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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公益林托管条件分析及路径探索

2021-12-07李宏强

江西农业 2021年6期
关键词:权属生态效益公益林

李宏强

(永济市国有林场,山西永济 044500)

集体公益林是指所属权在国家或集体管辖范围内,以保有生态资源建设、提高生态能力为核心建设目标的林业资源,包括森林资源、林木资源等。公益林以极高的生态优势占据市场,解决了区域水土流失、资源流失的问题,但随着相关公益林管理政策与文件在市场的发行,集体公益林传统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暴露,为此,林业建设有关单位提出了公益林托管计划[1]。在主体自愿将林业资源托付给国有单位进行统一管控的条件下,由被委托者综合市场经济效益,对被破坏的林业资源执行造林与维护工作,从而起到提升森林现有资源存活率与质量的作用。

1 集体公益林托管条件分析

1.1 托管林地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 集体公益林托管的关键条件是要保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集体公益林托管过程中应保持长时间的持续性,且需各个部门共同努力,同时在执行托管行为前,要确保被托管的公益林保持原有地貌,且与国家技术建设标准具有相同要求[2]。当前造林绿化项目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联系,集体公益林托管需保证具备一定的净化空气、水源及保持水土平衡的能力,以此提升其生态价值。公益林托管是通过合理的托管方式,向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生态产品,如林木制品、无公害蔬果等,因此公益林的托管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托管过程中应建立有关生态效益的相应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相应的补偿资金应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且需确保给予的补偿资金应完全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营造、修复等方面,不可被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托管过程中,应保证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可转化为相应的经济价值,通过建立生态效益评价体系,实现对时代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时托管过程中应保证集体公益林托管按照其特征与规模,获取国家对其的使用投资,从而实现公益林资源的高效率利用。

1.2 托管林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一般情况下,在进行集体公益林托管前,如果参与双方没有相关林地建设和使用的有效凭证,则会产生有关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问题[3]。因此,托管前应给出明确的托管林地权属,公益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要得到相关法律的确认,实现有法可依,在使用权和所属权上若存在争议,则可以相关的法律条例为依据,确保集体公益林托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为保证托管林地权属明晰无争议,还应有第三方权属争议处理机构参与,在出现争议问题时,可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书,对所属权益进行处理。此外,在明确托管林地权属时,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公益林所在区域的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标记牌,以此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标记牌应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制定,且要保证公示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单位或人员对标识牌进行损坏或擅自移动,以此维护托管林地权属方的权益。

2 集体公益林托管行为的必要性

多年来,随着绿化工作的开展,人工造林地块的选取已变得十分有限,集体公益托管行为已势在必行[4]。由于集体林权的不断改革,公益林的分布愈加分散,因此为公益林的管理平添了难度。在此背景下,大面积公益林缺乏系统化地抚育及管理,公益林质量呈现急速下降的趋势,致使公益林出现荒废,无法达到预期作用,延缓了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在此背景下,集体公益托管行为的必要性充分显现出来,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提高对集体公益托管行为的重视程度,以促进林业的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3 集体公益林托管路径

3.1 健全集体公益林托管制度 尽管目前我国已出台并依法执行了相关集体公益林的托管政策,但由于政策内容的覆盖范围较窄,导致法律托管效果较差,因此应在实施传统育林政策的基础上,健全集体公益林托管制度。例如,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作为依据,制定《集体公益林实施整改条例》与《全面推进公有林权制度改革建设意见》等文件[5]。在此基础上,建立以省、市、区各级联合的生态保护制度,在原有的法律内容上对集体公益林的管护细则详细化处理,并完善不同地区的公益林管护体制,将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产权经营管理战略一并列入法律管控过程中。此外,应根据政策的指导方向,加大对集体公益林的监控,确保提出的法律内容落到实处。在严格执法的条件下,严厉杜绝破坏公益林的行为,从而提高育林效率与质量。

3.2 制定多元化公益林管护模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集体公益林托管均采用封山育林的方式实施,此种方式不仅无法提高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无法有效对地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因此,在健全托管制度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林业区域的建设规模与经营特点,引入多元化的林业经营模式,并增加科研调查投入力度,实施分类指导策略。同时,应明确公益林的产权分割关系,将经营权、所有权等关系进行标准划分,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对公益林的管护。此外,要保障不同公益林承包商的个人利益,需将公益林防火等违规性行为单独分离出来,并将此责任交付给集体承包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个体农户缺乏管理经验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有林木的所有权。

4 结语

为推动我国生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开展了集体公益林托管条件的分析,并根据执行公益林托管行为的必要性,提出了托管建设路径。总体来说,要提高公益林管护综合能力,应建立完善的生态管护网络,从根本上解决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同时要加大对毁林等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社会对此方面的关注度,从而实现生态经济建设能力的高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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