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图景
2021-12-08孟庆瑜
孟庆瑜
(河北大学 法学院/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1]。人们是否服从法律,既与法律规则本身有关,又与人们的主观选择相连。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不仅要着力推进制度建设,更要注重塑造人们对待法律的观念态度。但是,对于人们的法治观念,我们是只能依赖历史发展过程的“自然孕育”而静观其成,还是可以“积极培育”而早日实现?所谓“自然孕育”,即法治观念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孕育产生的,是自然选择、进化的结果,尽量减少人为的干预,这一过程需要相对较长时间的酝酿发酵。而“积极培育”则强调法治观念的形成既需要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孕育、水到渠成,更需要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积极培育、主动促进。通过人为、积极主动地创造法治观念孕育的环境、条件,以加快法治观念生成的速度,缩短法治观念形成的时间周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基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需要,我们不能在“自然孕育”和“积极培育”两条进路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只能在尊重法治文化自然孕育的过程中,通过积极培育全民法治观念,不断增加法治文化的有效供给,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和自觉。
一、法律信仰——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目标追求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力促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诉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求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2]20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必将形同虚设,无法形成真正的“法律的统治”和“规范性秩序”。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肯定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意义,作出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重要论断。《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使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确立为“七五”普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则将“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确立为“八五”普法的主要目标之一。
(一)法律遵守、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法律信仰的形式表征
法律信仰在本质上是人们对待法律、法治的一种态度,亦即一种行为是否接受外在规则约束所持有的观点。树立了法律信仰,人们会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形式上则表现为“尊法守法”的态度观念,这里的尊法,既包括对法律的尊重,也包括对法律的尊崇,而守法则主要指对法律的遵守。从守法到尊法是法治观念逐步深化的过程,亦是法律信仰渐次形成的过程。换言之,法律信仰可以具体化为法律遵守、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三种形式。其间,遵守强调法律发挥实效,人的行为与法律规范取得一致性,即法律的规范性得以充分发挥。法律遵守是浅层次的法治观念,注重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尚未涉及行为选择的具体动机。法律尊重是指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一种因平等相待而亲近心态,其反面是因畏惧而敬而远之。法律尊重强调法律上人的主体性,注重在情感上拉近人与法的距离,使人民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律尊重可以为法律的刚性(强制性)注入柔性(亲近感),从而实现“刚柔并济”。相较于法律遵守而言,法律尊重更进一步,不仅要求行为的合规范性,还关注守法者对待法律的态度,消除广大民众对法律的误解、排斥。法律尊崇则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崇尚的心态,主要基于法律的理性权威而产生。敬畏主要源于法律的刚性(强制性),崇尚则主要源于对法律的确定性信念。法律尊崇在情感性的法律尊重基础上更进一步,强调基于理性而产生的对法律权威的忠诚、信赖,亦即通过服从法律权威可以导致比自主决策更为正确结果的确信。这种忠诚、信赖塑造了法律的权威,民众可以基于法律获得确定性、安全感。综上,法律遵守属于浅层次的法律信仰,主要靠利益的激励予以实现,而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则属于深层次的法律信仰。其中,法律尊重主要基于情感而产生,而法律尊崇主要基于理性而产生,二者共同塑造了法律的权威性。通过法律遵守,可以成就消极意义上的守法,而借助于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可以实现积极守法。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的转化,是法律权威建立的过程,也是法律信仰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法律的规范性由“他律”转为“自律”。
(二)规则意识、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法律信仰的内容呈现
法律信仰在内容上可以分解为规则意识、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规则意识强调法律的非人格化权威及其对这种权威的“习惯性服从”。非人格化权威区别于人格化权威之处在于,非人格化权威要求人在法下,任何人不能以言代法、以言废法,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威。服从非人格化权威的习惯可以基于文化塑造的习性产生,也可以源自幼年时期的教育,或者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3]。规则意识的产生源自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则的认同,亦即持有一种“内在观点”[4]。二是在实践中人们对遵守规则持有一种期待的态度和信念。“法律就像是一种货币,对于货币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并不是作为货币的纸张被印刷得多么精美,而是每一个人都持有‘相信’其他人会接受这张纸的态度和预期。如果没有这种相信他人会像自己一样接受货币的共同信念和预期,货币就只是废纸;同样,假如没有这种相信别人会像自己一样遵守规则的信念,没有这种共同的精神要素的支撑,就不会有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5]“公民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6]民主观念是民主政治作为法律的政治基础在观念层面的体现,其核心意涵是肯定人民群众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建立公民的主体性意识。这种主体意识需要在法治实践中公民受到法律的尊重方能建立。民主观念上所体现的主体间的尊重,契合了法律信仰的要求。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作为法律的经济基础在观念层面的升华,其核心意涵是强调社会中人们彼此诚信。契约精神既承载了平等、自由的法律价值,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契约精神上所体现的对约定的自律性约束,恰契合了法律信仰的要求。因此,“建设法治必须确立起契约精神,并以契约精神作为意识基础”[7]。将规则意识、民主观念、契约精神整合为法律信仰,体现了市场经济与法治、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其中,规则意识体现了法律信仰的本质要求,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则奠定了法律信仰的文化基础,创造了培育法治观念的文化环境。因为规则意识,法律信仰有了明确的内涵和具体的指向,使得法律信仰的学理分析能够跳出形而上学的窠臼;因为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法律信仰有了确定的载体和实质性的内容,从而为涵养法律信仰的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树立法律信仰的实现机制
法律信仰作为一个实践的概念,其本身是作为积极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目的而存在的。具体而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立法律信仰,必须着眼于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积极互动,通过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机制予以实现。
道德法律化即借助立法将道德转化为法律,其实质在于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作用,运用法律解决道德领域突出的问题,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将道德转化为法律,道德取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并能够借助法律的实施机制驱动道德义务的履行,法律的“他律”助力道德的“自律”。同时,道德的“自律”反过来会软化法律的“他律”,法律的刚性与道德的柔性进一步融合,法治观念在上述过程中渐次塑造、形成。这一过程中,法律借助道德获得了道德性(正当性)。广大民众对这样的法律可以产生价值认同,而这种价值认同恰是建立法律尊崇的前提条件。道德法律化主要发生于立法领域,旨在塑造法律的规范性权威。从规范的结构看,道德法律化的条件下,在道德规范的单向“义务”结构中嵌入了“权利”,从而形成了法律的“权利——义务”双重结构。有了权利的补充,义务不再意味着单纯的负担,在履行义务的动机中注入了“正向”的激励,观念中道德与法律进一步融合,人的法治观念因此得到孕育。
法律道德化则是将法律转化为道德,其实质在于发挥道德对法治的作用,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法律的约束力由外部强制转化为内在的自觉,由“他律”转化为“自律”。这一过程实际上发生在心理领域,客观的法律规则逐渐内化为主观的道德规范,法治观念因此渐次塑造形成。在心理领域,法律的规范是双向的,即权利和义务;道德的规范则是单向的,即仅有义务。它们的区别在于情感类型的不同。在道德体验中,仅存在义务的认知,也就是说,一种即将进行某种行为的命令性强制,但并不伴有对于有权不予履行的确信;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式禁止,但并不伴有有权履行的确信。在法律体验中,某人自身或其他任何人的义务感伴有另一个权利的确信。法律道德化主要发生于实践过程中,旨在塑造法律的实践性权威。在主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观念中法律双向的“权利——义务”规范结构会转化为单向的“义务”规范结构,即权利意识转化为义务观念。这种转化为义务观念的权利意识是一种积极主张,是行使权利的使命感、责任感,即为权利而斗争。
二、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路径设计与理论诠释
与法律信仰的三种形式即法律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尊崇相适应,遵循树立法律信仰的两种机制,积极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路径可以具体化为规范层面的制度激励、实践层面的过程体验、精神层面的宣传教育。其中,制度激励主要运用道德法律化机制,旨在促进法律遵守(守法);过程体验和宣传教育主要运用法律道德化机制,旨在实现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尊法)。
(一)规范层面的制度激励——促进法律遵守
规范层面的制度激励,其目标主要是培养遵守法律的习惯和建立对法律的信任。借助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培育法治观念的机制原理为功利主义式的后果激励,即通过影响行为选择的后果而强化或改变行为人的主观信念。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能够产生正强化的效果,而否定性的法律后则产生负强化的效果。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激励,可以对主体行为选择的预期结果施加收益或成本,从而影响行为人的观念态度。当通过法律制度现实地对守法行为予以奖励、对违法行为施加惩罚时,会倒逼行为人检讨先前作出之行为选择的妥当性,从而为下次的行为选择提供参考、指引。在法律制度的激励反复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特定模式的行为选择会逐渐固化,通过人类自身的学习机制养成行为惯性,并由外及内地塑造人们的主观心理,形成遵守法律的观念态度。通过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培养守法观念,属于规范层面的法律心理,需要制度激励的多次重复、持续进行,逐渐培养出对法律的习惯服从[3],并逐步建立对法律的信任。法律信任是一种建基于法律的制度信任,是守法者对法律自身的一种主观态度,是经过长期性、重复性制度激励所衍生的结果。当法律信任建立后,在规范层面则具体表现为法律遵守。法律信任是一种浅层次的法治观念,需要不断重复的激励方能有效建立,但破坏则相对容易,具有不稳定性,无法成为法治观念的独立目标,需要配套以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
(二)实践层面的过程体验——形塑法律尊重
实践层面的过程体验,其主要目标是培育法律尊重,即充分发挥法律实践的教育功能,在有效实施法律过程中通过广大民众对法律过程的积极参与,在执法和司法环节利用程序正义让广大民众感受到自身的主体性,从而建立民众对法律的尊重;积极组织各种法治相关主题的群体性活动,通过法律仪式不断渲染法治氛围,不断增进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度,以此不断拉近民众与法律、法治之间的距离,不断增强对法律的亲近感,从而建立对法律的尊重。法律尊重较法律遵守更进一步,已经由法律层面的观念逐步进入道德领域,其理论基础是关于程序正义、群体活动、符号仪式的社会心理学。
培养法律尊重必须建立法律实践过程参与者的主体性意识。这种主体性意识除了通过自我认知形成外,还需要法律对其主体性的肯认和尊重。建立这种主体性意识的前提是人的尊严需求得以满足。“在康德的绝对律令中,一个人本身应该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人目的之工具来对待,这一点构成了人的尊严。所以,直接适用康德绝对律令,能够产生一组强有力的程序权利。”[8]程序正义通过尊重相关主体的人格尊严而能够保证相关参与者获得这种主体性意识。当法律的程序符合程序正义时,即当事人参与法律程序能够感受到程序正义时,其会产生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主观感受,其尊严的需求得以有效满足,参与法律过程能够获得满足感,参与法律过程成为个人的愉悦经历,这必然会拉近人与法律间的距离。当程序正义得以有效满足尊严需求的主观感受经多次重复时,这种对法律的尊重会逐渐固化。同时,法律实践中一些细节设定所营造的法治文化氛围,也可以拉近广大人民群众与法律、法治的距离,培养对法律的亲近感,进而助力于法律尊重的培育。民众对法律这种亲近感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法治不是人民的对立物,必须逐步消除传统文化造成的法律疏离感,不断拉近人与法之间的距离,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亲近感。
(三)精神层面的宣传教育——树立法律尊崇
精神层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其目标是培植法律尊崇,即通过进行宣传教育,使民众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强化对法律的价值认同,进而将守法作为自发的选择,最终自觉地崇尚法律。价值认同,即在准确认知法律自身形式价值和法律所蕴含的实质价值基础上,使得法律的价值与守法者的价值取向趋同,遵守法律过程与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保持一致。通过法律价值认同,遵守法律成为个人自我实现心理需求满足的手段,遵守法律的过程成为高层次心理需求满足、个人幸福实现的经历,成为一种更高层次的道德体验,借助于道德的神圣性,能够使守法者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崇尚,而培育对法律的价值认同之路径即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具体可以分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两条路径。其中,法治宣传对法治观念培育的理论基础是宣传心理学,旨在形成人们对法律之认同的态度、定势,进而塑造法律思维;法治教育对法治观念培育的理论基础是教育心理学,旨在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价值认同,使人们的价值取向与法律的价值意蕴趋同、一致。基于此,美国1978年的《法治教育法》(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of 1978)将法治教育的内涵界定为“教育非法律职业者掌握与法、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及其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共同作用、密切配合,最终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因此,“现代国家在教育上,更确切地说,在宣传上,花费很多钱。它试图唤起遵守法律的义务感,动员公共舆论支持服从法律。用这种办法,国家赢得比单靠制裁能得到的更多的遵守”[9]。
三、培训法律遵守的规范依托与制度激励
积极进行法律制度激励,需要立法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通过法律制度激励,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全民守法营造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积极培育植根于全民心中的法治精神。同时,围绕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有针对性地实施制度激励,以制度为依托,促进其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
(一)以法律承载道德理念
积极进行法律制度激励以塑造法律信任、推动建立法律遵守,首先需要解决的即建构什么样的法律制度问题。因此,必须明确立法的理念和原则,使法律制度的建构与积极培育法治观念的实践相适应,即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具体而言,就是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工作的价值引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法律制度之中。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承载道德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的过程即为道德法律化。借助道德法律化机制,可以将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将道德理念融入法律制度。利用法律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率先实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在行为的反复实践中,最终推动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这一过程中,全民的法治观念会渐次孕育、生成。
(二)强化诚信观念的制度激励
诚信观念是契约精神的核心意涵,积极培育契约精神的核心任务之一即为充分培养民众的诚信观念。通过制度激励强化诚信观念,不仅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法律的指导性原则,更要建立可操作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借助法律的有效实施提升广大民众诚实守信的自觉性。首先,要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正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其次,要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负强化,加大对失信主体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力度。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打造全社会的诚信法律制度体系,夯实法律信仰的经济文化基础。例如,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国各级法院陆续开始了晒“老赖”的行动,并通过法院系统持续推进“执行风暴”,“执行难”问题有效得到缓解。这说明,培育法治精神不能仅靠宣传和倡导,还要靠刚性的约束措施和信息化手段,形成威慑力。这对全社会也是一种引导[10]。
(三)注重权利意识的制度激励
私人权利的动机可以基于产权制度予以激励。产权制度的激励本质上是对行使私人权利行为的强化。这种强化可以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两类。其中,正强化主要通过私人权利所蕴含的利益(收益)激励进行,负强化主要通过侵害产权所产生的痛苦激励实现。当产权受到侵害或具有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主体能够产生规避痛苦、减少痛苦的行为驱动力。无论是从维护权利所蕴含的财产性利益出发,抑或从规避侵害权利而导致的痛苦出发,权利主体都具有积极行使权利、为权利而斗争的驱动力和积极性。阿尔夫·罗斯认为,人的观念、决定和行为是社会学习的结果。经验上的不断重复和意义、效果上的强化到一定的程度节点时,会固定为习惯,进而成为后续行为的基础[11]。当权利主体在制度激励下不断反复行使权利并逐渐固化为习惯后,基于心理学上的“表现原理”,会潜移默化、由外及内地改造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形成一种积极行使权利的观念态度。通过产权制度激励,必须在保证产权明确基础上,确保产权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①《孟子·滕文公上》:“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只有足够长的时间来发酵酝酿,私人权利意识方能孕育成熟,外部的财产权利才能够逐步内化,与权利主体的人格紧密结合,最终成为主体人格的具体化和外部表现形式。
(四)突出公民主体性意识的制度激励
民主观念的核心意涵是公民的主体性意识,积极培育民主观念的中心任务即为培养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可以通过财税法律制度予以激励培育。因为税负痛苦是一种厌恶性刺激,在税负痛苦的刺激下,可以负强化特定的减轻或逃避税负痛苦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行使民主权利。通过行使民主权利,权利中所蕴含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从而最小化实现公共利益的成本,进而减轻税收负担、弱化税负痛苦。税负痛苦因此可以作为负强化物激励行使民主权利的动机,在“表现原理”作用下塑造民主观念。此外,基于认知偏差而产生的“财政幻觉”[12]能够通过放大或缩小税负痛苦而增加或降低纳税的预期成本,最终影响纳税人的行为选择,进而对民主权利实现及民主观念培育产生重要影响。就民主权利实现及民主观念培育而言,当税负痛苦的激励在数量上不足或被弱化导致难以将制约性动机转化为驱动性动机时,“财政幻觉”所具有的增幅税负痛苦的效应将是决定性的。同时,“财政幻觉”的弱化税负痛苦的效应也是我们在实现公共权利以培育权利意识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障碍。
(五)拓展公共精神的制度激励
公共精神即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其自身既是民主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能够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积极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首先需要通过民主政治的制度实践来实现。为此,政府要着力完善制度安排,优化治理结构,畅通政治参与渠道,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之中。在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公民寄托了情感,付出了心血,得到了尊重,也在推动着民主政治的发展[13]。其次,公共精神还可以通过具有明显公共性特征的法律制度予以激励,如环境法律制度等。环境问题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环境污染治理则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因此,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激发民众的环保意识,这一过程可以孕育公共精神。近年来,因环境问题愈发凸显,中国在环境法治事业上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环境法治事业的进步虽然有环境污染加剧现实倒逼的被动,但这也成为中国法治事业的突破口。在环境污染的现实压力下,民众的公共精神得以激发,法治观念也得以充分孕育。
四、培养法律尊重的实践历练与过程体验
全面开展法治过程体验,主要是深化对法律实践教育功能的认知,重视法治实践对法治观念的培育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是发挥执法、司法实践对培育法律尊重、驱动全民守法的作用。同时,塑造有助于法治观念成长的尊法文化环境、亲法生活氛围。
(一)借助严格执法实践培养法律尊重
执法的过程既要严格实施法律,也要尊重参与执法过程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充分肯定执法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如此方能让参与执法过程的实践体验产生塑造法律尊重的效果。这种法律尊重一旦形成就可以传递至守法环节,并具体转化为规范层面的法律信任与法律遵守,此即为执法环节对全民守法的驱动。实现执法过程中法律尊重观念塑造的目标,要求执法者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充分肯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将人民作为执法的目的而非执法客体或实现目的的手段。这一要求在执法理念上即体现为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理念要求将人民作为目的,这在主观心理上即表现为将人民作为执法上的主体予以尊重,关注人民的利益诉求,将人民的利益关切转化为法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在执法为民的理念中,人民群众可以明确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认识到他们的生活状态所受到的重视;在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中,人民群众还可以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在法治社会中所得到的保障和维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是自己的事业。”[14]执法为民理念在形式上具体表现为人性化执法。“它集中体现了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形态上表现为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其实质是以人为本,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这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15]人性化执法在规范层面可以表述为执法合理性原则,在主观心理上表现为充分尊重执法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在执法方式上采取以相对人为中心的灵活形式,促进执法从“硬性执法”向“柔性执法”转变。执法环节中实现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人伦规则和社会大众普遍性的生活体验与感受,使法治实践活动更加富有人性化特征”[15]。在具体操作上,人性化执法强调执法过程中的“事前提示、事中引导、事后告诫”,要竭力避免野蛮执法、钓鱼执法。
(二)通过公正司法实践培养法律尊重
司法过程既要为当事人提供实体法上的有效救济,更要使参与司法过程的当事人充分体会到其人格尊严获得尊重。这种尊重感主要与程序正义有关,“人们非常在意他们是否受到了裁决者的礼貌对待,也非常在意裁决者是否像对待他人那样对待自己,以及是否对他们的权利表现出应有的尊重”[16]。司法过程获得的尊重会转化为对法律自身的尊重,因为这里法官即法律的化身,司法环节形成的法律尊重传递至守法环节,即转化为法律信任和法律遵守。因此,司法过程中人们具有获得尊重的心理需求,而程序正义则是使当事人获得尊重的唯一方式。司法过程的程序正义可以具体化为各种程序性权利,当其获得尊重和实现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即获得肯定、其人格尊严即获得尊重。这里的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上诉权、沉默权等诉讼权利。除此之外,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维护联系最为密切,因为这一权利直接与前述诉讼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律师在场是在司法过程中尊重个人的最重要体现;在没有律师的时候,当事人的人格就遭到减损。”[17]同时,司法过程塑造法律尊重,还要竭力避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因为二者均体现为对诉讼权利的忽视和漠视,其结果均为降低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三)构建法治的细节以营造尊法的文化氛围
“正如所有的文化现象一样,法律也需要形象的表达方式:语言、表情、(有特色的)服装、符号、建筑等。”[18]因此,塑造尊法的文化氛围必须从构建法治的细节入手,通过生活的点点滴滴逐渐渗透法治理念,将法治的精神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
首先,要注重法律仪式在提升法律权威、增进法律情感中的作用。“仪式首先基于神圣和世俗之间的清楚区分,这种区分被文化中的所有参与者所认同。仪式守卫着神圣的大门,它的一个功能就是通过仪式唤起敬畏感,保护那些对一个发展中的社会来说必不可少的禁忌;换言之,仪式是神圣权力的戏剧化表达。”[19]法律仪式能够培育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崇尚,助力法律信仰的树立。“法律的各项仪式,也像宗教的各种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之庄严的戏剧化。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有这种戏剧化,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为了彰显那种认为它们是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的知识信念,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因此,欲唤醒民众对法律的情感,拉近人与法之间的距离,使法律更好地进入社会、融入生活,法律仪式是不可或缺的。当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仪式即宪法宣誓。在宪法宣誓仪式中,参与者更容易认同宪法、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认清自身职业所承担的责任、使命,认可宪法、法律的规范性和神圣性,进而塑造形成一种为法律而感动、为法治而奋斗的观念态度。
其次,有意识地在法律创制、实施中注入美的要素,培育法律的崇高和优美感,进而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亲近感。法律可以成为美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的形象表达也会受到美学的评价。当法律给民众呈现出崇高和优美的感受时,人们则容易对法律产生敬重、崇尚的情感。法律中的美主要包括法律语言文字之美、法律体系的恢宏之美、法律规则的刚性之美、法律原则的机巧之美、法律强制的狞厉之美、法律效力的道义之美、法律价值的人性之美、法律思维的理性之美、法律规范性调整的和谐之美、法律主体的人格之美、法律程序的跌宕起伏轻盈畅爽之美、法律秩序的天人合一之美、法律历史的戏剧之美。“法律中的美,使民众在欣赏的愉悦中就会自然而然地甚至自觉不自觉地趋近法、信仰法,把法这一客体主体化,内化为主体的新质,从而时时处处以法为则进行思考和行为,严格地守法护法。……在美感的熏陶中,民众日迁善而不自知,不觉间就走上了爱法、尚法的道路,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这对法治观念基础薄弱的我国尤为重要。”[20]因此,法律中的象征性符号,例如法律建筑、服饰、仪式等,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符合美学的设计,在法治中注入美的要素,以培养民众对法治崇高感和优美感,进而助力法律信仰的生成。同时,要积极鼓励法律题材的艺术创作,使得法律作为一种素材更多地进入艺术领域,进入原本属于美学评价的领域。
再次,营造法治的生活氛围,让法治的符号渗透进生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在于社会成员对法的宗教般的信仰。而欲求人们对法具有宗教般虔诚的信仰,法本身就必须表明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没有脱节而且还息息相关。”[21]因此,应当让生活中的人们随时随地都能够直观地感受法治的存在,尽量渲染法治的生活场景。正如伯尔曼所言,“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2]36。应当让人民群众深刻近距离感受到法律、法治,密切法律与生活的距离,促进法治逐步融入生活。例如,在公共场所的命名上,可以选择与法律相关的名称,例如宪法大道、民法广场等,建立法律主题的博物馆等公共设施。
最后,经常性地举办法律主题的群体性活动以助力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培育全民法治观念,必须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不仅需要在规范的抽象层面突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需要积极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有效参与的各种群体性活动。在举办法律主题的群体性活动中,参加者的法治观念能够得到固化、强化。“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的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本来就不会考虑和做的。”[22]当人们身处于由持有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他们可能会走极端。这种极端既能产生负面效果,催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能够产生正面效果,可以积极加以运用。就培育全民法治观念而言,积极组织、参与法律主题的群体活动可以不断凝聚共识、增进团结、强化信仰,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纽带作用。法律主题的群体性活动可以强化群体成员对法律的信念,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心理学中的群体极化理论①群体极化是指群体成员最早具有的某种态度倾向,在经过互动、交流、共振后,这种态度倾向得到强化,最后形成比较极端的态度和观点。参见凯斯·桑坦斯:《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根据这种理论,原来群体支持的意见,讨论后会变得更为支持;而原来群体反对的意见,讨论后反对的程度也会变得更强,最终使群体的意见出现极端化。群体极化能促进群体意见一致,增强群体内聚力和群体行为。在经常性的组织和参与特定主题的群体性活动中,群体成员倾向于与其他成员保持行为与信念的一致,以获取群体对他的认可及团体归属感。当前,各地法律主题的群体性活动日益开展,例如,“12·4”国家宪法日开展的各种普法活动等。但相关群体性活动无论在参与的广度和持续时间的长度方面均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培植法律尊崇的精神洗礼与宣传教育
塑造民众对法律、法治的价值认同,进而理性的尊崇法律,积极进行宣传教育是有效的途径。实践中有效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政策指引,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厘清关系
一是合理定位“普法”与法治宣传教育之间的界限,避免将法治宣传教育等同于“普法”。普法主要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使人们具备进行法律判断、行为选择的知识基础,其具有明确的知识指向。法治宣传教育当然应以普法作为前提条件,但不应降格、等同于普法,应将培育法治观念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中心任务。其中,法治宣传主要形成针对法律的态度、思维定式,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这不同于具有“中立性”的法律知识普及。法治教育主要培养个人独立思考、判断、思维的能力,注重人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也不同于单纯知识性的普法。
二是理顺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的关系,有效建立二者间的合理分工。具体而言,法治宣传应侧重于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的灌输,从而使人们确立价值判断的标准、尺度,形成具有一定偏向的定式、态度。在遇到是非、对错的具体判断、抉择时能够站稳立场。这决定法治宣传过程中要强调国家主导、政府管控,法治宣传这块阵地必须由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占领、控制。而法治教育则应侧重于法律真理、法治规律性等客观知识的传授,培养人的主体性人格、服从非人格化权威的习惯,训练、建立法律思维。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建立对法律的价值认同,培育人们形成独立进行选择、判断的能力。当法治教育与法治宣传密切配合时,人们经过教育而形成的判断能力、价值认同、法律思维,将与经过宣传而形成的观念态度、思维定式的意识形态倾向有机结合,形成一种具有明确社会主义色彩的法治观念。这有助于建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同,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
(二)明确重点
一是针对关键群体重点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其中,对领导干部实施法治教育具有示范性,能够发挥法治教育以点带面的效应,是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破局”的关键点。习近平讲话中指出:“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的,他们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23]“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24]因此,应以各级党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为依托,充实、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治内容。
二是扎实推进中小学法治教育,发挥法治教育的长期性、基础性作用。要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体系性建设,既要打造完备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自身体系,也要确保中小学的法治教育有效融入现行教育体系。为此,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开展中小学法治教育中的主导地位,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配足配强法治教育资源,强化检查督导,确保法治教育取得预期效果。二要明确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设置独立的法治教育课程,编写专门法治教育教材,配备专业的法治教育师资,建构完备的中小学法治教育体系。三要在确立中小学的法治教育主体地位同时,探索建立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配合,中小学教育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相衔接,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相辅助的终身法治教育体系。四要有效整合高等法律院校、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人才和教学资源,通过干部挂职、法治宣讲、实践体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为中小学法治教育开展提供条件支持。
(三)形成体系
一是积极打造法治宣传教育体系,以发挥体系性合力。从横向角度看,要实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对象,即学生、党政领导干部和特殊群体(如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同性恋等边缘群体等)的全覆盖,不能有所遗漏和忽略;从纵向的角度看,要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在时间上的连续性。适应不同年龄阶段人的心理人格特征,分阶段、有针对性的具体实施,贯穿于个人成长全过程,构建不间断、终身性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二是通过重点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撬动、盘活法治观念培育全局。建议将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心放在宪法、民法、财税法、环境法的宣传教育之上,从而与法律信仰的内容要素相对应。通过宪法宣传教育,强化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观念意识,引导人们崇尚宪法,进而提升整体法律的权威,孕育法律信仰内容之一的规则意识;通过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培育诚信观念、权利意识等契约精神,奠定法治观念的私法文化基础;通过财税法和环境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现代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公共精神等民主观念,奠定法治观念的公法文化基础。
综上,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离不开民众法治观念的支撑、驱动。法治观念的发育成熟,既需要通过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实践自然而然的孕育发展,不能“拔苗助长”背离规律,也需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主动干预,尽量缩短法治观念生成的时间,不能“守株待兔”放之任之。就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理论研究而言,既要有法治观念内容要素的解构,也要有方法路径的建构;既要有高屋建瓴的统筹规划,也要有抽丝剥茧般的细节雕刻;既要有突发奇想的创新,也要有虚心谦卑的继承;既要“古为今用”注重历史,也要“洋为中用”吸纳优势。就积极实施全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实践而言,既要有政策引领,也要有理论分析;既要合理定位目标、明确方向,也要有效设计方案、选择路径。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积极互动,有效培育全民法治观念,最终助力全面依法治国。(致谢,本文能够顺利完成,感谢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吕庆明博士在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研究框架讨论与初稿撰写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