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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的章程设计

2021-12-12张雨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2期
关键词:入社章程出资

文/张雨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修订,我国合作社数量实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20 年11 月底,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24.1 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讼案件也与日俱增,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10 年专业合作社诉讼纠纷数据,可以明显地看到从2013 年开始相关的诉讼纠纷出现大幅增长(如图)。

合作社作为一个法律创设的市场主体,其成员在分享收益的同时,还需承受来自于合作社自身的法律风险。相比于公司股东,合作社成员80% 以上为农民。不同于传统农业生产风险,合作社自带的法律风险是成员们普遍应对不足的。经过对诉讼数据分类统计发现,近几年来,合作社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表决权被剥夺、入社容易退社难甚至土地经营权丧失等权益受损情形愈发常见。此时探究如何保护成员权益对于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稳定“三农”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合作社成员权益受损风险及应对章程条款设计。

一、成员入社、退社中的风险

1.章程中设定“成员入社办理手续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以此避免“被入社”的情形发生。(2019)鲁1323 行初65号裁定中,合作社成员孙某作为原告,主张其对自己加入合作社的事实并不知情,系有人冒用其名义和身份信息。但因我国行政行为诉讼时效最长不得超过5 年。此时,距离孙某登记为合作社成员已经10年,即使不是本人办理入社手续,也已经构成事实入社,不可避免地承担了对合作社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此条款的设计为“被入社”成员的权利维护提供了依据。

2.章程中避免约定“合作社成员不足五人”成为解散事由,否则可能无法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成立的最低人数以及章程内可自行约定解散事由。但同时也规定了因章程规定的事由解散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合作社的设立须由至少5 人发起,但不表示合作社成立后因成员退社、除名等造成成员不足5 人即当解散。由此如果章程中约定退社导致的人员减少成为解散事由,便会触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之解散期间不能退社的规定,最后可能造成一退社就清算的矛盾,不利于合作社的稳定经营,进而造成成员利益受损。

(2018)皖04 民终1250 号判决中,合作社约定了合作社解散事由之一是合作社成员不足5 人。当有成员想要通过退社以规避投资风险时,才发现自己退社的权利实际被清算程序束缚。当没有盈余或者合作社存在亏损情况时,各成员不但无权取回入社资金,还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该案中,退社成员要求退还入社资本金和进行清算后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章程中增设关于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处置和保护条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也就是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合作社,并非失去土地,承担农民身份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权还在农民手中。

1.在章程中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成员退社时,其经营权的处置办法。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即将其享有在相应土地上耕种、生产等运营权利在约定时期内转让给合作社。但如果成员退社或被除名,合作社应当返还土地经营权还是退还经营权所估价格的货币,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成员退社想要回土地经营权,但是合作社已经在该土地上进行了规划投入或者退还经营权将直接破坏合作社的规模化生产,或者合作社没有其他货币资产可以退还,是否可将以经营权出资的土地退还?此时事先在章程中约定哪些情形应当返还土地经营权,哪些情形可以返还货币,对于减少双方争议、平衡双方利益都有裨益。

2.在章程中强调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不得变更出资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土地经营权出资,既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现有的资源,也是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生产的重要保障。正因为合作社在吸纳土地经营权方面存在的便利性,近几年通过合作社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高发。2019 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的《土地承包法》明确,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之一的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即是以合作社为掩护,在合作社拥有经营权的土地上大肆建设“大棚房”“生态园”,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采矿挖砂,有的将耕地挖塘养鱼,还有的在农用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大棚房等。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直接导致实际耕地数量减少,更违背了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初衷,最终将损害成员权益。

将“不得改变出资土地的农业用途”直接写入章程,一方面可以提醒农民正确认识自己的土地价值;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合作社管理人员行为,对可能出现的非法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行为予以震慑。

三、提高章程中关于合作社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表决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由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如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区域属性,通常由本村、本镇范围内的成员组成,成员之间相对熟悉,容易达成一致的表决。但是合作社对外担保和投资,其风险已然大大超出了合作社在农业种植、生产中的一般经营风险。

因此,建议在章程中对合作社对外投资和担保设定更高表决票数,从二分之一提升到三分之二或者更高,以确保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风险已经被绝大多数成员知晓并认可。

四、在章程中设置认缴与实缴出资的最高比例,以更合理分配盈利、分担风险

合作社盈利如何科学合理分配,对于合作社的稳定长久发展至关重要。以什么样的依据、什么样的比例分配,才能做到既公平公正充分保护各成员权益,又最大限度调动成员积极性,这是章程设计的重要考量。

与公司股东出资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时,均为认缴制。在利润分配上,如果直接以认缴出资额比例分配利润,会导致成员盲目提高认缴比例而产生出资不到位的风险,进而在对外债务中被债权人主张承担更多的连带责任。

通过章程设定认缴与实缴出资的最高比例,同时约定每个成员出资上限,是比较稳妥的方法。例如,章程约定该比例为2 倍,当成员A 实缴1 万元,那么其最高认缴2 万元;成员B 出资5 万元,其最高认缴10 万元。同时,成员A 与B 在盈利返还后的利润分配比按照实缴比例为1:2。通过设定认缴与实缴出资的最高比例,以更安全、公平地保障成员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控制。

五、章程中设定成员代表诉讼权利及管理人员禁止行为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即使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直接参与其中,但至少有权保护合作社利益免遭侵害。当经营管理人员或第三人侵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成员可以根据章程约定所赋予的权利为武器,维护合作社利益,进而维护自身利益。

1.在章程中设定成员代表诉讼权利。参照《公司法》相关程序,成员代表诉讼是指合作社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合作社怠于或拒绝起诉时,成员为合作社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与之对应的成员直接诉讼,则是成员为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具体来说,如果侵权人是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那么成员有权请求监事会以合作社的名义向该经营管理人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果侵权人是第三人,则成员应当向理事会提出请求。只有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会或理事会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时,该成员方能提起诉讼。尝试在章程中设定成员代表诉讼的权利,对于更好地维护合作社和个人权益,是一个积极的探索。

2.章程强调对管理人员侵害合作社权益行为的追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等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及责任。合作社可结合自身的财产状况、地方政策、成员结构等,在章程中补充列举符合合作社自身需要的管理人员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私自将合作社资金出借或给他人提供担保等高发侵权行为。

六、在章程中明确合作社与成员关系及用工风险

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合作社与员工的雇佣关系,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说明并确立。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属劳动雇佣关系,合作社相对于其成员而言,亦非通常意义的用人单位。

但同时,合作社作为依法成立、有独立财产、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人员等,这些员工为合作社提供劳动、受合作社管理,凭劳动从合作社领取报酬。此时,这些受聘人员与合作社就形成劳动关系,合作社亦成为用工主体,属于合法用人单位。而合作社聘用外部人员一旦被认定适用《劳动法》,那么合作社将面临《劳动法》所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以及对员工履行职务中对第三人的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等风险,由此造成合作社的损失将最终由全体成员承担甚至连带。

通过在章程中设立相关条款,对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及合作社工作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强调,以规范合作社用工行为,避免在发生风险时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进而损害成员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利益受损的原因,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外,更在于成员自身角色的缺失。农民作为主要成员,往往将自己视为单一的“投资者”而忽视了“监督者”的身份,加之其对合作社章程的法律意义并不明晰,自然也忽视了从章程这一角度保护自身权益的价值。

合作社创立,章程先行。一方面,合作社成员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章程的制定中,用章程为自身打造一道保护墙,而不是等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再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切实通过章程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缺失,才能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有章可循,减少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总之,章程与每个入社的成员息息相关,成员们都应引起足够重视,切实做好章程设计,让章程真正实现其价值,更好地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全面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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