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问题和对策

2021-12-13陈立芳李风强

区域金融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信保信用出口

陈立芳 李风强 张 众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山东 潍坊 261041;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41;中国人民银行寿光市支行,山东 寿光 262700)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促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繁荣,但也加剧风险在各国之间的传递,给国际贸易带来负向冲击。近年来,全球经济危机、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事件对外贸交易秩序造成冲击,加之我国出口商品同质化严重、附加值较低和市场竞争激烈,大大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定价权,部分中小企业为获取更多订单往往采取赊销(O/A)方式,一旦因进口商违约产生大量应收账款或坏账,就会造成企业对出口订单“不敢接、不愿接、无力接”的局面。

出口信用保险可及时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出口信用保险发源于19 世纪的欧洲,是一国通过财政划拨保险准备金的方式,为规避本国投资者和出口企业在对外交易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而提供的一种政策性、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由于其经常要担负较大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所有损失的概率用常规方法已难以估算,且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对该类保险的经营意愿不强,为此,目前已经形成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海外投资和出口的政策支持业务。目前,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出口信用保险是允许支持出口的国际规则公认的政策措施,且具有市场化特征。一旦涉外企业触发出口信用风险条款,一方面,可以及时得到风险赔付,并有效规避出口贸易中的商业和政治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启用“信用保险+银行融资”银行保单合作,进一步盘活涉外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

近年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文简称“中国信保”)为响应国家战略决策,陆续推出高质量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一带一路”项目、助力外贸稳中向好等政策业务模式,出口信用保险开始稳步发展。虽然2013年和2014年有4家商业保险公司先后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影响度较低。据中国信保2019 年年鉴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达6097.9 亿美元,承保保费20.8 亿美元;服务支持客户11.9万家,同比增长13.4%,支付赔款13.7亿美元。2019 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承保出口和投资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338亿美元,有力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三通”。服务小微企业出口贸易一直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重点之一,2019 年累计支持小微企业8.8 万家,同比增长9.2%,对小微出口企业覆盖率达29.8%,稳定在较高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出口700.8亿美元,同比增长3.3%,累计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支持82.1 亿元人民币,支付赔款0.9 亿美元。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稳健发展,但与传统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产品设计、保费金额、机构设置等各个方面仍有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服务我国出口贸易,帮助企业规避政治、经济等突发事件的影响,本文全面梳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通过实证分析并结合国际经验借鉴,探究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早,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研究也比较到位。随着国内出口信用保险近年来的发展,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研究也日益增多。

早期国内外的研究更多关注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Alsem et al.(2003)指出,出口信用保险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运营模式,如国家专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等,需要根据国情进行适当调整。陈华和华伟(2013)研究发现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进出口银行兼营、政府直办、政府控股、政府下辖公司、政府委托五种。

同时,也有大量研究聚焦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发挥,Greene(1965)将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认定为出口信用保险最有力的功能。毛勤晶和卓志(2020)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损失补偿机制、融资约束缓解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宏观政策传导机制发挥作用。Felbermayr &Yalcin(2013)研究出口信用保险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发挥的逆周期调节功能。

在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企业的影响方面,Funatsu(1986)将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促进出口贸易的手段进行研究。Pradhan et al.(2013)以印度贸易数据为样本,通过实证发现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推动企业出口增长。何慎远等(2011)基于104 个国家数据借助引力模型发现出口信用保险对贸易的支持作用,短期内对发展中国家促进作用明显,长期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作用更大。张巍和黄巧莹(2018)认为出口信用保险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抵御突发风险。荆涛和耿宇亭(2008)分析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应对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王国军等(2014)运用扩展引力模型对2002~2013 年出口额、出口信用保险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出口信用保险能够促进出口贸易。

相比于国外,出口信用保险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结合是我国独有的研究点。郭聪聪(2019)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普及,中国信保业务逐渐向“一带一路”偏移,虽然承保金额有所增加,但同时导致日益复杂的国家风险与主权信用风险上升。章添香(2020)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可以发挥促进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等重要作用,并根据“一带一路”建设需求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营模式、功能发挥、“一带一路”发展路径等方面,为后续研究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跳出经营模式的局限,从宏观角度分析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作用,剖析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法规不健全、覆盖面窄、费率高和中小企业认识不足等问题,通过梳理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经验,提出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推动涉外经济发展的策略。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信保承保额和保费收入稳步上升,出口渗透率逐步增加,赔付支出随贸易摩擦和国外经济需求波动出现显著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密度也有所提升,跨部门协作持续增加。

中国信保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同保费收入保持着常年高速增长的态势。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口贸易整体出现疲态,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转嫁性质使其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得到更多青睐,实现逆势增长;此后,随着出口规模的恢复和增长,出口信用保险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18 年,承保额以16.7%的增速迅速突破6000 亿美元大关。在保费方面,2013 年,4 家商业保险公司采用低价入市开拓市场的方式介入,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费率经历了一轮调整,平均费率下滑,保费收入呈下降趋势,但近几年,整个市场基本处于稳定的竞争环境下,整体费率水平也已趋于稳定(见图1)。

图1 2002~2019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和保费情况

由于我国出口规模不断增大,所以仅凭承保规模的增大无法准确反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图2 所示为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变化趋势。中国信保成立初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渗透率不足1%,此后逐年稳步上升,2009 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规模减小,但承保额大幅增加,带动出口渗透率实现超过5个百分点的增幅。2015年之后,出口渗透率稳定在20%之上,说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图2 2002~2019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

如图3所示,中国信保成立前两年因业务发展模式处于探索阶段,赔付率较高,此后赔付水平大部分处于30%~60%之间,总共出现三个高峰,分别是2008年的74.87%,2015 年的54.76%和2018 年的65.98%。其中,2008年主要是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境外企业经营困难,大批企业亏损倒闭,下游企业违约严重,境内出口的商品位于港口无人认领,境内企业无法收回货款,加大信用保险赔付额度。2015 年的高峰主要是因为当年度我国出口贸易受到内外双重冲击,整体增速有所放缓,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力度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以及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口,同时不断为小微企业提供承保、资信、融资、理赔等一揽子保险服务,在出口损失补偿方面有所提升。2018 年,美国百货零售行业破产状况继续恶化,买方违约大幅增加,风险指标同比恶化,中美发生贸易摩擦后,美国买方因无力缴纳本国进口关税而弃货,或因成本上升导致下游销售不佳,进而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况有所增加。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境外工厂开工少,货物周转缓慢,客户违约严重,预计将会出现一轮新的赔付高峰。

图3 2002~201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赔付率

图4 2002~2019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密度

2002 年以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密度总体呈现上升态势,2014 年形成一个局部高峰,达到13.26 元/人,主要是因为2014年中国信保大力发展项目险,对重点项目持续追踪,对13 个国家的承保额度突破性上涨,同时中国信保与农业农村部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和重点项目对接机制。在多重因素的刺激之下,2014 年保费收入大幅增加,带动保险密度上涨。

四、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

(一)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贸易的理论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补贴背景使其具有可化解出口风险、促进涉外企业出口和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理论基础。

1.国内扭曲理论:当国际贸易遭受到风险或保护阻碍时,为出口提供相对应的补贴会消除风险导致的偏差,则国内市场可按照较为优势的原则和趋势促进出口,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2.资本市场失灵理论:由于不对称或不完全的出口风险信息、较弱的金融结构、分隔的资本市场、政府政策调控失灵等原因,出口商可能得不到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支持。

3.国家竞争理论和博弈理论:具有政府背景的出口信用公司在竞争、匹配他国政府背景出口信用活动和为本国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有较大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在政府背景下,出口信用机构以促进本国出口为传统使命,纠正市场失灵,减轻私人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承担的风险。

(二)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贸易的机理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价值在重大风险事件背景下能实现多方共赢。分析潍坊市26家样本涉外企业出口风险案例发现,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事件影响背景下,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明确保单受益人→办理出口信贷再融资→完成融资产品的置换,既锁定了收款迟延和过高的外贸坏账率两大风险,又有效破解困扰中小涉外企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实现“银行—保险—企业—政府”多方共赢。其中,出口信用保险贯穿于整个业务的全过程: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企业、银行、信保公司和企业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出口卖方信贷实行贷款封闭运作→出口信贷再融资。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价值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筑风险防火墙,指导和帮助出口商合理规避收款风险;二是消除“融资难”瓶颈,出口企业易获得快捷便利的银行融资;三是消除银行顾虑,有效降低银行出口信贷风险;四是拓展融资渠道,提升传统银行融资水平。

(三)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贸易的实证分析

为科学论证出口信用保险和我国出口贸易的关系,验证其在推动我国出口贸易发展中的利弊,本文选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初步窥探两者之间的联动性,在确认具有因果关系后,构建两者之间的长期均衡模型分析影响程度。

1.模型数据来源。本文选取中国信保的年度承保额和我国年度出口额进行分析。中国信保成立于2001 年11 月,因此承保额可以获取的数据区间为2002~2019 年,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信保保险公司年报》和《中国保险年鉴》,为配合承保额数据,出口额的数据区间也为2002~2019年,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为了研究方便,同时消除异方差性,对出口额和承保额数据均进行对数化处理,其中承保额记为lncbe,出口额记为lncke。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TATA和EVIEWS。

2.平稳性检验。由于出口额和承保额的数据都是时间序列,因此可能存在不平稳性,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现在主流的DF 检验、ADF 检验、KPSS 检验和DF-GLS检验中,ADF检验能够更好地保留随机干扰项的白噪声特性,且计算过程相对简单,所以选用AD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承保额和出口额序列都在1%显著水平下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两者都是平稳序列。

表1 平稳性检验结果

3.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为了初步验证出口额和承保额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先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进行初步验证。由于lncbe和lncke都是平稳的,因此可以直接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 可知,无论滞后阶数为几阶,出口额都不是承保额的Granger 原因,说明出口额不会影响承保额。但在滞后1 阶和滞后2 阶时,在10%置信水平上可以拒绝承保额不是出口额Granger 原因的原假设,说明承保额会影响出口额。至于影响程度如何,通过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进行估计。

表2 Granger 因果检验结果

4.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为了避免伪回归,利用Johansen方法进行协整检验。首先构建VAR模型,在VAR 模型的基础上借助LR统计量、FPE 准则、AIC 准则、HQIC 准则、SBIC 准则确定滞后阶数,选取最多标准支持的滞后阶数作为最优滞后阶数。通过表3 可知,有4 个准则支持滞后2 阶,有1 个准则支持滞后4阶,所以最终选择2阶作为滞后阶数。

表3 滞后阶数确定

接着,对向量Y=(lncke,lncbe)进行协整检验,确定协整秩,结果如表4 所示。协整秩检验统计量表明,只有一个协整关系。

表4 协整关系检验

最后,采用MLE 方法估计该系统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得到如公式(1)所示的协整方程。

5.简要结论。通过采取双向Granger因果对出口额和承保额进行检验,初步证明承保额会影响我国出口额,这与本文的经验预期相一致。而通过构建VECM 模型探究出口额和承保额之间的协整关系可知,承保额每变化1%,出口额会同向变化0.177%,由此可知,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对出口贸易形成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五、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法规顶层设计不足

目前我国尚无类似西方国家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作出专门规定,仅有个别条款适用出口信用保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53条“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属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条款,导致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与管理体制不稳定,保险赔付不规范,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混为一体,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存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现象。为了解决问题,就只能模糊挂钩和套用一般商业保险合同条款或国际惯例,造成其法规自由伸缩性和裁量权较大,易产生纠纷的法律漏洞也较多。

(二)相应的监管手段缺失

目前西方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伯尔尼协会—国家法律规定—专门监管机构”的三层模式监管,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监管机构涉及银保监会、财政部和商务部等部门,监管模式处于“多部门交叉、重复监管、非专业监管和监管真空”的尴尬局面,未能产生监管合力,既产生了较高监管成本,又降低了监管效率。

(三)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运作不完善

首先,现在中国信保仍处于一家独大的局面,导致市场的平均费率偏高、承保规模偏小、定价机制混乱、赔付率常年居高不下和无法依靠大数法则来规避风险。如中国信保仍独家经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险,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距发达国家的0.1%还相距较远。其次,供求机制不完备,部分高风险出口保险门槛较高。这源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风险有限的承担能力,对高风险业务或直接拒保或增加限制条件,提高企业的投保门槛,导致部分出口企业的真实需求难以满足。再者,竞争机制不完善,外资保险公司开始以变通的方式逐步介入。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的低价营销、人情关系营销以及捆绑销售等方式引起的无序竞争、经营经验的欠缺和渠道资源不足,弱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费率,导致整个市场趋于盈利。同时外资保险机构开始逐步间接参与,如对这部分境外机构和业务管理不善或者监管不到位,将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形成巨大隐患。

(四)出口风险调查、取证和债务追索难度较大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保险产品,其保险标的是虚拟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对这类信用水平的调查与评估难度较大。一般保险公司通常只能根据以往的信用记录来判断未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评估方法易产生较大误差,一旦出口出险,对境外客户的调查、取证和债务追索都异常困难且时间漫长,中国信保付出的各项成本也将会加大。

(五)涉外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需求和业务实际脱节

当前由于部分中小出口企业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和业务经验,对出口风险认识不到位或存在偏见,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出口风险,导致出口企业主动投保意识较弱,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加之目前中国信保业务宣传和业务拓展仍不到位,业务品种也不多,致使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缺乏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全面知悉和掌握,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不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75%的出口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其中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1.6%,远高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六)宣传力度和政策传导力度较弱,险-企-银三方合作空间有待提升

一是受推进和扩大业务经营理念的影响,现行的“统保”机制未能适应中小型出口企业的需求,偏好对出口大户或大订单承保,弱化对小订单或小出口企业的投保需求。二是相关政策宣传活动较少、受众面较窄、效率较低,使得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在向企业传导过程中力度较弱。三是缺乏内部激励措施,活力不足,产品更新不及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无法满足涉外企业合理需求的现象。四是缺乏完善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仍依赖外国的数据和标准。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境内外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仍有待完善。五是机构与银行间缺乏合作,导致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渠道不畅通。目前银行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不同程度上存在审批部门多、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视同普通商业贷款和授信额度等情况,导致部分中小出口企业无法快速依靠出口信用保险获得融资,制约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规模。

六、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经验梳理

(一)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1.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国家。1919年6月,为了扩大对外贸易,英国政府成立出口信用担保局。目前,英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由官方机构出口信用担保局和私人机构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局及贸易保险信用公司提供。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私人机构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费较多,风险较小,而出口信用担保局主要负责风险更大的中长期信用保险,以弥补市场行为的不足,此外,出口信用担保局还对政府提供的对外援助和扶持项目提供信保支持。

作为起步最早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政府扶持。在出口信用担保局开展业务需要在政府开设账户,出口风险一律转移至政府,且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由英国贸工部进行审查和资信调查。二是信息网络发达。出口信用担保局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设有分支机构,并且与200多个国家建立信息共享网络,加之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业务合作往来,出口商和出口信用担保局均可以快速获取交易对象的详细信息和完整的资信情况,将承保风险降到最低。三是提供贸易信贷融资服务。随着承保协议的签订,出口商将收汇风险转移至政府,本质相当于该笔应收账款具有国家信用背书,出口商可以从商业银行融通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

2.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由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提供,类似于中国信保公司。其采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流的双轨制,也被称为“慷慨保险”。时至今日,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或代表处,保险业务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相较于一般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国出口信用保险还对特殊的汇兑成本、成本上升风险以及市场开拓风险等进行承保。二是风险评估机制健全。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将国家风险分为A1、A2、A3、A4、B、C、D 七个等级,其中前4 个等级代表国家主权稳定,风险较小,从B到D,主权风险依次上升。除主权风险外,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将买方风险也划分为6 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承保额度。三是官方支持和企业自主经营并行不悖。在法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所需费用则由国家财政承担,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如果发生大额赔付,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资金进行赔付。

3.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为了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日本积极谋求对外出口贸易,并于1950 年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和《出口信用保险法》,确立出口信用保险总体系,1953年又出台《出口保险法》。2001年4月,日本通产省在进出口保险课基础上成立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晚于欧洲,但体系完善,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基金补充机制。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的保费收入的95%转入政府设立的基金,一旦出现赔付,由该基金承担赔付额的95%,如果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承担的5%风险需要赔付的金额过大,可申请政府补助。二是行业协会统一协保。由行业协会作为出口企业与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的中间人,企业不是直接向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投保,而是向行业协会投保,再由行业协会作为代理人统一向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此举主要是为了减轻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三是坚持创新。为了更好地为日本出口企业保驾护航,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不断对机构的运行模式、保险产品和宣传手段等进行创新改革。

(二)主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比

与全球其他主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比,各机构中长期信用保险差异不大,但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方面还有诸多不同,具体如表5所示。

表5 中国信保与国际三大信用保险机构产品对比

近年来,荷兰ATRADIUS公司和法国COFACE公司发展迅猛,而两家企业均采用了模块化保单,能够满足市场个性化需求。无论是ATRADIUS的“基础模块+个性化模块”还是COFACE 的“标准条款+模块化批注”,其本质都可归结为“固定+可选”。中国信保目前的产品模式是“条款+标准批注+特殊批注”,但特殊批注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的,其对企业主体和进口商都有一定要求,灵活度相较于ATRADIUS 和COFACE还有很大不足。此外,境外三家机构的营业网点和合作伙伴遍布全球各地,能够跨国、跨区域解决跨国集团客户的一揽子个性化需求,中国信保在全球的覆盖面还相对较窄,业务扩充能力不足。

七、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做好出口保险顶层设计,实现对出口保险管理的再定位和国际化

一是建议出台《出口信用保险条例》等专项法规,弥补出口信用保险管理在法律方面的空缺,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责任权利义务、政府财政支持与监督、出口信用保险经营原则、纠纷与调节、约束与罚则、机构准入和退出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参考西方国家“伯尼尔协会—国家法律规定—专门监管机构”的三层监管模式,明确我国的监管主体,界定职责界限,杜绝监管真空或遗漏地带的形成。三是对出口保险管理实现再定位和国际化。政府应重新定位自身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采取系列提高效率的改革方案和发展措施,如把促进出口角色与融资角色分离,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由政府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应符合国际标准和管理理念,强化对海外客户的预警分析和风险评估,健全完善国内外整体运作体系。

(二)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涉外经济发展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额度,简化财政保费补贴和融资贴息资金申报程序,由企业向中国信保申报,经中国信保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垫付,再由中国信保集中向财政申报,进一步提高中国信保承保能力、承保面和社会形象,带动和鼓励中国信保积极拓展对出口企业尤其具有高科技、高附加值出口企业的承保。二是引导涉外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站在支持经济发展双循环的高度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在保障和扩大出口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贸易对象是新发展客户的企业,注重引导和帮助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出口不能确保安全收款的风险,从而在制度和体系上营造良好的出口信用生态。三是涉外企业在关注出口传统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投保出口前融资风险、装船前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增强企业防控风险能力和水平。四是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和商务部等部门应联合建立国内外信息预警平台,帮助涉外企业多渠道调查其国外客户资信,提升规避出口风险能力,以切实有力的措施支持区域涉外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行业规划和自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满足出口企业合理需求

一是监管部门应做好行业规划和生态建设,加强出口信用保险行业自律,引入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实施差异化战略,激活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活力,满足市场不同需求,让更多出口企业享受到保险红利。二是相关部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型出口企业外贸政策、贸易风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提高企业出口投保意识,不断增强中小型出口企业防御风险的自我管理能力。三是搭建政府、信保机构及各职能部门联合推介平台,积极宣传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办理流程等相关内容,提高宣传效率,力争将信用保险最新政策以及产品在第一时间传导告知企业。四是向国际三大机构学习,打破统保模式,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力量,逐步改变一家独大的局面,将居高不下的费率逐渐调节至合理运营水平,减轻出口企业经营负担。同时加速产品升级,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五是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对规模大、风险高的跨国企业,一事一议,研发针对性强的信用保险产品,避免境外信用保险公司借跨国企业业务不当介入。

(四)拓宽信息来源,建立我国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一是中国信保是目前我国唯一履行伯尔尼协会会员各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机构,因此,中国信保应加强与国外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他民间信用保险人、协会成员间的信息交换与合作,通过搜集外使领馆、贸易公司、信息公司等组织的信息,建立起庞大的信息库和信用风险评价体系,指导出口企业做好外贸业务选择。二是科学预测风险,提高承保效率,短期应通过加强与国际著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快速丰富信息来源,实现信息的交叉核验,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速度;长期应增强各种信息收集能力,搭建自身的信息网络,减轻对境外机构的依赖,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口信用保险信息网络。三是人民银行、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应加强与信保机构的信息交流,结合当前关注的热点、重点和难点,研究利用信保机构的境外企业信用数据,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

(五)加大银行的资金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一是政府应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贴息,降低融资成本,引导企业更多地采用信保融资方式,提高产品竞争力。二是银行应统一和简化审核手续,创新业务品种,积极实现中小企业可利用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可凭信用限额审批单、保险单等办理押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参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银行和中国信保可共同为企业实施的重大出口项目提供融资渠道和信贷支持。三是银行与中国信保建立银保协作关系,除了信保融资外,还应满足出口企业“定单融资服务”需求,尽可能帮助企业解决或避免因受外围大环境的影响而造成“有单无力接”的困境。

(六)扩大信用保险产品种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过加入全球出口信用保险协会“伯尔尼公约”,共享全球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风险评估的信息和国外买家资信调查及评估体系,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海外资源和资信管理体系,实现对出口信用风险的控制前移。如投保客户一旦出险,其境外买家将会被列入“黑名单”,中国信保应通过电子平台“信保通”及时向投保企业发布风险动态,警示投保企业防范风险。二是创新宣传方式,如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投保意识。三是中国信保公司应根据投保国家、投保金额、投保时长、进口商的资信、国际经济发展形势、风险度高低,灵活调整保险费率定价机制,适度下调费率,为企业量身定制个性化保险品种,如一单一保,为单笔订单或单个地区投保。再如结合当地政策环境和渠道特点,推动对重点行业客户群体的批量承保,尤其对农产品、轻工、纺织、机电等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传统行业,尝试推行行业性批量承保,满足不同行业出口企业的投保需求。四是做好市场评估和客户资信调查扶持,重点加大对小微出口企业扶持,对有意投保的出口企业做到应保尽保。五是创新承保模式,降低企业保险费率成本。通过行业承保的经济模式,大幅降低企业的保险成本,如为了扩大对小微出口企业的扶持,可在中小企业保单的基础上推出网上投保的“E 计划”,小微企业信保易等产品,加大业务支持力度。

(七)提高出口企业防范风险意识,运用政策红利扩大出口

一是涉外企业应加强学习,提高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知和运用。企业可根据付款方式以及各种风险的程度等信息科学地选择险种,使自身在出口贸易中能够获得较高的安全保障。二是投保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借助信保公司海外资源,迅速提高信用级别,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增加贸易机会,并且要敢于尝试进入新市场、发展新客户,敢于采用赊销等风险较大的贸易结算方式,不断拓展客户资源。三是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行风险补偿和海外追偿。对于出险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能够快速调查企业出险原因和真实性,并按合同金额的90%左右予以赔付,出口企业应合理有效地运用赔付资金安排生产经营,避免出现因为贸易伙伴破产或拖欠造成自身资金链的中断,引发企业生产经营危机。同时中国信保公司还应积极利用海外追偿机构的优势,帮助协调海外交易商支付货款,确保出险企业实现获得赔付受益的最大化。

猜你喜欢

信保信用出口
上半年我国农产品出口3031亿元,同比增长21.7%
中美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的比较及启示
疫情之下,出口保险支持小微企业渡难关
加快信用立法 护航“诚信河南”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美国信保人寿终止与安邦保险交易
美国信保人寿终止与安邦保险交易
信保年拉动出口超5700亿美元
信用消费有多爽?
给情绪找个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