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自信”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多维审视*
2021-12-05郭国祥
琚 超,郭国祥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 43007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是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也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科学产物。[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律制度、法治文化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人民,来源于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在逻辑上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个自信”),必然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自信。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研究探讨,也必须在“四个自信”的语境下,按照从法治自信的必然性到可行性这个基本逻辑来展开。
一、法治自信之必然性解析
在探讨法治自信之前,我们有必要从语义上对“自信”予以解读。“自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政治学或是法学的概念范畴,它更倾向于表征心理上的主观感受。从《辞源》的释义看,所谓“信”有诚实不欺、可靠不疑、信从信任等含义。“自”作为“信”的限定词,表示“信”的主体和对象是自我本身。从关系范畴上讲,“自信”是主体基于对客体特性的认知,以自我的思考和判断为依据而产生的主观肯定与坚持。这里面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客体具有相关现实特性,其二是这种客观性对主体而言是被接受和认可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中,“自信”可以解读为:国家、社会及公众基于中国法治现实与特色等情况的认知,依照自身的价值追求作出判断而形成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可靠性和正义性的认同与坚守。
(一)法治自信是民族自信的应有之义
“每一民族均有她自己的法律,如同其语言,烙有其特定的民族精神的印记。”[2]从法律的发生学可知,在民族的形成过程中,法律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经由氏族部落的习惯逐渐演化为成文法,这一过程本质上是民族的观念、风俗、规则等由低级向高级转变,最终由统治阶级的观念体系和行为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族的习惯、风俗、文化以及民族聚居地的地理、气候、人口等因素都是构成不同民族法的精神的重要因素。[3]12可以说,法律在精神和制度层面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的独特性,这既是法律本身的民族性特点,也是民族特性在法律上的映射。从这个层面上讲,民族自信必然要求法治自信,而只有真正实现法治自信才能充分体现民族自信。
(二)法治自信是政治自信的必然逻辑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这两种自信之间的逻辑联系。法律存在的前提首先是有国家和政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使其成为具有实效的社会规则。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4]132美国学者里普森直言不讳地指出:“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5]“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之后,执政党越来越充满政治自信。……所谓政治自信,就是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国家治理模式中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的政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本身就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自信应当成为政治自信的有机部分,政治自信需要通过法治自信加以具体展现。
(三)法治自信是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3]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努力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模式,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根本体现,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现实的问题是“我们对西方法治表现出盎然的兴趣,却常常对中国法治实践视而不见;或是以西方法治理论来剖析中国的问题,而对中西之间的问题背景差异不管不顾。”[7]这种习惯于用西方概念和话语模式审视本民族的问题,脱离中国的国情现状、无视中国的法治实际而盲目照抄照搬的削足适履的情况在中国法学理论术语和法制实践中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本质上是法治不自信的表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克服法治自卑心理,以高度的自信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自主型的法治道路。
二、法治自信之可行性论证
法治自信的必然性向人们传达一个清晰的信息,那就是从法律的功能和特性来讲,法治自信是可欲可期的,但是否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这需要从历史维度看法治自信是否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支撑,从理论维度看法律建构过程中是否有科学的理论指引,从价值维度看法治发展是否满足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从实践的维度看法治实践是否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
(一)历史维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法治自信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滋养
钱穆先生认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从历史维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原因主要有: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文化为法治自信提供了强大的文化基因,此其一;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给法治自信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其二。就前者而言,我们的祖先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当然,客观而言,传统文化中确有不少思想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和主张不能为现代法治所借鉴和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秩序观、信义观、义务本位、礼法合治、家庭伦理、民本思想等都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自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文化养分。近十几年来,与我国近邻的一些国家,如韩国、新加坡等,在儒家文化的基础上厉行法治,取得了巨大成功,其足以说明,我国传统文化是可以和现代法治相衔接的。[8]28就后者来说,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扬弃也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自信的理由。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自成一体的独立法律体系,中华律令被周边国家吸收借鉴的也很多,中华法系在人类法律文明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尽管从总体上讲,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相比确实有许多不足和弊端,并且这种表现在近代以来更为突出,但是否可以就此断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已经失去了其合理性?能否彻底撇开传统法律文化构建当代中国法律模式?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简单地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对立起来,那无疑是在一片荒漠上建设法治,不仅理论上行不通,也与法治发展的实践经验不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大量的可供现代法治发展借鉴的资源,我们不乏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制模式的历史条件和文化底蕴。”[9]
(二)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法治自信提供了科学理论支撑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4]29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其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的思想理论是马克思对所处的时代和世界的深入考察,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科学的理论、人民的理论、实践的理论、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理论的彻底性,其独特的理论品格和科学理性功能以及探索真理的能力,能够及时揭示事物和问题的本质,更有力地指导人们的实践过程。有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便有了充分的理论自信。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为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用科学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法治实践及法学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巨大的生命力,理应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尤其是法制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10]。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和实践也给了我们强大的自信底气。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过一段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但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理论的不断成熟、制度的逐步完善、实践的诸多成效,给了我们充分的法治自信。
(三)价值维度: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为法治自信提供了力量源泉
《慎子》有云:“法者,非从天出,非从地发,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律的价值只有被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并接受,法律才具有生命力。人民对法治的自信,本质上是对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以及以此法律为方略治理国家的自信,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党的十九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些均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凝聚广大人民的共识,不仅立意高远,而且路线清晰,操作性和实践性强,从政策宣示的角度告诉我们,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心。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与资本主义追求的抽象的公平正义不同,社会主义强调的是现实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从不简单侈谈公平正义,而是将公平正义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努力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
(四)实践维度: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实践为法治自信提供了现实依据
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自信,与法治的实践效果紧密相关。“徒法不足以自行”反映了人民对法律实施及其效果的期待,也就是所谓“良法善治”,在逻辑上“执法必严”包含着“有法可依”的前提,两者也即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就法律制度的完备性而言,完善的法律体系当然是人们对法律充满信心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理性认识到,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且立法并非多多益善,也不应当事无巨细地将各种社会关系纳入法律治理体系,正如古人所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繁杂但不实用的法律,不仅会耗费宝贵的立法资源和立法成本,也会造成一些法律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经过六十多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建设,我们结合国情不断颁布各类法律、法规,修正已经实施的法律,立法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截至2016年9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52部。截至2016年7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915件。[11]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立法层面实实在在的努力让人们充分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法律实施方面,“尤其是自十八大以来,党在反腐行动中‘拍苍蝇’和‘打老虎’并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这些措施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赞扬,同时也表明近年来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12]但我们也要同时看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未能有效确立,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否定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成效,更不能因此丧失对未来法治建设的信心。“如果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的进步与成就,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效能关注不够,对法律与政府关系深刻变化和依法行政不断推进的意义,以及司法在社会生活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轻描淡写,就无法生成法治自信甚至难免产生法治悲观主义。”[6]
三、法治自信之构建路径撮要
如何树立并增强法治自信?通常的做法不外乎加强普法教育,开展法治宣传。诚然,这些方法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所关注的不是心理自信的产生机制,不是从主体一侧观察如何在心理层面探究其增强自信的途径,而是基于人们法治自信的亲历性,站在法律一侧,从如何实现“良法善治”的角度探索其构建路径。“良法”和“善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只有制定了良法,治理才有充分的依据;善治是良法的保障,只有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良法应然层面的价值追求变成实然层面的实践操作,才能真正体现良法的生命力。这种“釜底抽薪”式的理路,应当是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的治本之策。
(一)构建良法:法治自信的制度之源
所谓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8]11从这些特征不难看出,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质上就是对“良法”的追求与恪守。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法律的“良法”底色更加鲜明,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其一,要立足中国国情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13]经过长期探索,我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基本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各项任务为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增强人民的法治自信,必须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民之所欲、法之所系的立法理念,积极吸收传统文化精华和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不断提升法律的权威性,为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奠定基础。
其二,要恪守公平正义提升法律的价值正当性。法乃公平正义之术。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法律只有在公平正义中才能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人们对法律乃至法治的自信,关键是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坚实的价值根基。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必然有其评判的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亿万人民的价值追求和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是整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其三,要聚焦社会现实增强法律制定的针对性。“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本身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利器,要更好地被人们所信仰,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与社会发展同步,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等工作,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要求“一方面,要根据现实问题加强立法,同时也要使立法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根据国情、社情与民情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8]12
(二)实现善治:法治自信的信仰之基
法律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任,除了法律要成为“良法”以外,关键是要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国泰民安、长治久安的良好社会秩序和状态。
第一,要通过依法治国筑牢法治信仰。筑牢法律信仰,增强法治自信,要有现实的载体。依法治国既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也是强化全社会法治自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人们实实在在感受到善治的成效。依法治国战略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通过法律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对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通过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冲突,依法保障人权和民生,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等等。
第二,要通过严格执法彰显法律权威。“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纵使法律制度再完善,如果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制定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反而会让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尽失。所谓善治,首先要确保现有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严格执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法律在严格执行中彰显权威,充分释放生命力。
第三,要通过公正司法传播法治理念。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及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实践,既宣示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也通过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生动的司法实践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播法治理念,从而培养人民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心和信任。这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第四,要通过全民守法巩固法治理念。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要求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要充分发挥道德的社会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加有力有效地发挥对人民行为的调节作用,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第五,要构建话语体系提升法律自信。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法律语言以及法治理念、模式、成效等意见成为国际社会互相交往、互相尊重、互相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检验各个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指标。我们应当秉持既不“妄自菲薄”也不“盲目尊大”的理性态度,坚持立足中华大地和中国实际,以对中华文明的自信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以坚持自我完善和开放包容的姿态,积极借鉴世界范围内的有益法治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充分展示法治中国的形象,进而增强全民族和全社会的法治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