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两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21-12-06尹仑
尹仑
一、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遗传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世界各国所认识,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全球范围内,遗传资源多样性的分布并不平均,大部分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价值)的遗传资源集中在经济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及其支持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无偿或低价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但它们在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却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经济、科技和其他各种惠益。
鉴于此,1992年,179个国家和欧共体在里约会议上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基础。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遗传资源提供国和利用国也开始制定国内立法,确立本国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机制,旨在通过国内立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①薛达元等:《《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谈判进展》,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22期,72页。
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是土著民族和地方社区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过程中与大自然斗争的产物,也是最具经济价值的知识。在生物资源开发活动中,传统知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医药和化妆品领域最为明显。20世纪后半叶,大型跨国医药公司开始对发展中国家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及就地生物资源产生兴趣。原因无他,科学家逐渐发现在实验室盲目的找寻灵感,远不如去发掘分布全球各地的土著和当地社区历经千百年的生活经验,更容易找到可行的药物研发方向及对象。事实上,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在生物遗传资源开发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如果没有当地社区所提供的这种知识,生物基因资源勘探者寻找治疗药物就如同大海捞针一样。②薛达元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27页。
然而,就在国际社会对传统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的同时,全球范围内传统知识的维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也在经历着相当严重的问题与威胁。从实践中看,传统知识面临的问题和威胁主要有以下几种:(1)知识产权剽窃是当前传统知识面临的首要问题和主要威胁之一。发达国家的生物开发者利用不断加强和扩张的知识产权,将土著和当地社区关于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经过简单的改头换面后,以现代知识的形式来申请主张专利等知识产权。(2)传统知识的价值一般也难以得到合理的承认和补偿。由于现代知识、其保护机制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其所遵循的世界观在当今世界中占据主流地位,因此整个社会对传统知识的价值及知识的拥有者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承认,在利用传统知识的情况下也没有予以合理的回报和补偿。(3)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传统知识正在出现不断消亡的趋势,这是传统知识面临的根本性危险。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发达国家的“现代”文明和价值观对发展中国家土著和当地社区的年轻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和侵蚀。①薛达元:《《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及其潜在影响》,载《生物多样性》2011年第1期,113页。传统社区的年轻人认为传统的和古老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他们更希望去追求更现代的西方生活方式。另外,很多传统知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无法根据现有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篡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正在走向衰落,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开始消亡。传统知识的丧失,等于断绝了传统知识持续利用和发展的基础,它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长远的、根本性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尤其要建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传统知识开发利用过程中知识持有者和社区的惠益分享。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安全是中法两国非传统安全问题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和法国分别是全球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的提供国与使用国,虽然利益与立场各不相同甚至有着冲突,但却有着共同的愿景:那就是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
在上述背景下,基于对法国2014年10月最新发布的《法国第五次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Lecinquième rapport national dela Franceà la Convention sur la DiversitéBiologique)和2016年8月颁布的《恢复生物多样性、自然和景观法》(LOI pour la reconquête de la biodiversité,dela nature et des paysages),以及中国2014年2 月发布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China‘sFifth National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China National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Strategy and Action Plan)和《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试行)》(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classification,investigation,and inventory of traditionalknowledgerelating tobiological diversity)的分析,本文针对中法两国关于遗传资源及其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Accèsaux ressourcesgénétiqueset aux connaissancestraditionnellesassociéeset partagejuste et équitable desavantages)的法律制度展开比较研究。同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的框架下,中法两国应该加强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中的沟通和理解,探索建立遗传资源提供国与使用国之间合作关系的典范,并积极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议题的新型交流与合作机制。①尹仑:《“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法两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合作研究》,载《法国研究》2020年第3期,1页。
二、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当今人类社会在环境、资源和发展等诸多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随着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资源消失和环境破坏等挑战的出现,为了人类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人们也把眼光重新投向了“传统知识”,传统知识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并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运用传统知识以弥补科学技术知识的不足,以达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利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计可持续发展等目的,于是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知识获得了“新生”。
传统知识根据不同的侧重和不同的运用背景有着不同的称谓,而在英文中的不同用词也直接影响到了中文关于传统知识的称谓。侧重于实用技术而言,习惯称之为“知识”,如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知识),Traditional Ecological Knowledge(传统生态知识),Indigenous Knowledge(土著知识)和LocalKnowledge(乡土知识);侧重于文化方面,则习惯称之为“遗产”,如IndigenousHeritage(土著遗产)和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于传统知识及其相关的概念已经有很多学者和专家从不用角度和领域下了定义,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和公认的共识。目前,至少有3 个联合国机构及其国际公约涉及到传统知识的问题。第一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下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该公约最先提出传统知识的保护及惠益分享;第二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其相关公约,讨论传统知识的地位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三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后两者都是因应协调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而涉及传统知识议题。各公约在传统知识概念方面各有侧重。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理解,传统知识是从长期的经验发展而来,并且适应了当地文化和环境的知识、创新与实践,属于集体所有,可通过文字,但多半是以口头形式代代相传。其表现形式除了文字记载,还有故事、歌曲、传说、谚语、文化价值观、信仰、仪式、习惯法、土著语言等方式。传统知识也包括培育农作物品种和家畜品系的农业实践等,因此,传统知识更是一门实践科学,尤其是在农业、渔业、医药、园艺、林业、环境以及生态等领域。②Berkes,F.and Jolly,D.,―Adapting toclimate change:social-ecologicalresilience in a Canadian Western ArcticCommunity.” Conservation Ecology.5(2),2001, p.18.生物多样性公约不仅将传统知识视为一种知识、创新和实践科学,同时更将其看作一种资源,特别是与生物资源及遗传资源相关的一种特殊资源,是经过长期积累和发展、世代相传的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认识、经验、创新或者做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传统知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在传统或世代相传的背景下产生、保存和传递;(2)与世代保存和传递传统知识的本地社区和人民有特殊联系;(3)与被承认具有这一知识的本土或传统社区、个人的文化特性相一致。①薛达元等:《《生物多样性公约》新热点:传统知识保护》,载《环境保护》2006年第24期,72页。在此基础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一步将“传统知识”定义为:传统的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商号及标记、未公开的信,以及其他一切来自于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里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由此可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的传统知识范围很广,不仅仅局限于与生物资源相关。也包括了传统的文学、艺术、表演、商标等,更强调了传统文化的内涵。
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开展了许多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讨论,其焦点在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来源的披露要求是否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强制力。在传统知识的概念方面,由于协定第27 条主要涉及生物材料可否申请专利问题以及申请专利时是否要求披露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来源以及相关惠益分享安排,而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传统知识并不是其主要内容,因此,《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传统知识接近于《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传统知识概念,主要是指与生物资源及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有学者从传统知识的拥有者和价值方面定义,认为传统知识是“受社会生态环境影响,土著或地方社区集体拥有的,与传统资源和领土、地方经济、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文化和精神价值以及传统法密切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有的认为传统知识意味着在传统文脉中智力活动所带来的实质性或物质性的知识。传统知识的概念不仅仅包括原住民知识在社区、国家和人民范围内的利用,在传统文脉上也要适用于其他形式的知识的发展。有的认为传统知识是一个过程,而不是内容,这才是应该去研究的,学者们已经浪费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科学与传统知识的辩论上,应该对其有一个重新的构架,开展科学和传统知识对话和合作。
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各族人民在数千年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知识、革新和实践,这些与生物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可分为以下5 类:(1)传统利用农业生物及遗传资源的知识;(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3)生物资源利用的传统技术创新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惯法;(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②薛达元等:《论传统知识的概念与保护》,载《生物多样性》2009年第2期,135页。
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地拥有十分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特别是在海外省,例如法属圭亚那、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等地,当地土著民族和地方社区众多,有些地区由于长期地理分割和文化隔离而保留了优良的地方生物种质资源,具有极大的遗传学价值。③Galochet Marc et Morel Valérie,―La biodiversité dansl‘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en Guyane française.” Vertigo-la revue électroniqueen sciences de l’environnement, Volume15Numéro1,2015, p.32.多种多样的农作物、家畜、鱼类品种资源及其野生近缘种既包含了其特有的原始遗传性状,也保存了千百年来劳动人民人工选择的优良品质,构成了法国多样性的陆地和海洋遗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丰富的传统知识。
三、中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
中法两国根据各自国家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特点,分别制定或者正在准备制定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2011 年6月,中国国务院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大规划和计划。
在上述一系列举措中,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涉及到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建设。
1.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和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两个举措是制定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China National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Strategy and Action Plan)和颁布了《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试行)》(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classification,investigation,and inventory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relating to biologicaldiversity)。
1.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为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原环境保护部会同20多个政府部门和单位编制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提出了中国在这20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并于2010年9 月15 日经国务院第1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共分六章,在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领域与行动中制定了十个优先领域,其中第六项优先领域是“促进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合理利用与惠益分享”。在这一优先领域的具体行动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获取和惠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共享的政策和制度。
(2)完善专利申请中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建立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共同商定条件”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保障生物物种出入境查验的有效性。
(3)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的管理机制、管理机构及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相关的信息交换机制。①薛达元:《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背景、进展与挑战》,载《生物多样性》2007年第5期,563页。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还制定了39项优先项目,其中项目4提出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国家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并开展试点示范;项目11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知识调查与编目,主要内容为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的传统作物、畜禽品种资源、民族医药、传统农业技术、传统文化和习俗进行系统调查和编目,查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知识保护和传承现状,建立中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数据库,促进传统知识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共享。
1.2《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试行)》
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2066-2020年)中提出的“研究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促进中国地方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利用以及公平分享惠益,指导相关传统知识的分类、调查和编目,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根据传统知识的属性和用途,将传统知识分为5大类30项:
(1)传统选育农业遗传资源的相关知识。指各族人民和地方社区在长期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其他相关产业,下同)生产中以传统方式培育和驯化农作物、畜、禽、林木、花卉、水生生物、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遗传资源所创造和积累的相关知识。
(2)传统医药相关知识。指各族人民和地方社区在与自然和疾病斗争的长期实践中以传统方式利用药用生物资源所创造、传承和累积的医药学知识、技术及创新。
(3)与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技术及生产生活方式。指各族人民和地方社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的传统实用技术,以及基于这些技术而形成的传统生产与生活方式。这类传统技术及生产生活方式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具有良好的实用效果。
(4)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文化。指各族人民和地方社区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宗教信仰、传统节庆、习惯法等。
(5)传统生物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知识。指各族人民和地方社区选育、生产、加工和销售当地特有或原产生物遗传资源的知识、技术和工艺,融合特有或原产生物遗传资源、传统工艺和民族文化于一体。①薛达元:《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战略》,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年第4期,10页。
2.地方层面的法律制度
中国云南省率先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地方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 年9月21日审议通过并公布,共七章四十条,自2019 年1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不仅提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而且还制定了对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条例。例如,在第五章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调查、收集、整理、保护。鼓励涉及生物多样性利用的民族传统知识、技能依法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等,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应用。”在第三十四条中,还明确了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产生的经济效益。”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中对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保护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立法行为,这部条例把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让云南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有法可依;其次,这也是中国第一部涉及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的地方性保护条例,为未来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省份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出了示范。
四、法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制度
法国已经在国家层面进行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立法,主要有《恢复生物多样性、自然和景观法》和《关于获取和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利益的法令》。
在上述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中,涉及到了诸如法属波利尼西亚和法属圭亚那等海外省的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内容,在地方层面则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
1.《恢复生物多样性、自然和景观法》
《恢复生物多样性、自然和景观法》于2016年8月8日正式颁布,简称《生物多样性法》。该法的第五大章题为“遗传资源获取以及公平公正地实现惠益分享”(ACCÈS AUX RESSOURCESGÉNÉTIQUESET PARTAGE JUSTEET ÉQUITABLEDES AVANTAGES),包括37至46共9 条,是关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专门法律制度。①LOIno2016-1087du 8août 2016pour la reconquête de la biodiversité,de la nature et despaysages.9 août 2016, 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Texte 2sur 86.
首先,《生物多样性法》对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下了定义。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遗传或生物化学性质、使用或特征有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其使用和特性成为一个或多个居民社区长期和持续地持有的古老方法,以及由这些居民社区形成的知识和实践的演变。
其次,该法制定了关于在本国(法国)境内取得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以及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规则。其中涉及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部分包括:
(1)适用范围。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不能归属于一个或多个居民社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其特性是众所周知的,并且在与这些资源共享的居民社区之外长期和反复地使用;《农村和海洋渔业法》所界定的传统知识和技术可用于农业、林业、食品和海洋产品。
(2)事先声明程序。获得遗传资源和相关生物多样性知识及其最终用途,保存或开发但不直接用于商业发展的,须向主管行政当局申报。对于从一个或多个居民社区内获得的遗传资源,申请人必须向公法法人归还信息和知识,但不包括与工业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机密信息。
(3)获得使用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许可程序。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使用须经批准,而且只有在征得有关居民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规定程序结束时才能批准。在公平和公正地分享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使用所产生的惠益之后,将这些惠益直接分配给能够造福于相关居民社区的项目,这些项目应该在居民社区的参与下实施。在相关居民社区中,法律指定一个公法法人负责与拥有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居民社区进行协商。该法人可以是一个公共环境合作机构,由地方政府和咨询委员会组成,或者在没有此种机构的情况下由国家或其主管环境事务的公共部门组成。根据记录,行政当局可以部分或全部同意、或者拒绝申请人使用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与此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使用仅限于授权书中具体提到的目的和条件。公法法人应与用户谈判并签署利益分享合同,以反映各方在协商中达成的协议;在利益分享合同中,任何关于获取或利用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专属条款均视为不成文;根据本条规定,国务委员会颁布的法令规定了分享利益的标准合同。
2.《关于获取和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利益的法令》
《关于获取和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利益的法令》正式颁布于2017年5月9日。该法令涉及任何希望在法国境内获得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人、在法国领土上使用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人,无论其是在法国还是在法国国外获得这些资源和知识。
该法令的目标是:在法国领土上获取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并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同时监测欧洲联盟内部用户遵守《关于获得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的情况。其中有两个部分涉及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①Décret no。2017-848du 9mai2017 relatif à l‘accès aux ressourcesgénétiques et aux connaissancestraditionnellesassociéeset au partage desavantagesdécoulant de leur utilization.10mai 2017,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Texte5sur 396.
首先,使用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许可程序,包括:
(1)如果一个或多个居民社区拥有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例如法属圭亚那、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任何希望使用这种传统知识的人都必须向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门提出申请。
(2)在收到申请后,环境部应向申请者发送一份收据,注明登记日期。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门将审查案卷的完整性。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书不完整,委员会应请申请者按照《公共和行政关系法》的规定,完善申请书。在收到完整的档案后一个月内,负责环境事务的部门要将其转交公法法人。
(3)在法属圭亚那,公法法人是地方政府的公共机构;对于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由当地一个或多个居民社区进行协商,如果有关居民社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举行协商,那么协商可以由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高级行政长官组织进行。
(4)公法法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确定与有关居民社区协商的时间表,并通知申请者。为了确保有关居民社区的充分信息和参与,如果要求将传统知识用于生物多样性的非直接商业发展目标,磋商时间至少应为两个月,如果特殊要求的话,磋商时间至少应为四个月。
(5)申请档案在整个咨询期间要随时提供给有关居民社区。在其生活方式和文化的背景下,应该用居民社区能理解的语言或方言向他们介绍该方案。申请者经指定的公法法人同意后,可按照规定的条件,参与一个或多个居民社区的协商。
(6)在事先征得居民社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的公法法人应根据记录,与申请人谈判并签署惠益分享合同。申请人应将所签署的合同连同相应的记录送交环境部。环境部应在收到前款所述文件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作出决定,如果没有在这段时间内做出决定,则构成批准。
(7)应受益人的要求或自行决定,环境部颁发许可证,以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并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其次,关于使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应遵守的规则,包括:
(1)欧盟内用户应遵守《关于获得遗传资源和公正分享遗传资源的名古屋议定书》,公平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接受资助者关于利用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研究声明,证明使用者履行了应有的义务。
(2)通过使用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而开发的产品,在其最后开发阶段,应该证明使用者履行了应有的义务。
许可证制度体现了该法令对传统知识价值的尊重,而居民社区的概念是这项法令的核心。该法令的目的是确保与拥有知识的社区公平和平等地分享生物多样性研究的成果,因此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和相互同意等原则。
五、结论
通过对中法两国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对比,发现有以下特点:
首先,在立法程序上,中法两国有着巨大差异。法国是自上而下的立法,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法律的部分章节专门提及诸如法属圭亚那等地区和海外省,在地方则没有相应的立法和法律制度;在中国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立法,目前中央政府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和法律制度,但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云南省却率先制定了地方条例,并为未来中央政府的立法起到了促进和借鉴的作用。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中法两国也不相同。中国在没有进行立法之前,先制定了传统知识的分类、调查与编目技术规定,并依据少数民族的划分对传统只是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和整理,以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为未来立法作基础准备;法国则在没有对境内居民社区和海外省土著民族所掌握的传统知识进行正式调查和统计的情况下,直接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因此,未来中法两国可以相互借鉴对方在立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两国在包括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中国可以借鉴法国《生物多样性法》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对应的国内法。
(2)法国可以借鉴中国《与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设经验,针对法国本土、海外省等地区的土著民族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尽快开展调查和研究。
总之,中法两国应该加强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中的沟通和理解,探索建立遗传资源提供国与使用国之间合作关系的典范,进一步在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及其法律制度建设的领域展开合作,并积极构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议题的新型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