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要点
2021-12-04钱津
钱 津
(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20世纪中期,中国加入世界社会主义阵营。在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激流中的中国,是世界上少数仍然坚定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社会发展形势,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此从制度上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建设的基本要求。那么,怎样深刻理解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内涵,并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坚定践行呢?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经济制度既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与未来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有所区别,关键就在于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鲜明自身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就改革开放的大形势而言,中国特色的一切表现都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时代背景相关,所以中国经济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在近代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不承认中国人民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革命发展问题上的机械论,是右倾错误的重要认识根源;以为不经过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就可以越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革命发展问题上的空想论,是‘左’倾错误的重要认识根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认识上的重大推进,明确强调了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联系与区别,阐明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所以一切工作都要从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既不能跨过这个阶段,也不能抛弃社会主义旗帜。
进入21世纪之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在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一个短暂的、过渡的社会历史时期,而是一个长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该《决定》对于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的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明确表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也就是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突出强调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能只允许公有制发展,而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基础也不能再是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基础,而是要由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地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是改革开放40多年之后,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更清楚、更全面的认识和表述,阐明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一是在社会经济的所有制方面,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是在社会分配的原则方面,确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经济体制方面,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总而言之,在确定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后,关于改革开放需要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识的重大进步表现在:明确区分了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与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需的经济基础不同。从理论上讲,建立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公有制经济基础,而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不仅需要有公有制经济基础,还需要有共同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基础。所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一方面需要坚定地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并保持其主体地位,同时深化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需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基础的高度,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对此,必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客观的、长期的发展时期,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坚持经济社会的市场化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包含的基本经济成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经济社会的市场化发展既需要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作用,也需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作用①。从某种意义上讲,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包括引进的外资企业、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非公有制成分以及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其中,民营企业是一支已经发挥着并将继续发挥强大的不可替代作用的生力军;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家实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之后,一大批原来由政府控制的企业以新的构成形式继续存在;公营企业是现阶段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的政府企业,我国也必须明确其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独立存在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基础中既要存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也要存在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②。
中国经济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的国家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环境进一步改善。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突破不仅有利于促进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发展,推进国内各个产业资本的发展,而且由于能够与国际市场中的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无缝接轨,现实地促进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和各类企业生产结构的重大调整。其中,改革开放后建立民营企业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③。目前,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和国内经济的发展存在干扰,但民营企业的发展势头依然十分强劲。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民营经济不仅现在已经是而且今后必将还要长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力量。民营企业作为中国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其充分发展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客观决定的,而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目前,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应“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在相对宽松环境下试错创新,具体表现在高端技术、新基建、科技金融等重要领域以数字经济引领和开展新格局”④。
若不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仍然强调纯粹的社会主义或完全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要求,那就肯定不会认可“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论断,就会把民营企业的发展仅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补充,不会大力扶持,更不会让其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建设力量。因此,改革开放后在理论上明确了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阶段而是初级阶段,确实是十分重要的⑤。因为若是在社会主义的最后完成阶段,那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然要一统天下,责无旁贷;若还没有到达最后的完成阶段,还处于初级阶段,那就要走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道路,即认认真真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切切实实地发展民营企业。当然,中国的民营企业不可能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最后完成阶段,至少是不可能大量地存在于那个阶段。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从理论上认识到中国需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能否确认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确认这一基础,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条件,中国的民营企业才能顺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顺利地、更强劲地贡献自身的力量。
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虽不是公有制企业,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各种不同的非公有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在中国,出现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成果,这一类股份制企业的大量涌现,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表现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所以,有研究者认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要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⑦
更重要的是,对于坚持和完善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代背景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来说,更深刻的改革就是必须要在理论上确定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需要的非公有制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或公共企业、公企业,各个国家的公营企业具有一定共性,即能集中体现市场经济国家国民经济的管理模式。1980年,在欧洲共同体制定的法规指南中,曾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明确界定为:各国各级政府当局可以凭借政府财政对企业投资而拥有企业完全所有权或控股权以及法定管理权,对企业经营可施加直接性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包括中央政府设立的中央公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公营企业⑧。因此,更确切地讲,公营企业可分为中央公营企业和地方公营企业。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基础中,必须允许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存在,使公营企业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发展公营企业是必需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是,对于公营企业,应当确定它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同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是与公有制经济基础并存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必要的经济成分。
三、深化改革中公有制的国有企业设立
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⑨,从确立和保持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基本要求来讲,中国必须要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保证国有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公有制企业,是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所以,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存在国有企业,非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存在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有企业的设立是全覆盖的,无论是极其重要的军工业,还是全国各地的零售百货业以及餐饮业,各个行业都无一例外地均设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这种遍地开花的发展形势与当年追求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标有关,与追求所有制越公越好的思想有关,是不顾实际的赶超思想造成的极左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如何清除旧体制的影响,而是要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要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明确国有企业的设立范围。对于国有企业是该设立在竞争性领域还是该设立在非竞争性领域这个核心战略问题,改革的推进必须作出准确而坚定的回答。
改革初期,不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持的国有企业改革,还是各省市国资局主持的国有企业改革,都希望国有企业在非竞争性领域发展壮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国有企业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只允许它们在非竞争性领域生存,这种观念甚至成为了很多人的共识。然而,这是客观要求绝对不允许的,因为国有企业改革是有基本要求的,一是要保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不变,二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竞争性领域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是必然要从非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改革后国有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基本上只应在竞争性领域⑩。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国应以国有企业为经济基础,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逐步探索,循序渐进,逐渐在竞争性领域拓展设立范围。国有企业改革一定要吸取以前遍地开花但经营困难的教训,稳步发展,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稳定的经济基础,绝不能急于求成。特别要牢记的是,今天的国有企业走出了困境,是以20世纪末几千万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为代价换来的,绝对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因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不仅需要全部退出非竞争性领域,而且在竞争性领域也仍然不能一下子搞全覆盖,应先涉足基础性和资源性行业,再逐步扩大在竞争性领域的设立范围。
除此以外,改革的深化和推进,还需要确定“在省级以下行政区不再设立国有企业”的基本原则。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对其进行翻天覆地的变革,不仅是要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比效率,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计民生的供给。国有企业的经济实践必须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作指导,因为这是代表全人类进行的关于社会制度进步的开拓性实践,不允许盲目冒进,同时也不能撇开市场只依赖政府权力的运作而保持生存延续。因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设立国有企业要尽可能向技术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产业挺进,达到较大的企业规模,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够在市场上长期站稳脚跟。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价段,确实没有必要将国有企业设立在省级以下行政单位。这就是说,今后的改革应要求国有企业除了设在中央一级,然后就只能设在省一级。国有企业的设立不涉及非竞争性领域和不在省级以下行政区设立,这样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制度的一种现实要求。
在省级以下行政区不再设立国有企业,应是深化改革的一项基本决策,需要统一行动,全国一致,中央要有明确规定,地方必须服从中央,而且各地处置省级以下国有企业的善后工作也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进行。以前,曾经出现过地方政府自行做主卖掉了地方国有企业的案例,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要知道,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利买卖国有企业的。凡是国有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全民所有的公有制企业,由国家代表全民掌握所有权,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代为管理。这是不同于私有制的公有制经济关系,不仅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卖掉国有企业的权力,而且中央政府在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设机构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处置国有企业的权力。如果地方政府自行卖掉国有企业,实质就是侵权行为,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对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是需要追究侵权责任的,而且这不属于一般的侵权,而是对全民所有权的公然侵犯。
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掌握的中央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央级国有企业应是竞争性领域基础性和资源性行业中的特大型企业,代表着中国在这些领域最发达的生产力。这些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核心力量,在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律中具有领头羊的作用。让这些中央级特大型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生存活力,是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的重要标志。在全面深化改革启动之后,中国这些特大型国有企业将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将为人类社会的进步贡献成功的经验。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央级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却可以突出地代表公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成功结合,可以鲜明地代表中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力量和希望。
与中央级国有企业一样,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的国有企业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相对说来,这些省级国有企业也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大型或大型竞争性企业。就改革的发展趋势来讲,生产规模太小的竞争性企业肯定是不能成为省级国有企业的,这一点也是在4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的。要求国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实践和探索中获得的经验,必将成为中国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省级国有企业的经营客观上需要带有一定的区域经济诉求,并不一定要面向全国经营。如果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覆盖全国,那就应该是中央级的国有企业,而不应是省级的国有企业。然而,最重要的是,不管是中央级还是省级的国有企业,在保持企业的生产技术具有竞争性方面,都必须是与整个世界联动的,不能自我封闭,更不能远远地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
四、以立法来规范非公有制的公营企业设立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开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中国经济理论界应当明确地认识到,已经进行了40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更加深入地进行下去。进一步深化改革,首先需要将不能再隶属于国有企业名下的企业分流出去,然后才能有效确定各类企业的不同功能。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改革要先进行性质区分的改革分流,将一部分企业从现有的国有企业中分流出去,使之成为民营企业或公营企业,还原其国家资本主义性质。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和分流出去的民营企业应服务于竞争性领域,而分流出去的公营企业则应服务于非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之后,要对各类企业进行功能定位: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民营企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是各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工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根基的公有制,不能以非公有制取而代之。
现时代,全世界各个国家政府投资设立的公营企业基本上都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一般来讲,非竞争性领域属于公营企业独占的经济领域,只不过有些市场经济国家也允许一部分民营企业进入政府控制的这一经济领域。当然,允许进入这一领域的民营企业肯定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按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则,一般只有政府投资的公营企业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民营企业主要设立于竞争性领域,只有在社会高度稳定、经济法制健全、市场秩序良好的社会条件下,才可能允许一部分民营企业在非竞争性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国家来说,实质上是政府在依靠民营企业发挥公营企业的市场作用,并不是允许民营企业发挥其原有的作用。因而,在政府控制的非竞争性领域,不论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以怎样的方式发挥作用,都不过是公营企业或公营资本的替代品,是在遵循公共利益为重的原则下,让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发挥与公营企业一样的经济作用。而且,由于这一经济领域不存在市场竞争,民营企业在这一领域使用市场竞争的经营方法也是政府不允许的,即凡是进入非竞争性领域的民营企业也都要与那些政府设立的公营企业一样,进行非竞争性经营,或是与公营企业合资经营。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刚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不论是在非竞争性领域还是在竞争性领域,全部都是国有企业设立的空间,这实际上就是不分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做法,将本来应属于公营性质的企业统统划归国有。这种混淆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的状况,在深化市场改革中是必须要彻底改变的,即在明确现实的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既定前提下,确认中国也应同其他国家一样规范设立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将本来设立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公营企业分流出去,还其本来性质,并且今后还要增加由政府投资创办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这一类公营企业,将非竞争性领域的经营交付给这些公营企业承担。这样的改革是亟需的,是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规范运行需要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要求的。
然而,遗憾的是,中国改革开放已经40多年了,至今还没有明确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公营经济存在且需要设立公营企业,所以直到现在,中国还在延续改革开放之前的做法,还在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混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事实表明,这种混淆状态已经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在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有些地方不是把公营企业继续当作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而是变成了以公营企业的性质和经营模式取代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经营模式。这样下去的危险性就在于,可能会将国有企业全部改没了,即将国有企业全部改成了公营企业,并且都是极不规范的公营企业。
所以,对于继续进行的深化改革来说,最紧要的工作就是区分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就是要将现在国有企业中实际存在的、设立于非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全部分离出去,恢复其公营企业的本来面目,并且明确其分流以后具有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性质。改革进行这样的深化之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配套,以保证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实现明确地、规范地设立公营企业。除中央政府设立中央公营企业外,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政府都可以分别设立产权归本级政府掌握的地方公营企业。要知道,在现时代,世界各国都呈现大力发展地方公营企业的趋势。
对于混淆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实际的责任不在政府部门,而在中国经济理论界,即国有企业改革理论的研究者们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性质认定方面,经济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失误客观上导致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停滞与迷失。在40多年的改革推进中,经济理论研究者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要有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经济基础”的认识不足,而且对于以公营企业的模式改革国有企业的做法缺少必要的警惕,没有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不允许用演化公营企业取代的。所以,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全面深化改革之际,国家正本清源,明确认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需的经济基础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所需的经济基础不同,决不能以非公有制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必须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需要设立的公营企业给予立法规范。这应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现实的重点要求。
因此,我国1992年启动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明确为公营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即不是让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去混合,而是让按立法规范设立的公营企业与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相结合,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应该也不适合与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相混合,国有企业在改革之中必须保持自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性质,而不能改变、去掉或模糊自身原有的企业性质。而作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公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与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相结合是没有问题的,这在许多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有先例,被称之为“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在中国明确设立公营企业之后,就可以明确地开展公营企业的民营化,即开展公营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从倡导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到实现公营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次重大推进。
五、结语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时代背景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必须要巩固公有制经济基础,同时也需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基础。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在所有制方面,确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原则方面,确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经济体制方面,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指公有制经济与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主要包括与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民营企业、改革中涌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以及引进的外资企业共同发展。需要特别明确的就是,民营企业和公营企业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这些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需要的非公有制经济基础。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企业改革,不能缺少科学理论的指导,不能在改革的实践中陷入盲目,更不能向非社会主义国家的非公有制企业学习改革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改革起步阶段,国家设立的公有制性质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仅限于竞争性领域的基础性和资源性行业,回避非竞争性领域,并且追求生产技术的应用要达到本行业的最高水平、企业的发展达到相对较大的生产规模,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充分的竞争力和企业活力。因此,改革的深化要求国有企业不再设立在非竞争性领域和省级以下行政区,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基础方面的现实要求。同时,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现实要求是必须以立法来规范设立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具有的公营企业。在深化改革中明确区分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公营企业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之后,也就是将目前以国有企业的名义留存在国有企业中的公营企业分流出去之后,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实施的是公营企业与民营企业或民营资本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而不再进行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注释:
①参见钱津:《国有资产双层经营体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
②参见钱津:《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参见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④参见贾康、吴园林:《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迈向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
⑤参见钱津:《走出困惑:国有企业改革焦点透视》(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⑥参见钱津:《理性出击:中国企业改革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⑦参见顾钰民、廉国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州学刊》,2020年第6期)。
⑧参见钱津:《特殊法人:公营企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⑨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⑩参见钱津:《突破点——走进市场的国有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