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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与启示

2021-12-13谭啸威陈新建

区域金融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投保人农作物补贴

谭啸威 陈新建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一、引言

农业收入保险是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农户收入稳定、全面推进农业保险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风险管理工具。2018 年8 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启动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2021 年6 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通知,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在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上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农业收入保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近年来,全国多地相继在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上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的试点和探索,取得良好成效,在收入保险的组织运行、财政支持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然而,我国收入保险开始时间较晚,覆盖的农业品种还非常有限,相较之下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已具备悠久的发展历史,是世界上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最迅速、体制机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因此,以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分析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历程和运行机制,借鉴其对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有益经验,可为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国内已有部分学者对美国农业保险和农业收入保险进行关注,并形成一些研究成果。美国是农业强国,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建立起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已发展成为农业风险管理的主导工具,是美国农业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为美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发挥直接推动作用(徐轶博,2017;刘妮雅和杨伟坤,2016)。以收入为基础的农业保险计划已成为美国农业保险的核心(夏益国等,2014),已有学者对美国收入保险的运行机制、产品体系等进行分析,并从棉花保险、乳业保险等农业保险产品方面研究分析美国的收入保险计划(方言和张亦弛,2017;柴智慧和张旭光,2019)。根据近年我国已经开展的收入保险试点,魏加威和杨汭华(2020)对于中美农作物收入保险产品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与农业政策发展目标相协调,提高农业保险组织效率并加快基础数据建设。

自2007 年我国全面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通过不断的探索和试点,农业保险取得巨大成就,农业收入保险在主粮作物全面推开,但如何更好地实现收入保险高质量发展,为农户收入稳定和产业振兴提供全面风险保障,仍然有待探索。纵然已有学者对美国农业保险和收入保险展开了一定研究,但对美国收入保险的发展历程、各种收入保险计划的变迁以及运行机制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为此,本文从1989 年至今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计划的演变、从具体的保险计划变迁研究分析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历程和运行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农业收入保险产品、实现农业保险更高水平地服务乡村振兴寻求有益启示。

二、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概况及与中国的比较

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自推出以来深受农业生产者欢迎,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保险产品,2020年美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100.6 亿美元,收入保险品类越来越丰富,收入保险的保费收入已稳定达到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75%。图1 是自1989 年以来农业保险和收入保险的保费收入情况。从图1可以看出:1989年至2011 年,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实现快速发展并达到峰值,2011 年至2020 年农业保险和收入保险相对稳定并略有下降;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保费收入占据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较高的比例,农业收入保险逐渐成为美国农业保险的主体险种;2011 年保费收入达到历史峰值时,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保费收入近120亿美元,收入保险占农业保险的比重达83.6%。

图1 1989~2020年美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单位:亿美元)

当前在全球范围内,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较早且较为发达,其中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收入保险品种最多、保障水平最高、保险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美国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形成独特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是其农业收入保险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美国设有专门管理保险产品的部门,这一部门设计了四类保险单位,并针对不同保险单位、保险标的、保障程度开发出多样化的收入保险产品,最大程度满足了农户的差异化需求(魏加威和杨汭华,2020)。在风险保障程度方面,加拿大、日本等国的收入保险目前最高保障程度是农户收入的90%,而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保障程度已达到农户收入的95%,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已达到世界最高水平,已基本发展成为完全收入保险,这也是吸引美国农业生产者积极投保的根本原因(刘汉成和陶建平,2020)。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业务经营由私营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美国政府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现存的经营网络迅速扩大收入保险的覆盖面,这进一步加快美国收入保险市场规模增长速度,加上美国在收入保险产品和保障程度等方面的优势,美国早已发展成为农业收入保险全球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张玉环,2016)。

纵然中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但在收入保险方面与美国相比,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2020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15亿元,成为世界第一大农业保险国,但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处于以“保成本”、保大宗农产品为主的发展阶段,还未能过渡到保障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发展阶段。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继续沿用常规农业保险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这一定程度上与美国的收入保险经营模式相似。但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从制度建设、产品设计到保险实施均落实到农户和农场微观层面,最大限度地保证风险管理的效果,而我国目前仍然是相对粗放式的管理,存在农业保险的众多操作细节无法落实的问题(王鑫和夏英,2021);自2007年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快速发展,并积累丰富的经验,但对于发展农业收入保险的相关基础数据收集储备仍然严重不足,而美国有着充分的历史数据积累、完善的农场经营体系和金融期货市场,开展收入保险的基础数据相对完整(晁娜娜等,2018);美国针对不同保险产品、保险水平都有着不同的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而我国目前的保险补贴则相对单调,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陶振,2018)。可以看出,在农业收入保险产品设计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与监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与巨灾风险分担等方面,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均与美国收入保险存在较大差距,美国的成熟经验可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三、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与演变

根据美国农业部发布的1989~2020 年农业保险业务数据及产品统计数据,本文将美国收入保险发展分为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以下分阶段总结归纳美国收入保险的发展与演进过程。

(一)基于产量和价格保险的初始发展阶段(1989~1995年)

这个时间段,美国还未正式开始运营收入保险,尚以作物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为主,作物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又分别以基于历年作物产量(Actual Production History,APH)的作物保险和基于美元保险金额(Dollar Amount of Insurance,DOL)的农产品价格保险为主。

基于历年作物产量(APH)的作物产量保险覆盖农作物众多,其保费收入占本阶段美国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90%,是这一阶段施行的最为主要的保险计划。APH以农作物历年产量为保险标的,要求投保人提供四至十年的产量数据以计算平均产量,正是这一保险的实施,美国历年产量数据丰富且精确,这也是至今为止大部分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的产量数据来源。这一阶段美国政府也同时推出了带有区域产量保险性质的集团风险计划(Group Risk Plan),这种区域型产量保险是以一个县的农作物预期产量为基础,计算一个县的预期平均产量为投保人计算保费和风险保障。相较于农户个人保险,这种区域型保险成本更低,同时保障范围也更广,覆盖水平可达到所处区域县预期产量的90%。但集团风险计划也存在明显的基差风险,应为以县域的产量为赔付标准,可能存在个体没有受损而获得赔偿或者个体受损而没有获得赔偿的情况。因基差风险较大,且集团保险计划主要面向产出水平与县域平均产量接近的农户,后期集团风险计划发展较为缓慢,美国作物保险仍然以APH为主。

而这个时期的价格保险是在美国1990年农业法改革后所开展的美元保险金额(DOL)保险计划发展起来的。在DOL 保险计划实施前,美国政府对农产品价格保护实施的是直接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支持政策,这导致价格保险需求不高,也使得政府财政预算不足。基于此,美国1990年农业法改革,开始引导农业生产市场化,减少对农产品价格的直接补贴,价格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美元保险金额(DOL)是当时美国主要使用的价格保险计划,是如今美国实施的美元计划(Dollar Plan)的前身。DOL 保险通过期货市场的历年价格数据测算预期目标价格,若农作物实际价格低于这一目标价格,农民可获得赔付,但当时只有西红柿等少数作物开展这一价格保险计划。后来,美国政府推出一项既包含价格也包含产量的保险计划,即基于产量的保险金额保险计划(Yield Based Dollar Amount of Insurance)。这项保险计划是专为杂交玉米设置的,为了兼顾不同品种、不同产量和不同价格的杂交玉米的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并确保保费厘定的合理性,YDO 保险计划将两者都考虑进去,是收入保险的雏形。

(二)收入保险高速发展阶段(1996~2010年)

1996 年美国新的农业法案《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颁布,正式推出农业收入保险计划。在这一阶段,农业收入保险同时由私营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运营,私营保险公司根据农业法的相关要求推出农作物收入保险(CRC)和收入保证保险(RA),美国农业风险管理局(RMA)推出收益保护保险(IP)和指数收益保护保险(IIP)。上述保险都为因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价格波动、产量损失或两者兼有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其保险标的多为粮食作物,如大麦、油菜籽、玉米、水稻、小麦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因对生产者的农场收益计算的不同,在CRC 政策下,收入保证可能会比IP 的最低收入保障高,且生产者投保方面CRC 更加灵活,不要求县域范围的同类作物全部投保,从而私营保险公司运营的两项收入保险更受欢迎,投保面积增长迅速。从图1可以看出,1996~2010年期间,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纵然2008~2010年收入保险保费出现小幅波动,但这三年收入保险的投保面积并没有下降,保费收入的下降主要受上年农产品价格下跌影响导致,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玉米、大豆和小麦等三大粮食作物。

为了丰富收入保险体系,美国政府还根据不同的作物类型推出多样化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针对地方特色农作物,美国政府推出如山核桃收入保险(PRV)等专项农作物收入保险。针对农业生产者农场的全部作物开办农场收入保险(AGR),这一保险基于历年农场的税收信息数据承保农场全部农作物的总收入,体现美国的大农场特性。另外还推出区域性的团体收入风险保护保险(GRIP)和实际收入历史(ARH)。GRIP与GRP相似,以县域为基准,承保农作物收入。ARH 与APH 相似,基于投保人近几年的农业生产收入数据提供收入保险保障,但其覆盖农作物不多,主要对草莓和樱桃进行承保。

表1 美国政府运营的主要收入保险计划(1996~2010年)

(三)收入保险完善发展阶段(2011年至今)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探索和发展,美国农业收入保险逐渐成为美国农业保险的主体产品,投保面积和保费收入快速发展并达到历史顶峰,农业收入保险已经完成保险广度的扩展,产品体系逐渐成熟,对美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较为全面的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纵然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保费收入因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而出现一定的波动,但保费收入总体已经趋于稳定。

2011 年美国修订《大宗农作物保险条例》,对大宗农作物保险基本规定进行变更,生产者可以为大麦、油菜、玉米等10 种农作物选择收入保护保险(Revenue Protection)和产量保护保险(Yield Protection)。对于上述农作物,之前的农作物收入覆盖率保险(CRC)、收益保护保险(IP)、指数收益保护保险(IIP)、收入保证保险(RA)以及实际生产历史(APH)不再开办。收入保护保险(RP)是以RA 为主体,结合CRC、IP、IIP 推出的一项保险。收入保护保险计划对之前的四项收入保险计划的取代,一方面,进一步简化收入保险,相关保险政策条款、费率厘定等得到统一,在降低交易费用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发挥收入保险的效用。另一方面,CRC 和RA 是由私人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运营,而IP和IIP由美国风险管理局(RMA)开发承办,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保险经营主体,不方便农业保险的统一市场运营。

在完善RP 等主要的收入保险计划后,美国政府进一步优化区域收入保险计划和农场收入保险计划。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并为所有区域保险计划提供一套统一的保险政策规定,推出区域收入保护保险(ARP)和区域产量保护计划(AYP),并取代原有的团体风险计划(GRP)和团体风险收入保护计划(GRIP)。在农场收入保险方面,推出的全农场收入保护计划(WFRP)结合了AGR 和AGR-LITE,并优化部分功能,使得这一保险保障更加全面。美国各发展阶段的收入保险计划演变历程具体如图2 所示。2021 年美国政府根据《作物保险政策基本规定》,发布了生产和收入历史保险计划(Production and Revenue History,PRH),PRH 保险的标的物与ARH 标的物一致,因美国ARH 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不排除PRH 在将来取代ARH的可能性。

图2 美国农作物收入保险的演进过程

在此阶段,为进一步完善收入保险体系,美国政府推出较高保障程度的收入附加保险。美国农业部相继发布提高保障程度的附加保障保险(Supplemental Coverage Option)和增强覆盖选择保险(Enhanced Coverage Option),这两项保险都是基于投保人选择的基本收入保险或产量保险,提高保险的保障程度。这两项保险计划可分别覆盖作物价值的76%~85%和86%~95%,即美国农业生产者可以为农作物收入或产量的95%进行保险保障,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

四、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运行机制

(一)组织运行机制

美国农业保险当前是以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为主导的单轨运行机制,如图3所示。农业风险管理局(RMA)是美国农业部的下属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收入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发布新的保险产品、核准保险费率、管理保费和补贴支出,负责牵头对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和理赔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确保保险项目的公开公正。农业保险的经营由授权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负责,一般为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包括全部农作物保险的销售、理赔与保险服务。农业收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提供,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再保险协议,同时也代表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FCIC可看作是国会向美国现代农业保险系统提供资金支持的一个渠道。

图3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的组织架构

(二)关于投保人的相关要求与规定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种类较多,不同收入保险对于投保人亦有不同规定,但总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投保人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收入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需要根据投保人近几年的收入进行计算,所以需要投保人出示收入证明。例如ARH,需要投保人提供近五年每亩的作物收入,以计算投保人每亩作物能获得的保险金额以及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用。农场整体收入保护计划(WFRP)则是要求提供近五年的农场税收表。另外,有的收入保险产品还对农场收入水平有要求,最为典型的就是农场整体收入保护计划(WFRP),这一保险计划要求投保人投保的农场年收入至少达到850万美元。另一方面,避免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投机获利。美国收入保险多样,所以有些保险计划的保险范围相互之间会有重叠,若重复购买则有可能让投保人在保险计划中获取额外收益,所以美国政府对此进行相关规定。例如,投保人购买了最普通的收入保障保险(RP),又购买了增强覆盖选择保险(ECO),但这时投保人就不能再买区域风险保护保险(ARP),因为它们对于农作物赔付的覆盖范围有所重叠。

(三)关于保险标的物的要求与规定

美国收入保险对标的物的要求大同小异,主要对投保标的物的产量、地区、收入占比等进行规定和要求。首先,对于投保标的物产量有达标要求。不管是什么农作物收入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物的要求都有在前四年(或五年)平均产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规定。例如山核桃收入保险(PRV),要为山核桃种植面积投保,树木必须种植在至少1 英亩的果园中,可保险的树木必须在过去4个作物年度中的至少1个年度中每英亩至少生产600磅带壳山核桃。其次,投保标的物的地区要求。因农业保险政策需要因地制宜进行设计策划,美国的大部分收入保险计划并非哪个地区都能购买,所以美国政府对于每项收入保险都会规定其可用地区,若标的物不在这一范围内则不能投保。但是,美国也有在每个州都提供的收入保险计划,例如RP 和WFRP 这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收入保险。最后,投保标的物计入要求。例如WFRP,可算作标的物的前提是该农作物的收入占比大于按作物种类平均后的农场收入的三分之一。例如农场中有玉米和大豆两样农作物,则每种作物的收入需至少占农场总收入的16.7%(50%的三分之一)。此外,收入低于最低收入要求的作物将被归为一组,例如农场中有三种农作物,则每种作物需至少占总收入的11.1%(33.3%的三分之一),而实际农作物占收入比分别为80%、10%、10%,那么可以将两种低占比的作物归为一组。

(四)关于保额与赔付的计算

保险保额的设定。收入保险最为基础的保额设定是计算预估作物价值与覆盖范围级别。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对保险保额的设定主要基于以下四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采用作物的预估收入乘以保障程度,这也是最常见的方法。第二种是采用作物的预估收入乘以保障程度再乘以保护系数,使用这一方法的收入保险主要是区域型保险,保护系数的使用令区域型保险的受众范围更加广阔。第三种是采用作物的预估收入乘以保护系数再乘以投保人拥有土地份额,这种方法除了考虑覆盖范围和预估作物价值,还考虑了投保人所拥有的土地份额,因为可能有一部分投保人并不拥有完全的土地份额。第四种是全农场收入保险独有的计算方法,根据农场选择的覆盖范围及农场拥有商品数推定农场的保额,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全农场收入保险的保额设定

保险赔付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在发现收入损失后72 小时内提交损失通知,且这一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期结束后15 天,除非此前在保单中另有说明。保险公司收到损坏或损失的书面通知后,将在30 天内完成赔偿处理,必要时将派专员检查风险损失作物并收集有关损失的相关信息,此时投保人有责任配合保险公司确定损失的时间、地点、原因和金额。如果投保人希望放弃剩余作物,保险公司将收集适当的信息,开展评估以确定作物的剩余价值并进行赔偿。另外,部分收入保险会规定在提出索赔之前,投保人必须已经在投保年度缴纳农业税,且投保人必须在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农业税表之日起60 天内提出索赔。

(五)法律和政策支持

法律保障。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美国农业法案的多次改革与修订,这为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1996年出台的《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是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农作物收入覆盖保险(CRC)和收入保证保险(RA)都是根据这一法案发布的。同时,美国农业部据此设立了农业风险管理局(RMA),并逐步形成了现在美国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2014 年美国农业法案》进一步强化了农业保险作为农民风险管理工具的作用,同时在这一法案中提出累计收入保险、补充保险选项和农场整体收入保险等新型险种用以提高保障程度。《2018年美国农业法案》没有大的改动,其对于农业风险管理政策体系的优化措施主要是统一使用农业保险数据理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保护力度。除了主要农业法案的优化,美国还包括《大宗农作物保险政策》等诸多法律,对于投保人、投保农作物、投保费率等规定进行细节上的完善。

政策支持。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建立起由传统的农业直接补贴转向通过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2020年美国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为100.6 亿美元,其中财政补贴数额达63.1 亿美元,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率达62.77%。2014 年美国农业法案直接取消农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增加农业保险计划,更加突出农业保险的主导地位。

五、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一)夯实收入保险基础设施,完善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收入保险同时涉及农作物生产的产量和农产品销售的市场价格,收入保险的开展必须依赖多年的产量数据和价格数据。美国农业保险从最开始的产量类保险到最新开发的收入类保险,各项数据资料完整,相关数据的时间跨度已有三十余年,形成了完整的农业生产数据和市场价格数据系统,可为各项收入保险的产品研发、费率厘定、政策支持提供数据支撑。另外,美国收入保险的快速发展还得益于其成熟的商品期货市场,收入保险所需的农产品价格数据均能通过期货市场确定一个合理价格,从而保证收入保险的保障程度、费率厘定、风险控制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我国的农业保险已经发展一段时期,也取得良好成绩,但保险大数据、保险基础设施仍然严重滞后,相关数据资料严重缺失。农产品期货市场更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稳定市场价格和发现市场价格的功能远远不足,缺乏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预测能力,这无疑形成发展收入保险的障碍因素。因而,进一步夯实收入保险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保险大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商品市场,完善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是发展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重要基础性保障。

(二)丰富收入保险产品种类,提高保险保障深度

美国收入保险自推出以来,就一直在推陈出新,从初期的收益保护保险(IP)和收入保证保险(RA),到收入保护保险(RP),再到如今不断加深保障程度的各种收入保护保险计划,在这二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的收入保险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创新,保险标的农作物不断扩充,美国的大多数农民都能选择到合适匹配的收入保险计划。丰富的收入保险产品体系,使农业收入保险成为美国农业保险的主体,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完善的风险保障和收入补偿,促进美国农业的稳定发展。我国收入保险起步较晚,目前主要在部分省份的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上开展一定程度的试点。收入保险的产品种类、覆盖的农作物类型、风险保障的水平均还处于探索阶段,农业收入保险的产品设计、覆盖面、保障程度等有待开展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美国收入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提高收入保险的保障程度是收入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丰富的产品种类是不断探索收入保险发展的前提,也是满足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重要保证。对于我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发展,在产品研发、保障深度等方面有待开展更深入的探索。

(三)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农业保险计划的演变基于历次农业法案的修订与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和监管均以法律为依托。美国政府每四年(或六年)就会修订一次农业法案,并设立多种专项条例法规或补充条款,这些法律法规是农业保护与支持的政策法律体系,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美国政府通过立法不断对农业政策做出调整,某些法律出台后还会继续颁布相关的调整法或者修正案,以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从而保障农民利益。在大力发展农业收入保险的同时,美国为农业保险专门设立监管机构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高效监督农业政策的实施和农业保险的运营。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主要是《农业保险条例》,虽然已经进行多次修订,但对于收入保险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农业保险的监管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在农业保险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农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无法统筹协调的问题。因而,应重视和加强农业保险立法,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强化农业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后,还要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及时出台新的修正案和调整法以及各项专项法,使得各项政策能够配套且有效实施。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保费补贴和政策支持的体制机制

完善的政府保费补贴和政策支持是农业收入保险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美国的收入保险发展历程表明,减少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增加农业保险补贴,对不同保险计划或者保障程度不同的同一保险计划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可确保农业收入保险的稳定运营。保障程度越高,风险就越大,联邦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会越少,这样使资金充足的农户自主提升保障程度,资金匮乏的农户仅购买基础收入保险,减少政府负担。例如,美国政府为附加保障保险(Supplemental Coverage Option)提供65%的保费补贴,为增强覆盖选择收入保险(Enhanced Coverage Option)只提供44%的保费补贴。再如,全农场收入保险除了因保障程度不同导致补贴比例不同,还会因标的农作物数量不同导致补贴比例不同,若农场内只有一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补贴比例随着保障程度的上升而减少,若有两项及更高,则保障程度在75%以下时,其补贴比例都为80%。

我国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大多采取的是统一补贴比例,在国家最新试点的收入保险补贴方案中,补贴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部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这一比例与地理区域、农作物品种、种植规模等因素均无关,这样既难以发挥保费补贴的最佳效用,又无法规避投保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甘伟铭和陈新建,2021)。另外,保费补贴比例给欠发达地区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也易导致东、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因而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保费补贴和政策支持的体制机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种植品种、不同保险期限进行细化区分,以满足不同需求。

(五)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再保险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主要由直接保险、农业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和紧急预案四个层级构成。其中,美国农业再保险是典型的“政府再保险机构+私人再保险机构”的公私合作模式(魏加威和杨汭华,2021)。代表政府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是再保险的主要承接公司,有额外再保险需求的直保公司需经过FCIC 批准才可购买商业再保险。FCIC与农业保险公司的共担损益模式促进了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有效实现了巨灾风险分散。紧急预案允许FCIC 发行债券或申请紧急贷款,以缓解再保险和基金赔付不足的压力。自2014 年起,我国开始逐步建立保险公司层面的大灾风险准备金,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第一层保障。2020年银保监会批复同意财政部等9 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有了国家层面的专门再保险机构,基于再保险的第二层保障形成。然而,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再保险体系仍然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担能力不强,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探索规划巨灾风险分担的其他金融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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