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机交互新闻中的主体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2021-12-04杨保军
杨保军,潘 璐
(中国人民大学 新闻学院,北京 100872)
人机交互新闻是人机交互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实际应用。由于作为其基础研究的主体关系问题仍在探讨中,行为主体的范畴尚不明确,主体间的联系和矛盾也未厘清,使得人机交互新闻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始终为新技术悖论所困扰[1](1)主体的价值观不会在没有被转化为技术语言时融入技术,但为了让技术与价值观相同步,需要主体不断地对其进行改变,但技术的改变又会产生新的问题,作用于另一主体。。对于拟人(类人)的计算机智能技术是否可以成为主体的争议也一直存在,但作为“人的社会活动”的人机交互新闻的主体依然只能是人。不过在人机交互新闻中技术参与度很高,加之未来“类脑”技术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认识人机交互新闻中的主体及其主体间的关系,对深入理解人机交互新闻,以及人机交互新闻持续健康地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人机交互新闻”的界定
一般来说,人机交互技术(HCI: Human-ComputerInstruction)是通过计算机,以有效的方式实现人与计算机对话的技术。1960年Licklider提出了人机共生的概念(man-computersymbiosis)[2],1965年人机交互开始被研究者所关注。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计算机领域对于人机交互的理解已经具体深入。但在新闻传播领域,人机交互的应用时间并不长,因此提到计算机在新闻中的应用,往往想到的都是智能新闻、机器人新闻、自动化新闻等等,而对于人机交互新闻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要理解人机交互新闻的基本含义,需要区分几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这就是人为新闻、智能新闻与人机交互新闻。
人为新闻也可称为人工新闻,很多情况下也被认为是传统新闻。但在与人机交互新闻或智能新闻的对比中,人为新闻与传统新闻存在划分标准上的区别。传统新闻是指由专业记者采访、编辑,并由专业媒体机构发布的新闻,其重点在专业机构,并不以技术作为划分标准(2)有研究者认为,传统新闻仅指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新闻,是依照媒介形式进行划分。也有研究者认为,与传统新闻相对的是网络新闻,其划分标准为组织方式和传播形式。笔者更认可后一种观点,传统新闻应按照组织方式和采集传播形式进行分类。例如传统媒体的新媒体传播亦是传统新闻,而自媒体采集发布的新闻,即使发布于广播电视平台,也同样不应划作传统新闻的范畴。。而人为新闻仅指在计算机算法参与前,全环节以人为生产主体的新闻。人为新闻并非没有计算机参与,仅仅是没有计算机算法参与,计算机只是作为单纯的工具参与新闻活动,不存在计算机自主抉择的情况。
智能新闻是通过计算机算法实现自动生产、分发的新闻形式。通常我们所说的算法新闻(algorithmic journalism)、自动化新闻(automated journalism)、机器人新闻(robot journalism)都属于智能新闻。尽管计算机完成工作的前提是人工设定好程序,但无论是运用在生产还是分发环节,智能新闻强调的都是计算机的自动化,由计算机自行决策新闻内容以及选择合适的受众。
人机交互新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技术媒介的社会参与(TMSP,technology-mediated social participation)[3],是人机交互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应用,是在计算机智能化的基础上、通过人对算法不断地调整和修改、最终实现高效率高可控的“半自动化”的新闻生产和传播方式。可见,人机交互新闻的突出特点是人的主导和“机”的辅助。
相比传统人为新闻,人机交互新闻在新闻的基本概念上并没有区别。只是因为人机交互的加入而改变了生产和分发的效率,并使得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例如原本就广泛存在于新闻领域的隐私侵犯、误导性信息、恶意攻击等问题,在效率大幅提升的人机交互新闻中更加严重。与此同时,人工审核负担和计算机峰值过载(3)计算机的处理能力是有上限的,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同一时刻计算量过大,会导致计算机暂时无法处理计算的情况发生。的新问题也随之浮现。新闻报道的问题多种多样,但计算机算法只能处理单一指令,面对复杂的新闻事实,目前无法设计通用的算法,仍然需要人工不断地进行审核,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先发布后审核”的现象,导致媒介作为把关人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另外,在发生突发新闻时,会有大量阅读和反馈处理的需求,但计算机的承载能力有限,往往在最需要计算机智能化辅助的时候发生过载故障,始终需要有人作为计算机的备份处理方案。
即使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计算机的加入,让信息收集的效率呈现几何式的增长,效率的变化也让原本的思维发生了改变。计算机存储能力的提升以及云计算的发展为更多的信息存储和计算提供了可能性。[4]更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也使最终产出的新闻变得信息量更大,分析也更为全面和客观。这些都是计算机的效率让原本的生产模式产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也让原本以“人工”为核心的思维模式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不再以人工为主要思维核心。但是,对于计算机的依赖并不代表着在人机交互新闻中动摇了人的地位。由于在人机交互的模型中,计算机完成的都是人来设定指挥的任务,并且在新闻活动中,计算机完成的大都是需要人来指导的底层工作,所以人机交互新闻虽然让人更依赖计算机,但人的地位并不会下降。相反,对计算机的依赖,反而使“人”的指导作用更为重要。
比较复杂的是智能新闻与人机交互新闻的联系与区别。人机交互新闻是计算机辅助人进行新闻活动,并且贯穿于新闻活动的各个环节。而智能新闻则是计算机通过算法自动化完成新闻活动,运用在生产、分发环节。并且人机交互的侧重点是“机”的智能辅助,智能新闻则是“机”的智能自动。
首先,在信息采集环节,人-机的合作在于计算机延伸了人的感知。媒介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爆炸,每天大量的观点和互动数据呈指数级增长。在各类平台上数以亿计的互动数据每时每刻都在更新。计算机的加入,让实时监控收集和分析预测成为可能。计算机可以将大量的数据转化为人可操作的数据,进而帮助人形成有效的内容生产策略。[5]同样,计算机通过对比大量的历史数据、不同平台的传播情况、不同渠道的报道方式等,也为人的进一步编辑争取了多维对比的可能,进一步优化了立体报道策略。但计算机所收集和跟踪的信息需要人预先设定复杂的算法,并实时调整。因此,尽管在信息采集环节计算机承担了主要工作,却仍然只是在与人合作中对人的决策进行辅助。智能新闻则不存在独立的信息采集环节,智能新闻的自主采集并不独立于生产环节,自动化采集后的信息直接生产为新闻产品,属于生产的一部分,并不需要分离出来,因此智能新闻的自动化信息采集应归属于新闻生产。
其次,在新闻生产环节,相比智能新闻在新闻生产中的自动化,人机交互的新闻生产更多是计算机辅助人提高新闻生产的效率,使新闻价值得到提升。除了帮助新闻更快产出,也帮助人生产更真实、更客观的新闻。在需要数据统计、图表,及逻辑简单可快速生成的新闻中,计算机在效率上的优势自不必说。除此之外,在新闻生产环节,人机交互更多的作用体现在辨别内容的可信程度及筛除假新闻方面。通过算法分析,计算机可以替人检测海量信息中事实性的表达,并作出准确度的判断。此外,即时信源分析工具,可以对新闻现场发生的言论快速分析并生成结果。例如PolitiFact、Factchecker等平台,都是计算机辅助人来更快速地识别信息的真伪,为编辑记者的进一步分析报道提供更为可靠的参考。
再次,在内容传播环节,算法分发的应用让用户感到新闻平台越来越懂自己。算法通过对人和新闻的标签化,将高维事物降维理解,将用户的喜好和新闻的特点更明确地显示出来,之后进一步进行协同过滤,为用户推送更符合其兴趣的新闻。但无论是基于用户(User-based)的协同还是基于模型(Model-based)的过滤,无论是怎样的模式,算法分发始终是建立在对程序的信仰上,让计算机琢磨人的兴趣和喜好,然后推送内容。单纯的算法分发造成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更多的人为干预和指导,而非纯粹依赖和迷信计算机带来的便利。在信息媒介时代,新闻的分发处理及传播,更多是商业概念,因此只有明确人机合作的概念,才能完善算法分发。
最后,人机交互技术也让新闻在反馈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上存在更多的可能性。获取反馈信息是完善新闻生产,尤其是人机交互新闻的重要途径。但分散而凌乱的用户反馈使得从中抽取出有效的信息成为一件工作量巨大的事情。同信息采集环节一样,计算机同样可以在反馈内容的收集和整理上帮助人采集并筛除无效内容,同时分析抽象出有效信息,辅助人发现各个环节的问题,并完善计算机程序。让“机”可以更有效地服务于人,使人机交互新闻形成良性的合作循环。智能新闻并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收集和处理信息反馈,智能新闻存在算法反馈,但其作用仅仅是获取受众的使用习惯,并不会人为地进行价值指导。
本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指出。研究收录部分老年患者,这些人存在二尖瓣退行性变的风险。血流频谱E/A作为判断左心室舒张功能不全的指标存在假阴性的可能,不能完全确定患者心脏的舒张功能。另外本研究连续选取完成睡眠呼吸检测和超声心动图的患者,入选过程可能存在偏倚。例如临床出现心力衰竭症状的患者更容易被建议接受超声检查;因此入选的研究对象心力衰竭诊断率高于普通住院患者,研究结果难以推广到一般人群。同时,由于接受睡眠呼吸检测的患者多已被疑诊睡眠呼吸紊乱,因此研究对象SA检出率过高也限制了研究结论的推广。
二、人机交互新闻中的主体
人机交互新闻中“机”的概念相对明确,即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而“人”的概念看似明确,其具体内涵却包括了很多内容。“人”的构成是什么样的,各种人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明晰人机交互新闻中“人”的内涵,不仅是研究人机交互新闻的基础,更是探讨人机交互新闻“人本”问题的核心。
笼统地说,这里的“人”就是人机交互新闻中的主体[6],即人机交互新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个体(4)本文仅限于个体层面讨论。。但在新闻生产传播的不同阶段,计算机和人都有着不同的合作方式,计算机辅助的主体都有所不同。同样,在这些不同的环节中受益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亦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对人机交互新闻中“人”的构成进行解析。
第一,人机交互新闻中的“人”,是指新闻生产中的记者、编辑。记者、编辑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核心主体,自然也是人机交互新闻中的核心主体。技术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编辑和记者原本的工作模式(5)诚然,人是新闻活动的唯一主体,但在部分阶段计算机代替人来完成更多的工作是不可避免的。依照目前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情况及管理和使用需要,计算机很难在短期内让编辑和记者失业,而是会不断改变人机合作工作的模式。在很多计算机领域的专家看来,人工智能代替人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研究目标,因此在更远的将来,计算机有没有可能在新闻实践的一部分环节完全替代人来工作,暂时还不能下绝对的论断。。在目前的编程逻辑中,计算机只能执行单一目标逻辑,即计算机只能依照人设定的目标高效实现某一目的,却无法在过程中兼顾更多的判断。在遇到问题时,无法权衡利弊,只会按照目标简单选择最快实现目的的路径。但新闻的生产并非只是简单的数据和信息传达,舆论引导同样十分重要,而这些却是计算机无法自动完成的。即使在信息收集、简单数据和消息类新闻的自动化生成过程中,也时刻需要人来完善收集逻辑、审核数据、确认消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这都是编辑和记者在人机交互新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相较于传统新闻的传播模式,在计算机程序(6)无论是智能新闻分发还是算法分发,不同的称呼只是侧重点的不同,不改变的都是计算机通过预设的程序将新闻分发给目标受众,因此,笔者在这里将其称为有计算机程序参与的新闻传播过程。参与的新闻传播中,收受主体同样在新闻生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人机交互新闻活动中,受众对于新闻的订阅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受众的每一次操作都会被视为对新闻偏好的选择。不仅仅限于选择新闻的类型和来源,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和频率的增加,程序对于受众喜好的学习会更加具体,受众对于人机交互新闻的影响和改变也会越来越多。
受众对人机交互新闻的影响可从两个维度去理解:其一,对新闻分发的影响。受众通过使用预设的分发逻辑,一层一层对其进行选择。在这样树状的选择逻辑中,受众通过不断与计算机进行交互,引导算法将更合适的新闻推送给受众,最终实现受众和算法共同“创造”一个适配于不同受众喜好的新闻平台。[7]其二,对新闻生产的影响。一方面无论是编辑记者还是工程师都无法在程序中预先设定好受众全部的喜好和想法,在不断对用户使用情况反馈的收集中,新闻内容和推送逻辑也可以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受众往往只会选择自己的喜好,而不去注意那些应知却不在兴趣范围之内的新闻,可能会陷入信息茧房,因此需要新闻生产主体在推送环节进行干预,在有针对性地分发新闻的同时将其他类型的新闻穿插其中,既不影响受众获取兴趣范围内的新闻,也保证不同类型的新闻和应知新闻的传达。
第三,企业管理者作为人机交互新闻传播的高位主体,也是人机交互新闻中“人”的组成部分(7)在狭义的人机交互概念中,往往认为只有直接和计算机进行交流的个体才算作交互人,但作为高位主体的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才是拥有最高决策权的人,而他们作出的决策往往对于程序的逻辑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并且他们作为企业经营的直接和最大受益人,会更在意新闻传播活动的收益。因此虽然高位主体是间接与计算机交互的人,但在人机交互新闻中应作为“人”的组成部分进行探讨。。相比人为新闻,人机交互新闻建立在更大设备投入基础上,并且除传统的编辑记者职位外,还需要计算工程师的人工成本。企业管理者若想实现利益优化,必然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有更多的参与和决策,而这些决策最终都会体现在计算机程序中,并随着新闻的日常分发推送给受众。这里的企业管理者与计算机的交互,主要分为广告投放,用户争取,企业宣传等。无论是哪种决策,利益的实现都是建立在受众接收到的基础上,尽管不是直接交互人,但整体的目标设定、规范的制定最终都会落实在每一个直接交互人身上。
第四,可能影响或被影响的全体自然人。除去直接与计算机交互的编辑、记者和受众,间接交互的企业管理者外,作为新闻源主体和影响主体的其他人(8)新闻源主体:客观上创造生产新闻信息、拥有新闻信息、知道新闻信息并且实际介入或参与到新闻生产与传播中的个体或组织主体;影响主体:指对新闻传播主体新闻生产与传播活动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影响的主体。具体分别参见:杨保军.新闻主体论[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6:80-81;151-152.,即使个体力量有限,但由于其基数庞大,对于计算机程序的间接影响仍不容小觑。作为新闻源主体,这部分“人”是离事实最近的主体,是人机交互新闻生产的第一个环节,新闻源主体是否诚实,直接影响新闻的真实性[8],这也会影响计算机在信息采集和分析过程中,对于真实性的过滤逻辑。同时在众语喧哗的时代,大量的新闻源主体是非专业的民众个体,认知偏见普遍存在,在分析信息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对认知偏见的辨别。计算机在辅助人充当把关人角色的时候,也要随时根据源主体的变化改变计算逻辑。作为影响主体,这部分“人”指的是受新闻影响的个体和组织。其对于人机交互新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新闻传播完成后,新闻会影响到目标受众之外的人。他们会因为某一新闻而选择阅读,并通过用户端直接反馈,或通过机器人大量重复反馈。而这些非目标受众的大规模信息反馈,会打破计算机原有的算法规则,使得新闻分发出现故障。这样的影响虽不能直接影响新闻内容,但却是在人机交互新闻中常见且不能忽视的。
第五,人机交互新闻的实现主体——计算机工程师。在人机交互新闻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人”与“机”的交流,这都依赖于各类型计算机工程师,我们把这些工程师统一命名为人机交互新闻的实现主体,因为人机交互新闻是在他们与计算机的直接操作中完成实现的。在人机交互新闻生产中,实现主体是唯一直接使用语言与计算机交互的主体,是人机交互新闻的核心掌握者,任何其他主体与计算机的交互都建立在实现主体翻译(9)由于计算机不能直接识别人的语言,需要经由计算机工程师将人的需要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读懂”的程序代码。但从本质上,实现主体并没有创造新的主体需求,只是将其他主体需求传达给计算机,因此这里将实现主体的活动称为翻译。的基础上。若无实现主体,人机交互新闻便无法成为现实。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实现主体的作用虽然重要,但其终究是其他主体间的“二传手”,起到的主要是中介作用。人机交互新闻终究还是新闻活动,以新闻传受关系为核心。计算机工程师主要是新闻生产传播过程的操作性主体,并没有新闻决策权。
三、人机交互新闻中主体间的关系
人机交互新闻的主体是多元的,各主体在人机交互新闻活动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各主体间相互独立、相互合作,也相互制约。但与传统新闻的主体间关系有所不同,人机交互新闻中由于“机”(计算机)的存在,造成了不同活动主体间更为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主要表现如下。
(一)主体间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
首先,不同主体是相对独立的。如上所述,在人机交互新闻活动中存在着不同的主体,他们分布在不同的环节,有着不同的地位和功能作用,各有自己的职责。尽管不同主体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彼此是相对独立的。不难看到,人机交互新闻中的传受主体,高位主体、源主体、影响主体,还有实现主体,他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主体在地位和作用上均有不同,但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又使他们成为统一的人机交互新闻主体。
其次,各主体间又是相互联系的。从总体上来看,无论各主体的分工是什么,他们都是参与人机交互新闻活动的“人”,他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有时也可能出现角色重合和互换(10)“后新闻业时代”非职业传播主体在很多时候由新闻源主体自身扮演,在这种情况下,源主体和传播主体就发生了重合。同时,当收受主体即将新闻以其他形式或角度传播回源主体,这时源主体与收受主体的角色就发生了互换。。主体间角色的差异性,可能会造成主体间的各种矛盾,而矛盾的存在不仅会形成相互制约关系也会形成新闻活动各主体间可能的平衡。[9]
每一个体主体都是独立的,可以自主决策行为,但任何单一环节上的个体主体无法构成完整的人机交互新闻活动,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完成。并且在人机交互新闻活动中,各主体虽分工明确,但也极易突破角色的界限。不同于人为新闻的生产,人机交互新闻的生产过程中主体角色也会发生改变,例如收受主体在一些环节中会成为传播主体,有时又成为影响主体和源主体。
人机交互新闻主体间的联系,还表现在其作为人机协同工作的循环模型上。从单向来看,传播主体通过实现主体将源主体的信息传递给收受主体,再由实现主体将影响主体的意见反馈给传播主体。但人机协同的循环并非单一的闭环,每一个环节都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这些声音以需求的形式反馈至传播主体,如此构成了人机交互新闻活动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需求,新需求的实现则成为人机交互活动的目标,实现主体实现后,各主体在使用中主动发现问题,或被动影响促使新需求形成,再次进入一个新闻生产的循环过程。
(二)主体间的矛盾及其解决
人机交互新闻中的核心关系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人机交互新闻活动中不同主体间的关系。作为共同的新闻活动主体,他们应该有共同的利益追求[10],但就实际来看,不同主体之间常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下面,我们主要以传播主体为参照,讨论不同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的矛盾。
从传播主体内部来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是传播主体与实现主体间的矛盾。实现主体并不属于新闻主体,只是在人机交互新闻语境下,才成为新闻活动的主体之一。传播主体和实现主体虽同属于人机交互新闻活动的本位主体,都受高位主体的管理,但由于实现主体作为人机交互新闻中“机”的代言人,传播主体作为与实现主体直接合作的“人”,在某种程度上,传播主体与实现主体间的关系,是人机交互新闻中“人”与“机”交互的直接表现。不同于传受矛盾在不断推进新闻事业的发展,实现主体与传播主体间的矛盾因为原本不属于同一语境,只是因为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出现在同一语境下进行对话,因此二者的矛盾并不是促进人机交互新闻行业发展的动力,处理不当反而还会限制行业的发展。传播主体与实现主体的关系实质上是“提出需求”与“用技术实现需求”的关系。对于实现主体来说,其并不具备新闻思维和从新闻价值角度进行判断的能力,因此实现主体并不被赋予判断的权力。[11]但是由于实现主体是直接与计算机进行交互的主体,也是人机交互新闻成为现实的“最后一步”,这导致实现主体在很多时候不可避免地进行了价值判断,类似自动抓取而导致版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纠纷的问题并不少见。而对于传播主体来说,对新闻价值判断的不断修正,会产生实现需求的叠加,越来越多的需求,让实现主体的工作量增加,而实现主体的实现能力有限,传播主体需求的积压使得问题的解决速度下降。同时也存在一些从传播主体专业角度出发应实现但实现主体从技术角度暂时无法实现的需求。这样一来传播主体和实现主体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需要平衡传播主体与实现主体间的关系,合理安排传播主体的需求,确认优先级,才能让人机交互新闻实现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高位主体与传播主体间的矛盾。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实现经济收益是企业经营最重要的目的。[12]在人机交互新闻的各环节中,从经济收益角度来看,获益最大的是新闻分发环节(包括付费使用和广告投放在内)。如若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前提做算法分发,则类似信息茧房、算法偏见、虚假片面的新闻等问题会层出不穷,这与新闻价值是相悖的。但人机交互新闻不同于其他的经营活动,实现社会效益才是其应然目的所在,也是新闻价值的体现。此外,对于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价值的实现不仅是实现传播主体与收受主体对于新闻内容的认同,同样也是人机交互新闻的核心目标。若单纯以经济利益为目标,不仅人机交互新闻的发展方向会偏离,其新闻价值也无法实现[13],这与行业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
人机交互也造成了传受主体间的矛盾。传受关系是新闻活动的核心关系,其实质是满足传受双方的新闻需求。由于传受双方对新闻的需要不同,使得传受主体时常出现损害对方利益,以及对自身需求的让步。计算机的加入,使传受主体的需要从单个主体的角度来说都能得以高效实现,但计算机的逻辑处理流程是单向的,在同一逻辑中偏向于选择实现某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并且由于传受主体双方始终对于新闻活动的需要存在差异,这使得二者对于新闻传播的效率也存在不同看法,虽然都希望实现更快的信息传播,但二者对于更快的定义角度并不相同。站在传播主体的角度,其效率优化的定义是更快更多地将信息传递给收受主体,但这会导致传播主体对新闻质量的把关能力下降[14],影响收受主体对于内容质量的要求。而收受主体希望能满足自身要求的高质量新闻实现快速生产和传播,但目前高质量的新闻自动化程度低,需要大量的人工时间,在“快”上无法达到收受主体的预期。二者对于效率定义中的优先级最高的关键点有所区别,导致二者在关于效率的认知与行动上存在一定的矛盾。
从传播主体角度看,当计算机以实现新闻生产效率最大化作为其逻辑目的时,新闻生产的单位时间下降,同一时间段内更多的新闻可以分发给受众。但追求效率的提高就有更大可能造成新闻内容质量的下降,新闻失实、抄袭等问题极易出现,这样一来就难以满足收受主体对高质量新闻的需求。从收受主体角度看,虽然需求的是高质量的新闻,但一部分收受主体对于高质量往往存在一些误读,不能正确区分知情权和知情欲望之间的关系。对于知情权的追求固然可以让新闻事业更好的发展,但知情欲望的膨胀也会造成伦理失范问题,受众往往对隐私充满好奇,导致失去了隐私边界的意识。[15]如果计算机以实现收受主体的需求为目的,需在信息获取和新闻生产的过程中侧重满足收受主体的知情欲望,而导致侵犯新闻源主体的隐私。这与传播主体的主体责任是背离的。
传播主体与新闻源主体、影响主体之间的矛盾。传播主体作为人机交互新闻生产的核心主体,需要平衡各主体间的关系,不能只顾及某一主体的利益。站在看似“中立”的角度做道德判断,平衡各方利益,也会对各方利益有所损伤,这就造成了传播主体与新闻源主体和影响主体之间的矛盾。
从传播主体与源主体的矛盾来看。人机交互新闻从信息获取数量还是新闻生产速度都有了大幅的提高,尽管一直强调人在人机交互新闻中的主导地位,但大量的信息获取由计算机代劳,还是会导致在很多时候人无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严格筛查就投入了新闻生产,这对源主体的权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一方面,不少新闻是转载自其他媒体,或是以其他媒体已发新闻作为底版“再生产”出来的,这一过程中不仅涉及版权问题,也存在断章取义,曲解源主体原意的情况;另一方面,计算机采集的信息,其采集的源主体可能并不是当事人,当新闻经历“三手”“四手”甚至更多之后,其真实性已然存疑,且无法确认当事源主体是否授权使用其肖像或文字等。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把关就进行生产的新闻,很容易出现对源主体连锁的权益侵犯。
从传播主体与影响主体的矛盾来看。道德的判断对于人机交互的新闻生产来说是困难的,并且需要不断纠错。首先,实现主体无法实现完整的道德判断,若把其完全交给“机”进行算法抉择,是无法避免歧视的,这极易误伤影响主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次,道德判断本身并不是单一逻辑,是多角度判断的结果,而单一伦理标准的算法抉择是无法兼顾各影响主体的利益的。
人机交互新闻存在的矛盾大都关涉伦理及信息安全问题,其解决方案并不能像法律一样制定一个明文条款,进行黑白分明地处理。如何具体解决这些矛盾,我们将另文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