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域传统治理原则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研究
2021-12-08景一珈
景一珈
摘要:蕴含丰富资源的“全球公域”作为未来战略“新边疆”,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全球公域的范围与技术发展和国家战略利益直接相关,网络等新领域也面临被纳入全球公域的趋势。互联网资源作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资源,成为人类发展强劲引擎的同时,也给传统的治理原则带来挑战。研究全球公域传统治理原则对网络空间资源的适用性,有助于探索一条适用于新兴资源的治理路径,提高治理效率。首先,以资源类型学为研究视角,依据资源是否具有可分性、有形性与可再生性对全球公域中传统资源进行分类,研究传统治理原则与资源类型的关系。其次,以互联网资源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与传统资源的异同,并探究其对全球公域传统治理原则的挑战与启示。总体而言,各国对全球公域资源属性与类型逐渐加深的认识不断推动着新原则建立的同时,传统领域某种资源的治理原则可以使新兴领域同种类型的资源的治理受益。
关键词:全球公域;新兴资源;治理原则;资源类型学;网络空间
中图分类号:D8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1.04.013
Research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of
Global Commons to Cyberspa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ource Typology
JING Yi-jia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37,China)
Abstract:As a new resource with great development potential, Internet resources have become a powerful engine for human development, but they also bring challenges to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Study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of global commons to cyberspace resources is helpful to explore a governance path suitable for emerging resources and improve governance efficiency. First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source typology, the traditional resources in the global commons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y are separable, tangible and renewabl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and resource types is studied. Secondly, taking Internet resourc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Internet resources and traditional resources, and explores its challenges and enlightenment to the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of global commons. In summary, countriesdeepening understanding of the attributes and types of global commons resources constantly promo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principles. At the same time, the governance principles of certain resources in one field can benefit the same type of resources in other fields. Although emerging resources bring challenges to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they will also benefit from and develop tradition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Key words:global commons; new resources; governance principles; resource typology; cyberspace
一、導言
全球公域传统上指不受任何单一国家管辖的自然领域。联合国将其定义为:“国家管辖权之外的自然资产,如海洋、外层空间和南极地区。”[1]近年,全球公域的范围随国家战略利益的变化而扩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推动将网络空间等新兴领域也纳入全球公域;同时,技术进步使传统全球公域中新兴资源得到开发,如国际海底区域发现的对生产高科技产品至关重要的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等矿物质,在多领域有广泛应用空间的深海底生物基因资源,月球上的核聚变燃料氦-3等。[2]全球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依赖于通过有形空间和无形网络空间的信息通信线路,也依赖于跨越海洋和大陆的运输线路。过去,国家安全利益的重点是确保自然资源的可用性,以推动工业经济。未来,安全利益将越来越集中于获取和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3]以上变化赋予全球公域生机的同时,也给其治理带来挑战。由于全球公域的治理主要围绕域中资源的分配与利用,同时资源开发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因此面对新领域、新资源的涌现,各国均高度重视,并在传统全球公域治理原则中寻求行动合法性,以期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这一背景下,亟须研究资源类型与治理原则的关系,以及传统治理原则对于新兴资源的适用性问题。
新兴资源的特性使这些“新领域”在传统全球公域理论中的定位变得困难,特别是关于网络空间的研究。网络空间整体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所有权看,其内部有双重结构,即由国家及其企业所属的私有或商业部分和各用户均可免费接入的公有部分组成;其次,从资源属性上看,它属于人造资源,与传统公域有共通之处,如非排他性与共享性,同时它的内在特征也使其成为一个独特的范畴:网络公域作为人造公域,它的有效运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忠诚和信任,是他们塑造了互联网资源[4]21;再次,从资源类型上看,它主要包括物理资源、逻辑资源和信息内容资源,物理资源是指计算机、路由器、电线电缆等物理设备,逻辑资源包括技术标准、域名系统和应用程序与软件,信息内容资源包括数据库、计算机文件等[5]。在这一情况下,网络空间私有性、公有性、人造性、资源多样性带来的复杂性给其治理带来极大挑战。
由于全球公域的治理更多围绕资源的分配与利用,那么将网络空间包含的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资源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分析框架分类,从而与传统全球公域中的资源和治理原则相比较,无疑是拓宽公域研究视角的全新尝试,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以网络空间为代表的新领域的复杂性。
二、全球公域传统资源类型学分析
基于资源类型学视角,以资源是否具有可分性、有形性和可再生性将全球公域的传统资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见图1)。可分性的划分依据是美国公地研究专家埃莉诺·奥斯特洛姆的公共资源两分法,即:根据资源是否具有可分性将其分为“资源系统”与“资源单位”。她将“资源系统”定义为“一种储存变量,渔场、地下水流域、牧区、灌溉渠道以及溪、湖、海洋和其他水体均为此类,具有共享性与不可分性,无单独所有权”。资源单位指“个体从资源系统中占用或使用的量”[6]36,如渔场中的生物资源、地下水、牧区中牧草、灌溉用水等,具有共享性与可分性,有单独所有权。有形性与可再生性的划分依据是自然资源的固有属性。
(一)资源系统
全球公域中“资源系统”指具有整体性的空间型资源,如公海、外层空间、南极大陆及周边水域、介于外空与领空之间的大气空间等,具有不可分与开放获取的特点。不可分意味着无法被国家有效占有,无所有权;开放获取意味着所有行为体均可访问,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将他人排除在资源系统这一空间型资源之外[7]。资源系统的不可分性与弱竞争性使各国容易在此领域达成一致并制定规范。
(二)资源单位
全球公域中“资源单位”指各领域中的物质资源与空间扩展资源(Spatial-extension resources),由于它具有可分性,涉及某种形式的所有权,会导致“拥挤效应”以及“过度使用问题”,是当前各国争议较大的话题与较难管理的资源。
1. 物质资源
物质资源包括不可再生资源(短期内不可再生资源也包括在内)与可再生资源。外空、海底和南极的矿产资源,外层空间天体以及新型的海底可燃冰,月球氦-3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因其可分性、稀缺性以及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是各国主要关切事项。一国的占用会极大影响其他国家的利益,因此各国对这类资源难以达成一致,容易在制度创设过程中陷入困境。公海与南极的生物资源、大气碳汇等是可再生资源,此类资源由于具有可更新的特点,因此与不可再生物质资源相比,国家对其关注度较低。但“各国自利倾向、需求量的增长给这一资源单位带来逼近其不断产生新资源单位数量极限的可能。这不仅会带来短期的拥挤效应,而且可能会摧毁资源单位本身的再生能力”[8]。因此需要对其使用进行安排,保证在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
2. 空间扩展资源
空间扩展资源[9]包括外层空间中的无线电频谱、地球静止轨道、外空天体以及南极大陆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科考点等。数目有限是此类资源的特点,单一资源单位在同一时间内仅供一名用户使用,但其不会被消耗。因此对此类资源的管理也较容易达成一致,目前有相应的制度以及管理机构,如地球静止轨道由国际电信联盟(ITU)的频率等级委员会(IFRB)根据《无线电规则》负责协调管理。
对具有可分性的资源单位,特别是不可再生的物质资源来说,使用者尤其关注有多少国家使用以及何时何地使用,因此容易因自利行为体着眼于短期收益而争取较高的贴现率。
三、全球公域中传统资源的治理原则
全球公域治理原则是在数世纪演进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在新资源开发和人们对资源属性逐渐加深认识的双重作用下,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一)资源类型认知“懵懂期”与“先占原则”
“先到先得”的观念使人們在“先占原则”的支配下初识并利用全球公域中的所有资源,反映了最自然与简单的占有关系。先占原则是指“社会生活中基于时间上在先的某种行为而取得的权益相对于后来者的优先”[10]。它遵循自然逻辑,是人类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的一种行为模式。各主权国家在开发本国管辖范围内资源的同时,对全球公域中人类共同资源也有基于“先占”原则而拥有开发利用的权利[11]72。这些资源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均可独立使用或开采。[12]先占原则之所以是人类不同文明在走出原始共同体后,不约而同选择的主要原始所有权获得方式,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有效的稀缺资源调配方式,有助于确定无主物产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相对公平的社会秩序。
先占原则在海洋公域的治理中体现为早期国家对海洋空间的争夺。如中世纪在商业城邦发展从而对领海控制需求提高的背景下,号称“亚得里亚海女王”的威尼斯,1269年起向通过亚得里亚海的所有船只收取通行费,一直持续到17世纪;[13]76大航海时代,欧洲统治者对殖民地的渴望导致其争相宣称对海洋水域及其资源的排他性主权,全球性海洋帝国西班牙与葡萄牙提出“海洋占有论”,两国在整个15世纪和16世纪都在为控制海洋而斗争;20世纪60年代,当各国发现海洋资源的巨大储量后,先占原则开始主导海底矿产资源和海洋油气资源的使用。
“先占原则”在南极资源系统中主要体现为对无主地的侵占。法国于1892年1月占领克尔格伦岛(Kerguelen Island),这是对南极洲的首次主权声索。之后,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都根据先占原则对南极提出了类似的领土要求。最后一个提出领土主张的是挪威。由于该国在北极海域有着丰富的捕鱼经验,加之挪威人罗尔德·阿蒙森(Roald Amundsen)是第一个到达南极的人[14],因此挪威于1928年宣布布韦岛(Bouvet Island)为其海外领土,同年得到英国的支持。目前该岛的主权已经得到确认,处于《南极条约》冻结的领土范围之外。“先占原则”在南极资源单位的竞争体现为各国对具有战略价值的科考点的争夺。以南极科考必争的四个点:极点、冰点、磁点、高点为例,经过一番角逐,美国、俄罗斯、法国与中国在上述四点设立常年科考站。
外层空间与大气公域资源的利用最初是在“先占原则”的控制下进行的,但其治理具有特殊性。首先,其起步较晚,国际社会在海洋和南极公域治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以先占原则主导国家行为已不再是唯一选择。其次,外空与大气同属资源系统,具有不可分性。即使大气层有边界,划分后各国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权。再次,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技术门槛高,即使率先进入外空的美国、苏联等发达国家在“先占原则”支配下有欲望,也需要克服巨大的技术壁垒才能获得外空所有权,而这种先发制人会将军备竞赛延伸到外空领域,给国际体系带来动荡。因此先占原则在上述两个领域体现较弱。
(二)“资源系统”属性明朗化与“公海自由原则”
对全球公域“资源系统”具有共享性和不可分性的认识,使国家转向对以“公海自由原则”为代表的自由利用资源的行为模式,要求有广阔自由的活动空间。随着这一系列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全球公域的公海等资源系统不再受先占原则的支配。
“公海自由原则”是指各国有权自由获取与利用其在公海的资源,它是由荷兰法学专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在17世纪提出的。他认为:根据罗马法,获得私有财产的前提是对物的占有,不能为人占有之物不是私有财产所有权人的客体。[15]190也就是說,海洋作为资源系统,虽然是共享的,但也是不可分割的。各国无法有效占领海洋并将其置于实际控制之下。到20世纪中叶,公海自由原则所包含的权利已经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六项自由,即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规定的“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和海上飞越四项自由”[16],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文简称《公约》)规定的“建造人工岛等设施和海上科学研究两项自由”。可见,上述六项自由,除捕鱼外,都是关于利用公海这一空间资源系统的规定,受到《公约》第六部分的限制。
人类探索外空之初,没有国际先例或既定原则可供参考。然而,外空与海洋具有高度相似性,它们是不可分割的资源系统,历史上不受任何国家管辖,具有浩瀚性、联通性与功用性[17]等共同特征。1954年,为了寻找国内后续太空活动的国际法依据,美国学者将目光投向海洋,从发展了几个世纪的海洋法中寻找外层空间的法律依据。同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院长詹姆斯·基利安以海洋自由理论为基础,首次向美国国家安全委提出“外空自由”的政策建议。1966年,美国率先单方宣布外空自由原则及其基本内容,并推动这一原则正式写入《外空条约》。随后,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的自由成为一种默认的行为准则。
公海自由原则在南极洲体现为《南极条约》的签订。但是在《南极条约》颁布前,“先占原则”使国家在南极地区陷入安全困境,各国领土要求存在重叠。而且从1948年开始,一些国家每年夏天都会在南极洲上演一场争夺领土的大戏。从1950年开始,苏联宣布参与南极事务,军备竞赛有蔓延至南极的风险。[18]在先占原则下,各国在南极洲的争端也导致相关科学研究数据的匮乏,阻碍了有效制度的制定。因此,公海自由原则在南极洲的适用有其现实紧迫性。该原则保障南极洲作为空间型资源系统的所有国家的行动自由,具体包括:公海自由原则适用于南极陆地以外的水域;科学考察与信息交流自由;建立南极环境保护的相应机制。
公海自由原则在大气公域内体现为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国际空域的一般范围是以航空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水平面为界的上部区域,下部区域为物权空间(即领空)。在飞机或气球的军事用途出现后,学者和政治家们呼吁将国际空域纳入国家主权,但由于其与公海和外层空间类似,属于资源系统,不可分割,不能被国家有效占领,因此公海自由原则在该领域也得以应用,表现为空域飞行自由原则。空域飞行自由强调对空间的充分利用,各国的使用不应以获得其所有权为目的,其活动仅限于在空域飞行。
(三)“资源单位”的稀缺性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指在人类共同管理领域具有经济和科学价值的资源,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以及区域内的资源,月球和其他星球物体,即资源单位中具有不可再生性质的资源。这一概念由阿根廷大使阿尔多·阿曼多·考卡(Aldo Armando Cocca)1967年在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19]129的讨论中针对月球及其资源的利用提出,[20]后由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尔维·帕多(Arvid Pardo)扩展到海洋领域。这类资源的特点是以全人类为基础,任何国家都不能将其置于主权之下,发展利益由各国共享[11]71。“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背后的理念是全人类的某些利益应由专门的法律制度来维护,[21]它改变了各国在公海自由原则指导下随意使用全球公域资源单位的现状,发展成为内涵丰富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最终于1970年被确定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22]其基本内涵包括:人类共有财产不应据为己有,应以和平为目的,服务于人类公共利益,为人类公平分享。[23]在这一原则下,资源不能被任何个人和国家占有,各国无论是否参与资源开采,均有权分享和利用这些资源。
目前,海洋的治理是该原则应用最成熟的领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记载了这一原则,其中第136条宣布:“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是人类的共同遗产。[24]该原则规范了各国对海床、洋底、底土和资源的利用,并设置专门机构——海底管理局(ISA)来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西方国家担心在先占原则的支配下,抢夺海底资源会引发政治动荡;同时缺乏海岸线或足够港口的国家都可从这一原则中受益。因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海洋领域逐渐被各国所肯定、接受和适用,[25]并具有相对稳固的地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体现在外层空间是“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已被明确宣布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9]129。1979年《月球协定》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月球和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应为全人类的共同遗产,不应由任何国家所占有;其自然资源不得成为任何行为者的财产” [19]131。该协定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从海洋法移至外空法,[32]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成为《月球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19]129被公认为月球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法依据。[27]同时,外层空间的某些组成部分被赋予了类似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地位,例如专用轨道。但《月球协定》目前的问题是尚未得到任何主要航天国家签署,一些争议和敏感问题仍有待讨论。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南极公域体现为对南极海域水下矿产资源的规范。有学者表示:“《海洋法公约》关于海床洋底资源利用的规定可自然延伸至南极海域,因为早在1986年,联合国秘书长在其关于“南极洲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全球所有海域,任何海域均不例外。”[28]不过,这种说法尚未得到学界一致认同,在学理上暂时存在争议。
四、网络空间资源类型学分析
网络空间是人造的全新而广阔的领域,根据We Are Social的最新调研数据,截至2021年1月,网络连接了466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595%,相较去年增长316亿人,同比增长73%。[29]它释放了军事、通信、商业、媒体的关键功能,连接了政府、公民与企业。它是对全球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资源,需要在各国尊重与合作的基础上共同保护。网络空间具有复杂性,Frances等人认为:“网络的有效运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忠诚和信任,这进而产生了互联网资源。”[4]23对互联网资源的利用与传统公域资源相似之处在于其治理目标是既要保持自由与开放,保障各国平等访问和信息共享;又要平等分配域中资源以及它带来的经济和效用价值。[30]不同之处在于其人造性以及战略重要性,其资源利用的过程涉及主权与治权的平衡[31],要更加关注避免对国家主权造成侵犯,在保护国家安全和隐私以及资源利用之间保持平衡。
为了探讨更高效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根据前文的分析框架以及Justyna教授对20多种网络资源的实证分析,以资源类型学为视角来看网络空间的资源种类,这里只限于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共产品,不包括国家、组织、企业或个人的私有物品(如联网硬件设备)以及俱乐部产品(如专有软件、封闭数据库)等。根据资源是否具有可分性、有形性和可再生性为标准得出以下图例后(见图2),探讨各类资源特性并在第五部分分析以上资源与传统治理原则的联系。
网络空间中的“资源系统”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虚拟空间。它类似于全球公域中的传统资源系统,具有不可分和开放获取的特点。然而,网络空间资源系统的人造性赋予了这种资源竞争性的特征。由于互联网起源于美国,后加入的国家对资源系统自由利用的前提是:需要被动接受美国标准。[32]14同时在2014年之前,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受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监管,美国利用其特权影响其他国家对互联网的使用。例如:2003年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叫停了伊拉克的域名解析,使其互联网连接中断;2004年美国再次用这种方法使利比亞断网三天。因此,各国对这一领域主权与治权的界限存在很大争议。
网络空间中的“资源单位”均为无形资源,具有可分性以及某种形式的所有权。无形资源包括不可再生的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ystem(DNS)根服务器和可再生的开放信息类资源,如数据库和开源软件。
DNS根服务器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资源,具有极端稀少性和不可再生性(对于呈指数增长的用户群体来说,其数量增加的速度近似于不可再生)。虽然网络空间具有去中心化、扁平化的特征,但是对于其域名系统却表现出极强的集中化模式。在IPv4阶段,全球只有13台DNS根服务器;在IPv6阶段,全球目前只有26台DNS根服务器。它负责响应域名系统根区域中客户端请求的最大的层,负责给客户端分配次级的DNS服务器。DNS系统是一个树状的结构,根服务器位于大树顶端,按照技术流程,任何一个需求都需要经过全球“层级式”的域名解析体系的工作才能完成。以用户获得百度IP的需求为例,需经过以下过程:(1)选择一个根服务器。(2)在根服务器下查询属于顶级域名服务器com的所有IP地址。(3)在顶级域名服务器com中查询属于权威域名服务器baidu的所有IP地址。(4)在权威域名服务器baidu.com中查询属于三级域名www的所有IP地址。因此,客户端的每一个需求都从根服务器开始,都需要根服务器的参与。目前,所有根服务器均由ICANN专门管理。
另一类可再生的开放获取Open Access(OA)类信息资源,包括开源软件、开放获取的数据库等。OA运动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在网络的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开源软件使联网设备能够将人类语言和机器语言的内容与命令相互转化,满足了用户在自由条件下对源代码的访问。开放存取的数据库由数以百万计的用户共同创建,同时为所有用户提供了免费获取信息资源的途径。这类资源的显著特点是可以无限复制而不会对资源本身造成损失,一位用户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权利。目前,针对开放存取的全球性活动主要包括“OA 2020”倡议和“Plan S”计划。二者都是全球层面的共同行动,目的是促进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
在以上对互联网资源特性分析的基础上,如果将网络空间纳入全球公域的范围,那么其资源与全球公域中传统资源的相似性会带来治理原则的可借鉴性。
五、传统治理原则对互联网资源的适用性
目前各国对网络空间资源系统以及资源单位中不可再生的DNS根服务器的管理关注较高,容易形成竞争态势。同时对于可再生的资源单位,如开放存取信息类资源,随着全球网民数量的极速增长,会有极大的研究价值,也会影响到人类文明的所有重要领域,包括经济、技术、社会文化与政治。[33]因此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呼吁将网络空间纳入全球公域的背景下,分析互联网资源与传统治理原则的适用性可以给解决当前的困境与挑战以参考。
(一)网络空间资源系统与行动自由原则
网络空间资源系统的治理目前面临分歧。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网络空间资源系统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各国来说都有在其中自由行动的需求。但是目前它有可能成为安全竞争的“陷阱”而不是科技发展的“馅饼”。其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基于网络领域的先发优势对全球进行全方位监控,为保障其在网络空间行动的畅通无阻以及准入自由,会要求其他国家做到数据的公开透明。但美国在维护自身网络安全的过程中,遵循双重标准,在保障自身网络隐私安全的情况下侵犯他国的网络主权。对其他国家来说,能够自由获取和利用资源,前提是在维护自身隐私和安全的基础上,即“能够对本国范围内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通信活动、系统及数据拥有主权”[32]13。其二,如上文提到的,美国立足金字塔顶端,通过影响域名解析从而决定其他国家能否具有使用互联网的权利。
倘若将网络空间作为全球公域,那么传统治理原则中的自由行动原则,能够给上述困境提供参考。国内学者分析,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政府为治理主体,是否存在网络主权的问题[32]12。中国认为网络空间的治理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其他主体共同参与。但美国提出与政府主导相对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不仅在网络领域,而且在外太空也有不断强化私人行为体地位的趋势。事实上,这是美国在霸权思维下为了维护其在网络空间的优势地位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美国并不允许互联网业界独立控制域名系统从而控制互联网就是最好的例子。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将网络空间纳入全球公域的呼声最高,是为了保障其在网络空间行动的自由。但是這带来其话语的矛盾,即,既然作为全球公域的一部分,传统的治理原则与新兴资源的治理一定有相通性。网络空间的资源系统与传统的资源系统如公海海域、太空空域等对应。对任何一个领域的治理都是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而且会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保障行动自由。同为资源系统的公海海域在经过几个世纪的争夺与谈判下也得以划清公海与领海的界限,保障国家在领海的主权。那么,对于网络空间的资源系统,明确主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划分需要排他性管辖的区域以及可共享的区域是一个更好的办法。同时从技术层面讲,当前通过定位客户端与服务器端,可以实现领网边界的划分。而且随着技术的提高,这项工作的难度会明显降低,各国在全球网络空间的行动自由原则也能够得以实现。
(二)网络空间不可再生资源单位与先占原则
DNS根服务器的分配遵循先占原则,给网络治理带来挑战。从上文互联网资源特性的分析可以看出,负责向全球各从属DNS服务器传输数据的根服务器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基于先占原则的分布给各国带来以下影响:其一,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隐私安全缺少保障,互联网使用成本高。首先,以IPv4阶段为例,13台根服务器,美国10台,欧洲2台,日本1台。13台根服务器的主根服务器位于美国境内,欧亚的3台服务器由美军常年驻守。同时,DNS的管理者ICANN实际也处于美国的控制之下。这种分配使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接入缺少保障,如上文提到的伊拉克与利比亚的断网事件。其次,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远离根服务器,依靠海缆通信,因此必须支付高昂的连接费用。其二,阻碍了全球网络治理体系的发展。基于先占原则,域名解析系统处于美国的控制之下,使得其他国家、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无法更好地参与治理,从而不能立足服务器角度,制定可行措施来保护网络隐私以及打击全球网络犯罪。因此,发展中国家希望结束美国在互联网的主导地位,成立政府间组织来管理互联网,尤其是DNS系统。这将有利于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和垃圾邮件等的网络政策。[34]
倘若将网络空间作为全球公域,那么与外空频率与轨道资源管理相关的制度安排可以给上述困境的解决提供参考。外空频率与轨道资源同样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最初是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通信卫星基础设施或技术,他们担心较先进入这一领域的国家会垄断这一资源的使用[13]156,为获得这些资源进行了艰苦的抗争,最后形成了以ITU为中心的国际电信体制。1979年,发展中国家获得在没有发射能力时被分配相应的外空卫星频率的权利,是良好治理制度设计的典范。对于DNS根服务器来说,IPv4阶段其分布由于经验与传统的积累较难改变,仍维持原状。但是,当前由IPv4向IPv6协议的升级过程,可以给发展中国家转变被动局面,为自身争取更公平的发展环境带来机会。
参考外空频率与轨道资源的治理,DNS根服务器的分配需要有两方面的改进。其一,布局要更加公平,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享运行根服务器的管理经验。2015年,由中国发起,多方参与的实验室项目——DNS根服务器部署的“雪人计划”正式启动,目的是改变网络治理“一家独大”的局面,突破13台根服务器的限制。该项目的试运营证实:在IPv6协议下,可以提高根服务器的数量,而且模拟过程也给各国积累了运营、故障排查以及设备维护的经验。但是IPv6根服务器的地位与IPv4服务器相比较低,并非完全独立,因为前者继承了后者的服务数据。在这一层面,各国仍需依靠技术突破来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其二,DNS的管理应由汇集各方利益、更中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来负责。当前,ICANN名义上作为美国建立的“多利益相关者”集合的治理组织,虽然进行了改进,但并没有获得国际认可,因为它仍然与美国政府根据三项独立协议保持合同关系,维持美国对ICANN的监督。[35]在外空频率与轨道领域,发展中国家利用联合国等多边平台不断发声,使这一问题的优先级得到提高。目前全球网络治理体系中,“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与互联网治理论坛(IGF)”[36]可以提供多边讨论的平台。
(三)网络空间可再生资源单位的治理
未来,对于开放获取信息类资源的治理可能会面临困难。当前,各国通过上文所述的“Plan S”计划以及“OA2020”倡议已经采取行动来协调企业、作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但是未来治理这类资源的难点在于:其一,它有很强的灵活性,资源属性可以任意切换。以一本书为例,在书店买到的纸质版本,是经典的私人物品。一旦它以电子版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供大家免费获得,它就变成了一种本文所述的纯粹的全球公共产品。当上传者对电子版本收费时,它又变成了俱乐部产品。其二,它与传统全球公域资源不同,其“网络外部性”增强了其重要性。传统全球公域中的任何一种资源单位都会随着用户量的增加而被过度开发,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公地悲剧。但是开放获取的信息类资源的效用会随消费该商品主体数量的增加而增强[37]。这一特点给人类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竞争,因此需要更完善的治理体系予以规范。
这类资源由于与传统全球公域资源相比更灵活甚至有截然相反的特性,从治理原则上看尚不明晰。虽然从所有权来讲,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适用的,但是它实际更侧重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即“为了确保各国能够公平分享的同时,保有足够的余量留给子孙后代”。[38]因此,对于这类新兴资源,其治理近似空白,相关机构以及制度的建立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一领域,我国可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从而争得未来制度创设中的话语权。
五、結语
网络空间研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展,因为它影响到了人类互动的所有关键领域。面对西方国家将网络空间视为全球公域的趋势,有必要对网络与全球公域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以资源类型学为视角,研究传统全球公域治理原则对网络空间新兴资源治理的适用性。这一研究不仅为以互联网资源为代表的新兴资源治理提供借鉴,也可以在其他国家将网络空间视为全球公域,从而为其越权行为寻求合法性时进行理论回击。但是以互联网资源为代表的新兴资源类型多样、形式多变,具有特殊性,本文只关注了当前网络空间中具有全球纯公共产品属性的资源,这给文章带来一定的局限性。后续研究者可重点关注网络空间中具有部分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简称CPR)的整合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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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