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抑或同一:乡村场域两种治理再思考
2021-12-08陈经富,范玉显
陈经富,范玉显
摘要:乡村的全面振兴必须要以乡村得到有效治理为前提。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审视学界和实践部门在应用“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治理”这对概念时,明显发现存在“从属”和“同一”关系认知混乱的问题,因此,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内涵厘清、关系辨明显得极为迫切。从理论传承和时代要求两个维度层层分析,总结归纳出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治理”两个概念的时代意涵: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语境下的乡村场域实践;乡村社会治理是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的乡村社会关系协调与乡村社会问题解决。逻辑的混淆、概念的混用是思维惯性、学科差异与主观谬误等原因共致的结果,严谨规范的科学研究应该对此类现象加以克服。
关键词:乡村场域;乡村治理;乡村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1.04.014
Subordination or Identity: Rethinking on Two Types of Governance in Rural Field
CHEN Jing-fu1, FAN Yu-xian2
(1.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Party School of Longy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Longyan 364000,China;
2.Ethnic and Religious Theory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Party School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of CPC, Urumqi 830002, China)
Abstract:The overall revitalization of the countryside is the premise of th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side. When we analyz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cepts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by academic circles and practice departments from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it is obvious that there exists confusion in the cogni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ordination” and “identity”. Therefore, it is extremely urgent to clarify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concepts. From the analysis of two dimensions of theoretical inheritance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ontemporary implications of the two concepts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governance is the rural field practice in the context of national governance;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is the coordination of rural 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solution of rural social problems under the overall layout of the countrys “five-in-one”. The confusion of logic and the mixed use of concepts are the results of inertia thinking, differences of subjects and subjective fallacy, which should be overcome by rigorous and standardized scientific research.
Key words:rural field; rural governance; rural social goverance
一、問题缘起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村的全面振兴必须要以乡村得到全面有效治理为前提。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有效开展乡村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着眼全面深化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提出了包括城市和乡村两个场域的社会治理创新要求。以上政策背景和中国进入新时代的现实背景,为今天开展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治理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尝试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综观近年的理论研究和治理实践笔者发现,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践场,将“乡村治理”与“乡村社会治理”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非常显见,甚至一度造成理论对话困难的窘迫局面。比如,在阐发乡村治理内在逻辑或内容要求的时候,前文还紧紧围绕“乡村治理”做理论阐述,到了最后却转向了“乡村社会治理”。余阳(2018)在探究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新挑战的时候,从基层党组织能力薄弱、乡村治理方法较为单一、乡村治理目标不明确、部分地区群众乡村治理参与度低等方面对当下乡村治理遇到的新问题进行了归纳。[1]然而在提对策时,作者笔锋一转,将标题定为“不断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从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的角度来阐发应对乡村治理新挑战的思考,这不能不说是笔迹鲜明的逻辑谬误,让人遗憾。
而在以“乡村社会治理”为主题的理论研究中,又常常可见作者论述到了最后“乡村社会治理”演变成了“乡村治理”。陈文萍(2019)在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路径构建的时候,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三治的有机统一”“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新机制”[2]等对策性建议。按行文逻辑,对策性文章落脚点应是针对前面研究发现的问题一一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法,但此文最后的落脚点却偏离了“社会”这个“靶心”,变成了对“乡村治理”策略的讨论,出现了概念混用,这样的处理容易给不明就里的读者带来理解上的困惑。许欢科、滕俊磊(2019)在分析乡村振兴中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及应规避的问题时,研究意图很明显是想揭示乡村社会治理困境,但在行文中却多处出现概念混用的情况,如“梳理乡村社会治理历史发展脉络可发现,每个时期乡村治理模式的递变规律都受历史背景的影响。20 世纪以来,中国乡村治理可大致分为三个历史阶段。”[3]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细读存在概念混用的上述两个主题的文献可以发现,出现概念混用绝不是“作者不经心犯下的笔误”可以开脱的,而应该有着其他深层次的原因。“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治理”这两个概念到底是从属关系还是同一内涵?其实,从字面上看就能轻易读出二者之间的差别,而如果借助形式逻辑的简单原理则能更深刻地洞察二者的本质区别。然而我们很多研究者却有意无意忽视了这一最基本的理论辨识,给乡村治理理论的深化发展带来阻碍。理论界也好,管理部门也罢,在开展学术研究和工作实务时都应该从源头上加强认识,进而在行动上形成合力,切实有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而概念的混淆、认识的不清,必将对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造成障碍,因此必须加以厘清。
二、乡村治理:国家治理语境下的乡村场域实践
乡村治理所处背景及其变化,蕴含着乡村治理不同时期的环境条件和时代要求,决定着乡村治理不同时期的方向、目标、内容和途径。[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0年之后,我国乡城社会流动加速,造成的重大后果之一是乡村的生存空间发生巨大变化。[5]乡村人口不断往城市涌入,原始的、功能齐备的乡村生活空间正经历着嬗变:从正式组织角度看,精英外流导致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缺乏能人引领;从村民自我组织看,留守乡村的老年、幼童、妇女自组织能力不强,加之受城市生活观念影响、受影视广告价值刺激,乡村居民日渐自我,原子化倾向显现;从经济生活看,进城务工经商收入占据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大部分,农民的生存依赖发生改变;从乡村文化看,众多传统文化、风俗习俗日渐淡化甚至消逝,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乡村新文化构建尚显迟滞;从社会行为看,由于传统礼俗力量的式微,现代法治观念尚未全面形成,致使乡村社会行为无“适合”规则遵循而失范;从乡村环境看,一方面重开发轻治理、重单家独户建设轻全盘统筹规划造成村貌杂乱;另一方面尚未树立环保意识的中国农村,垃圾无序丢放正成为一个新问题。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农村发展现实的把握,审时度势,在党的十九大上郑重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战略“20字方针”中,明确了“治理有效”的目标指向。围绕“治理有效”,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是立足新时代中国实际为中国乡村治理作出的理论指引,是新时代中国做好乡村治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意见》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个部分。其中在“总体要求”的子项目“总体目标”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6]这个目标定位可以说是我们党从公共产品供给、乡村治理体系、乡村社会状态三个维度为乡村治理做了顶层设计,描绘了愿景。也就是说,新时代的中国乡村治理至少有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在《意见》的“主要任务”部分,对新时代的乡村治理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共17条,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规范村组织运行(村组织工作日常及村级事务公开),确保村民自治组织运转高效;三是丰富村民自治形式,增加参与渠道,增强村民自治能力;四是突出乡村精神文化培育和养成,增强文化涵养功能;五是更加突出乡村治理的法治作用,让村民事务处理更加文明高效;六是加强平安乡村建设,构建睦邻友好社会关系;七是治理乡村小微权力腐败,打造乡村社会清朗环境;八是鼓励治理主体多元,提高乡村治理效率;九是强调乡镇和村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让百姓有更直接更现实的获得感。党和国家这份纲领性文件,充分展示了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工作的丰富内涵和多维外延,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从以上文件对乡村治理所作的任务规定中,可以读出非常明确的行动指向。它关注乡村党建、组织建设、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发展全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一致,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相契合。“乡村治理”这一词组是“乡村+治理”组合而成的偏正短语,“乡村”规定了治理的展开场域,“治理”则明确了实践的行动内容。作为理论探讨,我们有必要对乡村治理的概念作一抽象凝练。此前,党国英研究员认为“乡村治理”的本质是乡村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源包括社会文化习俗、政治经济制度、自然资源及财富、政府及各类公共机构的财政及服务能力等[7];李景治教授认为“治理是推动和协调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和文化繁荣的方法和途径。”[8]进而乡村治理即是相关治理主体在推动和协调乡村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和文化繁荣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路径。笔者以为,前述学者关于乡村治理的定义都把握了特定概念的核心要义,但要体现治理概念的生动性和可操作性,则须进一步提高概念表述的精准性。“治理”异于“管理”之处在于,它是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治调理”,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恢复到正常有序的健康状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在多元主体作用下,对乡村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要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调理,以實现最佳治理效能的过程[9]。
三、乡村社会治理: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的乡村社会关系协调与问题解决
在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提法或者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可以追溯的历史非常久远,如费孝通先生笔下乡土中国的“礼治秩序”、杜赞奇教授站在文化、权利与国家的视角审视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时所描述的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实际都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实践表达。立足新的历史背景,变迁中的“乡村社会治理”概念有传统的延续但更有时代的内涵。今天,“乡村社会治理”一词至少可作两个维度的理解。一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维度:从这个维度来看,我们把“乡村社会治理”理解为统筹推进的“五位”治理当中的“一位”,是乡村治理事业中的一个部分。二是从“社会治理”的维度:从这个维度来看,我们把“乡村社会治理”理解为“城乡二元结构”下与“城市社会治理”相对应的社会治理范畴。
立足社会有序运行的目标追求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党和国家层面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首次提出“社会管理”的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将沿用了十五年的“社会管理”提法改成了“社会治理”。多年来,乡村社会治理(管理)都是在国家“社会治理”的统一话语和统一框架下展开的。理论研究上,从“社会治理”概念提出伊始,便有众多热心乡村社会研究的学者投身其中,推出很多研究成果,形成了百花争艳的恢宏局面。其中一股力量立足乡村社会变迁的视角,分析中国共产党如何对乡村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现实进行科学把握并在新时代提出乡村社会治理概念。1990年以来,随着机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流动的动力不断增强,特别是乡镇之间流动和乡村人口往城市流动。乡村人口的快速流动,带来社会交往的表浅化,乡村社会交往的频度、广度、深度都在发生变化。以往靠血缘关系深度维系的浓厚“人情”在稀释,邻里之间彼此知根知底的信息对称局面在打破,因自然节气而展开的传统乡村生活内容在流变。在往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村民在活跃的城市经济中从事各种各样不同的职业,思想观念上接受不同的洗礼和再造,逐渐出现收入、交往、兴趣、品味的分化,村民异质性不断增强。流动带来的长期“不在场”,使得村民对村庄的整体性(乡村振兴背景下日新月异的村落硬件、被日渐淡忘的礼俗规矩、村民缺位的村庄公共事务等等)熟识程度在降低。以上发生的种种改变,引发了村民行事逻辑的变化,进而引发农村的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组织体系、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改变。[10]这就慢慢出现了贺雪峰教授所谓的乡村“半熟人社会”转向。这些改变,向理论界和职能部门提出了理论认识和实践认识的挑战。今天的乡村社会到底是管理还是治理的问题?今天的乡村社会治理还能在乡村治理这一宽泛的概念之下不作区分混而用之吗?今天的乡村社会治理又该在哪些维度去开展才能使社会顺利运行协调发展?如何来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显然,今天的乡村社会已不再是靠一家之力便能管好的社会,而应是系统化、源头化、综合性、法制化的生活场域。这就对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治理主体多元化、着力点精准化、机制科学化、手段法制化的要求。今天的乡村社会治理,绝不是与乡村治理混为一谈的治理,而是乡村大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两者是一种从属关系,这一点是需要理论研究者和社会实践者心中清楚的。从实现乡村社会顺利运行协调发展的目标来看,乡村社会治理实践至少包含协调乡村社会关系、规范乡村社会行为、解决乡村社会问题、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内容。而从创新治理方式来看,必须突出乡村社会治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智能化,以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乡村社会现实。
综合以上关于“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和理论变迁的分析,我们能明显地感受到它的动态性特征,“乡村社会治理”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意涵。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们认为乡村社会治理是指在多元主体的合作共谋下,通过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智能化方式对乡村社会关系、乡村社会行为、乡村社会问题、乡村社会矛盾等进行关系协调和问题解决的过程。
四、概念混用:思维惯性、学科差异与主观谬误
概念的普遍混用导致理论对话困难,非常不利于治理理论的深入发展,必须加以克服。概括起来,概念混用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下的思维惯性。考察几千年来的人类历史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三种基本的社会形态,[11]这三种社会形态对应的国家-社会关系状态是:强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社会自治能力增强,建立在这三种关系之上的管理(统治)类型则是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种基本模式。这是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下我国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实践的一个基本逻辑。在政府全能的农业社会阶段,政府包办一切,因此不管是城市场域还是乡村场域,事无巨细、类无区分都是国家政府大包大揽。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市场、社会不断发育,政府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包办一切的做法效能日渐下降,在与市场、社会博弈、合作中政府不断让渡权力,不再大包大揽而逐渐出现公共事务“政府主导”的特征。即便如此,国家即社会、社会即国家的思维惯性在民众头脑中根深蒂固,因此今天在談及乡村社会治理和乡村治理时,很多人就自然地将“乡村社会”等同于“乡村”,也就认为:说“乡村”自然说的就是“乡村社会”。
学科体系、概念表述差异。对同一事物同一对象开展不同学科研究是揭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重要手段,是产生思想火花碰撞的重要方法。在我国,各学科站在各自专业视角对乡村场域展开深入研究已成传统,而且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工作为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加深对乡村场域、乡村社会的认识提供了无数智慧启迪。但毕竟不同学科有不同专业视角,有各自的研究范式和理论体系,社会学研究的乡村社会治理问题如:乡村社会关系、乡村社会行为、乡村社会问题、乡村社会矛盾等都有鲜明的“社会”元素和“社会”特质,即社会事实,它外在于个人却能影响甚至决定个人行为的客观、普遍存在。基于这样一种学科认识,社会学研究者眼中的“乡村社会治理”概念指向是非常精准的。而在其他很多学科的理论体系中“社会”是一个宽泛概念,若在开展研究中不作概念上的事先界定,就容易出现文章开头部分列举的概念混用情形。
个人理解谬误。除上述两个可能原因之外,个别研究者确实存在对“乡村治理”和“乡村社会治理”这两个概念认识不清的问题。这一现象可以从相关文献的阅读中得以窥见。该类文献中,上句还表述为“乡村治理”,下句却毫无铺垫地冒出了“乡村社会治理”。主观谬误非常明显。出现这种谬误,大多是因为研究者做学问的态度不够严谨,秉持“大概”、“差不多”的心态去研究、写作,对学理性极强的概念不做深入考究而人云亦云,造成缺乏“精准度”的“理论成果”泛见于纸簿。
五、结语
党的十九大以来,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我们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立足中国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以及在发展中遇到问题、瓶颈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发展性。它分别从乡村经济、乡村环境、乡村文化、乡村秩序、乡村生活等方面为新发展阶段下的乡村高质量发展做了擘画,其核心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其终极目标是为农民谋取更加美好、更高质量的幸福生活。因此,实现乡村全局层面的有效治理和社会层面的秩序治理,都是“更加美好、更高质量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必须大力推进。而要实现“有效治理”,对概念作清晰界定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前提。
立足形式逻辑深刻理解“乡村治理”与“乡村社会治理”这两个概念的从属关系。不管研究者自觉抑或不自觉,科学、规范概念的产生都是在形式逻辑的理论支撑下完成的。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关系有“属”和“种”这样一對基本的范畴:其中外延较大的概念为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为种概念。笔者分析的两个概念,“乡村治理”有明显的“属”概念的特征,“乡村社会治理”则有明显的“种”概念的属性,两者的从属关系十分明显。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做好基层治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这一总目标全党全国上下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和生动的治理实践。中国广阔的乡村场域治理既需要器物层面的丰富完善也需要关系层面的理顺调整,更需要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治理工作时要有总有分、统筹兼顾、注重专业,以更加精准的治理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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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