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2021-12-05原兴照
原兴照
(山东管理学院,山东 莱州 250357)
1 《管理办法》实行目的
《管理办法》中所称粮食定义,实际指农民种植所得的小麦,玉米和稻谷等农作物产品。粮食收购行为是指向农民或广泛意义上的粮食生产者大批量购买粮食并以此作为商品售卖或通过加工、处理等方法产出产品或直接作为饲料等行为。为了维持山东省粮食收购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省政府通过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相关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了《管理办法》。任何在山东省行政地区内参与粮食收购行为的个体或团队,都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任何违规者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对政府和粮食收购者两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通过《管理办法》的推行,可以为山东省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与检查提供具体依据,让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本文将对《管理办法》中具体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分析。
在山东省内,参与粮食收购活动的双方都要对活动过程中各个步骤和信息达成共识,不允许任何通过外力强迫,实现交易目的的行为发生。交易过程中,双方要对于各方面信息要做到公开透明,不允许以次充好,采取欺骗的方式获得高额利润。在粮食收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或对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造成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任何粮食收购活动做好监督与检查,严格依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提出的要求,对粮食收购市场依法进行管理。相关部门要提前调查当地市场及生产者现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的整改与未来发展规划,划分好相关责任,并落实到各个部门,对各方面管理都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监督工作的稳定规范,发挥政府的统筹兼顾作用,带领各相关部门互相协同,避免在监督过程中发生矛盾,发挥对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作用。
任何在山东省粮食收购市场内进行活动的收购者,不论是团体还是个人,都要提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取粮食收购资格证明,保证自己有参与粮食收购活动的经济能力、仓储能力,并按照山东省相关法律规定在管理部门办理信息登记,获取参与粮食收购活动的凭证。完成登记之前,任何人不许私下参与到当地粮食收购活动当中,违法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参与粮食收购活动之前,当地政府要对收购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收购者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要求,其行商资格得到政府和国家的承认。粮食收购者自身要拥有储存所购粮食的能力,其名下要登记有储存容量至少达200吨以上的粮食储存设施,或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租借粮食储存设施的能力。收购者自身拥有财产要达20万元以上,且需证明有能力在短时间内筹集一定量的经营资金,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对收购活动造成影响。要拥有粮食收购所必需的各类专用检验设施和计量工具,如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且此类设施没有受到收购者私下进行改造。粮食收购者自身要具备相应的粮食检验能力或需聘请具有相关能力证明的人才,此类人才需要受到政府的审查。储藏粮食地区所聘请的安保人员在入职之前要签订相关协议,对粮食的看管负有法律责任。粮食收购者应具备的其余条件,要按照法律法规所提要求进行审查,为生产者提供保障。
粮食收购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需提前自行准备好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申请书,将自身条件详细登记在申请书上,并从粮食收购活动所用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获取具备法律效力的自身拥有资金证明。要提前打印好自身拥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仓储设施有效租赁合同,此合同要经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自身所拥有的设施和计量工具,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得到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粮食收购者要对雇佣的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进行调查,获取其专业能力证明及个人基本情况,并详细记录在册提交给行政管理部门。如果粮食收购者属于新建立的企业,除以上所需提交材料外,还应提前认真填写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获取企业从事许可。
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审查机构,应从接受到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当天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对申请人或申请企业的仓储设施与各类设备和计量工具进行实地考察,并调查其提供的各类从业许可和其他能力证明文件是否属实,避免弄虚作假的情况出现。当得出审查结果后,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作出许可并公示其获取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要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并向其说明申请失败的理由,如申请者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则应保留其再次申请资格的权利。
当粮食收购者计划变更经营所用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时,要按照山东省法律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变更手续,并更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确保政府部门能够掌握经营者的第一手消息。在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此前的粮食收购资格不可继续用于收购活动,违规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时,粮食收购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经营政策,要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对粮食收购进行估价,不可私自抬升或压低收购价格,扰乱市场状况。在当地市场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时,粮食收购者要自愿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提出的特殊预案,服从政府的领导,为稳定粮食市场做出自己的贡献,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稳定。在收购粮食时,粮食收购者应该准确告知售粮者所要收购的粮食种类以及自身能够提供的收购价格,双方需在收购活动进行前对粮食质量评判标准达成一致,按照粮食质量评估收购价格。在完成交易后,收购者应及时支付应付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交款日期,如出现此情况,售粮者可以申请政府部门介入。收购者在日常收购活动中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手段改变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不允许通过欺骗或囤积等手段提高粮食收购单价。任何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按时向政府缴纳各类税款,不得通过代缴、代扣等非法手段偷税漏税,政府也应对此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提前阻止问题的发生。经营粮食收购的个人或团体,要定时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等相关情况,不允许对详细信息进行隐瞒或更改,并以此牟利。收购者要自行建立台账制度,将粮食收购活动中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库存数量等数据及发生的特别情况详细记录,并定期将其上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查阅。对账本中记录的关于粮食收购者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密,避免对收购者经营情况造成影响,政府的监督部门也应对此情况加强监管力度。粮食收购者要采取恰当的方法对经营台账进行保存,保留期限最少不得低于三年,以便政府部门进行审查时可以快速调取相关资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规定,并将责任划分到个人,以此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检查监督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入粮食收购者经营收购行为所在场所进行各项常规检查时,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检查过程中,检查者可以向有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收购者雇佣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粮食收购者的实际经营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向粮食收购者调阅经营台账和相关资格证书及凭证。无论粮食收购者是个人还是团体,都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对收购者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时,相关部门有权收回粮食收购者的经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粮食收购者如在收购地以外发生了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事实,并已经经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将具体情况记录在特定档案中,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公布后需通告收购地有关部门,使其掌握具体情况。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禁止参与其他地区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过程当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被检查者进行正常且合法的粮食收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向被检查者收取财物,不得以检查者的身份便利为自身谋取私利。若发现检查者有相关行为,被检查者有义务及权力向有关部门举报,经调查后情况属实,将会追究检查者的法律责任。任何团体或个人在发现有私下进行违法粮食收购活动的情况时,有义务向当地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划分对其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且相关部门应该对举报者的行为进行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者具体身份信息,避免其遭到恶意报复。
粮食收购者依法终止自己的粮食收购资格时,需由资格证获批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收购资格进行注销处理,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其相关信息登记。处理过后,收购者不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若想要从事相关活动,需再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查条件,获取资格。违反《管理办法》中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团体将由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所提出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若出现对符合条件者不予以批准粮食收购资格,或使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团队或个体通过审批的情况,经监察部门调查属实后,将由更高一级的相关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直接进行对其处理,责令违规部门整改,并对参与违规的各级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整体审查和整改过程中,监察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保证法律在相关领域的地位,为生产者和粮食收购者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