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体地位为核心的乡村振兴路径探析
2021-12-14叶世斌汤庆亮
□叶世斌,汤庆亮
(1.河池学院 广西 河池 546300;2.菏泽学院 山东 菏泽 274000)
1 确立与发展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贫困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在解决贫困问题的研究中,产生了各种反贫困理论。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亚当·斯密认识到经济发展对人民生活的促进作用,提出“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绝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1]”。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指出私有制度是工人阶级贫困的总根源,“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2]”。
贫困使劳动者丧失主体地位,而主体地位的丧失又使劳动者不能摆脱贫困。所谓主体,是一个历史生成的概念,其内涵也在实践中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主体指具有关注个人意识的内在感受与外在生存和发展状态的个体;同时,由于个体的社会性,主体也指个体组成的具有内在感受与外在生存和发展状态的群体。无论个体还是群体,作为主体,其共同特征都在于能够自觉自愿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并在实际生活中彰显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由感。
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贫困状况,使工人阶级丧失了真正的主体地位,工人只是“肉体的主体”。马克思对工人阶级生产状况的揭示说明,作为劳动者这一工人阶级群体,要想确立与发展其主体地位,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消灭贫困的根源。而其他贫困阶级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发展,也在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领导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使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得以真正确立与发展。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劳动者群体中,农民阶级都是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在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重视农民问题,才为各项事业的胜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说,消灭农村贫困现象是中国共产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探讨新时代中国农村贫困劳动者脱贫以及彰显农村贫困劳动者主体地位十分必要。
2 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农村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关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注劳动者主体地位,在实践以及不断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反贫的反贫困理论。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揭露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莱茵省议会把农民捡拾树枝判定为盗窃行为进行了抨击。虽然此时的马克思把国家看成理性的国家,但在其文章中体现出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关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明确提出,“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和国家管理机构无关[3]”,这说明马克思关注贫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资本主义国家管理与官僚阶层进行了批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从理论上有力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提出政治解放只是部分人的解放,实现人的解放这一目标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异化劳动理论,解释了贫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私有财产,“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而消灭异化劳动,“社会从私有财产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关于工人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发展在消灭贫困过程中的作用,“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关于生产力与资本主义政权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要使被压迫阶级能够解放自己,就必须使既得的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不再能够继续并存”。《共产党宣言》提出消灭私有制,“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共产主义实现以后,人的劳动主体地位充分彰显,“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工资、价格和利润》《资本论》三卷本等著作中,进一步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
3 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实现是阻断返贫的有效保障
习近平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4]”。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扶”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以政府为主导的帮扶特征,体现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这一过程中,对贫困群体既授之以“鱼”,又授之以“渔”,但是贫困群体总处于被动地位,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在于人们自身及各方面条件的局限性。以政府为主导的帮扶措施是帮助人们突破现有局限的重要举措。没有这种帮扶,贫困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根据现有状况与发展愿景,政府与社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既不能削弱,也不会削弱,但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关键在于政府和社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农村发展的新的时代任务,首先是重新界定什么是农村劳动者。
作为服务于农民的农村乡镇党政组织,也应被纳入新时代农村劳动者群体。但是,其超越于农村劳动者群体,以审视的眼光来看待、指导农村工作,是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外部力量。这种外部力量不能替代乡村振兴发展的主力军——广大的农村劳动者。乡村振兴发展不可能长时期依靠外部人员的支持,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5]。充分发挥乡镇党政组织作为脑力劳动者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作用,是时代所需、人民所愿。
由于在土地上耕作的经营效益不佳及农村缺少其他获得可观收入的机会,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造成一个又一个“空心村”。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展开,一批农村青壮年返回农村。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还会有相当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能够留住的是哪些人,转移的是哪些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在城市打拼的劳动者离开农村,这是司空见惯但必须引起关注的严肃课题。否则,青壮年外出打工、老弱病残留守的现象不会得到根本改变,脱贫攻坚成效就会大打折扣。
现实的困境是乡村振兴需要一批青壮年农村劳动者,而当前的就业现状不可能吸引他们返乡。目前,精准扶贫及乡村振兴过程中首先受益的主要是两个群体,一是贫困群体,二是社会资本。资本以逐利为特征,具有雄厚的背景。村民互助或合作组织无法与资本相抗衡,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形成农民返乡热潮,让农民能够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大显身手,是各级党政组织应该思考的问题。在这一问题域,村集体及村集体经济发挥什么作用,将会发挥什么作用,也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
4 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村劳动者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彰显
农村治理体系与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乡村振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乡村治理人才状况制约着乡村振兴发展。农村发展离不开3 类治理主体,一是农村乡镇党政组织以及村两委人员,二是现有的农村“能人”,三是未来的新型农民。如何进一步提高这3 类劳动精英的能力并有效整合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在农村工作的党政人员要掌握服务于农村的本领,特别是经济工作本领。早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就认识到,“负责的优秀共产党员,他们不会经营,在这种意义上他们还不如那些经过大工厂、大商号训练的普通资本主义店员[6]”。因此,“学会了解商业关系和学会经商是我们的责任[7]”。体制外的一些农村“能人”懂农村、有道德,农业经营能力相对较高,在村民中威望较高,但小生产者的性质限制了他们视野与水平的进一步发挥。
近些年,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许多农村学生学到了一技之长,但是,高、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源质量、教师专业水平仍需提升。这些学校开设的相当一部分专业服务于工业化建设,对不发达地区的毕业生来说,其就业去向并不是生源地的农村。
从农村多年发展现状和乡村振兴发展前景来看,从事生产的农村劳动者,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进一步分化为3 个群体的前景是清晰的。一部分农民在城市有自己的事业,在城市定居,但是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农村;一部分农民亦工亦农,城市是他们工作的主要地点,但他们的“根”仍然在农村,逢年过节回农村老家,从事相应工作的劳动能力不足时,特别是到达一定年龄后,回农村老家定居;还有一部分是长期在农村从业的人员。
从目前整体生活状况来看,三者呈递降关系。从发展目标来看,三者应该大致平衡。
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劳动者,特别是已经在城市定居、有了自己事业的人员,为城市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但对户籍所在农村的直接贡献微乎其微,虽然祖辈耕作的土地仍然是永远的“乡愁”,但他们只是在理论上存在的农村劳动主体。对于一些惠及农村的重要政策,这部分人仍然享受与其他农民一样的权利,似乎不太公平。
长期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民,是乡村振兴中最重要的贡献者。农村产业的发展、优良乡风的继承与发展、美丽宜居的乡村主要由他们来建设,他们才是真正的农村劳动主体。一些发展农村经济的惠农措施,例如土地入股分红、相应资金辅助等,应更多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倾斜,这更能彰显农村劳动者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