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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垃圾治理公众参与研究

2021-12-05赵亚飞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10期
关键词:农村居民委员会公众

郑 洁 赵亚飞

(烟台南山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对新时代农村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报告指出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突出农民的作用。生态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农村环境治理好坏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程度。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问题是农村环境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也是与广大农村居民利益相关最密切的问题。因此,生态振兴策略的必然要求就是对农村垃圾进行有效治理。但是在政府直控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弊端逐渐显现,在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有效引导公众参与,成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条件。

1 农村垃圾治理引导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1.1 农村垃圾治理效果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

农村垃圾给农村居民生活带来现实和潜在的污染,其治理问题己经成为我国农村中一个严重的环境和生态问题,治理程度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居民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是农村生态环境重要利益相关者和农村污染直接受害者,激发农村居民的垃圾治理参与积极性,不仅有助于乡村振兴顺利实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满足了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最切实的需求。

1.2 农村垃圾治理公众参与程度影响治理效率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开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垃圾产量越来越高,垃圾种类结构越来越复杂,致使“垃圾围村”现象经常发生。在农村垃圾的治理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如果继续充当单一的中心管理角色,会疏远与村民关系,使村民组织化程度降低。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引导公众的自觉参与,而且导致农村垃圾治理效率不断下降。此外,农村居民作为农村垃圾的主要制造者与治理成果的主要享用者,让其参与到治理中来是提高垃圾治理效果的关键。

1.3 由政府直控垃圾治理弊端显现

首先,我国的政策制定模式主要是以“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为主,垃圾治理政策制定考虑的是整体可持续发展,目的使提高整体环境质量,并不能确保每位农村居民的需求。村民委员会在根据政府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直接关系到普通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相关具体规定会直接威胁到一些农村居民之间利害关系。但村民委员会所制定的具体规定会存在一定片面性,这是导致村民委员会在执行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农村居民与村民委员会中的矛盾频繁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现行农村垃圾治理模式主要是政府投入财力、物力,村民委员会采用非盈利包干模式对农村垃圾进行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不需要公众参与,由于没有统一的政民行动,加之村民委员会协调不到位,导致政府在农村垃圾治理中投大量资源,资源配置效率却不高,难以达到互动共治。因此,农村垃圾治理需要公众参与。

2 农村垃圾治理中公众参与现存问题

2.1 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不强

由于农村总体知识水平较低,并且缺乏有效引导机制和相关知识宣传,导致农村居民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农村居民大多对垃圾治理认知程度和责任感较低,农村居民的参与意识也较为匮乏。此外,农村大多数青年人都已放弃从事农业生产,选择到城镇生活,大部分时间不在农村居住。其他留在农村的青年,每天不仅要忙于工作,忍受职业的压力和社会的竞争对精神上一定程度的压榨,还要承担农业经营、劳务活动和家庭琐事对体力的压榨。这导致大多数留在农村即使有能力参加垃圾治理的青年人,也不愿再加重自身的负担,为自己增加“社会人”的包袱,去耗费时间和精力参与没有吸引力和保障力的公共生活。他们更愿意把自身置于旁观者的地位,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然而那些时间充裕、生活轻松的农村居民,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不断增加,在治理效率和实质影响上并不显著。因此,意识匮乏和能力不足成为了引导农村居民垃圾治理公众参与的主要难题。

2.2 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缺乏

垃圾治理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资金往往是城市占据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在此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村民委员会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思想上不重视,使农村地区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缓慢。农村往往没有专门垃圾处理工具和合适有效的垃圾收运机制。许多村庄都不能提供专门垃圾桶、垃圾车、垃圾管理员等公共设施和服务,不能从外部环境为农村居民提供客观的参与条件和配套处理设施。比如农村垃圾收集点大都是露天堆积,有的在老旧的房屋附近空地经常会形成小型的垃圾倾倒点,有的垃圾甚至随意倾倒在路边、沟边等低洼地带,没有人知道这些倾倒点是自然选择形成的,还是村委划定的。当垃圾堆积到一定量,许多农村居民直接焚烧处理、挖填埋坑。设施的缺乏,加大农村垃圾治理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之间差距,农村内部难以营造起垃圾参与治理的积极氛围。

2.3 村民基本权责缺失

村民委员会在事务管理中一直扮演的强势角色,由村民委员会长期主导型垃圾治理是一种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农村垃圾治理的各种资源,并没有将农村居民列为必要的参与对象,明确其参与的地位、权力与义务,使农村居民不能共享垃圾治理各种资源。一定的程度上压抑了农村居民公众参与能量的释放,降低了农村居民对垃圾治理的实际影响力,从而限制了农村居民自主参与垃圾治理的机会,弱化了农村居民自身权责职能。

2.4 信息公开与反馈渠道单一

农村大都没有明确相关信息获取方式, 除了通过公示栏,把信息进行公示的形式,大多数农村并没有其他专门的信息公开与反馈渠道,公众在进行信息咨询、问题反馈时经常无处可寻。加之村民委员会不能开发出有效的宣传渠道,及时公布垃圾治理的相关信息,在信息获取的源头上,居民就未能参与进来,降低了农村居民参与热情,即使以后垃圾治理的实际过程中看到有关规定也不会做出太大反应。

3 引导农村垃圾治理公众参与对策

3.1 建立引导农村居民垃圾治理共同参与的自治机构

通过村民委员会牵头成立农村垃圾治理自治机构,鼓励农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机构最具权威性的专门负责人。在机构选举上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与程度的积极性,增强管理过程中约束力。对农村进行小区域划分,由农村居民推选出每个区域代表人或者轮番代表,使之成为联接自治机构和广大农村居民的桥梁,与负责人共同组成垃圾治理管理小组,组织领导农村居民参与垃圾治理,明确农村居民的责任与义务。在垃圾治理的相关事务上,由代表分别统一整合小区域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负责人协调最终决定并及时公布规定事项,让最终规定成为最能表达民意的决策。通过实施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农村自治机构成为垃圾治理、生态建设的主力军,与村民委员会一起共同发挥主体性和引导性作用,实现农村垃圾治理机制的双轮驱动。

3.2 加快完善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公众参与垃圾治理的意向以及具体行为受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影响。因此想让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垃圾治理,一方面通过完善“家门口”的基础设施为农村居民参与垃圾治理创造便利的条件和机会。在大多农村中,垃圾治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在家庭内对自家垃圾进行收集运送到农村集中收集点,然后村民委员会对于集中点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要增添新的信息宣传渠道,如创建门户网站、微信群、公众号等来宣传环垃圾治理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渠道将相关事务交由农村居民去共同决定,赋予农村居民更多自主权与自治权,而不是让农村居民永远处于一个被动的状态,需要时才将农村居民形式上组织起来,并且只有“听 ”的份。

3.3 利用农村关系优势加强多元主体参与

农村的关系优势所搭建出的农村关系网和“熟人社会”,为构建宣传的监督渠道奠定了良好基础。首先,利用“熟人社会”所建构的农村居民道德感、羞耻感、责任感等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通过施行村庄垃圾治理参与经济奖惩激励、村干部谈话、邻居举报、考核墙、定期检查等类似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把农村居民组织起来,塑造典型示范,让农村居民感受到舆论压力,从而促使村民相互监督,共同进步。

4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居民自身教育和能力局限和政府直控下弊端增多等因素,在缺乏公众参与或是公众参与不足的背景下, 村民委员会管理能力难以跟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致使国家治理政策在基层发挥的作用有限。为提高农村垃圾治理效率,必须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 突出村民在垃圾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农村居民参与垃圾治理。通过在垃圾源头治理阶段,开发有效信息宣传与反馈渠道,加强对村民的宣传与教育,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与治理能力。在垃圾监督与管理过程中,发挥农村自治机构作用,来弥补村民委员会管理局限的问题。在垃圾处理阶段,完善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营造农村内部垃圾治理积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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