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探析
2021-12-06李颖
李 颖
公安情报工作由来已久,在历史中不断发展完善并初步形成了一套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如何将现有的公安情报工作机制融入司法改革这一大框架,使其焕发更强大的生命力,是现阶段公安学者应当考虑的问题。现以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的构建为出发点,从其内在结构和机理展开分析,并逐渐向纵深讨论。
一、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概况
(一)有关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的几个范畴
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情报是相关组织和人员对信息进行一系列组织、加工而获得的,对使用者具有参考价值和决策意义的信息增值产品。由情报学者定义的情报概念更加贴近侦查活动。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对有关经济犯罪的各种线索和情况进行获取、使用和保存的各种活动,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法的总称。
(二)现行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状况
自2003年公安部提出“情报主导警务”理念以来,各地经侦部门陆续建立起相应的情报机构或者情报信息队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情报处理流程,使情报信息在经侦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此外,经侦部门还配备并培养了专业情报人员,选拔业务素质高、事业心强、有一定情报工作基础的优秀干警加入情报工作队伍,通过学思并重、练操结合的形式,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宜经侦工作的情报工作方法。然而应当注意的是,经侦情报工作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机构的职能定位、人员分配、信息更新等问题亟须改进与完善。
(三)经济犯罪侦查情报的特点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公安机关的情报处理机制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情报来源的可靠性
在司法体制改革下,情报信息的来源相较以前更加可靠,情报部门运用法定载体,在法定时限内,以合法的方式搜集和传递信息、获取情报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从而使信息更具可靠性。
2.情报信息的合法性
基于第一点,公安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的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会被更好地贯彻与运用。一些情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概率将大大增加,避免了执法资源的过度浪费。
3.情报处理的数据性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未来也将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情报信息的搜集、贮存和运用,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会更多地依靠计算机介质。
4.情报应用的高效性
基于以上几个特点,情报具有更强的反映性与针对性,能体现出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深层次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安机关打击、防范、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二、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流程
(一)公安情报搜集
公安情报搜集,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能,对所需的各种与开展公安业务相关的信息依法进行的发现和获取活动。这里所指的获取信息原则上只能称之为“信息”而非“情报”。但是有些信息比如侦查人员直接获取的有关犯罪案件、人物、场所等客观真实情况的信息,则具有较大的价值。就经济犯罪侦查而言,既有原始情报,又有间接情报,既有经侦人员自己发现的情报,又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情报,情报来源途径较多,搜集的范围更大。
(二)公安情报整理
公安情报整理,即把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到的数量繁多、毫无顺序的相关公安情报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信息数据的处理,并进行规范化的控制和表述[2],也就是将大部分原始情报转化为间接情报的过程。在经侦工作中,侦查人员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真假不一的信息,要主动发掘和预防不正常的情况,将犯罪苗头扼杀在萌芽时期,建立有效的情报搜集渠道,并具备一定的情报意识。
(三)公安情报贮存
公安情报贮存根据贮存载体的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在经侦实务中,侦查人员主动获取的情报信息主要存储于纸介质和实物中,部门间移送的情报信息除了传统的纸质材料以外,电子计算机贮存已有上升趋势,这体现了公安机关也在紧跟时代步伐,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展开工作。
(四)公安情报评估
公安情报评估是连接情报搜集与具体运用的桥梁,也是正确运用情报信息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情报评估工作,才能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公安人员对情报具备敏感度、洞察力和分析判断力,更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关的原则规范,将评估标准具体化,在评估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避免落入经验主义或者教条主义的窠臼中。
(五)公安情报分析
公安情报分析是指运用情报分析的特有方法,对公安情报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及其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公安情报分析立足于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是我们研究公安情报、将公安情报运用于各种决策的主体环节。
(六)公安情报传递
实践或者是理论研究对情报传递的及时有效性和保密性都十分重视,在经侦工作中,经济情报传递尤为重要。在公安工作中,公安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需要传递情报,基层民警和侦查机关需要将繁杂的信息有序汇总,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再指导基层进行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搜集。
(七)公安情报应用
大数据时代,公安情报工作不仅面临着更加海量的数据信息和分析工作,还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建立一个更加精准快速的工作系统,使这些数据信息可以在不同领域发挥不同作用。经侦人员要及时掌握各类信息,积极消除犯罪产生的条件,利用情报信息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
三、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情报处理提出的要求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强大活力[3]。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相结合的原则。
(一)目前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息来源有限,信息质量不高。目前,不少经侦部门还未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社会层面各外部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与内部的基层科所队,与外部的工商、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违法情况及时通告等基础工作还未落实,导致情报系统运行不顺畅。
第二,民警的情报意识、信息意识不强。有些民警只注重表面信息而忽视实质内涵,只强调收集而轻视分析甚至不分析,导致情报系统对侦查破案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第三,情报处理机制不健全,处理流程不畅通。部分经侦部门存在信息报送时迟报漏报、分析时不透彻等问题,影响了情报体系整体效能的发挥[4]。
(二)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情报处理提出的要求
首先是对侦查人员的要求。司法改革中关于公安部门最显著的改革当属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和落实。主办侦查员制度明确案件的主办侦查员和协办侦查员,明确侦查员各自的权责要求,明确办案流程,并根据侦查员实际工作成果实施奖惩。
其次是对涉案财物的要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下,证据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证据采集、保管、贮存等环节都要求侦查人员更加遵守法治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工作,司法程序更加规范、透明。
最后是对公安执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司法体制“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未能得到有效贯彻,公安机关应该主动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规则融入行政执法之中,让公安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四、司法改革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公安情报数据体系
构建公安情报数据体系,就是要构建更加全面的信息平台,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储存与分析研判,实现对犯罪行为由“被动防御”向“主动出击”的转变。构建覆盖范围广泛、数据精准的信息体系是司法改革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处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当然,盲目扩大信息搜集范围不仅使得有用的情报信息被淹没,还会导致情报分析压力加大,反而适得其反。因此,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强调的是有效范围内的广泛性,而非只是单纯的广泛性。
(二)培养专业的情报人员
首先,要提高情报人员的信息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积极的指导思想就不可能有有效的侦查行为。要通过组织培训、知识竞赛等方式让情报人员明白经侦情报信息的重要意义,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情报人员在工作中能充分挖掘数据信息,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情报的作用。
其次,要提高情报人员的信息搜集能力。情报人员应根据需求,在海量的情报资源当中,识别出可靠信息与有用信息,能够有针对性地向特定对象获取特定信息并适时调整,以便做到长期动态服务。
最后,要提高情报人员的信息处理能力。情报信息最终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情报人员是否专业,是否有能力分析研判出有价值的结论,为侦查决策提供指导。情报部门要经常组织情报人员学习讨论、交流心得,不但要夯实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与时俱进地增强业务技能,要时刻关注社会各方问题。
(三)建立规范的情报制度
首先,要规范情报信息的基本制度。如情报的搜集、整理、贮存、评估、分析、传递、应用和反馈制度,还有信息的基本格式、搜集范围、报送方式、报送期限等问题,要建立统一的规范标准,并依据情况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以加强各环节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其次,要规范情报信息的应用体系。可以根据情报信息的不同属性或者不同作用,结合本地区的社情民情,建立有效的情报应用体系,让情报在社区治安管理、公安行政执法、预防犯罪发生等基础业务方面发挥作用,以实现犯罪的提前预报、精确打击。
再次,要规范情报系统的基本框架。如将本部门的情报网与全国经侦信息网相连接,加强警务部门与社会团体、企业间的情报传递,并适用统一的信息形式,构建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平台,提高情报信息的使用效率,为串并案和深挖余罪的线索搜集提供坚实基础。
最后,要建立情报会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定期交流协商所获情报,开展情报研讨会,提高信息的流动性,加强对社会动态的及时全面把控,深入了解社会变化规律,不断提高情报效能。
(四)推进情报安全保密制度建设
数据逐渐演变为大数据,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数据的容量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信息安全问题显得愈发重要。情报信息有别于普通信息的秘密性和特定性使得公安情报处理机制的建设不得不把情报安全机制作为重中之重。然而我国情报立法方面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对情报工作的推进是不利的,情报安全保密制度仍有待完善。
(五)加强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公安机关要始终牢记自己的使命和宗旨,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切不可为了完成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任务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情报人员要牢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体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制度建设中可规定公民的救济方式和赔偿方式,以提高公民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