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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晚期以月港为中心的国际海上贸易网络

2021-12-06涂志伟

闽商文化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荷兰人货物荷兰

涂志伟

自十三世纪以来,中国海商已在东亚海域形成稳定的贸易网络。明隆庆元年(1567)之后,漳州月港成为明中后期我国唯一合法的出海贸易港,是中外海商进行国际海上贸易的主港,月港由此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以月港为中心,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国内、国际海上贸易市场网络体系,真正发展成为环绕全球、联系东西方的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在上一年对明中晚期以月港为中心的国内海上贸易网络进行了梳理之后①涂志伟:《明中晚期以月港为中心的国内海上贸易网络》,《闽商文化研究》2020年第1 期,第9-26 页。,本文继续就海上贸易商品输出国外的运转方式以及在国际上的流通情况展开研究。

一、明代中晚期环中国海地区的国际形势

十五世纪之后,世界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航路开辟的带动下,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早期殖民主义者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都相继来到了亚洲及中国的沿海,并先后在与月港之间建立了海上贸易联系。

(一)葡萄牙人

葡萄牙人在明正德五年(1510)占领印度果阿;明正德六年(1511)占领了西太平洋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也是香料贸易中心的马来西亚马六甲。此后,葡萄牙人又先后进入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明嘉靖二十三年(1553),葡萄牙人进入厦门湾一带。之后,他们与月港、海沧商人往来贸易,络绎不绝。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取得中国澳门的居住权,成为首批进入中国的欧洲人,先后在中国澳门(1557)与日本长崎(1571)设立商馆。

葡萄牙人依托印度果阿、马六甲、澳门和长崎据点和商馆,经营着从印度经澳门至日本的三角贸易,从事中、日、葡转口贸易,把在广州购买的生丝和丝织品贩运到日本以赢利。明万历十年(1582),澳门葡萄牙人大力开展澳门-菲律宾马尼拉贸易。

(二)西班牙人

西班牙人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占领了菲律宾中部的宿务。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圣巴勃罗号”从菲律宾返航美洲,开辟了墨西哥与菲律宾之间的大帆船往返航线。明隆庆五年(1571),西班牙人又占领了菲律宾马尼拉,进而占领了吕宋菲律宾群岛。西班牙商人从墨西哥阿卡普尓科港携带大量银元到马尼拉,再到葡萄牙人控制的澳门购买以丝绸为主的中国商品。大帆船每年6月乘西南季风自马尼拉启航北上,顺北太平洋上的“黑潮”东行,抵达墨西哥的阿卡普尓科港。大帆船将中国、印度、波斯与日本等国的丝绸、瓷器、漆器、棉布、象牙、地毯、茶叶等商品,运抵墨西哥。约一半丝货再运往欧洲,其余的在西属美洲销售。翌年回程马尼拉,主要载运西班牙银元、铜、可可(cacao)等。

西班牙人与闽南商人、福州商人开展贸易,并凭借漳泉海商由海澄(月港)-马尼拉的东洋航路贩运的商品,发展太平洋帆船贸易,形成月港-马尼拉-墨西哥阿卡普鲁多可(Acapulto)之间横越太平洋的大三角航线。明万历二年(1574),两艘马尼拉大帆船满载中国丝绸、棉布、瓷器等货物驶向墨西哥阿卡普尔科。中国的生丝和丝织品从漳州月港载运到马尼拉,然后经那里转运到拉美、欧洲等地,由漳州月港联结吕宋的马尼拉到达墨西哥的阿卡普尔科的大帆船航线由此形成。

明天启六年(1626),西班牙人占据台湾北部基隆,明崇祯元年(1628),又占据台湾北部淡水,在淡水和鸡笼筑堡建立对中国大陆与日本贸易的中转站。

(三)荷兰人

明万历二十四年(1596),“海上马车夫”荷兰海洋势力进入东南亚海域,急剧改变了东亚海域的力量对比。荷兰人在印尼爪哇岛西部漳州海商的贸易据点下港即万丹(Banten)市西唐人街内建立商馆。万历三十年(1602),荷兰组成“荷兰东印度公司”。荷兰人在暹罗西南部港口城市北大年(今泰国南部)建立商馆。万历三十三年(1605),荷兰人在印度东南海岸的马苏利帕塔姆建立了在印度的第一个商馆。万历三十七年(1609),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始在日本平户建立商馆,并派驻京都、大坂、江户等地,之后迁往长崎出岛,与葡萄牙人竞争对日贸易。

万历四十七年(1619),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岛西北部沿岸地区巴达维亚,即今印尼雅加达,建立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方的新总部,成为荷兰在亚洲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中心。标志着荷兰在东南亚的贸易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成为了东南亚新的香料贸易中心,荷兰人从巴达维亚-印度-阿拉伯-波斯的西线贸易又有了新发展。在以后的数十年内,荷兰人又先后在印度古吉拉特、马拉巴尔海岸、孟加拉、科罗曼徳海岸建立一批商馆。荷兰人从孟加拉、比哈尔、古吉拉特和科罗曼德海岸输出生丝、纺织品、动植物油、硝石、大米等,从马拉巴尔海岸输出香料。香料和部分纺织品输往欧洲,其他产品输住香料群岛和亚洲国家。

万历三十二年(1604)8月,荷兰人韦麻郎率领舰队侵占澎湖,被明将领沈有容率军“谕退”。明天启二年(1622),荷兰人第二次占据澎湖。明天启四年(1624),荷兰人撤出澎湖,占据了中国的台湾南部大员,并建立商馆,作为经营东南亚与大陆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基地,由于对华和对日贸易的高额利润,开辟了多条与日本、广南、东南亚、波斯、荷兰的贸易线路,台湾商馆很快成为在亚洲最繁忙的商馆。

(四)英国人

明万历三十年(1602),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万丹设立在东亚的第一个商馆。之后陆续在东南亚的马辰、望加锡、阿俞陀耶、北大年,万历四十一年(1613),英国人也在日本平户长崎等地建立商馆。清康熙十一年(1672),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台湾设立商馆。清康熙十七年(1678),在郑经重新占据厦门时,英国也在厦门设立商馆,并成为主要商馆。

(五)日本人

日本人不断地进犯我国沿海,与荷、西争夺台湾。虽然中国禁止与日本贸易,但是中国需要日本的银,而日本也需要中国的出口产品,尤其是丝绸和瓷器。日本人在台湾、澳门、马尼拉、阿俞陀耶、万丹、马六甲等东亚重要贸易港,先后也有数以百计乃至千计的日商和海上浪人的聚居区。

二、月港出发的国际贸易线路

随着欧洲人的东来,中国海外贸易也由以亚洲各国为主要贸易对象转变为以欧美国家为主要贸易对象。以月港为中心的海上贸易,形成了多个相互连接的小贸易圈套大贸易圈的“大航海时代”国际贸易圈,即包括环南海(东南亚)贸易圈、东北亚贸易圈、中国贸易圈的东亚三大贸易圈,而台湾海峡是连接三大贸易圈的枢纽。

明中晚期从月港直接出发的线路有多条,荷郑时期从台湾转口贸易的线路也有多条。据《东西洋考》资料进行统计,在海上丝绸之路上,从月港出发的中国商船,与东南亚、南亚和东北亚等47 个国家和地区有直接贸易往来,如越南广南、泰国、柬埔寨、马来半岛、新加坡、爪哇、苏门答腊、菲律宾群岛、马鲁古群岛、加里曼丹等,并常抵日本、印度;还通过马尼拉为中继站和南洋群岛的其他地方如雅加达等,直接与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等欧洲商人进行广泛交易。

(一)明晚期从月港直接出发的主要线路

一条是从月港至琉球、长崎平户。虽然明政府严禁与日本交易,但实际上,闽南一带民间海商私自前往贸易仍是屡禁不止,如闽南海商李旦、颜思齐、郑芝龙、郑成功等,包括闽南籍女性商人印结瓦定。明崇祯十六年(1643)10月10日,据《热兰遮城日记》记载,“今年8月中,有1 艘两千担重的大戎克船从漳州载着各种有用的丝织品抵达那里(日本长崎),估计可得480000 两银。”①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记》第二册,台南市政府发行,2002年,第202 页。

一条是从月港至台湾的台南大员、台北的基隆、淡水。有许多的闽南海商经营这一路线,如李旦、许心素、Hambuan(亨万)、郑芝龙、郑成功及其家族等等。荷兰人、西班牙人分别占据台湾南北之后,以台湾作为瓷器的转口站,大量购进中国的瓷器,销往日本、东南亚、波斯以及欧洲各国。明天启六年(1626),荷兰希达姆号船的载运清单所载,其中就有从漳州河所购的细瓷器12814 件。明天启七年(1627),荷兰德尔夫特号船的载运清单所载,其中有瓷器9440 件,部分从漳州河购买。荷兰人占据台湾后,以台湾作为瓷器的转口站,大量购进中国的瓷器,销往日本、东南亚、波斯、荷兰及欧洲各国。1602年到1682年的80年间,荷兰人经手中国瓷器1600 万件,平均每年从中国输出20 万件的瓷器。而荷兰人在1628年10月26日的报告中说,“我们在漳州河的时候,有两艘一官(郑芝龙)的大戎克船从鸡笼淡水回来,是运丝去那里的,在那里以1 担198 和200 里尔的价格卖给他圈子里的人(即郑芝龙旗下的中国商人,他们从郑芝龙收购丝,再转买給西班牙人)。”②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Ⅱ(1627—1629)》,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158 页。即使是在明清朝代更替的战乱时期,漳州月港与台湾的之间人员、船队、货物的贸易往来活动也并没有中断。

一条是月港直接至菲律宾的马尼拉。东洋部分的吕宋与中国的贸易获利最丰,成为漳、泉人出外贸易的主要对象。明崇祯四年(1631)2月,荷兰台湾大员长官来到漳州河厦门海面上,写信报告巴达维亚总督说:“本季(据我们得到的消息)将有约100艘戎克船从中国(此指厦门湾、月港)出航去几个地方,即:5 艘前往巴达维亚,2 艘前往北大年,1 艘前往宋卡(Sangora),5 艘前往柬埔寨,2 艘前往暹罗,5 艘前往交趾和70 到80 艘前往马尼拉。”①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Ⅲ(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第237 页。据《热兰遮城日记》记载,明崇祯十年(1637)3月4日,“今年从中国航往各地的情况如下:前往巴达维亚的,8艘戎克船;前往北大年的,1 艘戎克船;前往暹罗的,1 艘戎克船;前往柬埔寨的,2 艘戎克船;前往广南的,8 艘戎克船;前往马尼拉的,20 艘戎克船。合计40 艘戎克船。”②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记》第二册,台南市政府发行,2002年,第296 页。明万历年间,许孚远就明确地说到,漳人以吕宋为市,居留于彼处的漳人不下数千人。这条与西班牙人贸易遭到了荷兰人千方百计的阻拦。但是闽南海商仍是络绎不绝,包括郑芝龙等。据周振鹤所引某西方研究者的一个估计:自1571年漳州与马尼拉之间的帆船贸易开始后的30年里,大约有630艘帆船从月港出航到马尼拉,每艘船载运的人数约300 人。亦即,在这三十年里大约有20 万人次随贸易帆船到达菲律宾。③周振鹤:《略论晚明福建漳泉地区对吕宋的移民》,载李庆新主编:《东亚海域交流与南中国海洋开发 》,科学出版社,2017年。

其他目的地还有澳门、今越南的广南、泰国北大年、暹罗、柬埔寨、巴达维亚、满剌加(马六甲)等。

(二)荷郑时期以台湾为转口地的主要线路

十七世纪的台湾成为荷郑时期丝瓷贸易的主要转运站。台湾是明中晚期月港商人贸易出口的一个重要的地点,大员主要是荷兰人经营,之后由明郑政权经营。从月港、厦门、安海等中国东南沿海采购的商品经台湾转口,或北上日本,或直接前往巴达维亚,或南下经广南国,即越南著名的贸易港口会安,至泰国、柬埔寨、印度包括苏拉特、科罗曼德尔,以及波斯等地区。也有直接航往荷兰的。荷兰人从台湾直开surat(印度苏拉特港)的荷兰船只,在其所载货物中,将其时印度所极感兴趣的中国黄金在印度出售,而其余的货物加上印度的布开往波斯(伊朗)。如糖、茶。荷兰东印度公司把台湾的糖运到波斯,把波斯的生丝运到日本,把日本的铜和樟脑运到印度、波斯,把中国及日本的黄金运到印度,通过亚州间的区间贸易而经常地掌握着贸易上的利益。④岩生成一:《荷郑时代台湾与波斯间之糖茶贸易》,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湾研究丛刊第25 种《台湾经济史二集》,1954年,第53-57 页。也把中国商人从月港载运到大员的生丝和丝织品贩运到日本,以换取白银。

清顺治十八年(1661)4月,郑成功收复台湾,荷兰船在台湾与波斯之间的贸易在当年结束。继荷兰人之后,郑氏政权同样以大员为据点,将中国的货物运销日本与东南亚国家。从南明永历二十七年至三十七年(清康熙十二年至二十二年,1673—1684)的10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台湾代替了荷兰人,并利用荷兰人的旧址经营商馆。他们的商业范围与荷兰人一样,也是东起南洋并迅速地扩张到印度、波斯。自台湾岛至波斯的直达船,年年要装去很多的沙糖,有时并装着茶叶。日本及中国产的铜与磁器、前印度产的印度蓝茜草、中国及阿拉伯产的茶咖啡、中国大陆、台湾产的沙糖以及前印度产的沙糖在波斯都有良好市场。①岩生成一:《荷郑时代台湾与波斯间之糖茶贸易》,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湾研究丛刊第25 种《台湾经济史二集》,1954年,第53-57 页。

三、大宗货物的主要贸易经营方式

(一)漳州河口地区的交易和结算方式

明中晚期,漳州河口输出大宗货物的贸易经营方式及结算方式有多种多样。

一是以货换货的交易方式。即闽南海商用丝、瓷、糖等货物与荷兰人运来的胡椒、苏木、象牙等货物结算交易。崇祯四年(1631)8月17日,“印结瓦定(Injeywattingh)的戎克船出航前往日本,所载货物如下:10 担肉豆寇、260 担灰色白糖、600 枚鹿皮、130 蓝明矾。……但主要的是原因我们让该印结瓦定用胡椒去中国交易上述白糖和明矾,”②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记》第一册,台南市政府发行,2002年,第53 页。“青肉豆蔻,有2099斤,以1 担50 里尔的价格出售了,其中大部分是用金线交易的。”③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Ⅲ(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第302 页。

二是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即货币结算,有直接用荷兰里尔包括荷盾结算的,也有直接用中国银元结算的。据《热兰遮城日记》记载,明崇祯五年(1632)11月记载:“今天从郑妈的戎克船买到约二十担生丝和四百担沙糖,”④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记》第一册,台南市政府发行,2002年,第77 页。

三是采用部分货币结算、部份以物易物的方式。如荷兰人说“一官(郑芝龙)要每年供应如下的货物:1400 担生丝,每担140 两银计价,5000 担糖,每担3 里尔计价;1000 担糖姜,4000 疋白色绉绸,每疋银14 钱计价;1000 疋红色绉绸,每疋银19 钱计价。为支付这些货物,我方要交给一官2000 担胡椒,每担11 里尔计价,并用银或里尔支付其余的货款;但是,我方若去漳州河里收取生丝,则生丝每担将减10 两。”⑤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Ⅱ(1627—1629)》,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331-332 页。

四是采用预付款方式,由闽南海商在闽南地区采购各种货物,进行货款交易。这可能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早在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荷兰人的对华贸易就采用这种方式,天启、崇祯年间更是如此。其实在荷兰人到台湾之前,这种交易方式已经在日本人与闽南海商之间实行了许多年。每年在北风季节,日本商人来到台湾向闽南海商收取上一年预付货款订购的货物,同时再交付下一年的预付款订购第二年度的货物。因为李旦原先在日本与台湾之间经营,荷兰人进入台湾后,明天启三年(1623),李旦最早与荷兰人采用这种预付款方式进行交易。许心素原先是李旦的代理人,从明天启四年(1624)十二月开始与荷兰公司交易,也沿用这种预付款方式。之后的闽南海商大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大体上都能如约履行。这种预付款初期多用现款预付,以后则多用货物折价预付,最常用来预付的货物是胡椒。

荷兰人以台湾岛为基地,有时也通过澎湖,以闽南商人为中介,采用预付资金、按样加工、期货贸易等方式开展贸易。荷兰人在闽南地区采购的预付款方式主要对象是如李旦、许心素、郑芝龙这种大海商。此外也向一些闽南中小商人和明廷的许多官员、明军水师预付采购。而这些闽南大海商手下也有多个代理商或伙伴,再向众多的小海商采购。

崇祯三年(1630)2月24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在写给巴达维亚总督顾恩的信写道:“那些商人被我们前任的那些人养成一种习惯,必须先拿到钱,不然就不肯运货来,因此有很多货物很难买到,除非像我们的前任那样预付货款。特别是要收购精美的瓷器、广东的糖姜、土茯苓、锌、黄金、良好的布匹和其他货物(那些在此地买不到的货物)时,必须如此交易。”“Hayre gilems(毛绉绸),三个月前我们在大员就向一个商人订购了,但是直到现在还没看到他运货来。猜想,是因为没有按照他所要求那样预先交钱给他。将来大概有必要如此预付货款(若想收购这些货物和所有要运销帝汶的货物)。”①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Ⅲ(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第39-41 页。据《热兰遮城日记》记载,明崇祯五年(1632)9月,“今天商人Bendiock 从安海来见长官普特曼斯阁下,请求说,如果要跟他和Gampea 交易,每次都要交给他们每人三、四千里尔去收购生丝,不然,他们就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运来大量的生丝。他们也不肯以每担低于一百三十四到一百三十五两银交易;这事经议会考量之后,同意贷给他们每人三千里尔,并同意以(每担)一百三十四到一百三十五两银支付那些生丝,因为公司的资金必须尽快交易完,购得大量生丝。”②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记》第一册,台南市政府发行,2002年,第72 页。明崇祯十年(1637)1月31日,台湾的荷兰大员商馆“我们将贷800 两(银)给此地的自由女商人印结瓦定,用以交鹿皮给我们。”③崇祯四年(1631)10月10日,普特曼斯在大员商馆写给巴达维亚总督雅各·司贝科斯的信,江树生译注:《热兰遮城日记》第一册,台南市政府发行,2002年,第286 页。

因为采用这种预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由荷兰人先预付一部分款后再结算,荷兰人在帐目上称为贷款,或因货物交货的时间,或因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的价格变化,包括闽南人使用的传统的称杆、称砣与荷兰人在大员、日本、广南、巴达维亚使用的铜称(大称)都不一致,导致货物重量不一。还有的出现荷兰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现款,也有的小海商借用许心素名义进行交易的。所以,在荷兰人的帐目中,经常发现荷兰人因款项和货物不对应而和闽南海商发生纠纷。明崇祯六年(1633)1月1日,在荷兰台湾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移交一份记载荷印公司负债人及金额的名册。其中列了22个名单,除一个目加溜湾的酋长外,21个人中,中国船长有3个,华商有9 个,不记身份的有3 个。此外,还有澎湖守备、澎湖华人译员、军门的使者、中国海盗。金额都相当大。从中可看出当时到台湾贸易的闽南海商很多,营业规模大。①江树生著:《档案叙事——早期台湾史研究论文集》,台湾史博物馆,2016年,第155 页。这里的中国船长是福建水师战船船长,所谓“中国海盗”,实际是武装的走私海商。

预付的款项称为贷款,都相当大笔。如李旦(Andrea Dittis)(1560—1625),是较早跟荷兰公司做生意,缔约交易。据宋克的信函记载:“我们跟中国甲必丹订了契约,他要以每担140 两(银)的价格交150 担白生丝给我们,”②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Ⅰ(1622—162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137 页。明天启五年(1625)4月12日,李旦率领2艘日本戎克船来到台湾大员,他带来6、7 万两(银),“绝大部分用来收购生丝、其他中国货物和鹿皮,并且都已运走了。”③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Ⅰ(1622—162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229-230 页。

又如垄断了中国与荷兰人的贸易的许心素。明天启五年(1625)10月,荷兰人交给许心素一大笔西班牙银元(40000 里亚尔Real),委托其代为采购中国的丝绸。其中,“(许心素)购买1 千里尔(价值)的檀香木、胡椒和象牙,要为在帝汶订购的那些货物交货时扣除这1 千里尔。……我们同意让他用5 千里尔购买同样这些商品,这笔贷款将于明年1月以后以每担135两(银)的价格用于生丝偿还。……(他说)不过现在这些货物他要运去北方(必须及时运到),从那里也可以买到更好的丝。檀香木以每担26 里尔卖给他,胡椒17 里尔,象牙70 里尔。”④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Ⅰ(1622—162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232 页。明天启六年(1626)12月26日,德·韦特从大员商馆的信函说,“我们在合计帐目时又发现,我们的人为购买300 担丝而预付给一名叫许心素的中国人约60000 里耳。”⑤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68 页。据《荷兰人在福尔摩沙》记载,明天启六年(1626)2月13日,二艘荷兰船离开台湾大员到达漳州附近的烈屿停泊,“许心素派一条帆船运来200 担生丝交给我们的人,他们又预付他可购70 担的资金,价格为每担137 两。他不久即交货65 担。我们还与另一商人订货,并预付银两给他,又获得10 担。我们的那时共购得275 担,”⑥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59-60 页。“在前面的报告中己经述及,我们在等待den Haen 从大员运来生丝200 担,但因风暴而迟迟未到,致使许心素的帆船被迫在漳州湾滞留3 个月,此时我们己将资金预付给他。公司在大员的人为此甚感不安,决定派Erasmus 和den Haen 两船前往漳州打探许诺的200 担生丝出于何故仍未运至大员。”①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59-60 页。

荷兰人向明廷的许多官员、明军水师将官的贷款,如澎湖的守备叶大经、翻译员Thienpan,3 个福建水师战船的船长、彭湖游管游击事守备晋江人王梦熊等,放出去许久之后,这些人并没有运货物到大员给荷兰人,所以这种贷款其实是荷兰人的贿赂手段。甚至,颜思齐也曾经为厦门海口检查军官担保,荷兰人最终也没有收到货物。明天启五年(1925)10月29日,第二任台湾长官德·韦特从大员商馆向巴达维亚总督卡本提耳的报告中说:“关于我们的贷款,首先,有2550 荷盾贷给澎湖的守备叶大经(Japteyking),即现任澎湖的主管,和127:10.-荷盾贷给那里(澎湖)的翻译员Thienpan。这两笔贷款是在他们恳切请求让他们于八个月后以良好的生丝偿还的条件下贷给他们的,贷款期限从今年6月10日起算。也有7963;13-荷盾贷给中国商人六官(Lacquan),他这几天随时会来(就如心素所说得,他自己也来信这么说)”“还有3493:3:荷盾贷给O(n)pou、3493:3:10 荷盾贷给Loupou、818:7:14 荷盾贷给Limpou,这3个人都是中国战船的船长。”②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Ⅰ(1622—162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238-239 页。这类情况,在明福建官员向明廷的报告中经常可以看到举报。如明天启七年(1627)8月12日,福建巡抚朱一冯上奏明廷的奏文中称彭湖游管游击事守备王梦熊“红夷退据东番彭地,烽火相望。本官(指王梦熊)贩牛羊钉铁段疋等货,拨郑奇、王振等船托名哨探潜往发卖。”“用哨官王士俊捕盗,刘钦等阴载火药、军器及果酒前往大湾接济红夷,代买湖丝段及刀枪坏铁等货,陆续装汛船交还,或夷船自来彭湖载回,循环不绝,致富不赀。”③《明清台湾档案汇编》第一辑第一册,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75-276 页。

(二)亚洲区间贸易及大宗商品的流向

1.欧洲人在亚洲的区间贸易

崇祯八年(1635)2月20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报告说:“为增进我们在此地的势力和促进此地的贸易,我们应该不仅让中国人在巴达维亚、广南、占巴、柬埔寨、暹罗、六昆以及北大年和彭亨经营贸易(若这些地方跟我们和平往来,而我们自己不经营那边的贸易),也应该允许我们自己的荷兰公民,从此地装运粗货和对公司无用的货物去上述那些地方交易,就像现在的中国人从中国运去那里交易那样。”④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639 页。

这种国际上的区间贸易方式最早是莆萄牙人在与中国沿海港口进行贸易时产生的,是建立在武装贸易和垄断贸易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葡萄牙人开辟了西经马六甲、果阿到欧洲,往东到日本长崎的以澳门为中心的远东贸易航线。明中叶,葡萄牙船只从欧洲出发,先到印度果阿、马六甲,将欧洲的产品及白银在此换购热带产品,如胡椒、苏木、象牙等香料,输到澳门,出售给闽粤海商,在澳门收购以丝绸、生丝、纺织品、瓷器、黄金等中国商品继续东航,抵达日本、把中国的商品高价出出售。然后用日本盛产的白银再返回澳门,用日本白银大批购买欧洲市场畅销的中国丝绸生丝、纺织品、瓷器等等货物,并到印度交易,西航到马六甲购买香料,运回欧洲的香料等货物能用东亚区间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支付。继葡萄牙之后到达印度洋的荷兰、英国相继借鉴、延续和发展了葡萄牙人采用的武装贸易和垄断贸易模式以及区间贸易方式。

161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总督顾恩提出了参与亚洲贸易的著名计划。他说:“我们想要的是更多的船只……只要拥有这些船只,我们不要来自国内的白银,就能获得用于科罗曼德尔海岸贸易的黄金,还有用于胡椒贸易的里亚尔银币和与中国贸易的白银。这样的话,因货物极其充足。不仅对国内的供应绝不会停止,而且还可以派出一些船只从事亚洲区内贸易。”①Niels Steensgaard,The Asian Trade Revo-lution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The East India Companies and the Decline of the Caravan Trade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p.406-407.荷兰人分别以台湾大员商馆和巴达维亚城为中心,联结起月港贸易中心。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台湾大员商馆负责亚洲内部的区间贸易,而东印度公司总部巴达维亚负责东印度半岛、亚洲内部的区间贸易,还负责欧亚之间的贸易。这种区间贸易实质是多种商品在不同地区的“以物以物”的流转过程,即用某一个地区的贸易来补偿另一个地区,而不必动用荷兰的白银。具体贸易的办法是:以古吉拉特的纺织品交换苏门答腊沿岸的胡椒和黄金;以万丹的胡椒换取科罗曼德尔海岸的里亚尔银币和纺织品;以檀香木、胡椒和里亚尔银币交易中国的货物和黄金;以日本的白银换取中国货物;以科罗曼德尔海岸的纺织品交换香料、其他商品和中国黄金;以苏拉特纺织品交换香料、其他商品和里亚尔银币;以来自阿拉伯的西班牙银币交易香料、其他小货物。②Femme S.Gaasstra,The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Zutphen:Walburg Pers,2003),p.121.这其中月港输出的主要大宗货物是丝绸、瓷器、黄金、糖、茶。

2.月港输出的主要大宗商品的流向

以瓷器、丝绸、糖姜等大宗货物而言,荷兰人从月港等地收购了大量的瓷器,台湾成为荷兰瓷器贸易的主要中转地。瓷器首先由闽南海商运到台湾,一部分运到马来半岛以外的各个荷兰商馆,另一部分运到巴达维亚。运到巴达维亚的瓷器再次分流,一部分运到荷兰,通过阿姆斯特丹、米德尔堡等城市转运到欧洲各地销售,另一部分运到东南亚诸岛内的各个港口。较为粗的普通瓷器,主要在运去巴达维亚,以及在整个摩鹿加群岛销售,也有不少的中国瓷器大量地销往日本以及波斯。但是,最精美的丝、精美的瓷器包括订制的瓷器、丝绸织品、糖和丝袜则运销往荷兰,在欧洲销售。

崇祯三年(1630)2月24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报告说:“我们也用这艘船送去37700个粗瓷器(geoof porceleeyn),(进价)1000 个101/2 里尔。这些都是各种平常的盘碗之类的瓷器,有人计算,以前也有这类瓷器大量运去巴达维亚,于戎克船抵达之初以1000 个30 里尔出售,之后则卖到50 到60 里尔。……我们还打算用下一班戎克船(如果买不到其他货物)再送大批这种瓷器过去,因为这种瓷器不只在巴达维亚,在整个摩鹿加群岛也可以卖得很有利润。这批先运到巴达维亚的,若能卖到1000个40里尔的价格,那么我想,应该扩大经营这种瓷器。”“又有商人带350 个红色彩绘的大盘子和400 个凹进去的大盘子来这里,……这些盘子也是销往摩鹿加群岛的良好商品。”①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Ⅲ(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49 页。

明崇祯九年(1636)10月7日,普特曼斯在给巴达维亚总督东尼·范迪的信函里说:“关于所需求的瓷器数量,包括要送去波斯、苏拉特和科罗曼德沿海,以及东印度地区其他地方的瓷器,我们接到命令以后,就已通知商人亨万和其他商人,请他们尽可能先在漳州、海澄及其附近蒐购,利用机会运来此地;”②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844 页。崇祯九年(1636)10月7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报告说:“您阁下单单为祖国就需求200 万磅的糖,而且还要收购所有买的到的瓷器,这样,单单位运输这2 项货物(还不包括生丝、糖姜和干姜、土茯苓和其他祖国需求的货物,以及巴达维亚预售需求的货物),就需要至少7/8 艘平底船和大船。”③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816 页。“装有876 双要运回祖国的丝袜,包装得很好。……同样,也有一大批要寄给巴达维亚的,这些,我们以略较便宜的价格收购的。”④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634 页。

从闽南采购的丝绸有一部分运往巴达维亚、日本。其中,四川出产的黄丝十分畅销,主要销往日本、马来群岛南端的帝汶。明天启七年(1627),荷兰人从台湾转运到巴达维亚和荷兰的中国生丝和丝织品的价值约达56 万荷盾,而从台湾转运到日本的中国生丝和丝织品的价值却高达62 万荷盾。⑤Iwao Seiichi.“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Acta Asiatica 1(1976):13.台湾成为了当时荷兰在东亚海域经营中国贸易货物最赢利的基地之一。有人曾做过统计,荷兰经台湾把中国货物转运到日本贸易的利润每年大约为50 万荷盾,远远超过荷兰在亚洲其他地区贸易的利润。⑥Albert Hyma,A History of the Dutch in the Far East (Michigan:George Wahr Publishing Co.,1953),p.159.崇祯六年(1633)秋,荷兰东印度公司十七人委员会要求台湾商馆运送的丝织品价值为5 万荷盾;崇祯七年(1634),又要求同样数量的中国丝织品。崇祯七年(1634)11月3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报告说:从闽南“运来约100 担生丝、20 到30担修剪好但是对祖国完全无用的绒线和捻丝,一大批精美的瓷器、丝袜、少量的糖,约200 担小麦,和相当多对日本有用但遗憾对祖国无用的布匹。这些货物,我们先快速地收购已经包装得很好的祖国需求的货物,主要有:最精美的丝、精美的瓷器、糖和丝袜,并装如上述那艘平底船。”①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IV(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594 页。

荷兰人把胡椒输入波斯,并垄断了从波斯运出的丝。但是明崇祯元年(1628)2月28日,大员长官纳茨给巴达维亚总督顾恩的报告说:“波斯的丝在日本没有吸引力,他们不喜欢。……哆啰绒也必须两年都不要运去日本,……而鹿皮在日本利润超过丝和其他货物,”②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Ⅱ(1627—1629)》,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86-87 页。明崇祯九年(1636),荷兰东印度公司巴达维亚总部所要的中国丝织品增加到8 到10 万荷盾。③Kristof Glamann,Dutch -Asiatic Trade 1620-1740 (Copenhagen:Danish Science Press,1958),p.135。荷兰人发现把中国生丝贩运到日本可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崇祯八年(1635)2月20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报告说:从闽南收购的这种黄色生丝“在日本销售的利润,会比在祖国的利润大。”④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634 页。同年9月19日的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报告说:“为希望获取更多的利润,我们也把这2 种黄丝运4972 斤去日本。”⑤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726 页。明崇祯九年(1636)10月7日,台湾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函里说:“要我们送去日本的那7614 斤生丝,以50 到60%的利润在日本交易货物,用这种方式在日本交易到的货物,再与大员交易生丝,并运150 担取代100 担的生丝去巴达维亚,”⑥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831 页。因此,从闽南进口到日本的生丝数量开始逐年急遽增长。明崇祯十年(1637)虽然被限制15000 斤。明崇祯十三年(1640)却一下子提高到83000 斤,明崇祯十四年(1641)又提高到100000 斤。此后,荷兰船每年进口到日本的中国生丝是6 到7 万斤。⑦Iwao Seiichi.“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Acta Asiatica 1(1976):13.

但是,普特曼斯认为在短时间内进行台湾至日本,再从日本交易到的白银转回大员交易生丝,并且还要运送一批丝到巴达维亚的做法“那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这并非这种区域交易的方式不好,而是在多地交易的操作时间来不及。所以,普特曼斯采用另一种方式,明崇祯九年(1636)10月7日,台湾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函里说:“因为中国的丝在祖国赚取得利润比波斯的丝更好,所以东印度议会决议,要年年运500 担中国的丝去那里,并运100 担去供应内地(den inlantse handel,指东印度地区内的交易及东南亚地区间交易)交易的需要。”①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831 页。

同时,荷兰人也把从闽南采购的四川出产的黄丝销往马来群岛南端的帝汶。崇祯八年(1635)3月9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报告说:“因为帝汶需求的货物中还需要50斤黄丝。在此,也为帝汶的需求,运去853 斤各种颜色的珊瑚,我们认为,这种珊瑚不会有多少利润,除非中国人的戎克船没有运去巴达维亚。”“昨天(3月8日)第4 艘戎克船从中国来到此地,运来100 多担的丝和一批布匹。……希望,大量的货物会从中国源源不断继续运来,使我们可以充分供应日本的需求。”②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685、687 页。

荷兰人从闽南安海、月港一带输出的黄金大量销往科罗曼德尔海岸,也销往日本。荷兰人从台湾直开surat(印度苏拉特港)的荷兰船只,在其所载货物中,将其时印度所极感兴趣的中国黄金在印度出售,而其余的货物加上印度的棉纺品、布等开往波斯(伊朗)。如糖、茶。荷兰东印度公司把闽南、台湾的糖运到波斯,把波斯的生丝运到日本,把日本的铜和樟脑运到印度、波斯也运到中国,把中国及日本的黄金运到印度科罗曼德尔海岸。明崇祯二年(1629)4月24日,巴达维亚总督顾恩给大员长官普特曼斯下达指令说:“据我们计算,从日本将运回(大员)的货物(价值)约十吨黄金(计算单位,约值一百万荷盾)因此,那些货物运到大员以后,须用大量资金去为巴达维亚收购黄金,不过,大部分的资金须用来收购良好的生丝及其他在日本有用的货物。……您就须尽量去收购荷兰与巴达维亚需求的货物,并用剩余的日本银来收购中国的黄金,并尽快全数送来此地(巴达维亚)。中国的黄金在印度,会比生丝在荷兰,获取更多的利润。”③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Ⅱ(1627—1629)》,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0年,第331 页。崇祯八年(1635)9月19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报告说:“现在用这2 艘船运去在此收购的超过80000 两银的黄金,这些黄金,我们相信还来得及在短期内送去科罗曼德海岸。把黄金送去日本,既使都可以交易到铜,我们还认为完全不应该这么做,因为要用来收购黄金的现款,我们可以拿来交易很多比铜更有利润的货物,而且,要交易铜也不一定要用黄金,用其他货物同样可以交易。”①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724 页。

荷兰人通过闽南收购的瓷器、丝绸等货物运到日本,取得大量的日本银,再到闽南等地收购货物。崇祯八年(1635)2月20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的信报告说:1634年12月7日、12月14日、1935年2月11日3 艘船从日本长崎抵达台湾大员,运来的货物“大部分是丁银(日本未精炼银)、铜、一批胡椒、木料和其他杂货。”“这些货物,除了一些铜以外,其余的全都卖出去了,即胡椒以一担18 里尔,小铜块1 担91/2 两银的价格卖了。……因此,各种货物都可以在此地年年大量销售。将来若能从巴达维亚和暹罗运约2000 担铅来给我们,无可怀疑地,明年可望销售4000 到5000 担铜。”②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621、628 页。崇祯九年(1636)10月7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报告说:在广南“那些铜钱(指从日本运来大员的100000 荷盾的广南铜钱)已经交易到28097 斤东京和广南的生丝,以及一些布匹和其他杂货,但是(因稻米歉收)没有买到糖,这交易获得相当的利润。”③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813 页。

从闽南漳州一带收购的糖、糖姜、生姜,包括后来台湾出产的糖主要销往波斯、荷兰等地。崇祯八年(1635)9月19日,大员长官普特曼斯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报告说:“据中国人的估计,3 个月内还会从中国运来约2000 担到3000 担的糖,因此,到现在运去巴达维亚的糖都可以安心地运回祖国,因为无可怀疑,以后还会从中国运来可以充分供应波斯的糖。”④江树生主译注、翁佳音协译注:《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台湾长官致巴达维亚总督书信集Ⅴ(1629—1636)》,南投:台湾文献馆、台湾历史博物馆,2015年12月,第754 页。崇祯八年(1635),荷兰人把闽南收购的货物通过巴达维亚运往波斯的除了各种糖,白砂糖和冰糖之外,还有糖姜、生姜、中国的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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