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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思想的现代转换及在企业社会责任培育中的价值

2021-12-07刘建花刘艳丽

关键词:义利儒家利益

刘建花,刘艳丽

(济南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日趋深入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网络的日益壮大,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要求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国内很多企业开始积极探索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战略和践行模式,但也有一些企业过度关注短期效益,尚未真正接受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经营理念,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事件频繁发生,伪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或企业社会责任设租寻租现象也层出不穷。这不仅会制约企业本身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为了破解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发展困境,学者们开始关注企业行为选择背后的伦理价值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在于西方文化模式下以竞争效率为核心的伦理价值观长期占据主流地位。而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转换产生的制度真空和法律漏洞,又进一步加剧了因市场经济自发性力量导致的企业社会责任乱象。20世纪70年代以来,儒家伦理思想在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中的显著作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被誉为新儒家第三代领军人物的杜维明教授指出,儒家思想对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济振兴和企业管理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极大地推动了这些国家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的主体和核心,儒家思想的广博思想蕴藏着推动现代工业文明的巨大潜能,对形塑现代企业管理伦理价值观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干的儒家思想,参照现代化的发展趋向和需求,重新评估儒家思想的价值和发展趋向,探寻推进我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的内在文化基因和文化链接的资源。

义利思想是儒家传统思想体系中的“第一要义”。关于义与利的论辩,即道德与经济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争论,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一直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为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导向之一,儒家义利思想以其深刻的内涵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等现实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成为研究本土企业社会责任绕不开的进路。因此,需要对传统的儒家义利思想进行深入剖析并创造性继承,弘扬其所蕴藏的精神价值与实践价值,破解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发展困境。

一、究本溯源:儒家义利思想的主要内涵

义利思想是儒家传统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义”是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与仁、礼一起被孔子视为三位一体的道德体系,被孟子视为人天生具备的四个善端之一,反映了传统社会的最高道德准则,引申为“道义”“公义”,具有超功利性的特点,较少考虑某一特定行为的后果,更加注重行为背后动机的考量(1)刘军,黄少英:《儒家伦理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伦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正如孟子所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孟子·尽心上》),即“义”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个人的主观追求和取舍,与外部条件和环境没有太大关联。“利”则反映了主体利益需求的满足,引申为“利益”、“私利”,不具有超功利性的特点,而以利益最大化为最高目标,较少顾及行为背后的动机,更加注重做出行为选择后获利的效果。正如孟子所说“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孟子·尽心上》),即“利”的达成有一定的方法和规律,主要依赖于外部的环境和条件。儒家的义利思想自孔子以来,经过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系统的儒家义利思想。

儒家学者就主体在道德行为选择时的义利取舍展开了经久不衰的讨论,倡导人们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义重于利,以义制利。正如孔子所说“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十五》)、“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并强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也”(《论语·述而》),这一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孟子提出了“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的义利思想,甚至将义与利的关系等同于如同善恶一般的对立关系,进而倡导“唯义所适”、“以义代利”的思想;荀子提出“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大学》)、“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荀子·荣辱》)。即重义轻利,则社会大治,重利轻义,则社会大乱。汉代的董仲舒则提出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的思想。到了宋明理学时期,理学家们进一步将重义轻利的思想推向极致,将“义”视为天理,将“利”视为人欲,认为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就应该“存天理,灭人欲”,要求从思想根源上“以义灭利”。可见,重义轻利,先义后利一直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传统义利观,甚至将这一思想推向了“以义灭利”的极致。

虽然儒家学者极力倡导义重于利,以义制利,但是主流的儒家义利观所倡导的是义利统一的思想,并非不让人们求利,而是要求不能因利废义,不能因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而应该以义取利,义利相生(2)张晓峰,刘静,沈喆:《儒家义利观视角下的社会企业系统治理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义然而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即要求人们在道义的原则下追求利益,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利益。推崇“以义代利”思想的孟子也提出了“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的观点,即治理国家要“制民之产”,予民以利,体现了他对私人利益的肯定。荀子则更加全面地论述了义利之间的关系。他首先从人的本性出发探讨义与利的存在价值,“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论语·性恶》),即追求利益是人的本能,“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荀子·强国》),即义是禁止人做坏事的道德准则;倡导义与利都是社会中所必需的,“义与利者,人之所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荀子·大略》);提倡尽量做到以义生利,因为义是根本、持久之利,所谓“夫义,所以生利也”。董仲舒提出“天之生人也,使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而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后来的儒家学者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主张义利兼取,以义取利,“天下之利率德而至”(北宋张载)、“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道曰利”(王夫之)、“利原义之所必得”(王夫之)。既强调“利”的积极意义,又倡导取之有道,将“义”作为取利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精辟地阐释了义利统一、义利相生的思想。

可见,儒家的义利思想自孔子创立以来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历经孟子、荀子、董仲舒,直至宋明时期的程朱理学的继承、演进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义利论。虽然不同时代的代表人物观点各有不同,对后世产生了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但其主流的思想包括对现代的企业管理伦理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依然有积极的现实意义(3)刘刚:《先秦儒家义利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二、辩证解读:儒家义利思想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培育的对接

为了充分实现儒家义利思想在企业社会责任培育中的引导作用,我们需要将儒家义利思想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进行有效对接,剖析二者的契合性与冲突性,探寻它在企业社会责任培育中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积极探求这一思想的生命力和当代价值所在。

(一)儒家义利思想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培育的契合性

企业是兼具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组织,落实社会责任议题必然涉及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重考量(4)肖红军:《企业社会责任议题管理: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7年3月第一版, 第2页。。遵循古典经济理论“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企业受“经济人”趋利本能的驱使,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尽可能地攫取利润和财富,很少顾及这些行为的背后对社会的消极后果,因而招致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面对这些压力,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进程。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又招致对企业成本增加和利润缩减的担忧。儒家义利思想是如何处理义利关系的哲学,强调“取之有义”“以义统利”“见利思义”“义利统一”的价值理念,可以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要求对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义与利的有机统一、有序协调的问题。中国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培育和推进的环境更加复杂多变,需要对传统的儒家义利思想进行开发和现代性转换,弘扬其所蕴藏的精神价值,从而使其能够成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培育所需的内在文化基因和文化链接的资源,破解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发展困境。

(二)儒家义利思想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培育的冲突性

参照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向和需求,儒家义利思想也存在一些与现代化相悖的异质性元素,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存在冲突性。如过于“重义轻利”甚至“以义灭利”的主张,凸显了抑制人性、忽视利益追求、强调单边“义务论”伦理价值观,与鼓励现代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正当谋利的开放态度相悖,增加了经营者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会增加成本和降低利润的担忧;“制民之产”“计利富民”宣扬的是如何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观念,与现代化所倡导的人人平等原则和法治精神相违背,大大背离了现代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情境。显而易见,儒家思想所蕴含的消极的异质性元素必须通过其现代性转换的过程予以摒弃,以适应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培育的发展趋向与需求。

(三)儒家义利思想在部分亚洲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践行模式

儒家义利思想讲求“义利统一”“见利思义”“以义制利”,倡导追求利益时依“义”而决定取舍的道德观,反对见利忘义。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企业家深受儒家义利思想的影响,从各自的实践出发,对其深入剖析并批判性继承,吸收其促进现代化发展的精华,摒弃其阻碍社会发展的糟粕,使之实现创造性的转型和质的突破,并把其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企业之父”涩泽荣一的“论语加算盘”理论,他认为“论语中有算盘,算盘中有论语。”即企业经营要秉承商业道德和信用,才会带来可持续的企业经济利益。日本很多企业都继承和发扬了儒家义利统一的思想,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放在生产经营过程的首要位置,为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共赢而努力。具体包括:第一,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和雇员的利益;第二,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最优的产品和服务;第三,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促进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繁荣;第四,遵纪守法,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开透明;第五,尽可能实现企业发展与造福人类、保护环境、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有机统一(5)毕楠:《日本企业社会责任_CSR_理念的儒家思想基因及其传承》,《现代日本经济》,2014年第3期。。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国内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也极大地推动了这些国家现代工业文明的创造和振兴。

三、取今复古:儒家义利思想的现代性转换

作为兼具经济性与伦理性的复杂组织,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秉持科学的义利观念。而义利观的科学性要求义利价值取向符合现代化的发展趋向和需求。根据现代化理论家布莱克教授的观点,所谓现代化是传统性在科技日渐进步的条件下不断减弱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是传统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6)西里尔·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 景跃进、张静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第6页。。参照现代化的发展趋向和需求,儒家义利思想强调价值目标至上的管理理念,存在与现代化相契合的元素,也有不适应现代化的方面,需要剖析并批判性地继承,吸收其促进现代化发展的精华,摒弃其阻碍社会发展的糟粕,并力求对其进行现代性阐释和转换,使之实现创造性的转型和质的突破,从而使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现代企业内生化的价值取向。

(一)将“义”引入经济领域,赋予“义”新的时代内涵

儒家传统“义”的思想主要体现为道德领域的伦理价值观,而“利”代表经济领域的个人物质利益,儒家传统义利观主张以“义”制“利”。义与利同样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市场经济中的企业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如果没有约束就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将儒家“义”的思想从道德领域引入经济领域,将其解读为社会公义,即社会利益、长远利益,每个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就成为社会利益的组成部分,短期利益应该服从于长远利益。基于此,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义利统一、义以制利、见利思义、义重于利,就可解读为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是统一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社会利益、长远利益优先的原则。

(二)升华义利统一论,将义利兼顾、义利相生作为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

儒家学者承认人的正当需求和利益欲望,认为义利是统一的。一方面,“义”作为道德原则和规范受到“利”即物质经济条件的制约,“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另一方面,“义”对“利”有反作用,遵守道德原则和规范能够带来利益的增长,所谓“夫义,所以生利也”(《国语·周语中》)。任何经济制度都蕴含着一定的义利价值取向,而义利统一论应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伦理的根本原则,义利兼顾、义利相生应作为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为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社会成员的利益追求提供一个有机协调的共同规范,以降低市场主体间的利益摩擦与冲突。在此价值导向下,承认追求财富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市场主体的本性。市场主体的求利动机要见利思义、义利兼顾,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求利手段要合理正当,取之有道,秉承信誉至上、公平交易的准则。如果为取利而不择手段,就严重违背了义利观。

(三)将法治的理念注入义利范畴,消解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的存续基础

传统儒家学者更多地将义利问题视为最基本的道德选择,当“义”和“利”出现冲突时,儒家思想主张舍“利”取“义”。但仅仅是主要通过以理想人格的自省来进行自我行为约束,辅之以社会规范的调整,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而目前一定范围内的道德失范的蔓延、社会信仰的迷失,仅仅依靠道德自觉和社会规范远远不够,需要构筑依赖法治的社会责任制度伦理,从而消解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的存续基础,使市场主体基于理性不得不在履行社会责任、尊重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去获取个体利益。

四、借古鉴今:基于儒家义利思想的企业社会责任培育路径

经过现代转换后的儒家义利思想把儒家的伦理道德观的“义”与企业经济的“利”有机结合,要求企业以正当的手段即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提升社会认同度和美誉度,进而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利益,为我们解决企业义利矛盾和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参照系。

(一)提升企业家“义”的文化基因

企业的战略选择往往依赖于企业家的理念,因此企业家是否重视“义”是企业社会责任培育的关键。企业家应秉承“义利统一”“义利相生”“义以为上”的儒家义利思想,遵循社会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短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一方面增强社会责任感,以企业发展来“泽加于民”“兼善天下”,积极回报社会;另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着眼长远利益的战略投资,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把企业成长融入民族复兴、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征程。

通过提升企业家“义”的文化基因,引导企业家树立社会责任理念至关重要。具体措施包括:首先,依托媒体、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家儒家义利思想的灌输和培训,并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的趋势,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的培训,提升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和治理策略;其次,运用示范效应,对秉持“义利相生”理念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强宣传和奖励,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意识到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二)建立“义利相生”的情境机制

建立“义利相生”情境机制的举措包括:第一,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和信息披露平台,真实、动态、及时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典型事件和失责行为,使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能快速对相关企业的行为做出反应。第二,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投融资环境和营商环境,积极倡导责任投资和责任采购,引导相关机构进行投资和采购决策时考虑社会责任绩效因素,根据社会责任记录确定政府资助和税收减免的企业名单。第三,在政府、媒体和NGO组织的合力作用下,倡导绿色消费、生态消费等良性消费模式,形成责任消费的社会氛围(7)刘建花:《消费者响应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机理研究》,《现代财经》,2014年第11期。。

这套“义利相生”的情境机制能够提升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关注和响应,利益相关者能据此对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将做出积极肯定的评价,能大大提高责任企业的商业机会和资源,增加失责企业的代价和成本,从而为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将社会责任行为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路径,进而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及社会和谐发展。

(三)加强对见利忘义行为的监管和惩治

完善的监管和惩治制度既是约束企业见利忘义行为的刚性底线,也是消解企业重利轻义、见利忘义行为存续基础的重要手段。第一,修订和完善企业“义以制利”的法律法规,构筑保障消费者权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商业信用等方面的法律底线。第二,建立政府执法监督为主导,媒体、行业、公众监督为辅助的监督框架体系,加大对企业见利忘义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的力度,尤其要大力打击劳动用工、产品安全、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方面的社会责任失范行为。

通过对企业失责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将“义以制利”发挥作用的方式由借助道德自觉逐渐转化为规则制度的约束,由此实现从传统义利观到现代义利观的全面完善,使企业基于理性不得不在履行社会责任、尊重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去获取自身经济利益。

五、结语

传统的儒家义利思想是对个体行为决策的道德规范和约束,义利统一、以义制利的思想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这一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企业需要“经济人”的发展逻辑,在竞争中追求“利”。其次,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对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需要以“义”为约束和规范去获利。然而,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义与利的矛盾日益凸显,企业仅凭“经济人”的理性冲动,逐利无“度”,重利轻义,舍义取利,企业利益与其他社会主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假冒伪劣、劳资冲突、环境污染等不良企业行为的发生,严重扭曲了市场关系,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诸多乱象。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儒家义利思想讲求“义利统一”“见利思义”“以义制利”,倡导追求利益时依“义”而决定取舍的道德观,反对见利忘义,为我们解决企业义利矛盾和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参照系。

一方面,儒家义利思想彰显了主体的人性和德性,代表了一种人性主义的管理伦理。这些思想在本质上通过点醒个体尤其是企业家的内在自觉,以对人性的普遍潜能的高度自信为前提,凸显了认同共同利益、激发责任感、发挥人的内在创造性和对集体的归属感的管理特色,有助于企业家对企业“共同体”的认同,让企业家认识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保证了企业家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实现社会利益;有助于以企业家的责任感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形成“义利统一”“义利相生”的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儒家义利思想作为一系列外在规则系统,呈现出较高的工具价值。作为规范企业的行为原则和指导原则的规则体系,儒家义利思想能系统地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减少企业因为利益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换取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利益协调的较高收益,同时通过强化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创造更大利益的合作动机而增加收益。企业义利观不仅有利于企业的运作和发展,同时也是识别一家企业优劣乃至是否有发展前景的关键,义利统一的义利观有助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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