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证研究
2021-12-05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岑凤迎叶燕玲
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岑凤迎,叶燕玲
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环境显著改善,工业发展迅猛,随即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威胁到了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将会对产品安全及质量带来负面影响,对此缺少专门立法,且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适用情况存在冲突。
必须对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及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对案件审理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对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提出建议。
一、资料来源与方法
农产品产地环境侵权诉讼指的是行为人将污染排放在农产品产地,导致农产品产地产权人或者是农产品生产者受到损害,受害者将排污者作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这一类案件。特点如下。首先,农产品产地产权人以及农产品生产者为原告,排污者为被告,排污者可以是污染设施的经营人或者是权利人。正因如此,政府部门能够作为被告。其次,在农产品产地排放污染物,通常情况下导致农产品质量以及产量受损。最后,此类案件为民事私益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本文研究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将产地、农产品、环境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为了对数据的合理性提供保障,筛选了集体诉讼重复案,将其作为一个案件来分析。最终将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侵权一审、二审、再审案例分别为102例、76例、13例作为对象开展研究工作,选择描述性统计方法研究农产品产地环境侵权诉讼,以损害计算方式为依据,将其分为法院估算、原告自己估算、鉴定机构估算、专业评估法院酌情几种情况。在部分案件中,与损害后果计算方式无关,损害计算方式是主观因素。一审、二审和再审等计算方式各不相同,下文对此作出统计,详情如图1。
图1 农产品产地环境侵权案例评估方式统计
对图1进行分析得知,法院评估占据较高比例27%,其次便是专业评估占据总比例的23%,经过专业评估之后法院酌情认定以及原告自己估算所占据的总体比例无显著分别,分别为18%、17%,未涉及损害后果计算方式占据总比例的15%。通常专业评估原告提出为了对损失情况进行证实,自行委托机构评估,庭审期间出示损失鉴定申请,法院委托高质量的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一般来说,法院会认定专业评估结论或者部分认同评估结论,将其评价结果作为基础给出其他证据来认定原告损失。一些原告委托鉴定过程中,因鉴定依据仅是损失的数据或照片,法院因其不够客观,所以不给予采信。法院评估损失是因原告不能够举出实证受损金额或者是觉得所提赔偿金额过高,但确实存在损害事实,便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计算。根据图1可知,17%的案例中原告对损失金额进行自行估算部分案例,因原告提供了全面的证据对其计算方式的客观公正进行证实。除此之外,因大多数案例之中没有对排污以及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证实,法院将原告诉讼驳回,不再考虑损害后果计算。与损害计算方式无关的案例通常集中在再审或者是二审案件之中,因争议焦点与损害计算无关,便不会赘述在裁判书中。
二、法律分析与建议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特点分析
对近十年的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十分普遍,且几率呈上升趋势发展,这导致原告承受程度各不相同的损失,并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在大部分案例之中,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均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在一些案例之中会影响产品产量。由此可知,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对农产品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之后种植的农作物流入市场会导致消费者受害。对现阶段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尚未出现消费者诉讼排污者的情况,尽管产地环境污染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但实际上原告提及导致产地环境污染后果的案例数量较少。首先,因产地环境污染具备滞后性、隐秘性的特点,发生污染行为时无法从表面出发对环境受损情况进行分析。其次,与表面难以衡量污染情况进行比较,原告高度重视个人财产损失以及农产品质量与产量。
(二)保护不同类型农产品
环境污染涵盖的类型具备多样化特点,振动和噪声为能量污染,废气以及废水为物质污染,对其损害后果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二者差异显著。农产品产地被导致污染,无法以偏概全,如大气污染会导致产地出现严重污染问题,降低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为了对农产品认同度以及品质提供保障,需要运用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举例来说,在东方振升实业公司与东方宝岛现代农业公司的环境纠纷中,原告种植物被被告粉尘覆盖,导致花叶脱落、植物枯萎。水污染中有重金属会对水产品造成危害,还会污染土壤。土壤污染修复具备成本高、专业性强的特点,且结果通常不可逆,需要法律部门给予其重视和保护。针对光污染、振动污染和噪声污染,几种情况基本上同时存在,具备暂时性特点,但会使产地环境发生改变时,产地环境无法使农业活动需求得到满足,特别是陆地养殖农业活动要求很高,有关部门需要对其进行防范和保护。根据本文叙述得知,应该将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类型划分,做到针对性保护,对不同污染源选择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做到具体事物具体对待。针对振动噪声等能量污染对农产品带来的损害,应该分析行政行为是否与责任承担标准相符合。对案例进行分析得知,振动、噪声污染以及损害后果的关联会因时间暂时性而很难辩证,外加具备突发性特征,将作业规范性以及行政行为合法性作为依据对侵权责任进行判定更加合理,针对物质污染对日常排污行为进行充分考虑,环境侵权责任可以适用法律规定规则进行规范,针对水污染行为,因污水会导致土壤受到污染,针对水污染责任应该将生态环境修复的特点凸显出来,将其放在首要承担位置。在此同时,能够得知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近几年企业工厂远离城市,迁往农村郊区之后拉近了与农产品产地的距离,所排放的三废污染了农产品产地环境,或者是单位建设时未对周边环境进行充分考虑。正因如此,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该重点监管排污者,明确提出农产品产地周边特定范围之内不可以创建工厂,针对现有企业和工厂应该落实污染物监测以及信息公开制度,有关部门应主动执法,严格对其进行监测,为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保障。
(三)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鉴定帮扶制度
对我国环境损害鉴定机制有关文件进行分析,得知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缺少完善的运行机制,对所统计案例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果关系非常重要,法院倚重的鉴定结果属于证据种类之一,而不属于对因果关系进行验证的唯一方式,针对无法鉴定的情况法院应该以基本常识以及自然规律为依据,与法律真实相结合进行判断,考虑原告通常是普通农民,经济条件可能无法申请司法鉴定,部分案例中出现原告没有能力支付鉴定费用导致败诉的情况。除此之外,污染受害者因缺少法律认知没有意识到样本保存的作用。因此,会导致样本丧失鉴定工作无法开展的情况,为了将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的作用充分发挥,应该进行细致划分,举例来说,创建省、市、县援助单位,设置专项账户,援助损失惨重的受害方,与地方法院直接对接等。
(四)受害人过错是主要免责事由
对所统计的案例进行分析得知,被告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免责事由并非由排污是否达标所构成,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内容针对排污标准中环境侵权规则效力有关内容存在矛盾,但一些规定逐渐靠拢传统理论,也就是环境侵权责任能够应用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情况下,在案件审判期间,法院通常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则原则进行考虑。污染者因为环境污染产生了实际损害,那么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大多数案例中,法院审判期间明确提出环境污染侵权是否应用在无过错责任中,被告达标排污无法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五)修复受损环境责任承担
在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时,不光要清除有害影响以及污染物质,还应该重构受损环境的价值以及功能。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环境修复面临许多难题。首先,在诉讼期间很少有原告提出恢复原状,通常情况下,原告将关注点放在因污染导致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及产量问题方面,非常容易忽略产地环境受损情况。除此之外,产地污染具有长期性和隐秘性特点,很难被发现。除非经长期外来排污行为才能够慢慢显现出产地环境所受到的污染和损害情况。其次,针对修复受损环境或恢复原状的原告所提意见,法院支持率非常低。第一,环境污染修复技术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生态环境受损之后都能被修复,第二,修复成本高昂,被告很难承担。除此之外,想要恢复原状,所花费的费用要高于原物本身所具备的价值。这样一来,与恢复原状的目的相违背。正因如此,在民事司法救济适用过程中,应该考虑刑法公法以及行政法结合的方式方法。这样一来,能够司法判断受损对象的层次,从而支持农产品产地的价值修复。此外,能够对各部门赔偿金额标准进行统一,避免出现重复惩罚的情况。可以将第三方当做运作人或创设独立政府对环保公益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直接向账户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接受慈善团体以及公众的捐款,政府以及原告方公众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鉴定主体种类具备多样化特点,有关学者提出在鉴定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应承担审核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机构的义务。正因如此,为了能够节约当事人以及司法资源时间,应该定期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确保鉴定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使鉴定意见证明力得到提升,避免质疑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