之渔盐主要由关外的关东大盐供给。

鲁东地区产盐而依赖关东大盐原因主要有二。其一为鲁东地区渔盐的需求缺口大,不得不依靠关外输送。道光《重修蓬莱县志》记载:“计大皂小皂所出之盐不敷城中所食,故多食北盐,俗名大盐,及乡则俱食大盐矣”,可见当时蓬莱县所产之盐供应县城中居民食用尚且不够,乡下居民只能食用北盐。该志《艺文志》所收录的康熙十六年(1677)之《盐事碑》亦可佐证当地盐产量之缺:

诸赋最重,唯食盐一条,所产有限,课亦无多,从来有灶户无商人,各煎各卖,上完国课,下利民生,公私两便,古今皆然。不意三灶巨奸视为利薮,贿属蠹书,王国俊竟私开盐店,高价自肥,又勾外棍薛克亮等把持主使,指巡盐名色,拷打小民,诈索财物,以致蓬邑百姓侧目者多,淡食者众,是以万户切齿,公举在案。[4](P270)

由此记载可见,仅三灶户囤积食盐已经使得“淡食者众”,可见当时蓬莱县产盐量之低。

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登州地区之盐场由灶户自行煎晒,并无官府管理,使得沿海滩场大量荒废。据光绪《增修登州府志》统计:登州地区原有盐滩数百处,至光绪年间修志时仅存蓬莱2处、莱阳4处、宁海5处、文登11处、荣成7处、海阳13处,共42处[1](P211)。盐滩荒废,一方面使得灶户大量逃亡,另一方面使得煎盐之灶户缺乏足够的柴薪煎盐,制盐成本提高,从而造成盐价昂贵,致使登州地区所产之盐无法满足当地的腌鱼需求。

其二是因为本地所产煎盐,并不适宜用于腌制鱼。就腌鱼工艺方面而言,本地“煎盐味性燥,春夏腌鱼、秋冬腌菜,不能持久”,因此本地煎盐为渔民所不喜。为了应对登州地区的渔盐需求,本地灶户后虽逐渐改煎为晒,但所产之盐量仍无法满足当地腌鱼需求,“自得关东大盐接济”方才“民食稍纾矣”[1](P211)。

(二)道光、咸丰、光绪三渔盐案

如前文所言,清代鲁东地区之渔盐供应主要来自关东大盐。但清廷对于鲁东地区关东大盐流通之态度并非一直默许,关东大盐在鲁东地区之合法地位主要是通过道光年间的关东大盐囤积案、咸丰年间之李廷爵案与光绪年间之海阳案这三个渔盐案件的判决得以确立。

1.道光关东大盐囤积案

据道光《重修蓬莱县志·艺文志》收录的《英公祖判盐案记》曰:

道光四年,邑人蓄盐于长山岛,为每岁腌鱼计。经官封囤,禀奉抚宪,饬司会道查覆有案。至道光十八年,经抚宪新兼盐政,恐登属收贮关东大盐,浸灌有商票地,饬行察查。适有宁海州详报封盐之事,英焕堂公祖大人印文满洲阴生,体察舆情,当堂讯断:以登属各州县额设引票,从无积滞,推其原故,皆因各属离场遥远,灶户无多,所煎盐斤,不敷本处食用,全赖收买关东大盐以资接济,若竟骤行禁止,民间之受累,书差之需索,其弊何可胜言?复提灶户质讯,亦无异词,案结而颂声作矣。[4](P270-271)

由上文可见,道光四年(1824)蓬莱县民以腌鱼为目的,在长山岛囤积关东大盐,被官府查封。至道光十八年(1838),又有宁海州详报封盐之事,具体事端已不可知,但宁海州与蓬莱县同为登州府下辖州县,由此可见鲁东地区沿海渔民屯盐之事并不乏见。时任登州道台的英焕堂,因在灶户与普通民众之间,照顾了民众的利益而被民众立碑称颂,但登州地区灶户与民众关于关东大盐的争讼并未停止。

2.咸丰李廷爵案

关于李廷爵案,光绪《增修登州府志》与光绪《蓬莱县续志》、光绪《海阳县续志》等志书中均有记载,且清廷将此案作为章程“饬沿海州县一体遵照”,现据光绪《海阳县续志》等记载,陈述案件梗概如下:

荣成县生员李廷爵与其胞兄李廷贤合资造商船一艘,船名曰“李增顺”,并雇佣族人李庚元为管驾。咸丰元年(1851)春,李庚元驾船赴关东装载“包米”[3](P217),李廷爵因腌鱼需要用盐,遂令李庚元于关东购得大盐二十石,船返航至荣成县俚岛海口时被拿获。荣成知县王锡麟欲以贩私之罪请斥革李廷爵的生员功名,李廷爵则以沿海腌鱼向用大盐,不得谓之私盐为由“递经上控”[4](P360)。

山东巡抚衙门批示登州府进行提审,并令登州府查前任知府英焕堂之断案有无与盐法相悖之处,结合舆情进行断案。登州知府汪承镛查案后,在向上级汇报之公文中,一方面陈述了登州地区使用关东大盐已成民俗,且并未影响本地煎盐与他地票引盐的行销,盐志中亦记载本地向不设巡缉,“一旦骤行停止,唯恐民间生计攸关”[4](P360)。另一方面又言李廷爵之盐毕竟无票无引,若听其贩卖又恐谋利之徒以腌鱼为名进行贩私,影响票引盐行销。因此,在本案中,登州府并未就案件之性质做出定论。李廷爵对登州知府汪承镛之含混态度并不满意,遂“以官役勾串等词,遣抱京控”[4](P360)。

清廷收到李廷爵之控诉后,令山东进行省一级的提审,山东巡抚衙门遂令按察司与盐运司会同审理。二司会审以为,该地历来不设商亦不设巡,盐课归地后本地每年额票从无积滞,一旦将李廷爵绳之以法,恐“地方兵役藉端讹索,其流弊有不可胜言者”。由此,山东按察司与盐运司决议“拟请登郡地方准其收买鱼盐,各在本境应用。如有辗转贩卖,浸灌有商票地者,仍照定例缉纠究”,并“转饬沿海州县一体遵照”。对于李廷爵本人,“济南谳局亦讯明李廷爵所买盐斤委系腌鱼,并非买作食盐”,只究其“越诉笞罪”,且准其“照例纳赎,开复衣顶”[4](P360)。

由此,关东大盐在登州地区正式取得合法地位,但在案件的判决中,只强调了所购大盐各在本境应用,并未说明本地煎盐与关东大盐销售、流通、使用之区别。因此,此次判决并未完全解决本地煎盐与关东大盐之间存在冲突的根本问题,并且这样模糊的用语,为日后二者之间的矛盾再起埋下了伏笔。

3.光绪海阳案

光绪四年(1878)春,海阳县灶户孙溥、孙漳等人,向石河场大使汪以和控告:本地居民收买沙盐而使灶户不能独擅其利,且认为李廷爵案所判结果朦胧,诸多事宜并未详尽。汪以和则向上级禀报,言海阳、乳山等处有奸商违例囤积船运沙盐,沙盐售卖恐会影响本地煎盐行销。因此请求:

沿海渔民准其春夏捕鱼时购买外境晒盐,令盐船停泊口门就近交易,不准起岸囤积。秋冬无需腌鱼,照例禁止。[3](P217)

经山东盐运司核准后,令海阳知县王敬勋“出示晓谕”,结果引起海阳县乡民“千百成群泣诉”。据王敬勋了解,在新的渔盐章程公布后,“非但腌鱼之家诸多窒碍,即向食火盐者亦均受害不浅”[4](P361)。

对于以腌鱼为业的渔民而言,新章颁布后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是只准春夏之时供盐所带来的影响。鲁东地区沿海渔民众多,仅“自宁海州境内小龙祠至马官岛莱阳县境止,计长二百余里,汊港萦洄,居民数万家,皆世守此业”[3](P217)。每年春夏为南船来口交易之时,为捕鱼旺季,用盐较他季较多。但沿海渔民衣食均依靠终年捕鱼,海鱼出水即死,若秋冬无盐,则该季节渔民衣食无处可寻。其次为盐船不准登岸,只许在乳山一口停泊之影响。本地渔民大多使用三板小船,捕鱼之时用之捕鱼,无鱼之时用以载盐,此一船即可完成捕鱼腌鱼的全部流程。条例颁布后盐船不得靠岸,且仅于春夏期间供盐,则在春夏供盐之时必然需要一船捕鱼,一船运盐。况且渔获难料,若不预先储备渔盐,一旦鱼多盐少,则“不腌之鱼皆成废弃”。登州地区海岸线广阔,渔民居处分散,新章程规定仅能在乳山一口停泊,无疑增加了渔民储盐之时间与成本。

对于向来食用煎盐的民户,虽然煎盐较沙盐价格稍贵,一方面购买沙盐食用需要承担购私违法的风险,另一方面因煎盐需要柴薪,贫户往往可以用柴薪向灶户换盐。灶户亦因沙盐进口有所顾忌,故也不敢抬高煎盐价格,因此居民仍是乐于食用本地煎盐。但新章程公布后,灶户觉得有章可恃,盐价从三四文一斤涨到七八文一斤,原一担柴薪可换十数斤煎盐,现只能换二三斤。王敬勋也不得不感叹:“目下已至如此,日后更难设想。”[3](P217)

海阳县禀明情况后,登州知府贾瑚在向山东巡抚衙门的禀文中认为:

自咸丰二年定章以来,民灶相安,垂三十年。今若如石河场大使所禀,不登岸,秋冬勒禁。倘或民间不遵即属私盐,势必巡缉,将与盐志所云不设巡者显然背谬。讹索扰害,其流弊诚有不可胜言者。[4](P361)

由此可见,登州知府贾瑚对山东盐运司所出之新章亦不认可,从表述中可见,其认为一方面新章颁布后,原本用于腌制渔获的关东大盐无论是被食用抑或在秋冬季节交易均违背新章而成私盐,私盐产生必然带来缉私工作的进行,这与旧志中所言本地不设巡缉的惯例相悖;同时本地食盐听民自运,加之盐种之间本就难以区别,若以新章之规定,倘若缉私兵役诬陷讹诈,必然对民众侵扰甚深,因此认为新章流弊甚重。从贾瑚的态度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山东盐运司新章的压力下,地方官员还是认为应遵循旧章,一方面可见在盐政处理上清廷官员墨守成规之态度,另一方面亦可见鲁东地区原有渔盐生态之稳固。

在收到登州府禀文后,山东巡抚衙门令山东盐运司妥议。山东盐运司之决议如下:

据称渔民以捕鱼为业,灶户以煎盐为生,倘听从民便而灶盐滞销、课无所出,亦非大公之道,唯有将前定章程略为变通: 嗣后渔民收买鱼盐,准其遇有船运沙盐到口时就近购买,以为腌鱼之用。不必拘定春夏,亦不必专在乳山一口。唯仍不准沿海商行私收沙盐囤积发卖,以杜越境浸灌之弊。其灶户所煎之盐应令公平出售,不得抬价居奇。责成县场互相稽查,用昭周密,似民灶两得其平,可以各安生业。[4](P361)

由此,此案最终定结。山东盐运司最终的决议,从制度上将新章颁布前鲁东地区的渔盐流通与管理的方式予以法定,维持了新章颁布以前鲁东地区的渔盐生态。但仍增加了两点,其一是强调了县场相互稽查,这是从缉私的角度去加强管理;其二是责令沿海商行不得囤积发卖沙盐。由此可见,当时的沿海商行已然参与了关东大盐的囤积贩卖,关东大盐之流通已然呈现出新的特点,但在食盐专卖背景下此种行盐方式必然为清廷所不能容忍。

综上三案可见,清代鲁东地区的渔盐生态,主要矛盾是围绕着渔盐产生的问题,究其本质是渔盐的供销问题。本地渔盐供给不足,不得不依靠销售关东大盐作为补充,其中又包含了本地盐户、渔民乃至后期沿海商行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作为主导者与决策者的清廷,在三次案件中基本考虑了本地的行盐传统,并未轻易打破鲁东地区渔盐社会生态之平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廷盐政治理的灵活性,在沿海地区出现囤积发卖关东大盐的商行后,清廷亦未妥协,采取了坚决禁止的态度。由此又可见清廷对盐政治理的保守与慎重。

二、民初鲁东地区的抗税风潮

(一)民初鲁东地区的盐务管理

民初,袁世凯在善后大借款中以中国全部盐税作为担保,由此中国盐权被拱手让于西方列强。民国二年(1913),北洋政府即在中央设立有洋人协理的盐务稽核造报所(后改称盐务稽核所),负责全国盐税稽核事宜,并在全国各地逐渐设置稽核分所,使得盐务稽核所逐渐成为中国盐政管理的中枢机构[5](P60)。

列强掌握中国盐权后,便将保证盐税收入作为盐政第一要务,该时期鲁东地区的盐务管理也充分体现着这一特点。民初,原鲁东地区蓬莱、牟平、黄县等十八县区域在民初盐政管理中被称作东岸区域或民运区域[6](P211),民国二年(1913)颁布《盐税条例》,规定凡盐税摊入地丁者豁除之,但未施行。民国四年(1915),东岸区域按照内地办法招商行盐,并在近场各县设盐税局征收税款,但未及数月,所招之商皆因销数寥寥纷纷退去。盐税局的设置亦激起抗税风潮,在当年十二月不得不奉令停止。为此,盐务署不得不派员来山东协商鲁东地区行盐办法,最终仍定为设场征税,食盐每担征税四角,渔盐每担征税二角,仍由民间自由贩运。民国五年(1916)四月,拟设稽核所于胶县,但未施行。民国六年(1917),东岸区域十八县取消民运字样,改组东岸三场,设警长署于烟台。民国七年(1918)八月,又于烟台设东岸盐务坐办,以统辖东岸区域盐务,并将十八县摊入地丁之盐税明令豁除。民国八年(1919)五月筹设完毕,拟征税,遇到民众反抗又行搁置。直至民国九年(1920)十二月才恢复一切,开始征税。

北洋政府对于鲁东地区盐税征收的改制计划自民国二年(1913)已经开始,但进程并不顺利。自民国二年至民国九年(1920),鲁东民众围绕着征税的反抗活动几乎没有停止过,并且愈演愈烈,呈现出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

(二)民初鲁东地区的抗税风潮

1.抗税风潮之开端

民国四年(1915),鲁东地区拟施行盐税新政,不但招商效果不佳,且激起抗税风潮,随即奉令停止。关于此次风潮,民国《牟平县志》载:

当四年民运各县设局征税时,文、荣两县沿海渔盐各户,聚众抗税,驱逐石岛盐税局,风潮甚烈,运使王鸿陆函请巡按使饬县严惩首要。旋因时局扰乱,未能深究,文、荣、莱、海等县民众,遂以抗税为得计。[6](P211)

由上可知,民国四年,鲁东地区设局征税之时,抗税之风潮“甚烈”,以至于征税系统一度停摆。

至民国六年(1917),盐务稽核所派遣的洋人协理更加遭到了当地民众的抵制,通过侮谩,不租与房屋的方式表达自身不配合之态度。使得山东盐运使不得不向山东督军兼省长张怀芝借兵,并支付高额费用以保障鲁东地区盐税征收的顺利进行。

至六年,洋员贝尔逊赴沿滩场,筹设税局,屡被村民侮谩,不肯租与房屋,乃会商运使,请派陆军辅助。经运使王鸿陆商准督军兼省长张怀芝,调派陆军五营,分驻东岸区域,辅助盐务,向盐务署请准,除所需开拔费及驻扎四个月经费五万八百四十元外,自七年五月起,每月津贴洋钱五千元。并订立条件:

(一)须担保该省长官对于举行整顿东岸各属盐务,不致发生阻挠,且需竭诚协助一切;

(二)此项军队、督军须与运使分所,妥为磋商派驻在产盐各处;

(三)督军须协助,俾支所人员暨该处巡盐,得觅相当房屋,以为居住之所。[6](P211)

从记载来看,此次鲁东地区民众仍未采取激烈形式进行抗税,面对洋人协理只是通过不予配合的形式表达自身之不满,亦并未有暴力冲突,较之民国四年(1915)驱逐石岛盐税局而言,抗税方式已较为温和。但山东盐运使署之态度并未因民众抗税活动之温和而缓和对待,相反,采取了较民国四年(1915)更为激进的方式。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至少签订了一年以上,足见山东盐运使署意识到了该地盐税征收推行之难,并且连稽核支所工作人员之住所亦需保障,可见内容之细致,侧面也反映了设局征税所遇到的阻力之大。山东盐运使署之所以如此重视,一方面较之民国四年(1915)时局不稳,此时已然有了足够精力去应对鲁东地区的民众抗税,再者此次又有洋人参与其中,面对列强压力,山东盐运使署乃至北洋政府盐运署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但如此生硬地改变鲁东地区原有的渔盐生态,所带来的必然是更为激烈的反抗。

2.抗税风潮之高潮

在北洋政府强硬推行征税政策的背景下,民国八年(1919)鲁东地区抗税风潮又起,此次抗税风潮为民初鲁东地区抗税风潮中最为激烈的一次,也是过程最为复杂、最受关注的一次。当时的《申报》《大公报》 等报刊均对此次风潮进行了报道,现以《申报》之报道为主,结合其他报刊之报道,还原民国八年鲁东抗税风潮之过程。

据《申报》民国八年6月25日的报道[7],当月5日,在莱阳县有人为求不当之利,散布谣言,谓“盐局自阴历初八起,凡盐商买盐一概免税”。不知实情的群众,纷纷去王家滩驮盐,人数约有300余人。被盐警发现后,劝其领票购盐,但抢盐者并未听劝,“一齐抢盐迳走”。盐警见抢盐者众多,恐不敌,遂退至中途伏击阻拦,双方大起冲突,盐警开枪击毙抢盐者2名,追获10名,受伤1名,获驴骡多头,其余抢盐者皆逃走。

莱阳抢盐案实由谣言引起,但究其实质,是原本鲁东地区听民自运自销的盐务管理政策被破坏,才酿成了如此惨剧,造成了人员伤亡。在盐警开枪镇压后,此案稍息,但抗税风潮逐渐在鲁东地区蔓延。

6月8日,即墨县行村场突然来了20余名土匪,并且持有枪炮。匪徒将行村盐局烧毁,盐警开枪追击打伤二人。“盐枭见势不敌,相率退去”,且将南厫、羊郡、五家滩各盐局尽行焚毁,“各验放盐司官警多被残杀”[7]。并且向金口场进发,声势浩大,进发金口之时已达数万人。6月10日,又将金口场各局、所机关房屋焚毁。

由此,此次抗税风潮进入爆发阶段,抗议人数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聚集至数万人之多。但在对于参与抗税人群的归类抑或抗税活动的定义上,媒体与地方政府的看法前后并不一致。在《申报》的报道中,将袭击盐场的人员称为土匪、盐枭⑤,但其后言人数达数万人,显然并不现实;地方政府在向山东省政府汇报的电文中强调“此次事变均由乡民之抗纳盐税,并非含有土匪性质”[8],显然地方政府较为明确此次事件之性质与匪徒无关,纯属乡民抗税,由此地方在初期之处理上也以劝导为主,并未强行镇压。

据《申报》报道,6月9日,海阳县知事与烟台方面派遣的武装人员赴黄山港向盐民劝说开导,但盐民不听,声势汹汹,并将县知事的轿子扣留。海阳县知事又请当地乡绅前来劝说,不想“盐民愈形披猖,呐喊包围,蜂拥进攻,开枪示威”,现场官兵随即开枪还击,当场开枪打死1人,拿获3人[8]。在此处,媒体亦已改口,将原本的“土匪”“盐枭”已经改称盐民,可见盐民确乎占了抗税群体之较大比重。

3.抗税风潮之后续处置

至此,山东盐运使署意识到“风潮愈酿愈大,殊为可虑”。于是电令“莱阳、即墨各县询问盐民此次滋事情形”并具情呈报,电文中首先希望明确的是此次动乱究竟是“乡民抗税”还是“匪徒借名作乱”,各县回电“此次风潮确系盐民为抗税而发,并无其他举动,幸勿以土匪办云云”[8]。

得到各县的回电后,山东盐运使王鸿陆电请盐务署及盐务稽核总所电告中央:“聚众日多,不下二三万人”且“剿抚均无把握”,请将新行盐税暂行停办,以静民气,日后再为进行。在得到中央暂停征税的许可后,运使王鸿陆一方面电令各县将暂停征税的措施告知抗税民众,另一方面又在各县的电文中直言:“果能闻谕立即解散,办理此案一切尚可从宽,如宣布后仍啸聚,则是匪非民,自应从重剿办。”[8]

在北洋政府暂停征税的许诺与威逼下,各地抗税民众“经地方官员宣讲即一律解散”[9],自此,民国八年(1919)鲁东地区之抗税风潮才完全平息。

4.抗税人身份与风潮爆发之原因

由上文可见,此次事件中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山东省政府,对于抗税运动性质的定论均较为慎重,此次风潮中的抗税人身份历经了一个“转变”,即从“土匪”“盐枭”到“盐民”。根据抗税风潮的规模、发展速度以及对政府的态度来看,显然并非“土匪”或“盐枭”。据《新闻报》在民国七年(1918) 文登抗税风潮的报道中介绍,“查十八县盐务可大别之为食户、产户、渔户三种”,其中“产户以制盐为营业,渔户用盐以漉鱼。人皆劳动,社会智识不开,罔顾法律。其人数又最夥,统计两种不下数万人”[10]。结合民国八年(1919)风潮之报道,可知在民国初年鲁东地区之抗税人群中多为渔民与盐民。

既然抗税群体之身份得以确认,此次抗税风潮发生之原因自然应当首先从两个群体进行分析。但当时报刊舆论所呈现的并非如此,《申报》即评论此次风潮“纯由稽核分所长办事操切”[8],认为洋协理美国人贝尔逊“自以为欧洲成法无施不可”,且洋员给地方施加压力“以稽核所长之威,严厉进行,一而督责官府严法从事,遂酿成此极大风潮”。《大公报》 也认为此次风潮之原因表面上是因为人民抗税,实则是由贝尔逊引发。更有甚者,认为此次风潮实际是由美日人员鼓动,《申报》言:“此次莱阳变起,外传某国浪人,见有隙可乘,勃勃思动。幸而平息尚早,未遂其愿。”[8]此处明显将矛头指向日本。《大公报》之“分析”则更为直接:“金口盐税稽核为美国人,此次风潮之起实由日美人暗潮所激起,盖该处实行新法收税已及半年并未生事,其故可知矣。现闻稽核所详悉其间真相,拟将金口之美国人调回而改派一英国人前往,可期无事云。”[11]可见当时之社会舆论均将矛头指向日本与美国,为何如此?笔者以为大概率与当时的时局有关,风潮发生时,巴黎和会已经进入最后阶段,日本即将取得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而美国人在巴黎和会上在山东问题上态度的转变,更是使得中国社会对美国大失所望,加之此次风潮发生之山东地区又是巴黎和会上中国问题的焦点,由此,舆论将矛头指向日本与美国便不难理解。

但若究其根本,还应从其参与人群的身份来看,由前文可知,此次风潮的主要参与者为渔民与盐民,少部分为当地食盐民众。对于渔民而言,鲁东地区原本可以自由购买关东大盐,而如今不得不购买每担征税二角的价格较昂的本地官盐,无疑增加了生产成本,且当地于民国十四年(1925)才全部将煎盐改为晒盐[6](P210),而本地所产煎盐本就不适宜进行渔获的腌制,进而影响了腌鱼的质量。对于盐民的影响则更为直接,当时鲁东地区的盐税改革属于民初全国盐务改革的一部分,在盐务稽核所会办英国人丁恩的改革推行下,包括鲁东地区在内的分散盐场纷纷裁并,此举造成了大量盐民失业,且新的征税章程颁布后,盐民无法自由煎贩,需由就场征税后再行贩卖,影响了盐民收入,由此才导致大量的盐民参与抗税之中。对于当地百姓而言,原本食盐买卖自由,且食盐来源广,价格较低,如今官府设所征税,且设盐警缉私,只能食官盐,官盐较之往日之盐价贵,亦为其所不愿。且穷苦百姓往往有以柴薪易盐之举,官府设局征税后,只能向盐商买盐,断无以柴薪易盐之可能。

综上,民初鲁东地区的盐税改革使得当地渔盐社会中的主体:渔民、盐民乃至普通民众均受到了影响,在官方生硬地推行新制度的环境下,渔盐社会不得不抱团采取抗税的方式,期望维持与恢复原有的渔盐生态。北洋政府之应对方式亦根据当地渔盐社会的反应而不断调整,从调整征税额到派遣军队保证征税顺利施行直至暂停征税,其实质是中央政府与当地渔盐社会之间关于新制度推行的博弈。

三、余论

可见,清至民初鲁东地区的渔盐生态中最重要的一环即为政府对于盐的征税与管理。围绕着关东大盐与本地煎盐的供销流通所出现的争执及后续案件的定调,推动了清代鲁东地区渔盐生态渐趋稳定,其直接表现是关东大盐运销与使用的逐渐合法化。清廷对鲁东地区的渔盐生态所秉承的方针,基本是一种维持乃至于保护的态度,对于清廷而言,自雍正八年(1730)后,当地盐税在地税中已然缴纳,只要不影响赋税之征收与其他地区行盐,维持现状的成本必然比改变制度所需要的投入低得多。因此,在渔民、盐民、食盐百姓以及官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平衡,随着三次渔盐案件定调后,这种平衡渐趋于稳定,共同构筑了当时鲁东地区渔盐生态的主要内容。

到了民初,中央政府的盐权由外国人把持,各处稽核分所的设置与洋协理的任用,使得渔民、盐民不仅从经济上受损,亦在民族情感上受到伤害,表现出不配合与反抗。由此构成了民初鲁东地区渔盐生态的主要内容: 将当地原本民运民销不纳盐税的盐务管理方式,改为就场征税制度过程中,发生的政府与渔民、盐民之间的碰撞与冲突。

刘经华在《关于中国早期盐务现代化的几个问题》[12]一文中,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清末民初中国的盐政制度变迁进行解释。笔者以为,本文所讨论的清至民初鲁东地区渔盐社会的生态变迁,亦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国盐政改革的一个缩影。

一般认为,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制度变迁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从非均衡到均衡的制度结构的演变也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制度非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13](P200-201)。可以说,在清代鲁东地区的渔盐生态中,官府、渔民、盐民等各方在一系列案件的定调后达成了一种制度均衡,尤其是政府方面,无意去改变现行的制度。而进入民初后,在外国势力的干涉与促进下,政府不再满足于现行制度,这种制度均衡被打破,因而导致了制度变迁。

同时在新制度经济学者看来,前文中提到的“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准则,后者是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它包括组织、法律、习俗和意识形态。一般地,制度变迁代表的是制度安排发生的变迁,而不是制度结构的变化,然而制度变迁成功与否又依赖整个制度结构,或者说它相当大程度上受到制度环境的约束⑥。在清代,鲁东地区渔盐社会的稳定有赖于整个社会环境的稳定,即制度结构的稳定,因而在盐政制度上未有彻底的制度变迁。而民初,整个社会环境愈发复杂与不稳定,使得制度结构中掺杂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列强参与的盐政改革虽然加速了中国盐务之现代化,但其改革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无疑使得民初之盐政改革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即使进入国民政府统治后,制度结构仍未得到改善,鲁东地区之渔盐生态亦不稳固。民国十七年(1928)十月,青岛盐区即发生了大刀会抗税杀死青岛盐务验放处支援及盐警31人的事件;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鲁东地区抗税风潮又起,文登、荣成、牟平、威海等地数千民众,涌进鹿道口、杨家滩等盐场抢走官盐3万余担,打死黄家皂验放处盐警6名。这些例子足以说明: 在整个社会大环境的稳定下,即使渔盐社会内部发生了一定的冲突与争执,只要整体的制度结构稳定,便不会产生大的风潮,相应地,制度变迁也会和缓得多。反之,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不稳的情况下,地方渔盐社会也难以独善其身。若仅仅考虑似民初全国盐政改革中大环境的制度结构的安排,而忽视类似于鲁东地区渔盐社会这般小环境的制度结构,其必然使得相应的制度安排难以推行,也难以发生彻底的制度变迁。

注释:

①渔盐,字面含义为腌制渔获所用之盐,在本文中,渔盐除了指腌鱼之盐外,亦代指渔民、盐户构成的社会群体,具体含义视文中语境而定。

②清代十八州县为登州下属黄县、栖霞、莱阳、文登、海阳、蓬莱、福山、招远、荣成、宁海州十州县与莱州之掖县、平度、昌邑、胶州、高密、即墨及青州之安邱、诸城共十八州县;民国时十八县为:安邱、诸城、掖县、平度、昌邑、高密、胶县、即墨、蓬莱、黄县、福山、栖霞、招远、莱阳、海阳、牟平、文登、荣成。

③关东大盐,亦称沙盐、关东沙盐等。据民国《莱阳县志》载,关东大盐即为晒盐。道光《重修蓬莱县志》中又称之“北盐”,应为关东地区运至鲁东地区的晒盐。

④主要研究成果有:刘经华《民初盐务改革与近代化问题论析》,载《江汉论坛》1997年第5期,《关于中国早期盐务现代化的几个问题》,载《盐文化研究论丛第一辑》,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2005年版;顾文栋《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苏的盐政盐税》,载《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4期;马俊亚《两淮盐业中的集团博弈与利益分配(1700-1932)——国家机器的自利化》,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等。

⑤盐枭即武装贩卖私盐之群体,悍然与官府对抗。

⑥参见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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