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价值
2021-12-06贺丹君卞桂平
■贺丹君 卞桂平
从信任、托付及公共利益等维度出发,公权力伦理普遍性的实效最终有赖于社会公众,公众的参与程度与效果构成公共信任建设的制衡力。信息技术推动了公众认知从“一”到“多”、由“点”到“面”的转换,从广度与深度扩展了公众认知空间,促进了公众主体意识觉醒,强化了公众的社会认知力。表达基于主体间的公共建构,不敢表达、不愿表达或者不能表达的情况仍然普遍,政府要搭建表达平台、拓展表达通道、创新表达形式以及规范表达程序,使公众能表达、敢表达、愿表达,形成社会表达力。信息技术对公众公共认知、公共参与的时空破解,使网络群策力成为可能。作为公共存在的信息技术具有与社会公众、公共权力趋同的伦理本真,公共理性的建构,构成信息技术维护社会公权力行使正当的约束力。
公共信任的社会是“伦理—道德”一体的社会,也是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相统一的社会。构建社会的公共信任伦理不仅是关切民生福祉的问题,也是事关社会文明建设、中华民族复兴的新时代课题。公共信任建设不只涉及某一问题领域,而是涵盖政治领域的“权力—权利”、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文化领域的价值建构以及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风尚等伦理因素在内的价值结合体。在社会历史领域,一切问题都可以看作是人的问题。社会公共信任建设问题的核心就在于涵养公民的道德主体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明与发展,对促进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培育、涵养现代社会的公民气质,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对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一、信息技术强化公众的社会认知力
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关切到三要素:政府公职人员——公共权力——社会公众,三者统一于社会的伦理普遍性。其中,公共权力是媒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无所谓善与恶的价值区分,是公共价值的客观表达。而公职人员与社会公众分别是信任的被托付者与赋予者,二者的有效沟通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关键所在,核心在于公众要具备认知力。
社会认知力,在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视域下,认识与认知存在着程度与意义的差别,认识偏向于了解,而认知则侧重于理解。“认识—了解”只处在感性层面,而“认知—理解”则处在理性层面。作为深层次的理解方式,认知力是认知主体与对象达到伦理同一的价值前提。认知不到位甚至认知缺失会导致双方彼此信息沟通不畅而无法产生应有的共情,如果认知失误就会形成彼此误判,导致事情发展走向反面。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对双方形成深层认知,才能预测到可能会发生的趋向,也才能最大限度获得最佳结果。对认知效果的把控,与认知主体的内在涵养有关,同时也与认知主体所实施的认知方式有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认知经历了从感性到理性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也就是发展的过程,遵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以及由表及里”的方法。在认知关切的因素中,认知所依赖的手段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具备认知的能动性、认知的合理方法,却不一定能达到认知的最终目的。因为,其关系到认知主体依据与采用何种认知手段与方法。可见,认知效果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关系密切,认知工具尤其依赖科技发展。可以说,一定时代的科技发展水平影响着那个时代的人们对外在世界的认知水平,也制约着一定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
公众作为公共权力使用的制衡力,其认知水平对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至关重要。公众与公职人员以公权为媒介。其中,公众是公权力的赋予者,诉求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社会公权力的行使具有自然监督义务,这不仅是价值、尊严的需求,也是生存的要求,公众在公共利益层面与公权力的执行者形成自然对立的一极,成为公权力行驶的应然制衡力。在以往历史中,公众因受政治或物质水平制约,认知力的展开受到局限,无法在公共的政治参与中获得充分认知,也就无法达到应然的参与程度。这就必然导致公权力的监管落后,滋生系列僭越公权力事件,社会公共信任建设滞后。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众认知力的匮乏问题。从横向看,信息技术突破了以往信息流通不畅、覆盖面小的缺点,实现了公众信息认知从“一”到“多”的转换。尤其是无线技术、移动终端的大范围普及,人们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在最短时间内获知自己所要认知的信息,接受不同信息的冲击与洗礼。从纵向看,信息技术的介入使人的认知力从“是什么”向“为什么”推进,扩展了公众对事件的认知深度。尤其是通过铺天盖地的信息流,公众对公共权力、公民权利及公民义务的认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公众通过信息流的认知与把握,对“我是谁”“我在哪里”以及“我应当做什么”的伦理问题获得了深度认知,至少在主观认知层面逐步确立了主体意识,强化了自我权利意识与义务感。
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信息技术力尤其体现在社会公共事件中的公民道德教育。政府对社会公共性事件的态度、处理方式与后果直接制约与影响着社会公众的认知方向与道德评价,由此也决定着社会伦理风尚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走向,对公民道德意识与道德主体性的生成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技术、公共事件、社会公众在公共性层面彼此相通,同一于社会普遍性,在应然维度上三者具有同一的价值旨趣与伦理旨归。也正因为信息技术的伦理普遍特质,意味着信息技术在助力社会公民道德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信息传媒作为信息技术的承载者,应本着职业良心如实向公众传递公共事件的伦理本真,而不能带有价值偏见与主观意见;应对事件的传播秉持客观态度,给公众传递价值评判的真实标本,而不是带有个人偏见的偶性样本。“在需要基于偏好的一切场合里,我承认他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有道理的,偏好就连对受到其诱惑的人也不是必然能够公设其客体的实存的,更不用说包含对每一个人都有效的要求了,因而是种种期望的一个主观的根源。”[1](P134)同时,信息传媒也应当以信息技术为中介,为公共事件的探讨打造通畅的平台,为公众发表不同意见提供技术支持,在多种力量的互辩中最大限度还原公共事件的真相,为公众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打造舆论场。信息传媒中介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形态优势,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公众“讲述”社会公共事件中的权力、权利与义务观念,推动公民教育深入人心。
在信息技术助力公众制衡的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信息传播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信息技术的本真是客观的公共存在,客观实在性是其内在价值标识。信息技术源于公共空间,存在于公共空间也服务于公共空间,不具有主观性意识。信息技术所依赖的传媒中介要处理好商业空间中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守恒的关系,恪守信息技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的伦理本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伦理功能,绝不能因为商业牟利而无限夸大所传播的内容,吸引眼球,对公众形成价值认知误导。此外,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也要恪守政治原则,维护信息传播“讲政治”原则,就是要把党、国家、民族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2]。要恪守信息传播的正能量,积极借助信息平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社会优良风尚,推动社会良序建设。绝不能利用信息平台做危害党、国家、民族利益的行为。
综上,基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认知是主体深层次的认识,能够与认知的对象达成共情,构建彼此关照的伦理同一性。同时,信息技术实现了公众认知从“一”到“多”、由“点”到“面”的转换,尤其是借助公共事件的伦理情境,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均扩展了公众认知的空间,推动了公众对权力、权利及义务的认知水平,促进了公众主体意识觉醒。诚然,信息技术在提升公众道德觉悟的同时,也要注意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彼此关切,实现二者的有效统一。
二、信息技术增强公众的社会表达力
社会公众的政治情绪需要一定的社会表达。从哲学视域看,表达既是一种客观权益的诉求,也是主体间的价值交流,更是积极构建伦理同一性的必要手段。无法表达或者表达不够规范,都可能引发表达与被表达主体之间的伦理隔阂,进而影响到同一性建构。由此,强化表达力的效果与效能,对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表达是基于主观的呈现方式,表达力就是表达所形成的效能与效力。表达的形式与方式种类繁多,有明的、暗的,直接的、间接的,语言的、肢体的等等,不一而足。不同表达方式具有不同的表达力,表达方式的殊异又会滋生不同的理解后果,由此也就制约与影响表达的效果与沟通的效率。当然,表达与表达力是历史的范畴。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很多不同的表达方式,譬如,人们在没有熟悉或者认知数字的时候,只能用在绳子打结的方式进行意义的表达。再譬如,人们为了记住某些重要的东西或者事件,用石头在墙壁上做记号,这也是文字诞生的最初雏形。信息技术表达是今天所呈现的最新表达方式之一,当然,这种“新”是相对过去而言的,对于未来而言,今天的“新”或许就是未来的“旧”。从一定意义看,表达方式的多样化、表达力的大小与信息技术发展成正比关系。信息技术的出现与不断进步,意味着人们之间彼此交往进入大数据时代,大大缩短了人们表达的时间与空间,提升了人们沟通效率。
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价值预构中,公众、权力、权利、义务、公职人员以及制度规范等都是社会公共善的表征,也都是社会善中的价值应然。公职人员克己奉公,具备高尚的职业精神;权力源于公众,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与最终归宿;公众的权利意识与义务感高度自觉,把监督权力行使看作既是自己的职责也是应然的义务,“即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地(依据惬意的情感),而且是出自义务而发生的”[1](P110)。因而,在这种价值预设的善的伦理情境中,公众的表达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的必备环节,也是最为灵动的环节,缺少公众的合理与高效率的表达,所谓的公职人员、伦理规范等都无法呈现社会的公共价值,最终必定导致社会伦理的失衡,个体善与社会善的同一也就无从谈起。日常生活中,也存在有人不表达或无法表达的问题。有人由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无知或对他者惹不起、笑脸相迎的态度与看法,在需要表达的时候选择沉默,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处世价值观,浪费表达机会的同时也在社会生活中失去了自我价值,蜕化为政治表达生活中的“无业游民”。而更多的人则是因为价值认知力缺失或认知手段的匮乏而不懂得如何合理表达。公众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不愿表达、不能表达、表达不畅等情况的存在,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公权与公众价值合一的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反而加剧了二者的对立,不利于社会公共价值合理性的彰显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
相对于传统表达方式的不能表达、不愿表达以及无法表达等表达伦理缺陷,信息技术的诞生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甚至破解了传统表达的诸多困境。一是克服了表达主体身份的障碍,信息技术使表达更加具有隐蔽性。在传统表达中,公众为了表达往往需要抛头露面,采取诸如投诉、信访甚至于极端的“拦领导公车”等方式,在这种伦理情境中,表达者往往因顾及往后的生存而不能真实表达,导致表达效果的缺失。而信息技术的出现,人们可以通过虚拟化解决表达的身份困境问题,在“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前提下尽情表达自己的诉求,使相关部门了解其真实想法。二是信息技术的发生与发展能克服主体表达时空的局限,具有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在传统表达中,公众的表达往往需要遵循层级制要求,一级一级表达。在政治伦理的社会环境中,越级表达往往会事倍功半,甚至会获得不好的甚至相反的结果。而信息技术的出现,可以使表达更加直接、快捷,能破解时空困境而不受政治伦理中的层级制约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众表达的效果与效率。三是信息技术可以实现主体表达跨越平台障碍,实现多元主体在同一平台对话或同一内容多平台对话。以往的表达模式中,公众的表达基本上是受制于下级与上级之间的诉求,平台的局限影响了表达效果,也由此制约了公众表达的欲望。信息技术的使用,使人们的表达不再受单一对象局限而具有表达多元的特征。由信息技术推动的多平台与跨平台表达,提升了公众表达的成功率,使表达的信息能最大限度被对方获悉,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
以信息技术为基石提升社会公众的表达力,一是要打造平台、提供表达通道。政府要立足社会信息技术发展,推动公众表达平台建设,实现信息技术平台多样化、日常化,确保公众具有表达诉求的信息渠道。在平台建设层面,尤其要关注公众日常需求的、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信息技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建设与公众共情,激发公众参与表达的内在欲望,涵养公民气质。二是确保平台表达方式的快捷与方便。由于地域与文化等多因素的差异,不同群体的表达力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这就要求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受众的表达力问题,在表达方式与表达技巧方面要更加务实、接地气,能被大多数人所熟悉与使用,确保人们通过信息渠道表达自己的看法与观点,形成公众的表达力。三是要规范表达程序。一方面是作为表达主体的公众而言,不能随意表达,更不能恶意表达,在信息技术设计层面也要通过恰当方式严格禁止不良表达行为;另一方面,信息传媒不能为了一己之私独享自我所特有的信息掌控特权,而忽视乃至有意忽略公众的表达诉求,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守卫者。唯有在多层面的互动表达中,公共信任才得以生成。
综上,表达是基于主体间的公共建构,是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呈现。在社会生活中,公民恰当表达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公共文明得以实现的前提。从哲学看,公职人员、公权力、公众表达之间是一致的,它们统一于社会的公共性,具有理论合理性。同时,由于各种历史条件制约,在日常生活中,各种表达并不流畅,不敢表达、不愿表达以及不能表达的情形非常普遍,阻碍公共利益普遍化的同时也导致社会发展障碍的产生,由此形成提升公众表达力的实践合理性。政府要搭建表达平台、开通合适通道、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信息表达技术,更要规范信息表达程序与过程,确保公众能表达、敢表达、愿表达,形成相应的社会表达力。
三、信息技术提升公众的社会群策力
群策力是依据群体活动而产生的组织力,反映的是公众对事件反馈的态度、效果与效能。从公众问题反馈的方式考察,有个体的、群体的,但群体的反馈方式一般要强于个体的反馈方式,显示出更为明显的表达效果与效能。实际上,在效果之维,除了群体与非群体的区别,采取何种手段或方式反馈,也会制约公众反馈的结果与效率。也正是基于这种维度,强调公众依托信息技术的社会群策力,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群策力是立足群体所展示的效果与效能,组织方式与效应是群策力的典型特征。伦理地看,群策力与个体力不同,群策力侧重于通过“群”的方式组织、开展活动,由此也决定群策力的伦理性特征。多元素集聚大致呈现两种排列方式——原子的集合与伦理的集合。原子的集合只是元素的集聚,缺乏内在的价值关联性,呈现的只是元素的捆绑。与此不同,伦理的集合则在于元素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关联以及共同的价值取向。“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3](P173)可见,伦理的观点是实体性观点,是精神的观点,是知行合一。群策力依赖的正是伦理的观点,而非原子的观点。人们之间具有的共同价值取向,使不同的个体集聚在一起,用一个声音说话,发表相同的看法与意见,这也是群策力之所以能发挥效应的原因。日常生活中,群策力随处可见,譬如“兄弟齐心、其利断金”。兄弟分属两个不同的原子,是不同的个体,但在人生诸多问题上,个体的力量极其有限,无法解决更多、更大、超过个体能力的事件,这就要求“齐心”。这里的“齐心”就是伦理精神的体现,也只有二者搁置纷争,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具有共同价值意向的伦理共同体,最后才能达到“其利断金”的目的与效果。当然,生活中的伦理实体性建构不只是两人、三人,也可能是由更多人组成的共同体,甚至是一个集团、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学校等,无论形式如何多样、多变,内在的共同价值取向始终是群策力的价值内核所在,这也是衡量群体是否存在、群策力能否发挥的重要标志。
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群策力的存在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如前文所言,公权力是群众赋予,以群众的公共利益为价值准绳。虽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预设了以制度为代表的客观性监督机制,但伦理规范的行使效果则又受制于行使者的道德品质。这样,公权力能否发挥其公共的职能,达到维护广大群众公共利益的价值目的,就依赖于群众的监督与觉悟,既要享受权利,更要履行义务。在现实情境中,作为个体而言,很难达到推动公权力行使的自觉,必须依赖具有共同价值旨趣的群体才能得以实施。伦理地看,就公共利益而言,一个人的利益就是所有人的利益,所有人的利益也就是一个人的利益。正是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体与群成为不可分割的伦理性实体,这是人能群的社会属性考察。从自然属性看,个体作为与低等动物不同的高级存在,具有能群的、为人的独特觉悟,具有能群的自然属性。荀子就认为:“人,力不如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篇》)可见,作为高等动物的人与低等动物不同,不仅在于形态的差异,更在于意识主观性、觉悟的差异。面对问题,低等动物只能以本能应对,而人则可以形成独立的主观性看法,伦理地结群,形成实体性的团体。另外,就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情境来看,由于公权力缺乏道德支撑或有效监督,导致公权力异化,违背公共利益的价值初衷。在这种现实的伦理情境中,个体的力量往往微乎其微,必须有赖于群体的力量去克服、去诉求、去争取,唯有如此,才能生成政治生活中的利益平衡,形成良性的“权力—权利”互动。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部分人奉行怕官、畏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价值观,在权利维护方面不愿意表达,更不愿意结群,难以生成有效的群策力,这也是在政治生活中群策力必须实施的原因所在。因而,群策力的存在,具有它的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
然而,合理性的存续也要依赖于合理性的方式,即以什么方式推进群策力非常关键。作为一种特殊存在的形式,信息技术视野中的群策力表现为多重维度,其效果与效能则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背景下的特殊方式或行为进行观察,譬如“人肉”现象的存在就是信息技术视野中的最典型方式,也充分体现信息技术下群策力的多维特征。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有现象,“人肉”是一种趣味的表达乃至于是调侃,它是人们通过信息技术方式的一种群体行为,通过这种群策力,可以在短时期内通过所掌握信息的综合,把握所观察或者所要搜索的对象的基本情况。“人肉”技术也因为速度快、效率高让很多被“人肉”的对象心惊胆战、不寒而栗。毋庸置疑,“人肉”技术是信息时代的搜索方式,自然也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是一种群策力的真实体现。“人肉”技术首先是立足在以信息技术为沟通方式的群的基础之上的,“人肉”不是个体的单一行为,而是有无数个个体行为的聚合。与传统集群的方式不同的是,“人肉”的集群方式是以现时代信息技术为媒介,从广度而言,可以吸引无数个单一体参与,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时间、空间的局限乃至固定伦理关系的依赖。信息技术能够使不同的个体在同一时段内进行集聚,并通过信息技术终端对某一个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对话并最终生成价值共识。因而,与以往实体群的效果相比较,虚拟群的存在不仅缩短了时间、扩大了空间,同时也从纵深方向极大深化了群策力的效果与效能。立足信息技术的群策力的发挥也依赖于信息技术条件下个体身份的虚拟性。在虚拟的信息技术世界,人们利用虚拟身份可以避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无法直接面对的问题,譬如情面问题、敌意恐惧等,公众可以借用虚拟名号进行在规定内的表达或者虚拟行为。尽管虚拟身份因为社会发展需要,也为了克服虚拟身份的缺陷而正在日渐实体化,但这也只是特殊情况下特殊需要的考虑,在政策的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交往中,只要在一定的伦理底线之内,人们大可忽略这种身份暴露的忧虑,尽情进行正常的信息技术表达。也正是信息技术的助力,不同的个体才可以集聚在一起,形成最大限度的群体,进而生成最广泛意义上的价值共识。这对于社会公共信息的披露、公众公共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也正因为信息群策力的生成,能有效遏制权力行使中的不良倾向,不仅形成了公众监督的新格局,在社会主体多元互动中促进主体性意识觉醒,进而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衡。
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下的群策力,核心与关键在于使公共信息得到最大限度传播,使更多的人能知道并参与到公共信息的认知与讨论上来,进而形成最大范围内的公共理性,使社会公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通过信息技术拓展公众群策力,助力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关键要做到两点:一要“合目的性”。“合目的性”就是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信息技术视野中的群与传统的群具有鲜明区别,具有跨时空的典型特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最大限度扩展信息、参与讨论,形成公共理性。因而,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机构或组织,要积极拓展信息技术视野下人们参与群策讨论的活动,以革新的理念与努力,不断创新信息技术的表达方式与方法,以期通过信息技术的发展,解决公众参政议政的各种屏障,缩小公众之间表达力与表达意愿的差距,达到人们乐于表达、敢于表达、能表达的效果。二是要“合规律性”。信息技术的拓展与使用,提升了公众表达的便利与效率。然而,作为助力公众表达的方式与手段,信息技术的表达并非是无所畏惧、为所欲为,而是要遵循信息参与的“合规律性”,也就是要规范、合理地表达。美国匹兹堡大学金伯利·S.扬在“互联网依存”的研究中曾说:“网络交往的匿名性主要是指个人属性隐没的非评价状态,匿名意识使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下降、行为的冒险性增加,易发生‘去个性化’,网络攻击、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犯罪等都与匿名性有关。”[4](P46-47)因而,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策宣讲甚至技术手段规范与引领社会公众通过信息技术表达,既要使人们乐于表达,同时也要敬畏表达,养成合理、平和的表达习惯,推动合理化群策力的生成。舆论传媒要本着职业精神与职业良心,合理利用信息技术平台为公众表达、参政议政提供方便,尤其不能为一时之私利,向公众发布不良的、适得其反的虚假信息,误导社会公众的伦理认知。也唯有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中,信息技术才能真正发挥其本身的社会功能,公众的群策力也才得以最大限度生成与拓展,社会公共信任的建设也才可能卓有成效。
综上,与传统方式不同,信息技术的拓展,不仅革新了人们参政议政的方式,它还在最大限度内拓展了公众认知、公共参与的时间与空间,使公众的群策力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制衡力成为可能,推动了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效果。当然,依赖信息技术的群策力并非万能,而是要具有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二重维度,让公众通过信息技术中介能表达、愿表达、敢表达的同时,也遵循一定的伦理规则。只有通过合理性、规范性的信息技术使用,公众的信息技术群策力才能得到真正拓展,也才能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推动公共信任的生成。
四、信息技术夯实公职人员的约束力
公权力内蕴公共利益,是公众的价值信任、利益托付与价值期待。公权力的合理行使与公权私用构成问题的对立统一。其中,就涉及公权力行使者与公权力赋予者之间的伦理张力,这也就意味着公权力只有在对立中才能达到统一。因而,公职人员与公众之间只有在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循环中,才能达到公权力与公共利益的统一。而监督与被监督的效果与效能,不仅取决于公众的觉悟、认知水平以及物质水准,以何种方式去监督尤其重要。这里不仅牵涉到公众的表达力问题,同时也因为监督手段、方式的不同,导致监督、约束效果的不一。
约束力是对立面的双方相互钳制、彼此制衡的过程与效果。从效果与效能看,约束力不是一方绝对压倒另一方,而是彼此包含、渗透与转换的关系,始终维持着动态的平衡性。然而,无论约束的双方如何改变,最终的伦理指向是趋向对立面双方的和谐,这也是一个持续发展、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当然,约束力的存在是任意事物存在的前提,不存在只有自我而没有约束对象的对象。反过来说,缺少约束的一方,另一方也自然不存在。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约束力的存在是事物永葆生机的自然基础,也是事物运行、存在的必然性规律。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历程中,公共信任普遍指向掌控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公众之间彼此赋予、相互期待的伦理关系。从伦理本质看,公权力的价值本质是伦理普遍性,以维护公众的公共利益为价值准绳,是公众的主体托付、职权赋予。这样,在维护公共利益层面,就存在着公职人员与公众既对立又统一的两极,公众价值诉求的是自身的公共利益,公职人员则是代表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公众与公职人员之间就构成约束与被约束的双方。在约束力层面,既存在着公职人员自我约束,这就要求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公职人员要跳出自我,从非我的视角反观自身、超越自身、约束自身,这种约束效能的存在要以公职人员极高的道德修养为前提,是高尚人格的价值诉求与崇高目标所在。除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也需要在实践生活中对公众的伦理约束。公共利益之中的赋予、期待与被赋予、被期待的价值关系,使公众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约束关系存在现实的基础,因而也具有价值必然性。缺乏公众的有力约束,不仅使“公职人员—社会公众”对立面之间的伦理平衡关系被打破,同时也会导致公共权力走向任性。因而,强化公众的伦理约束力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社会在对立统一的否定之否定中走向和谐发展的必需,更是社会公共信任得以生成的必要条件。
信息技术视野下的约束力问题,核心与本质是约束的方式与方法,进而又关切到约束的效果与效能。约束力从诞生之日起就已经作为公权力的对立面而存在,因而只要存在公权力,公职人员也就一定存在被公众所约束的问题,二者相辅相成。可见,对公权力而言,约束力并不存在有无的问题,而只是大小的问题。正是立足于这种宽泛的伦理视野,探讨约束力的方式与方法就有重要意义。当然,从实践维度看,信息技术方式下的约束力也具有其存在的可能性。从存在形态看,信息技术的存在方式是客观的,构成特有的虚拟存在方式,然而,虚拟立足于客观,并不存在绝对的虚拟,信息虚拟只是客观现实性的呈现。“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5](P501)进而言之,信息技术方式的普及,离不开客观的物质基础。在新的历史时代背景下,物质生活的丰裕,为信息技术的普及提供了前提与基础。通过移动终端,人们可以接受来自不同方面的信息,扩展了人们的认知面,为公众行使监督提供了无限可能。当然,与传统传播方式不同,信息技术能够实现不同历史时空的穿越,公众可以依赖信息技术查阅任何时段的历史记录,也可以依赖信息技术进行未来社会的发展前瞻。另外,信息技术的无孔不入也体现在打破了受众的年龄、文化认知、地区差异等界限,促使信息接收面达到最理想状态。比较特别的是,信息技术作为商业运作,体现的是商业的伦理特征,在利益的催化下,信息运营商会绞尽脑汁做到以受众为服务对象,以最方便的资讯传递方式让公众尽可能获得舒适的信息技术体验,客观上推动了公共信息的普及,促进了社会公共理性在最大限度内的生成。正是立足技术的公共信息传播,受众面也不断扩大,不只是社会公众,政府官员以及民间组织等都成为信息的受众,都与公权力发生密切关联。各受众之间也会形成舆论场,对公权力的执行情况形成有效监督,约束公权力行使中的任性。
信息技术增强对公权力的伦理约束具有实践必然性。作为公众的信任、托付与赋予,公权力的价值本真在于公共利益,维护、实现公众的公共利益是公共权力的伦理本质。在应然维度上,公职人员要恪守职业精神,尤其是要涵养、践行公共精神,达到道德品质与伦理行为的一致,这也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最核心的要义。从实然考察,人之所以是人,必须跨越人本身所遗留的自然嗜好,要以义制利,涵养社会属性、克制自然属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6](P97)公职人员与公权力、公共利益内在的一致,前提在于要涵养公共的道德品质。道德品质的式微、监督机制的匮乏,会使公职人员违背职业精神、挑战职业底线,违反政治纪律、破坏政治规矩,成为公共精神的堕落者。有的公职人员因自身素质的匮乏,职业认同感不到位,对公共利益巧取豪夺,不断挤占公众的生存空间,在台上一套、台下又一套,成为黑白颠倒的两面人,甚至在特殊时期,也会通过极为隐蔽的方式贪污受贿,以一己任性损害职业形象、侵占社会公共资源。立足成效审视,传统的纪律教育、道德说教往往力不从心。相对而言,依赖信息技术的约束方式不仅具有“穿越”时空的客观优势,同时,依赖手机终端,信息技术就成为无孔不入的“天眼”,化身为对公权力监督与约束的利器。公众可以依赖信息技术对公共信息的“点滴”披露,形成跨越时空的信息伦理场,最大限度对公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施压。当然,信息技术对公权力约束的超强场域与社会物质生活得到提升密切相关,也与人们的基本素质与文化素养有关。依赖信息技术,可以生成对社会公职人员的威慑力,使他们面对利益诱惑形成自我克制的自觉,形成不敢、不能、不愿的心理应激反应,最终养成与公权力要求相一致的道德习惯。因而,立足信息技术约束的公权力建设是公共信任生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发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约束力,关键要立足信息技术时代所面对的约束对象以及伦理文化情境。就约束对象而言,广泛指从事公共服务的公职人员,其中包括政治领域的公务员、经济领域的商业从业者、文化教育领域的教师及其他。然而,无论从属于哪个行业,都具有其存在的伦理文化情境,不同的伦理文化情境决定了信息技术约束的效果与效率。在层级制的伦理文化情境中,虽然存在着公众的约束力,但是真正的约束却存在于层级制的伦理特性中。在层级制的管理模式中,决定公共资源从业者或服务者好与坏,常常不在于其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而在于对其进行考核的上级。在这种伦理情境中,约束力的效果就在于上级的评价与态度。因而,信息技术约束力的发力点就要通过信息技术媒介使公共资源运营者的信息尽可能客观地反馈、渗透到上级部门。当然,在层级制中,上级只是相对的概念。因为上级上面还有上级,这就会形成层层压制的约束力。因而,信息技术助力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在公众合理表达的基础上,要形成公共信息覆盖上的伦理张力,达到公共信息被大多数人知道并能积极参与的态势。这里的关键要素不仅在于全社会要具有信息技术辐射的物质前提、公众公共参与的主体自觉,尤其要发挥信息传媒在公共信息传达、信息维护方面的积极效应。信息传媒要恪守公共职责,对公众披露的信息既不为“吸引眼球”而夸大舆论,也不以公徇私对若干公共信息予以隐瞒,而是要确保公共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公众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公共信息对社会公正维护的有效性,催生社会正能量。
综上,信息技术存在的客观伦理本性是公共性,具有与社会公众、公共权力趋同的伦理本真,同时其在功能上又具有跨越时空的特殊性,构成信息技术维护社会公权力行使正当的约束力。在实然维度,公权私用的现象依然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构成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障碍。从实践看,要进一步夯实信息技术使用的物质基础,提升公众依赖信息技术的表达力与群策力,尤其在层级制的文化情境中,普遍存在对上级依赖的政绩观,这就需要通过信息技术的支持,把公共信息辐射面提升到最大,把对公权力的监督效能提升到最优。
五、结语:走向公共信任的信息本真
信息技术的伦理本真是伦理普遍性。信息技术不是个人的作品,而是社会成员的集体智慧结晶。因而,信息技术就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这也意味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发展程度上,无论是超前还是落后,都无法改变信息技术依赖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作为一种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既反映出社会发展的水平,同时也会成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之一。当然,作为客观的物质形态,信息技术不具有善恶的伦理性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具有什么性质、能发挥什么程度的功能,完全依赖于发明、使用信息技术的主体。因而,从社会发展的维度看,信息技术是社会的公共作品,具有伦理普遍性。在应然的维度上,信息技术与社会的公共资源、社会公众、公共空间具有内在性质的趋同性,它们一同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公共空间。
在社会的公共信任建设过程中,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公共样态,在公众表达力、群策力、约束力等多维层面具有重要功能,是推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重要抓手。然而,又因为有社会人的参与,信息技术的客观性有了目的性,并在一定意义上脱离了其自身所具有的伦理普遍性特质。有一些公共从业人员为了蝇头小利,利用信息技术对时空的跨越功能,向社会公共空间灌输带有商业目的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往往酿成不好的伦理后果。当然,也有人借助公共信息技术平台,任性地发泄自己的个人情绪,以一己任性玷污社会的公共空间。在公职人员中,也存在少数人因为个人私利,随意篡改公共信息,导致公共信息失真。在这些不良的社会行为中,因为人的私欲的存在,从主观上歪曲、僭越了信息技术的伦理普遍性本质。信息技术的异化不只是自身对普遍性的僭越,同时也扰乱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环境,在扩大社会的恶的同时,又抑制社会公共善的生长,不利于公共信任建设。
在应然维度,信息技术与公共资源的支配与使用是能够和解的,它们都服从或者服务于社会的伦理普遍性,是社会公共存在的具体呈现,或者说,它们都是伦理的。显然,信息技术与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本真分离,是出于主观对客观的干预或僭越。因为无论是信息技术、公共资源或者公共空间的公职人员等等都只是公共存在的体现,具有公共的客观性,而与公共存在的偏离则是出于主观的意向或意欲。当然,分离也只是偶性,在公共伦理精神中,分离的化解需要道德的整合。当代信息技术要回归伦理的本真,服从并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存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从信息技术的研发或者使用的主体或场域建设着手。信息技术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使用于公众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与约束,而实际上,信息技术的使用本身也是被监督与被约束的对立面。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规范的伦理力,促进信息技术的规范使用,坚决制止信息技术成为人的私欲帮凶,使信息技术回归作为伦理普遍性的存在意义,促进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