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探索
2021-12-06邓琦
邓 琦
(1.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2.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走绿色发展道路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国家战略。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宣告: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1]。《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一系列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创制的具有首创性、根本性、远瞻性的重要文件从国家高层立法机构频繁出台,这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国家顶层设计路线的落实,标志着中国以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为支撑和保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是中国新时代法制建设的新成就。
从中国出台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制度来看,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法律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相当程度的保护作用,但就整体来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地方在落实和细化国家上位法过程中出现了“上下脱节”的现象。考察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现有立法“不是在明确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缺乏一体性的规制系统,条块分割、左右掣肘、立法不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2]36,更为明显的是法律体系中缺少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与保障性立法。地方生态文明发展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中的重要环节,制定完善的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法律制度,提高其法治效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促进与保障
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与合作程度的加深,对资源环境的诉求在差异区域、差异群体、差异部门的运行过程中越来越分化,资源环境的价值越来越显著,资源环境的影响越来越突出。然而,现实生活中,突发环境事件对生物生存环境、社会生产力及社会财富产生巨大的破坏,严重危及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人们看到了自然对人类的反作用,认识到生态文明之于国家和民族长久发展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挑战。
环境是一个冗繁复杂的系统,不仅由多种要素组成,而且受多种因素影响,进而发生一定的变化。从系统论理论看,系统不是各结构的简单叠加,也不是各结构的孤立存在,子系统或子结构都具有开放性、动态性和关联性,从单一视角看待和解决某一子结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解矛盾[3]。因此,对于中国现时爆发的资源环境问题,不能简单看待,对症治理首先应探讨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制度保障,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根基,用良法善治引导、促进和规制社会各参与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行为范式,用符合时代价值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机制推动生态文明行为范式的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没有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制保障是无法实现的。中共十八大以来,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一直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党的行动纲领被正式写入党章,会议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目标,明确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这为中国生态法制建设与完善构设了领导保障和方向指引。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战略视角定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是重要方面。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充分肯定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建设与社会治理工作的同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必须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以制度保障良好的生态。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法制成为保障绿色发展的制度之器。2018年修订的《宪法》鲜明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第1款)。中国以最高法的依据推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从总体布局到写入党章,再到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直至宪法保障,中国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理念与步伐坚定有力[4]。
以法律制度为生态环境发展保驾护航是解决资源环境问题的根本点。建立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体系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制,是预防和化解现实与未来环境风险的根本保证。从目前已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来看,通过立法防治污染、保护资源,进而提高生态文明质量、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是中国已经获得的法制成就,但从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角度看,中国尚缺失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性立法[5]。与前述单一领域、单一目标的防治型立法不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是以生态文明为社会发展首位的立法理念为指导,以促进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向度为目标,涵盖生态社会建设、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思想建设等多维度的综合性立法。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是新时代现有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是实现“美丽中国”的法制保障。
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先行示范区的立法借鉴
中国一些地方在制定与实施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方面起到示范作用。①2014年7月1日生效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中国第二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上述地方立法不仅对贵州省、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的作用,还对中国其他地方的生态文明立法具有重要的引导、示范效应。《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参见《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事件》,载《贵州日报》,2020-01-08,https://www.sohu.com/a/284416147_398095;《〈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立法守护大美青海》,人民网,http://qh.people.com.cn/n/2015/0721/c182775-25660319.html;《〈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下月实施》,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c/2018-12-06/doc-ihprknvt3148036.shtml.通过对青海省和东莞市这两个较为突出的省级区域、市级区域的全国先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典型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推进中国其他地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一)《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及其相关立法
1.《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结构和功能特色
青海省是中国高原草地、林地、湿地的重要分布区,拥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生态资源,生态功能在全国具有战略地位。近年来,青海省落实“五位一体”国家战略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以生态立省、法治强省为长期发展的基本思路,率先提出建立省级地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发展目标。
青海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第一举措是出台地方性法规《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在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上位法背景下,开展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是青海省第一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2016年3月1日产生法律效力。《条例》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立法结构合理,逻辑分明。《条例》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青海生态文明的六大方面:规划与建设方面、保护与治理方面、保障机制方面、监督检查方面、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法定设置,从立法基础、指导思想、适用领域、责任主体等到责任界定、生效实施,较全面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的多维领域。
第二,指导思想与立法基础明确。一是立法的大、小目标明确,大目标是“为了维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小目标是“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现青海“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第1条)。 二是立法基础准确,《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本省实际”,调整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条例》第3条),既对立法层级进行准确界定,又明确立法的现实背景,强化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立法要求和青海省地方实际。
第三,将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置于战略高位。《条例》第4条规定:“全省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优先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第57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强化人民群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生态忧患意识,提高生态文明素养,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道德观。”从上述条文看,《条例》明确树立保护第一和建设优先的科学发展观念,强调宣扬先进文明的生态文化,培育良好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突出彰显了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的时代重要性和社会发展的引导性。
第四,立法内容明晰具体,可操作性强。例如,“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条例》第7条第1款)“每年六月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月。”(《条例》第9条第2款)“省人民政府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条例》第12条第1款)“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规划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条例》第34条第2款)《条例》共76条,在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权责主体、保护与治理、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制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设定。
2.《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为“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结合青海实际”(《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1条),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7月21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该《办法》,并于当日起施行。①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http://www.qhepb.gov.cn,2019-12-28.
《办法》明确提出“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办法》第 2条),通过总则、评价、考核、实施、附则共5章23条进一步细化了2015年《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为扎实推进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又规范了一步,前进了一步。
(二)《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及其社会作用力
1.《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立法考察
2018年10月16日,《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法定程序正式向全社会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①《治污攻坚有了护身符!〈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8-11-02/doc-ifxeuwwt0436033.shtml.《条例》是中国市级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立法成果,也是在没有直接上位法可遵循的情况下,市级立法主体的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和示范作用。东莞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经济网、新浪、搜狐、中国水网、信息时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及网络平台都在第一时间发布或转发了此消息,在国内和国际产生了影响。解读全文,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思想、立法内容、立法特色、立法价值、立法功能和实施保障。
其一,立法背景。东莞市在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市人大常委会遵守立法原则和要求,积极推进立法工作朝着具有科学内涵、时代理念,适应国家需要、东莞需求的正确方向发展。为促使上位法在东莞市的具体化和本土化,推进东莞生态文明建设的真正实施,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团结和带领全市立法工作者,充分调动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坚持实事求是、攻坚克难,从2016年《条例》立项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历时近三年的反复调研、科学研究、不断修正,该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条例》是东莞市实体法“破零”后出台的第二部东莞市地方性法规[6]。
其二,立法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依循《环境保护法》等有关上位法,立足于东莞城市实际,突出地方特点,鼓励、促进、保障东莞城市区域内的生态文明进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东莞”(《条例》第1条),促进东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其三,立法内容。《条例》共6章67条,依循立法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起,之后分别以促进措施、保障机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构成第二至第五章的分章结构,附则单列一章置于条文末尾。以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核心,“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条例》第3条),从规划与建设的权责主体,到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责任、生态安全、制度保障等方面都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中法律允许的、禁止的、鼓励和倡导的行为规范。
其四,立法特色。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基,以列举式立法明细规定行政法律责任担负情形,以地方特色设置产业发展方向及引导和退出制度,是《条例》内容所具有的突出特点。同时,科学严谨、反复锤炼是《条例》立法过程的突出特点。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不追求速度,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②《我市召开〈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dg.gov.cn/cndg/pushinfo/201810/7d888840f83145e189617db93d49511f.shtml.
其五,立法价值。先行创设生态条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二是修复东莞生态、助力东莞经济转型的必要手段;三是促使上位法在东莞市的具体化、本土化”。③同上。《条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实施,为东莞治污攻坚建设划定生态发展“红线”,也为绿色发展配置“护身符”。积极发挥城市建设与治理中法制的指引作用、评判作用、估测作用、强制作用、示范作用,《条例》为实现“大美东莞”美好愿景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本保障。
其六,立法功能。《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东莞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立法进行促进,以法治进行保障,《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的出台是东莞全面推进源头控污的治本之举,促使东莞先行生态文明建设再迈出一大步,取得“美丽东莞”的新成就。
2.《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实施考察
其一,重视法律实施前的立法宣传。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东莞市有关部门作了充分准备,通过报纸、普法宣传、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并举办专场《条例》宣讲与培训。①《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下月实施》,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c/2018-12-06/doc-ihprknvt3148036.shtml.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意识,以法治思想和法律知识引导东莞全市的生态文明建设。
其二,重视法律实施中的功能细化。2018年12月6日,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展了《条例》实施前调研座谈会,要求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主体责任及落实措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遇到困难,各部门紧密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取得支持,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其三,重视法律实施中的责任强化。《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为落实《条例》,东莞市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市政府定期对相关部门、镇街(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据此核定对职责主体的职能评价、究责等,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②《 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东莞相关负责人除了罚20万,还会撤职!》,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73293656_161795?g=0,2019-12-08.
其四,重视法律实施后的实效检验。《条例》立项后,依据《条例》精神和总体导向,东莞的生态文明建设一直紧抓不放,并取得一定成效。当前,东莞市正以立法出台为制度保障,推动生态文明更上新台阶;以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③《落实督察“回头看”,推进三大攻坚战》,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c/2018-12-12/doc-ihmutuec8596736.shtml.整改为契机,全面落实环保督察整改;以“钉钉子”精神,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
其五,重视法律效能调查及立法完善。《条例》实施满两年,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研判,委托市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市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中心等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为下一步《条例》的修改完善以及改进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④《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下月实施》,新浪网,https://news.sina.com.cn/c/2018-12-06/doc-ihprknvt3148036.shtml.
三、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的立法策略
中国地域广阔,地方生态资源多样。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多地方逐步走出原生态,对地方资源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和利用,在尽享工商业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也开始饱受资源渐趋枯竭、耕地草原退化、水污染、沙尘暴、雾霾天气、工业垃圾、城乡生活垃圾等工商业文明负外部性的实质影响。突破传统困境、科学地进行资源利用与开发、防范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问题、构建绿色经济增长模式等问题已经引起各地方政府和社会公民的重要关切。以法治立省、以生态强省是保障地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略。
目前,除贵州省、青海省、东莞市、江西省⑤据 《江西日报》报道,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成为中国第4个出台生态文明促进条例的省份,标志着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工作也走在了全国前列。参见《构建生态文明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格局,〈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12/16/content_5461468.htm.以及南阳市⑥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一部地市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参见《深入贯彻落实〈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205217.2020-12-15.另参见《〈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海外网,http://hongse.haiwainet.cn/n/2020/0921/c3544469-31881087.html.外,中国其他地方尚未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回应新时代生态社会需求,助推地方绿色经济高质发展,满足地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构建地方生态安全屏障,中国其他地方也应尽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美好愿景。
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应把握好以下六方面问题:
第一,立法原则上,把握好“三性”原则。首先,确立法规地位的中心性和定位的权威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应由省、市人大制定并颁布,依据《立法法》,其地位应是地方性法规,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和抵触的前提下,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中具有地方最高法律位阶的中心性和权威性,其他地方性规范,如地方政府规章、部门实施细则等,一是因其立法层级较省、市人大低,二是因其规范内容只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关系,只能在特定领域内发挥作用,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则要全方位涉及本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多维领域,这些不同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调整都要受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的指导与规范,因此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应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法制的“母法”。其次,结构内容应具有全面性。生态文明建设涉及众多领域和众多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借鉴青海省和东莞市的先行立法,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也要涉及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措施、保障机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法律责任等多维领域,以附益性权利义务表达方式进行鼓励、激发和倡导。通过对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多维领域法律关系加以调整,发挥地方性高位阶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性效能。
第二,立法理念上,突出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社会发展的首位,以是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建设效果评价标准。当代生态文明理论认为,生态环境对人类的发展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忽视生态环境的极端征服自然的行为必然造成生态危机,并反作用于人类社会。确定生态文明立法理念,“其实质就是对生态意识的一种明示,是将生态伦理精神渗入法律规范之中,让环境伦理的理念成为蕴含在环境法治中的主导价值理念”[7]。青海省和东莞市立法都首先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理念,并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全文,其他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也应“把生态文明置于文明建设的统摄地位,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2]37。
第三,具体内容上,“宜细不宜粗”。地方立法立基于地方实际,考量其立法效能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层级立法往往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全局性、原则性、引领性,如果让国家层级立法在地方得以实现,就要使地方立法具体化,具有良好的可执行性。相反,如果地方立法设定宏观,过于原则化,甚至用语界定不明确,就会使地方立法缺乏可实施性,难以实现其立法目标和法制效能。
第四,立法技术上,精准界定法律用语,细致规定程序性法律规定。语言是逻辑的生命,相关词语概念、范围的界定过于模糊,表述不清晰,就会使立法要求不明确,达不到立法目的,应减少尚处在学理探讨、没有界定标准的非法律用语、非专业用语的使用。此外,程序性规定是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最佳方式,尽管实体规则在立法中的设定至关重要,但程序规则更是不可或缺。在法治较发达国家,都强调程序至上,对缺失程序性规定的立法往往会被判定为立法技术上的漏弊,必须加以修正或补缺,否则就可能导致实体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五,注意对本地方少数民族生态保护习惯加以吸纳、借鉴。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形式之一。通过实践考察可以发现,在传统保持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地方,民族习惯仍旧调整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民族发展[8]。良好的生态保护习惯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应注意借鉴地方民族生态保护习惯,实现本地方少数民族生态保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第六,做好立法前的充分调研,重视立法后的实效考察,积极跟进立法完善。借鉴生态先行示范区的良好经验是创制与实施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的必要准备。《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从立项至批准,历时近三年,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积极履行细致调研,追求科学严谨,反复锤炼,在没有直接上位准据法且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立法具有较高难度等诸多复杂情势下,不求速立,紧求质量,最终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得到专家和公众的认可。重视法律实施前的立法阐释,法律实施中的功能细化、责任强化,以及法律实施后的实效检验与立法完善,这些策略都成为中国其他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的借鉴之举。
结 语
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生态经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是新时代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战略凸显。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中,贵州省、青海省等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了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切实为贵州省、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促进与保障了贵州省、青海省的生态文明建设,也为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良好参考。中国其他地方也应尽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通过法律的权威和促进与保障功能,依法实现经济结构的升级转型,引领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生态转向,逐步实现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