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12-06河北经贸大学郑立民
河北经贸大学 郑立民
1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的学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呈现上升的趋势。通过知网搜索可知,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论文逐年增多,尤其是与2018 年相比,2019 年的学术关注度环比增长率为267%。这也为我们研究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想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就要确定个人破产的概念和主体范围。“个人破产,是指个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对个人进行破产宣告以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状态”[1]。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在个人破产制度的规范下,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以无法偿清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其一定的清偿义务。
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一般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只包括从事商业经济活动的人,即商人,在我国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中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否可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仍然存在争议。有的人不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成为个人破产的主体。“个人破产应该排除农村村民的破产适用,因农村村民的收入来源复杂,难以确定其是否达到破产的标准”[2]。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不仅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人,还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个人破产中的主体。在当今的消费观念中,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尤其在年轻人中常见。银行的信用卡、支付宝的花呗、京东的白条以及各种各样的借贷平台,都为人们提供了超前消费的便利条件,如果不能及时偿还就会造成个人债务危机,甚至可能会产生很多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把消费者纳入个人破产主体中,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应该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人和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
我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尤其是在1986 年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出台以后,个人破产制度逐渐受到学者们的重视。个人破产制度曾经出现在《企业破产法》的草案中,但是最终并未出现在2007 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个人破产问题无法可依,也推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不管是2019 年最高院发布的五年改革纲要,主张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是发改委发布文件计划在个别地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都说明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当今时代的重要性。
2019 年8 月,温州平阳法院审理了国内首个个人破产案。蔡某因为破产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申请破产保护,最终以3.2 万元化解了214 万元的债务。“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 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3]。可见,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简单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偿还义务,而是在保证基本人权的前提下,以合理的方式尽力偿还债务。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又能更好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债权,对以后的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指导作用。
2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2.1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需要
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软实力的重要标准。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总体排名上升趋势明显,但是作为评估标准之一的“破产办理”成为制约我国进一步提升排名的因素之一。个人破产制度不但有利于激发个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对提升我国办理破产案件的能力有很大的帮助。这无疑会使我国营商环境更好地得到善,进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2.2 解决法院“执行不能”问题的现实需要
“执行难”指的是在民事案件中生效的裁判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在执行难的民商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4]。在民商事案件中,这种案件占比接近20%。这一类案件涉及的债务除了法人债务以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5]。“执行不能”不止在我国存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处理经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取得的成效很明显。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会有效解决法院的“执行不能”问题。
3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参与市场经济已成为一种常态。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解决个人参与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就很有必要。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性。
3.1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完善
“现代市场经济也被称为信用经济,信用关系也就必然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与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关键”[6]。社会信用体系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是互相促进的关系。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虽然还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善,但是探索的脚步从未停止。从2000 年开始,我国政府便通过陆续制定和发布政府性规章的方式为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最早是上海设立试点,之后扩大到深圳,最后通过政府与银行联手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我国的征信系统提供了最初的框架。2006 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
3.2 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等思想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思想,个人破产制度听起来似乎和我国这种传统的思想相违背,因此不太容易被人们接受。随着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的大力宣传和推广,法治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加上学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和相关知识的普及,让人们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温州蔡某的个人破产案件,让更多人了解到了个人破产制度。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就有了越来越广泛的群众基础。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对债务人清偿义务的完全免责,这是不正确的。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义务免除程度要看具体的情况,而且还会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限制,总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的平衡。
3.3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7]。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了破产自然人的后顾之忧,保障了破产自然人基本的生活水平,为以后的生活奠定了基础。可见,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是制约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因素了。
4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4.1 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而不是债务人用来恶意逃避债务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破产既有隐匿自己财产拒不还债的老赖,但是也有很多是诚信经营者,是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给他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破产的。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全球经济遭到重创,大量企业工厂停工甚至倒闭,很多正常经营的企业倒闭导致个人陷入债务危机,有的甚至后半生都将背负巨大的债务,为此有人甚至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会以合法形式免去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还债压力,引导债务人最大可能地偿还债务,激发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积极性。债务人甚至有机会重新创业,东山再起。
4.2 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免除一部分债务人的债务,看似是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债务人是诚信的、没有主观恶意的债务人,非因本人的原因无法偿还全部的债务,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很有可能几十年都无法偿还这些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无法实现。在个人破产制度的介入下,这些债务人会主动地、积极地、最大限度地偿还债务,这也相当于让债权人的债权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实现。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具备了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是保护了债务人,使其能够尽快摆脱其债务危机,重新回归社会,而债权人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司法领域也在进行积极的探索。9 月1 日,深圳公布了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个人破产条例》,这个条例将于明年在深圳正式实施。这在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建立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立法,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