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价格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研究*
2021-12-05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张昕玥史甜甜李梦圆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张昕玥,史甜甜,李梦圆
由于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我国在公众参与政府价格制定的成果斐然,但目前仍存在公众参与范围偏窄、渠道偏少、级别偏低、效果偏弱的问题。若可以全面、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则可以找寻新的路径帮助我国政府完善价格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政策,以实现政府价格制定民主与科学化的最终目标。为此,我国在公共服务部门的相关价格制定过程中,一直很注重价格制定的公众参与。近年来,多地物价局也都明确提出了要深化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真正做到公众知情、公众参与、价格有效的相关工作要点。
一、价格制定与公众参与的研究背景
价格一直为民生问题之重,尤其是公共物品价格,从来都是老百姓关心的切身问题,而价格争议恰恰又一直都存在。在实际生活中,政府的价格制定与公众参与呈现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有时两者只是逢场作戏,只做表面功夫,形式主义,不落到实处;有时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探讨出有用且政府与公众都满意的合理价格,节省双方的成本。因此,关于价格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参与不能只局限于公众是否参与,而是应该把目光转移到公众的参与是否有效的问题上。
(一)公众参与是价格制定之必然
公共服务部门的价格制定具有一定行政特殊性,这一过程既不能完全复制代议制民主形式,也不能完全复制市场竞争机制,而是设计一种“参与式行政”。因此,在政府价格制定过程中增加公众的参与可以使政府做出决策受到公众的约束与监督,从而保障公共服务依法提供,公众参与是公共服务部门价格制定的必然环节。
(二)公众参与是价格制定之实然
公众参与公共服务部门价格制定,既是民间的自觉权利意识和民主需求,也是新形势下政府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内在需要,这种契合使中国在近几年掀起了一股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新趋势。各市物价部门也在公共服务部门价格制定过程中,举办了各种座谈会、听证会、网络民意调查、网上交流评论,公众参与价格制定已然成为了一种政府决策的新常态形式。
(三)提高公众的适应性学习促进价格制定有效
公众参与是公共服务部门价格制定之必然,但是很多场合,公共服务部门价格制定的公众参与,要么类似各自出价,过于随便,要么有名无实,流于形式。从公众预期的角度出发,通过提高公众的适应性学习,将是促进价格机制效率的有效途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拟从公众的角度着手,洞察公众价格制定参与现状,为完善公众参与价格制定的渠道和立法提供有效建议,促进公众参与价格制定政策的发展,从而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及群众参与度,增强民众社会责任感,并呼吁公众参与价格制定,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改善弥补政府决策中可能存在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价格制定的轮流出价博弈模型基本原理
在价格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众的最终策略并不是通过一次博弈就可以得到的,而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调整的动态性变化。因此,引入一个新的分析模型—公众参与的轮流出价博弈模型。该模型最早由斯图尔特(Stewart)从博弈论角度分析并提出“公众参与博弈”的概念,进而后人演变而来。
在正式开始博弈前,需假设该模型的政府和公众针对同一件事情进行讨价还价,并且两者可分得的利益之和为1。通常情况下,政府是首先发起的一方,若公众接受政府的利益分配则谈判结束,若不接受则进行第二轮谈判。而第二轮谈判由公众向政府出价,若政府接受该利益分配则结束谈判,若不接受则进行第三轮谈判。第三轮接着由政府接着出价,就如此,政府与公众双方相继行动,轮流出价,形成了一个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这就是公众参与的轮流出价博弈模型的基本思想,见图1。
图1 公众参与的轮流出价博弈模型示意图
而要想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就要尽可能地多了解对方的信息,尽可能地掌握对方产生的影响和其将要做出的反应。如果公众掌握了政府讨价还价能力、谈判能力、谈判所需成本等信息,那么公众在之后的谈判过程中就处于优势地位,可以早一步做出针对性的对策,这将大大提高公众在后续谈判中成功的概率。同理,政府若掌握关于公众的更多信息,则政府将在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双方掌握的信息量在谈判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谈判结果。人们根据政府与公众对互相信息的掌握程度将谈判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比这两种情况下的轮流出价博弈模型,研究出最佳利益分配比例,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公众参与价格制定的轮流出价博弈模型分析
在进行公众参与的轮流出价博弈前,首先需要假设该模型中的参与人,即政府和公众是理性人,且两者都以达成一致谈判结果为目的。接着假设参与人的利益之和为1,且政府与公众的利益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受另一方所干扰。为了保证模型的顺利进行,假设政府分得的利益为且则公众分得的利益为因为在后续研究中,将分为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与不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所以需要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假设。在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中,假设政府优先出价格,占据先发优势地位。在不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中,假设政府与公众双方互不了解,完全没有掌握到一点对方有效的信息量。
(一)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的分析
由上述关于该博弈模型的分析可知,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是一个无限循环的博弈模型,对模型进行求解可得政府和公众分得的利益比例分别为:
(二)不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分析
与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的相比较,不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存在着政府对公众谈判地位的信息量掌握不完全的情况,即政府在谈判过程中虽然不知道公众的地位是优先还是落后,但其仍掌握部分关于公众的强弱的信息,故需要假设有的概率政府会强迫公众让出其利益,有的概率不强迫公众让出部分利益。并且,因为单纯的不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是没办法顺利完成后续的分析,所以需要引入一个虚拟参与人参数帮助该模型的顺利建立,该参与人知道自己的特征,但对其他一概不知。
第一轮谈判中,政府分得的利益期望为
公众分得的利益期望为
如果公众拒绝该利益分配则进入下一轮谈判。在第二轮谈判中,政府与公众分得利益的期望分别为
如果政府拒绝则进入第三轮谈判。第三轮谈判,政府与公众的利益期望为
若公众拒绝则进行下一轮谈判,直至双方得到一致的利益分配比。
由上述关于该博弈模型的分析可知,不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也是一个无限循环的博弈模型,对模型进行求解可得政府和公众分得的利益比例分别为:
并且,当时,政府一定会强势地迫使公众转让部分利益,这就是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当时,政府没有强势地位,会迫使公众转让部分利益;当时,政府不一定利用其地位迫使公众转让部分利益,因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不清楚公众是否具有强弱地位,此种情况与完全信息条件下相比,公众转让给政府的利益份额较少。
四、公众参与价格制定的结论
通过以上模型的建立与分析可得,公众与政府最后的利益分配比例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分别为政府与公众各自的谈判损耗系数、政府与公众的地位非对称性程度和政府要求公众转让利益的比例。同时也求得了在完全信息与不完全信息两种条件下进行博弈后双方的利益分配份额。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如果得知公众的相关信息就会迫使公众转让部分利益;而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政府在不知道公众是否强势时让公众转让部分利益份额的概率就会相比完全信息条件下要小。但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因此政府在价格制定过程中更多的是注意制定出合理的价格、让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故政府需要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将更多的相关信息公开,并且搜集关于公众的信息。公众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也应该努力使自己从不完全信息博弈的模式逐步转向完全信息博弈。故只有双方将信息共享,才能保证定价的科学合理性、谈判的有效性和高成功率,减少政府直接定价过程中的主观性和盲目性,进一步提升我国价格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通过以上的结论也可看出一方对信息量的掌握程度在博弈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谈判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力量,对我国公众参与政府定价问题的改善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