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意识形态边界 谋定地方立法之界
2021-12-05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筑牢意识形态斗争的防线。
一要构建制度体系,用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图谱指导地方立法工作。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需要站在时代的高度,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我们的法律体系基本理论构建借鉴了大陆法系基本理论,经过了40年的完善演进,结合了中华传统法律的优秀思想,才形成了贴合我国国情的特色。我们要系统研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文化多样性与全球价值观交锋的研判更加谨慎,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二要扎根人民立场,将立法人民性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判断,蕴含社会发展规律,本质上维护无产阶级利益和价值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过程体现的意识形态,需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并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如此才能体现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判断标准。只有基于人民群众立场选择的地方立法,才是吻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
三要树立制度自信,把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体现在地方立法全过程。制度的优越性是树立制度自信的基础,树立制度自信是立法的目的与前提。地方立法工作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并将优越性体现在立法成果和立法宣传中,突出立法成果中的立法思想和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法律实施效果,对全社会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符合主旋律的意识形态教育,以此来提高群众认同,凝聚社会共识,提高认识判断能力,形成良性循环,进而更有利于在地方立法中坚定制度自信。
四要提高辨别能力,培育理性认知防控意识形态风险和陷阱。提高立法工作者对意识形态的辨别能力,尤其是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上需要有此警觉,能够透过种种复杂表象看到社会事件、社会需求的意识形态本质,把握其演化趋势,界定其本质属性,看清其宣导目的,摸清其传播套路,坚定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辨析评判,在立法过程中筑牢意识形态斗争的防线,理性回应,不掉入陷阱,不随波逐流,不人云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