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域下的数字劳动异化分析

2021-12-06周启杰许皓淳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异化劳动者劳动

周启杰,许皓淳

(东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网络平台等一系列新的数字概念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伴随着这些新概念的产生,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化。数字劳动这一概念也随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数字劳动是否属于物质性劳动,能否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来解释和解决数字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异化和剥削现象等问题成为了中外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从数字劳动概念的界定出发,论证了数字劳动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契合性,并对数字劳动异化的四种形式做出了分析,以此深化对数字劳动异化的认识,对当代数字劳动批判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数字劳动的概念及其具体形式

1.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

随着当今世界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全球信息数字化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人类的绝大多数实践活动和生产活动都与互联网等数字产业息息相关。在这些实践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数字商品被网络供应商摆上货架,而生产数字商品的劳动过程即数字劳动是否能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观点中的劳动价值论来解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西方学者就这一问题已有的论战来看,这一问题的焦点主要在于数字劳动究竟是物质劳动还是非物质劳动。以奈格里和哈特为代表的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数字劳动是典型的非物质劳动。首先,数字劳动满足非物质劳动的两种形式:在数字劳动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生产出了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为代表的“智力劳动产品”和“语言劳动产品”;同时还生产出了一系列以满足感、自豪感、兴奋感为代表的“情感劳动产品”。其次,数字劳动是生命政治的劳动,在劳动的过程中不仅创造出了劳动产品还创造出了社会关系,这一点已经超出了物质劳动的范畴。最后,信息社会是当今世界社会的主流发展趋势,数字劳动将在信息社会中占有统治性的地位,这就导致了数字劳动会决定其他劳动形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发展的走向。

以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数字劳动依然属于物质劳动。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一书中,他先对马克思关于工作和劳动的经典概念进行了再解释,他从英文中labor和work的两个单词的语义出发,与德语进行对比,将工作(work)解释为创造使用价值并在质上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劳动;将劳动(labor)解释为创造价值并只能在量上进行计算的抽象劳动。与工作(work)这一概念相对应的数字工作是信息工作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中涉及了认识、传播、合作三个循序渐进的层次;而与劳动(labor)概念相对应的数字劳动,同样有劳动工具——数字平台用户的大脑、数字媒体和劳动对象——数字平台用户的经历。通过数字工作与数字劳动,数字平台的拥有者无偿地将数字平台用户的经历占有,出售给广告商或其他盈利渠道,用户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用户在其中遭受的正是一种剥削行为。所以数字劳动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物质性劳动[1]。

数字劳动并非如奈格里和哈特所言是非物质性劳动,他们的观点并没有立足于马克思劳动二重性理论,也并没有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观出发。而站在马克斯劳动价值论立场上,承认数字劳动的物质性的福克斯的观点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福克斯是这样定义数字劳动的,他认为所有通过消耗人类知识和文化转化得到的生产性活动都是数字劳动,数字劳动不仅包括了硬件生产、软件生产、信息生产等生产性劳动,还隶属于文化产业劳动的子系统,因此涉及到体力生产和生产性消费的文化劳动。总之,数字劳动是以资本增值为前提的,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支撑,以生产数据信息为主要特征的新兴物质性劳动。

2.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

在本文中提及的数字劳动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有酬劳动,即数字劳动雇佣者的劳动。这种劳动下的雇佣者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传统的生产者对应,通过劳动产生价值和使用价值,数字平台的拥有者无偿地占有雇佣者的剩余劳动,使得生产资料逐渐转化为资本。同时由于数字平台具有传播性强、资源获取容易等特点,产品的潜在价值会比以往的传统商品更加难以估计。例如,隶属于视频平台的视频创作者在发布自己的视频作品后,由于视频平台的开放性和可能存在的版权开放性,会产生大量基于原作品的再创作作品,这些再创作作品在传播的过程中会使得原作作品的价值迅速增加,导致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在不断传播的过程中超过再生产的成本。这种潜在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变化会为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提供新的发展方向。

第二种是无酬劳动,即数字平台用户的劳动。如前文所说数字平台拥有者会无偿地占有使用者的经历,并将其摆上货架以商品的姿态贩售给各个销售盈利渠道。例如,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的用户虽然免费使用这些社交应用进行娱乐和工作,但在使用前所签订的应用内部协议中,他们在应用中的一切信息都可以由社交平台任意处理。在用户创造价值后,他们的用户经历和信息就会被贩卖给各式各样的网络广告经销商。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平台用户创造的是产生价值的抽象劳动,因此也是数字劳动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在这种劳动中用户没有收到任何的酬劳,免费无偿地为数字生产资料所有者创造了价值,因此被称为无酬劳动。

3.数字劳动生产力的三要素

既然数字劳动属于物质劳动且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数字劳动中就存在生产力三要素。人类社会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原始时代、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现在正在进入的是信息时代。生产方式是划分不同社会时代的重要依据,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都经历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劳动工具由原本的机器和一般工具转向数字劳动者的身体和大脑;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则出现了由物质转向非物质的趋势[2]。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无论是体力生产还是脑力生产,都会把互联网作为依托,这就导致数字技术作为生产的核心催化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传统劳动中的技术相比,数字技术的地位变得更高。能熟练掌握数字技术的数字劳动雇佣者或平台用户不会受到年龄,工作时间的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优秀的数字劳动者,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扮演了比以往更加活跃的角色。计算机、手机等数码产品成为了生产工具,其便携性、即时性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劳动对象变成了文字、视频、程序等虚拟产品,这些产品与传统劳动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从三者的关系来看,数字劳动者因其活跃性、广泛性依旧起着决定性作用,影响着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两者又反作用于劳动者,这个过程与传统劳动过程相比更加灵活迅速,使数字劳动产品的价值远高于传统劳动产品,数字产品会很大程度地改变人们的生活。

二、数字劳动中的异化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人本的角度说明了劳动异化的四种表现形式,分别是劳动者与劳动的异化、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者与自身类本质的异化和人与人关系的异化[3]。既然数字劳动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那么在劳动过程中也会表现出相应的异化现象。从其表现形式和特点来看,数字劳动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趋势。

1.数字劳动本身的异化

网络产业在创立的初期,数字平台上的大量资源都是共享的。开发者会将产品免费地发布在平台上提供给用户使用测试。时至今日仍有部分网络平台坚持免费分享的原则,源源不断地提供数字资源。但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产业原本简单的共享原则显然不再适合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这就导致了数字劳动的产生。由于资本主义的逐利性,数字劳动逐渐成为了为资本主义生产利益的工具。这个转变的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数字劳动产品的商品化阶段。创造数字产品的过程本应是中性的、无利润的,其中涉及的数字技术也只应当是加速网络产业发展的手段。但网络企业在看到数字产品能带来的利润后,会将本来具有私人性质的产品据为己有,在产品不断地传播的过程中收集私人的信息,贩卖给能获取利润的渠道。数字劳动产生的本来用于分享情感、经验、感受的劳动产品被网络企业当作商品兜售。最终导致互联网企业利用其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垄断地位将数字劳动私有化,使之成为生产利润的生产工具。第二,数字资本的权力化阶段。马克思认为资本不仅仅是具有增值能力的货币,更是强调权力的象征。“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4]随着数字产业的不断壮大,很多企业意识到互联网能很大程度上左右人们的看法和行为,掌握数字劳动者就可以把握整个市场。这就导致了数字资本成为了权力资源,数字劳动成为了数字资本的生产工具。

2.数字劳动产品的异化

马克思认为:“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5]这就表明了劳动产品的异化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数字劳动有无酬劳动和有酬劳动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产生的劳动产品的异化是有所区别的。在无酬劳动中,劳动者的主体是数字平台用户,在劳动过程中生产的劳动产品以经验和反馈为主,这就导致这些经历在融入产品的过程中,用户的价值会以比传统劳动更大的幅度转移到劳动产品中[4]。以围棋软件AlphaGO为例,这款人工智能软件在网络平台上通过与网络棋手进行成千上万盘的对战积累经验,并利用人工智能独有的学习方式对棋艺进行改良,最终导致其水平大大超出人类棋手,取代人类成为了人类棋手的主要练习对象。这就体现了无酬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己关系,原本免费使用的资源造就了更强大的对手的诞生。而在有酬劳动中,这种异己性则更为明显。还以人工智能软件为例,一款人工智能软件的制作需要大量地采集数据并进行人工训练,才能使之具有相应的功能。因此网络公司会将收集数据对软件进行训练的任务分包给相应产业的公司。但是在劳动者完成对软件的训练后,功能完善的人工智能就会取代他们,实现对他们的替代。因此劳动者和劳动产品的异己关系在有酬劳动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3.数字劳动使人的类本质产生异化

马克思指出:“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5]在马克思所处的工业时代,这种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表现得相当明显,人的创造性劳动和自由劳动被生存性劳动所遏制。信息社会中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表现得并没有那么突出,但是依旧具有很强的统治性。这种统治趋势是蔓延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会存在于私人生活之中。第一,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相比更加注重灵感的闪现,由于信息在互联网空间传播极快,信息的新鲜感维持的时间很短。这就要求数字劳动者如果想吸引足够的关注,就必须时刻保持对信息的敏感。这种专注会存在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而延伸至劳动者生活的全部,在劳动者不自知的情况下牢牢占据统治地位。这种异化就是对劳动者主体性的一种剥削。第二,在全球信息化、网络化的大背景下,一切涉及到的数字劳动都会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所有劳动者之间的主体差异都转变成了数字之间的差异。不同行业的数字劳动者之间只是衡量后的数字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只有当数字行业需要某方面的数据时,与之匹配的数字劳动者才会得到相应的工作。也就是数字劳动者还是在被劳动所选择,且更加被动,是更不自由的。第三,由于数字产业的特点,诸如人工智能等产业会从传统劳动过程中汲取经验形成规范的、程序化的工作流程。而且这些死板的工作流程会因为便捷、省力等特点逐渐在各行各业占据统治性地位,是一种隐形的控制力量,这与劳动的能动性是相悖离的。

4.数字社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异化

马克思认为:“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5]数字劳动与传统劳动无异,在工具化、异己化、统治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其表现就是在数字社会中出现了等级化的趋势。由于网络社交平台传播性极广,时效性极强,人类在网络社会实践中的一切活动都会受到网络技术的制约,在网络实践中效率越高,受到的关注自然越高。网络社会中的价值评价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以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和直播平台为例,粉丝数量和关注人数的多少决定了用户在网络论战中话语权的大小。话语权大的一方可以轻松引导舆论导向,对与己见不同的一方进行攻击。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网络中的等级制度。站在等级制度高处的用户不仅可以引导舆论,更可以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这就导致网络用户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虽非像传统劳动中一样尖锐,但一样会导致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异化加剧。

三、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下数字劳动异化的现实意义

当今中国的数字产业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在享受数字劳动为经济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也要警惕数字劳动中隐蔽的剥削问题。针对数字劳动异化产生的负面影响,应当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角度出发,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解决。

1.正确处理数字劳动异化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关系

数字劳动会因为信息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在人类社会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数字技术作为其中的关键一环却总受到来自各方的批判。我们要明确的是数字技术不是造成数字劳动异化的根本原因。技术只是手段,劳动异化的根本源头来自于资本主义对利益的追逐,正是资本主义看到了数字劳动可以创造更大的价值,甚至出现了无酬劳动这种不同于、更利于资本主义攫取利润的劳动形式,才使得数字劳动日益异化。资本主义的逐利本质造成了数字平台之间的疯狂竞争和数字行业中的大肆垄断。而数字技术实际上是在帮助人生活得更加自由,它作为一种劳动工具,在很多方面减轻了人类的负担,让人们可以在解放出的时间里去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展示自己的个性,释放自己的本能。所以在批判数字劳动时,我们一定要聚焦数字劳动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不是一味地对数字技术发难,只有破除数字劳动中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有可能解决数字劳动异化的问题[6]。

2.加强数字劳动者素质教育

数字劳动者作为数字劳动的主体需要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现在互联网社会乱象迭生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数字从业者素质不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从业者进行整治:第一,引导数字从业者树立正确良好的价值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网络公司和企业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并与网络社会相结合。相关网络产品也要融入价值观教育。在人们的网络生活中提醒人们要时刻警惕不正舆论导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自我认知,要时刻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第二,要加强数字劳动者版权意识。当前我国数字行业还存在着一定的版权漏洞,无论是有酬劳动者还是无酬劳动者都要树立严密的版权意识。数字劳动雇佣者要在不侵犯他人版权的同时积极维护自己的版权意识;数字平台用户则要认真阅读使用相关软件时的用户协议,保护自己隐私权的同时尊重数字劳动雇佣者的劳动成果。第三,提倡数字劳动与数字劳动者有机结合。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产品很容易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始料未及的问题,甚至可能涉及伦理道德问题。所以在科学技术或产品使用之前,相关部门要制定周全的政策来保证两者之间的融合,避免不必要的问题产生。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兴的信息技术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7]。

3.建立信息开放的数字平台

互联网建立的初衷就是要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官方的共享平台。这样能保障用户隐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在妥善处理用户劳动产品的同时避免垄断现象的出现。一些重要的数字资源也可以得到更加严密的保护;其次,倡导引领公益平台的建立。私人网络平台无论看起来如何适合用户,终究是平台所有者进行剥削的工具。劳动异化必定会出现在这些平台当中。诚如马克思所说,单纯地消灭机器是没办法击败资本主义的,而是要去破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生活在信息时代,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味拒绝网络平台,而是要利用好网络平台,让信息的力量成为我们的左膀右臂,让数字平台成为人类发展的推进器。现在的学习强国、慕课等公益平台就实现了高效的信息共享。公益平台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用户的无酬劳动被免费侵占的现象[8]。

4.完善数字社会法制保障

法制保障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法治高效运行的重要支撑。数字社会作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制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例如,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诚然部分数字劳动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但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数字平台用户隐私外泄更是非常常见,因为网络平台传播性强的特点,就算事后采取处罚措施,流出的用户信息也很难得以回收保密,所以更要加大事前防御力度。对此可以通过政府宏观管理,联合各部门协同监督工作;立法机构着力完善规章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各个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同时积极向全社会宣传网络法治观念,激发出全社会每个人的力量,让人人都成为数字社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这样才能自上而下地实现网络空间的法制化[9]。

5.提升网络技术水平

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劳动必定成为主要的劳动方式。网络技术将成为数字劳动发展的催化剂,只有技术过硬才有可能加快创造价值的步伐。在直面数字资本主义的挑战时,我们应当以认真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利用好信息化这把双刃剑,去除负面影响,有效利用网络为人类社会带来的红利。要提升网络技术水平,首先,要提高网络质量,加强互联网综合质量,去除冗余的网络负担;其次,在开发技术的同时充分考虑供需关系,创造消费者、用户需求的网络技术;最后,综合各项指标,不以单一的技术标准来要求网络技术,成本、安全、质量等问题都要纳入考量,才能实现网络技术水平的提升。

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阶段,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个产业的信息化使我们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要处理好数字劳动与发展的关系就要求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审视数字劳动,以马克思的经典理论为基础,从我国信息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追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深化对数字劳动的认识,明确其在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同时因为数字劳动的特性,我们不仅要满足数字劳动涉及的物质层面的需求,更要满足精神层面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多方位、深层次地推进社会进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猜你喜欢

异化劳动者劳动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劳动者
农村聘礼的异化与治理——基于微治理的视角
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异化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劳动者的尊严不应被“扔”在地上
异化图像的人文回归
热爱劳动
当前大众文化审丑异化的批判性解读
拍下自己劳动的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