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传播中书名号或引号之间的 顿号用法刍议
2021-12-04张龙
张 龙
(温州大学历史语言学研究所,浙江温州 325035)
汉语成熟的标点符号系统形成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之后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相继颁布了4个版本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以下简称“2011版国标”)是继1951版、1990版、1995版之后的最新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规定了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用法,对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运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内中的规定并非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不同使用者对具体行文的理解亦难免见仁见智,如在2011版国标的框架内书名号或引号之间是否要用顿号就成为人们语言生活的难题,这一难题也给出版传播中的编校人员和质检人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并未引发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探究,实有审细辨微、匡谬正误的必要。
一、对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规定的“超限”解读
2011版国标指出,顿号是“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语段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文中其他各处简称“顿号省略与否规定”)[1],并给出了以下5个示例:
(1)“日”“月”构成“明”字。
(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4)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5)办公室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前三个示例对应2011版国标“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以下简称“顿号省略规定”)的规定;后两个示例对应2011版国标“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以下简称“宜用顿号规定”)的规定。这些示例清晰明了,本身不会滋生疑义,但难以涵盖所有的语言使用类型,所以现代汉语使用者对“宜用顿号规定”的理解就产生了偏差,这种偏差具体表现在现代汉语使用者对这一规定中“其他成分”的理解上。
如郭爱民、丁义浩在阐述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时指出,遇到“带引号的同一层次并列成分之间有连词‘和’(或‘与’‘及’等)”的情况时,“并列成分之间的顿号就应保留”[2],但未给出具体的理由。
其实,这类观点在2011版国标施行之前就已存在。林穗芳[3]382认为“并列书名号之间有一处加了‘和’‘或’‘还是’等关联词语”,书名号之间要用顿号,并给出了下列四个示例:
(6)《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和《红楼梦》,在中国长篇小说中,最为著称。(孙犁《关于长篇小说》)
(7)如果将题目《时钟》改为《生命的意义》、《人生的价值》或《时间就是生命》之类,写法跟课文会一样吗?(高尔基《时钟》思考和练习)
(8)*到了清代,又产生了《聊斋志异》《儒林外史》和《红楼梦》。
(9)*无论《三国演义》《水浒传》还是《西游记》,写的都是非凡人物、不寻常的英雄。
林穗芳认为,在上述四个示例中,前两个示例是正确的,后两个带*的示例是错误的:例(8)的“前面两种书名号之间最好加顿号分隔,表示这三种书名号是同属一个层次的并列关系”;例(9)的“前两个书名号之间要加顿号,表示在三种书之间进行选择,不是前两种书合成一组再与别的书发生选择关系”[3]383。
林穗芳所给例(8)、例(9)之中的书名号之间需加顿号的理由显然难以令人信服。第一,书名号之间的并列关系是一种语义关系,两例之中书名号之间的界限一目了然,其语义上的并列关系不必再另加顿号予以明示;第二,例(9)之中的《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在句中是语法性质、语法形式、语法层次皆同的表达形式,相互之间的选择关系显而易见,因《三国演义》《水浒传》之间不用顿号而将“还是”之前的《三国演义》《水浒传》“合成一组”再与“还是”之后的《西游记》构成选择关系的理解方式不合常理。换言之,例(8)、例(9)之中书名号之间不加顿号不仅没有错误,反而更加简洁、明了。兰宾汉[4]就认为“表示三项或三项以上的并列关系时,往往在最后两项之间使用连词”,并给出如下示例:
(10)从汉代到明清,以《孔子家语》《颜氏家训》和《朱子治家格言》为代表的家训作品一直都在流传,为子孙留下文本形式的训诫也成为一种趋势,比如唐太宗李世民为了教育继承人如何做好皇帝而编写了《帝范》。
总而言之,郭爱民和丁义浩认为“‘A’‘B’和(‘与’‘及’等)‘C’”的前两个引号之间需加顿号,应是对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过度解读的结果;林穗芳认为“《A》《B》和(‘或’‘还是’等)《C》”的前两个书名号之间需加顿号,应是混淆了并列连词与标点符号两者功能的结果。那么,究竟应该如何释用2011版国标的这一规定呢?
二、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规定的释用原则
2011版国标在制订过程中以“注重实用”“约定俗成”“经济美观”“有可操作性”[5]6为重要原则,现代汉语使用者应结合这些制订原则去理解、释读、运用2011版国标。我们认为,释用2011版国标应至少符合经济实用、逻辑自洽、以标对文、前后一致四个原则。将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的规定放在这四个释用原则中剖析,将有助于廓清顿号省略用法规定的理解路径,进而明确顿号省略用法规定中所谓模糊的部分。
(一)经济实用
“标点符号的使用要讲究经济原则,可用可不用时就不必用,但是要有个前提,就是不能妨碍意思的表达。”[6]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的规定正是对“经济实用”这一原则的践行。2011版国标制订者专门对顿号省略用法的规定进行了说明:“这样规定首先是因为从表达功能上看,并列的引号之间、并列的书名号之间无论实际上有没有停顿,不使用顿号都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其次,当所引内容比较多或者所引内容本身已经带有标点符号时,如果并列的引号之间、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再使用顿号,不仅形式上不美观,也降低了符号的表达效率。而且从编辑出版的技术处理角度看,各个出版社也多采用并列的引号之间不使用顿号的处理方式。如《出版校对培训教程》中就指出:‘因为引号在视觉上有分隔作用,可以避免“满纸黑瓜子(顿号)”。’书名号也作了同样的处理。”[5]11-12杨林成、陈光磊亦强调:“成对的引号或书名号并列,本身已经起到隔开的作用。因此,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可以省略顿号。”[7]
综上可见,顿号省略与否的依据是“不能妨碍意思的表达”“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不会引起歧义”等语义条件,而非对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的规定中“其他成分”的“超限”解读。“《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在不使用顿号的情况下已然明白晓畅,因此不必再予添加顿号。
(二)逻辑自洽
释用2011版国标“顿号省略与否规定”,应符合逻辑自洽的原则。所谓逻辑自洽,就是说,前后不能存有矛盾。
前文已述,“《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简洁明了,不会“妨碍意思的表达”,“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不会引起歧义”,在这两种表达形式中加用顿号,尽管从表面上看符合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但却不符合经济实用的原则,不符合2011版国标“顿号省略规定”所蕴含的精神追求,这就产生了逻辑上的悖论。也就是说,这种释用方式在逻辑上是难以自洽的。
那么,“《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违反了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吗?我们认为没有违反。2011版国标的这个规定共两句话,前一句话是主要规定,后一句话是追加性规定,追加性规定当然不能与主要规定相抵牾。换言之,在主要规定的基础上释用追加性规定,才是符合基本逻辑的。或许正是因为“《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符合主要规定,但在形式上又符合追加性规定“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这种情况,所以2011版国标制订者专门在追加性规定中以括注的形式对“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这种情况进行了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紧扣括注理解追加性规定是恰如其分的,不顾主要规定而孤立解读追加性规定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误区。
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的括注内容是“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如“白发三千丈”(《秋浦歌》)、《人民日报》(海外版)等,那么,现代汉语使用者难免要问,在并列的引号(或书名号)中存有后附括注的现象,还能算是“并列的引号之间或书名号之间”的情况吗?显然不算。由此可见,“宜用顿号规定”说的并非引号或书名号并列的情况,而是前后两个并列成分内部均含有引号或均含有书名号的情况。因为前后两个并列成分内部均含有引号或均含有书名号并非引号或书名号并列,自然而然它们之间“宜用顿号”。要言之,该追加性规定所说的情况跟其前的主要规定所说的情况完全不冲突,甚至可以说不相关,那么2011版国标为什么要加上这个追加性规定呢?该追加性规定大概想要强调的一点是,括号与引号或书名号之间尽管也是界限明确,但诸如“《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如来’(成正觉)‘佛’(觉悟者)”这样的行文,如果没有顿号分隔,将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
简而言之,“《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既符合2011版国标“顿号省略规定”,也不违反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2011版国标追加后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说明前后两个并列成分内部均含有引号或均含有书名号的情况,而非引号或书名号并列的情况。
(三)以标对文
为说明“《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之中应该使用顿号,除孤立解读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外,现实中有人以公文、知名出版物、知名人士等在这两种表达形式之中用了顿号为理由进行辩解[8-10]。
这种辩解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2011版国标是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具有规范性的作用,使用者应用此标准来指导自己的行文(以标对文),如果对国家标准有疑,应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探讨,而不能以已有的行文歪解此标准内的规定(以文歪标)。栾照钧就曾鞭辟入里地指出:“不可否认,国家级和省级机关公文质量是比较高的,但也往往偶有疏漏和不足,其文种错用和格式违规等病误对下有着‘示范性’的影响。对此,我们既不应过分指责,也不应盲从。对于日常遇到的不尽规范的公文,不论是哪一级的,我们都不宜效仿和提倡。作为公文工作者特别是公文学专家、学者,更不宜为不规范公文寻找理论根据或对其进行理论上的错误总结。”[11]
此外,已有行文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建立在使用者错误理解国家标准的基础之上,不得而知,真若如此,辩解者亦有循环论证之嫌。
(四)前后一致
前面三个原则讨论的是“《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的正当性,那么如何在现代汉语实践中正确应用2011版国标“顿号省略与否规定”呢?我们认为,使用者应遵循前后一致的原则,即:一处该用顿号时,并列的其他各处亦用顿号。请看下面的例子:
(11)*陈应之的妈妈已经在《中国语文》《中国语文研究》(香港)、《语言研究》等刊物发表了30多篇学术论文。
(12)陈应之的妈妈已经在《中国语文》、《中国语文研究》(香港)、《语言研究》等刊物发表了30多篇学术论文。
(13)*陈应之的妈妈已经在《中国语文》《语言研究》《中国语文研究》(香港)等刊物发表了30多篇学术论文。
(14)陈应之的妈妈已经在《中国语文》、《语言研究》、《中国语文研究》(香港)等刊物发表了30多篇学术论文。
(15)陈应之的妈妈已经在《中国语文》《语言研究》和《中国语文研究》(香港)等刊物发表了30多篇学术论文。
(16)*陈应之的妈妈已经在《中国语文》《中国语文研究》(香港)和《语言研究》等刊物发表了30多篇学术论文。
(17)陈应之的妈妈已经在《中国语文》、《中国语文研究》(香港)和《语言研究》等刊物发表了30多篇学术论文。
在上述7个例子中,不带*的例子是可取的,带*的例子是不可接受的。例(11)的三个并列成分之间都应使用顿号,只在括注之后使用顿号是不恰当的;例(13)的第三个书名号后附有括注,为明确括注与其前书名号的整体性和独立性,三个并列成分之间应都使用顿号;例(16)书名号后附有括注的成分虽然与之后的并列成分毫无冲突,但为明确括注与其前书名号的整体性和独立性,在附有括注的书名号之前应使用顿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例(15),其中的“和”字明确了其后书名号后附有括注的成分的整体性和独立性,使书名号后附有括注的成分与其前的并列成分保持了清晰的界限,在“和”字之前的并列书名号之间不加用顿号丝毫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亦不违反2011版国标的规定,因此例(15)是可以接受的。
三、结 语
孤立解读2011版国标“宜用顿号规定”将会造成对其的误读,从经济实用、逻辑自洽、以标对文、前后一致四个原则出发释用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的主要规定和追加性规定,更为合理。
辨析之后发现,“《A》《B》和(‘或’‘还是’‘与’‘及’等)《C》”和“‘A’‘B’和(‘或’‘还是’‘与’‘及’等)‘C’”这两种表达形式,既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亦不违反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的主要规定和追加性规定,是经济实用的用法,应该成为顿号省略用法的取向。
2011版国标是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国家标准,具有规范性的作用,使用者应用此标准来指导自己的行文,如果对国家标准有疑,应从学理的角度进行探讨并予以完善,而不能轻率以“已有行文有此用法”迎合自己对国家标准的主观理解,否则将会陷入本末倒置的逻辑误区。
在释用2011版国标有关顿号省略与否的规定时,应遵循前后一致的原则,即“一处该用顿号时,并列的其他各处亦用顿号”。由此,“《A》、《B》、《C》(D)”“《A》(D)、《B》、《C》”“《A》、《B》(D)、《C》”才是正确的用法,将其中的书名号换为引号,亦是。
此外,“《A》(D)、《B》和《C》”“《A》、《B》(D)和《C》”亦是正确的用法,但“《A》、《B》和《C》(D)”可将其中的顿号省略,作“《A》《B》和《C》(D)”。将其中的书名号换为引号,亦然。
当并列成分中的括注字段过长时,在并列成分之间加用顿号可能依然会影响读者理解的效率,此时更好的处理方式是将括注处理为页下注、文后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