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互联网巨头:历史经验与时代抉择
——全球反垄断的历史视角与超级平台治理的中国方案
2021-12-04方兴东钟祥铭
方兴东,钟祥铭
(1.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2.浙江传媒学院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引言
2020 年开始,中美欧三大主要区域的互联网反垄断浪潮同时升温,俨然有争先恐后的比拼和博弈态势。三大区域历史背景、产业状况、制度取向和战略态势,都不尽相同。但是,面对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崛起,大家共同面临的挑战是相似的。
而诸多手段中,最能够体现反垄断决心与执法力度的,当然是拆分问题。美国历史上每一次反垄断浪潮,无论是最初针对标准石油、AT&T、IBM,还是后来的微软等,都是以拆分作为直接目的。尽管最终不一定真正完成拆分,但是其震慑力不仅影响当时的产业、经济和社会环境,更在历史上产生长远的影响。因此,可以说,这一轮反垄断的“胜负手”很可能也是一次历史性的拆分,以此开创出一个新时代。谁敢于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拆分,谁就可能在这场区域博弈中脱颖而出。当然,拆分这种“大动作”,触及巨大利益,面临社会舆论甚至政治压力,考验着一个国家的竞争政策和执法经验、远见和魄力。
目前,欧洲和中国的反垄断出招远比美国更加频繁,但是,似乎美国在“憋着”出大招:拆分互联网巨头。Facebook 目前处于分拆目标的第一顺位。2021 年6 月28 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对美国贸易委员会(FTC)以及46 个州(除了亚拉巴马、佐治亚、南卡罗来纳、南达科他,其他所有州均参与了)联合提出的对Facebook 的反垄断诉讼做出了全案驳回的裁决,但没有停止审理。全球媒体都认为这是Facebook 的一场重大胜利,然而形势也没有如此乐观。8 月19 日,FTC 发出公告称将在此前被驳回诉讼的基础上再起诉Facebook,并补充了额外的数据和证据。FTC 仍指控后者通过收购竞争对手来维持主导地位,诉讼请求之一是对Facebook 进行业务拆分。
没有任何巨头会乐意承受反垄断“一刀”而被拆分。1972 年5 月,美国通信巨头AT&T 身陷反垄断危机,高管们秘密聚首在佛罗里达州拉戈礁商议对策,即“拉戈礁时刻”。美国政府对AT&T 的“特别关注”已经延绵半个世纪,几次危机都以各种妥协方案得以保全。而这一次,大家依然期望找到“化险为夷”的高招。此后十年,议员、监管机构和法院与AT&T 的律师来回交锋,反垄断成为AT&T 挥之不去的“梦魇”,这种不确定性,对其声誉构成严重损害。即便如此,1982 年一纸裁定,将之拆分为新AT&T 公司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贝尔七兄弟)[1]。
如今,“拉戈礁时刻”已经搁在Facebook 面前,同时,也被悬置于每一个国内外互联网巨头头顶。这不仅仅是这一轮反垄断浪潮的关键时刻,即将开启全球互联网的新格局,也可能取决于未来可能的拆分举措。
一、美国反垄断法中拆分举措的理论和争议
相较于高额罚款或刑事处罚,“拆分”是美国反垄断处罚制度中最具威慑力的手段。综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非所有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拆分”的相关规定。从《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到《克莱顿法》,美国所采取的拆分手段与其所处的时代密切相关[2],其中,关于企业拆分的唯一具体规定来源于《克莱顿法》的第十一条[3]。就各国立法模式而言,主要表现为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和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其中,结构主义立法的理论依据是哈佛学派所倡导的产业组织理论,同时,它也深刻地影响着美国早期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上企业的市场行为,企业的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维持有效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4]。因此,在该理论的影响下,它们以市场结构为基础,主张对市场具有支配力量的企业实行拆分政策。通过拆分来改变市场结构,试图从市场竞争的源头遏制反垄断行为。与哈佛学派的主张不同,以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德姆赛茨(H.Demsetz)和布罗曾(T.Broaen)等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主张一种竞争理论,他们认为,市场结构是市场内部各力量对比的反映,市场绩效决定市场结构,他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经济效率,并将“拆分”看作是一种无效率的行为,他们认为政府应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慎用拆分措施。同时,芝加哥学派侧重于企业的市场行为,也为行为主义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5]。在理论层面上,反垄断通常被认为是一门经济和法律交叉的综合性社会学科。无论是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抑或是正在兴起的新布兰迪斯学派,“拆分”只是一种手段,重要的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然而,该目标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
在反垄断理论与实践方面颇有建树的美国芝加哥学派始终主张效率优先,体现了对超级平台的宽松态度。无论是对早期的AT&T、IBM、微软,还是如今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Google、苹果、Amazon、Facebook。尽管对互联网巨头予以限制还是只能依靠美国的《反垄断法》,但是,面对垄断市场的超级互联网巨头时,许多学者对反垄断法及其拆分政策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回顾历史,被拆分的公司都具有在被反垄断诉讼前试图或已经通过并购等手段获得对市场的支配地位的特征。有学者试图通过从静态竞争分析到动态竞争分析过程的经济分析方法,探寻企业拆分的可行性及其必要性[6]。具体表现为拆分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和拆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等的讨论。从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到消费者福利作为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莉娜·汗(Lina Khan)认为,反垄断法是为了遏制私人力量的过度集中,其目标应该是维护竞争市场,而非促进消费者利益[7]。通过对芝加哥学派反垄断理论的反思,吴修铭(Tim Wu)认为,反垄断实际上是对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安排,是为了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芝加哥学派对消费者利益的关注曲解了反垄断的目的,反垄断要实现的是恢复平等和分散的经济格局,其目的是保护竞争。然而,反垄断不只有经济维度,它还是政治问题。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最大的难点不在于这些公司的规模和结构,而在于其技术特征以及权力行使的过程特征[8],这些技术特征使得这些公司拥有超过传统政府组织和国家边界的行政能力,即成为超国家行为体[9]。有学者认为,无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为何,保护竞争仍然是反垄断的核心价值观[10]。
在对40 多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调查显示,过半数认为应该对超级平台采取拆分措施[11]。Elizabeth Warren 呼吁分拆这些互联网巨头,她认为这将有助于恢复民主中的权力平衡,促进竞争。而哈佛大学教授Jason Furman 则认为,对大型科技公司的拆分将会使消费者失去某些“福利”,而设立一个监管机构监督数字市场和大型科技企业的行为有其必要性[12]。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大多数反垄断救济都是非结构性的,对于不涉及收购的反垄断问题,结构性拆分并不是补救反竞争行为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对于高度整合的超级平台而言,结构性拆分问题将更为严重。正如美国反托拉斯研究所所长Diana Moss 所指出的,“拆分”与反垄断原则之间存在“潜在冲突”[13]。也因此,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著作、论文和报告等形式,寄希望于对反垄断法进行实质性的修订[14]。2021 年2 月4 日,美国参议院反垄断附属委员会新任负责人、明尼苏达州民主党参议员Amy Klobuchar提出《竞争与反垄断法实施改革案》,希望通过对美国反垄断法进行大修,以期更好地保护美国的市场竞争。此外,反垄断中关于拆分的政策和措施是否会影响或对创新造成破坏,成为反垄断举措施行无法回避的问题[15]。
二、高科技领域反垄断拆分的历史实践
今天,重新审视反垄断法的出台和科技史上最大的三次反垄断案件:AT&T、IBM 和微软,有着特别的意义。这三次案件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科技发展进程,也改变了全球科技产业的格局。
最近半个世纪美国IT 业和互联网的繁荣,直接与三次轰轰烈烈的反垄断案件密切相关。第一场是1956 年AT&T 签署反垄断和解协议,迫使AT&T 向任何的美国公司免费授权它旗下所有的贝尔实验室专利(晶体管、激光、蜂窝系统、卫星、太阳能电池等方面的专利)。这些技术随后直接促成了硅谷的诞生和崛起,催生了诸多大公司,比如仙童半导体公司、摩托罗拉、德州仪器、英特尔和AMD 等。
第二场是20 世纪70 年代,美国司法部控告IBM 在计算机市场的垂直垄断。IBM 最终同意放弃软硬件一体化,允许其他公司为它的计算机开发软件。在PC 革命爆发之前,IBM将操作系统的开发工作交给来自西雅图的两位年轻人比尔·盖茨和保罗·艾伦。后来的故事就人尽皆知了。没有这场反垄断就不会有微软的崛起。
第三场就是1998 年,美国政府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聚焦该公司强制Windows 用户使用微软自家的浏览器IE 的行为。微软最终签订和解协议,IE 不再是Windows 唯一捆绑的浏览器。要是没有这场反垄断世纪大战,微软被束缚住了手脚,谷歌就不可能脱颖而出。
面对今天的互联网巨头,南加大教授塔普林认为,美国监管当局应该参照1956 年美国迫使贝尔实验室向所有人授权专利的做法,并且考虑拆分方案。
20 世纪出现了包括美国标准石油、美洲铝业公司、IBM、AT&T、微软公司在内的五起重大的反垄断事件,其中的前四个案例,被控告垄断的企业最终不是被拆解就是被要求开放其垄断的市场,而只有在“合众国诉微软”一案中,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
有学者通过对AT&T 拆分的分析提出,反垄断针对的并不是市场垄断,而是创新的可能。普遍认知中反垄断力量的瓦解某种程度上并不来自反垄断本身,而是来源于技术创新。如Paul Anthony Samuelson 所言,反垄断法的意义是,通过一部简单的法令震慑这些巨头,提醒人们时刻关注和监督它们的动向[16]。因此,纵观反垄断历史,拆不拆解才是检验反垄断决心和反垄断效果的真正风向标。
三、美国为再次拆分互联网巨头铺平道路
2021 年3 月,拜登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中立一词的提出者吴修铭(Tim Wu)拔擢为总统科技与竞争政策助理。开启了拜登政府反垄断进程的序幕。2018 年,吴修铭在其新书《巨头的诅咒》(The Curse of Bigness)中,主张美国应该回归泰迪·罗斯福风格的激进反垄断执法。他认为,应该恢复到反托拉斯法原始的立法精神,“由法院评估目标行为是促进竞争的行为,或是压抑甚至摧毁竞争的行为”,重点在竞争过程的保护,而非价值的最大化,而主张应该以反托拉斯法分拆科技巨头。
此外,吴修铭认为反垄断的目的不能局限于消费者福利,日益庞大的科技巨头如Google、Facebook 和Amazon 构成了对民主制度的威胁。根据现有的法律分拆Facebook 或Google 或Amazon并不难,但需要在这个科技巨头免费提供产品的世界重新思考反垄断法。从历史上讲一到两家企业通吃一块细分市场将会窒息创新。Facebook 和其他科技巨头收购每一家富有潜力的创业公司所带来的“寒蝉效应”是非常显著的。对于吴修铭的看法,佛罗里达大学公共事业研究中心主任马克·贾米森(Mark Jamison)教授将这些呼吁拆分大企业的学者统称为“反垄断设计师”。他认为,相比于让这些根本不了解商业环境、供应商和用户的“反垄断设计师”来指手画脚,还不如让市场自己选择正确且优质的服务[17]。
2021 年6 月,美国总统拜登任命年仅32 岁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副教授莉娜·汗(Lina Khan)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与科技法出身,转而研究反垄断法的吴修铭相比,专攻反垄断和竞争法的莉娜·汗,巾帼不让须眉,成为新布兰代斯运动最耀眼的旗手。
2017 年,莉娜·汗从耶鲁大学获得法律职业博士。同年,在耶鲁法学杂志发表论文《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从多个角度揭露在线电商平台亚马逊滥用垄断的行为。通过该文她一战成名,被媒体赞扬为“反垄断思想新学派的领导者”。2020 年10 月6 日,美国众议院发布449 页的数字市场竞争报告,详细记录了过去16 个月对苹果、Amazon、Google 和Facebook 的垄断调查,发现了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有着利用“致命收购”打压对手、收取过高费用和迫使小企业签订“压迫合约”的垄断行为,报告提出了一些反垄断建议,包括迫使科技公司分拆,实施业务结构等。这份报告的幕后推手不是他人,正是莉娜·汗。她的名字出现在报告第二页,是当之无愧的法律智囊。
吴修铭和莉娜·汗引领的新布兰代斯运动,颠覆了长期主导美国反垄断进程的芝加哥学派的理论框架。他们认为,日渐僵化落伍的法经济学范式使得现行的美国反垄断体系和竞争执法趋于空洞化。吴修铭主张:“此时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竞争法的意义,让竞争法扮演更大的角色,考虑包括拆解企业、并购审查、市场调查、集团诉讼等选项,以解决这些企业垄断所产生的问题。”莉娜·汗认为,反垄断法要重新审视对于竞争结构的保护。
2021 年7 月20 日,美国总统拜登宣布提名科技巨头的批评者乔纳瑟·坎特(Jonathan Kanter)担任司法部反垄断负责人。坎特长期以来是Google、苹果等科技巨头的批评者,被称为“谷歌宿敌”。白宫称,“乔纳瑟·坎特是推动强有力、有意义的反垄断执法和政策的主要倡导者和专家。”
吴修铭、莉娜·汗和乔纳瑟·坎特构成了拜登反垄断的“三驾马车”,初步显示出拜登将是21 世纪历任总统中反垄断力度最大的总统,没有之一。在拜登签署的一条鼓励商业竞赛,控制Amazon扩张规模的行政命令里这样写道:“没有竞争的资本主义不是资本主义,而是剥削。”尽管现有阵容“磨刀霍霍”,但是,人们依然处于观望之中。
四、锋芒藏而不露: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中的拆分
2020 年12 月15 日,欧委会公布了两项新立法,即《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和《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科技巨头将面临巨额罚款和更为严格的监管,最严重的情况下将被迫撤资和拆分。两项法案主要针对那些被称为“守门人”(gatekeeper)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守门人”公司的认定有三个标准: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业务,在欧洲市场收入超过65 亿欧元,至少在欧盟拥有超过人口10%(约4500 万)的用户。《数字服务法案》旨在解决平台上的非法和有害内容。《数字市场法案》旨在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终结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被定义为“守门人”的企业不得使产品在自有平台上排名凌驾于竞争对手,也不能使用竞争对手的数据与他们竞争。
为了确保数据市场的公平性和开放性,《数字市场法》为被认定为守门人的平台施加了一系列额外的具体义务,既包括守门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实施某些行为的7 项积极义务,也包括避免从事某些不公平行为的9 项禁止性义务,以及事先通知和定期报告的2 项额外义务。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公司将面临占比高达全球年营业额10%的巨额罚款。
当然,法案的最终目标并不是施加巨额罚款,而是采取补救措施、改变现状。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系统地违反规定,将被迫撤资。对于那些五年内被罚款三次、依然系统性地违反相关法律的企业,将被贴上“重犯”标签,在“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可用时”,欧盟将迫使它们出售旗下部分业务,通过拆分、实施资产剥离的手段来禁止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美国学者认为,对于美国人来说,重要的是要意识到,欧洲《数字市场法案》不是迈向拆分的一步(以经典的欧洲方式,仅将其作为“惯犯”的最后手段而简短提及)或共同的承运人/公共事业似的规定[18]。它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要控制垄断基础设施的力量(例如设置访问条件),而是要禁止或阻止旨在阻止竞争对手进入(或提高其成本)的意图或效果的行为。第二个目的是通过禁止剥削和削弱依赖该平台的交易对手的行为来加强公平性。消除进入障碍和与依赖者关系的公平是法律的两个目标。
这两项法案还需得到欧盟各国政府和立法者的批准,包括欧洲议会和欧洲成员国理事会。如何修订草案尤其是对单一数字市场的构筑可能存在分歧。据知情人士透露,如果每个成员国都能对科技公司做出惩罚,意味着一家公司将面临27个不同政府而不是单一监管机构,“这有可能把单一市场分割成一场噩梦”。虽然面临强大的利益团队的游说,但是,在当前全球反垄断的大形势下,欧盟层面批准这两个法案的速度可能会比平时快。
五、反垄断拆分,Facebook 成出头鸟
2019 年起,美国对超级互联网平台开启了一系列高调的反垄断调查。围绕超级平台反垄断问题也引发各界热议。普遍的观点认为超级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美国的反垄断法理基础。主要问题集中在:超级平台是否会构成垄断威胁;超级平台市场力量的高度集中是否必然损害竞争;以及消费者福利主义是否难以对超级平台进行竞争评价[19]。2020 年10 月,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布《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对平台垄断问题提出严格监管建议,委员会呼吁分拆科技巨头的势头强劲。其中,立法者建议通过“结构性分离”(structural breakup)的方式对这些公司进行拆分[20]。
2021 年6 月23 日早上,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六项旨在加强反垄断执法和恢复在线竞争的反垄断相关法案。这“一揽子”立法计划包括《合并申报费现代化法案》《州反垄断执法场所法案》《通过启用服务交换法案》《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美国选择与创新在线法案》和《终结平台垄断法案》。《平台竞争与机会法案》关注“扼杀式并购”问题。该法案通过多项举措禁止巨头实施“扼杀式”并购——包括降低大型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的审查门槛,将合并审查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并购方等。最终该法案以24 票赞成、17 票反对的结果被通过。该法案将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并购扩张踩下“急刹车”。
《终结平台垄断法案》(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指向特殊的规制对象,即年净销售额或市值超过6000 亿美元,美国境内月活用户达到5000 万,拥有10 万商业用户的平台。满足上述标准的平台覆盖GAFA,在审议过程中,有立法者提出微软也应该被纳入审查范围内。显然,这是为几大万亿美元级巨头量身定做的,并且“精准制导”。法案将限制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旗下平台的主导地位来推广自身其他业务并使竞争对手处于劣势的能力。议员们表示,这项反垄断举措令联邦监管机构能够更容易分拆大型科技公司,这也是“一揽子”立法计划中最为激进的一项改革。杰罗德·纳德在介绍这部法案时提到,大型在线平台在相关市场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提供渠道服务的平台,也是平台内的商家,它们可能偏爱自家的产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为此法案提出拆分业务线的规定,要求平台剥离自有品牌产品业务。这意味着,法案将要求以亚马逊为首的大型科技公司进行结构性分离,以拆分、出售或剥离自有厂牌业务,可能改变亚马逊开展零售业务。司法委员会成员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直到6 月24 日下午才以微小差距投票通过。
当然,也有人表达不同预期。在致投资者的报告中,投行韦德布什首席分析师丹尼尔·艾夫斯(Daniel Ives)写道,投资者对反垄断立法和硅谷巨头可能被分拆的担忧“不屑一顾”。艾夫斯认为,除非修改核心反垄断法,否则目前的势头更有可能只会导致罚款或商业模式调整,而不是拆分科技公司。“退一步说,我们对反垄断的看法是,目前对苹果和大型科技公司来说仍然是个可控的风险因素。”艾夫斯表示,“我们还认为,应用商店仍然是个非常容易防范的护城河,广告可能有所不同。”这意味着苹果将处于反垄断的边缘,Facebook和谷歌可能会成为反垄断的中心[21]。
接下来这些法案还需由众议院、参议院审议,在两院修改完善后才会进入白宫,由美国总统最终确认。如今看起来,美国政府已经为拆分巨头准备量身定做的法律工具,“磨刀霍霍”,就等“刀起头落”。但是,巨大的利益博弈,以及美国两党纷争,依然有很多人对这些法案能否最终落地保持怀疑。科技巨头与国会立法者的博弈可能将趋于白热化。但是,无论如何,比起中国和欧洲,美国拆分互联网巨头的工作更是真刀真枪,势在必行。
Facebook 不但在2016 年美国大选爆出“剑桥数据泄露门”事件,虽然最终处罚了50 亿美元的创纪录罚款,但是已经在民主、共和两党都留下深刻印象。更重要的是,Facebook 现有的业务体系,形成了Facebook、Instagram 和WhatsApp“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态势,三大应用长期主导了整个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前三名。因此,拆分理由最直白,拆分方案也最简单,似乎就等着最后的一纸文书,甚至有专家呼吁:“Facebook 应该主动迎接‘被拆分’的命运。”
六、互联网巨头的硬拆分与软拆分:平台、数据与生态
拆分问题,既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触及广泛的政治利益,非同小可。当然,拆分并不同于一般理解上的“判处死刑”。甚至,分拆有可能让企业自身获得更大的利益。只是,谁也不甘心“挨一刀”。据说1911 年,最高法院裁定约翰·D·洛克菲勒的石油公司将被分拆成34 家小公司,洛克菲勒听到消息,对他的高尔夫球伙伴牧师说:“列侬神父,你有钱吗?请买下标准石油公司。”这不是玩笑。几年内,这些公司的价值增长了三倍。洛克菲勒拥有两家公司25%以上的股份,其净资产从1911 年的3 亿美元增长到1913 年的9 亿美元,相当于现在的230 亿美元。反垄断法助推了洛克菲勒财富的暴涨。
分析家认为,如果对谷歌、亚马逊、Facebook和苹果等科技巨头实施民主党竞争者伊丽莎白·沃伦2020 年3 月提出的最激进的分拆计划,那么结果很可能也将释放出更加巨大的价值。仅剥离出来的部分就价值超过2 万亿美元,大约是四家完整公司当时价值的一半。因此,除了财富的激增,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势力版图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但是,拆分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这些,而在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竞争的重新激活。不仅是竞争对手,甚至巨头自身成为受益者,也不足为奇。
比起工业时代反垄断法下的硬拆分,互联网领域的拆分有着更多的可能性。除了直接拆解公司的硬拆分,更可以灵活实施各种方式的软拆分。比如,促进不同业务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平台数据的开放共享,赋予用户个人信息方面更大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同时,还包括禁止生态层面对自身与合作伙伴的各种“优先”行为。即便是硬拆分,也有程度的区分。最严重的就是“Breakup”式拆分。“Breakup”一词有破裂、终结、解体、分裂等含义。意味着对巨头进行整体性的、结构性的拆解,必然伤筋动骨,甚至元气大伤。程度较轻的拆分,就是“Spin off”,中文更恰当的措辞是“剥离”。不触及母公司的整体结构,一般称为“派股式重组”。
美国历史上针对标准石油、AT&T、IBM 和微软的历次反垄断,都是以“Breakup”式拆解为目标。因此,在产业层面、政治层面都属于大动干戈,并且旷日持久,体现了反垄断法最大的威慑力。“Breakup”式拆分的过程甚至比结果更重要,即便最终能够全身而退,也已经在过程中脱胎换骨。比如2000 年前后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虽然最终达成和解,避免拆分,但是,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微软的市场战略和企业文化。为随后Google、Facebook的崛起铺平了道路。
正如罗杰·洛瓦特(Roger Lovatt)所说:“权力不是财富,不是老辣,不是复杂。权力是一种让别人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的能力。”商业史上或者科技领域,如何将垄断巨头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迄今美国为全球做出了最好的榜样。反垄断法的最高境界,不是为了反垄断而反,不是为了跟风而反,也不是为了“打击”某个巨头,更不是趁机作秀或者展现自己的存在感。反垄断法的核心还是当整个产业因为垄断而面临“滞胀”困境的时候,通过这个威力独特的法律工具,真正激活竞争,激活创新,让整个产业重新焕发活力,以极大地提升社会整体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不是为了追求某一个具体的结果,而是为了最好的效果,这才是一个国家反垄断最佳的境界。显然,中国反垄断还需要更多的经验、智慧,以及战略思维。
七、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拆分举措的可行性分析
高科技历史上三场最著名的反垄断官司,无论是AT&T、IBM和微软,最终的法律结果各不一样,但是最终的反垄断效果都很类似:都因此开启了产业全新的格局,每一次都催生了新的技术创新浪潮。三次反垄断掀起了三次创新高潮。第一次促成了IBM等计算机公司的崛起,第二次促成了微软和英特尔主导的PC 革命,第三次促成了Google、Facebook、Amazon 等引领的互联网革命。无论人们对于反垄断存在着多大的分歧和争议,最终的事实都体现了美国反垄断的神奇性。那么,这一次,美国能否再现“奇迹”呢?
对于我们来说,围绕互联网反垄断,这一次不再是一个隔岸观火的“旁观者”,而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反垄断的重要一极。这一轮美国、欧洲和中国各显神通的平台反垄断“竞技”中,中国究竟能够如何表现?一方面,要看中国能否体现制度优势,在反垄断层面后来居上,值得期待。另一方面,能否通过这一轮反垄断,为已经明显处于“创新滞胀”状态的中国互联网开创新局面,更是重中之重。在地缘政治强势崛起,中美科技战短期难以缓解的背景下,汇聚了最强增长势能和最强大的资本实力的互联网领域,能否担当中国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主力军?能否为解决迫在眉睫的“卡脖子”问题提供实力支撑?能否为支撑产业全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获得真正的突破?能否成为已经进入小康的中国进一步走向共同富裕最重要的引擎?这才是中国反垄断的使命所在。
因此,这种时代背景和战略要求下的互联网巨头分拆应该摆上台面成为优先选项。而拆分的焦点就是瞄准问题的核心症结。显然,阿里和腾讯最大的问题各有不同。阿里滥用垄断的核心在于数据的过度收集、过度整合和过度使用;腾讯长期滥用垄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10 亿级活跃用户为筹码,违背开放、公正、公平等基本原则,不断修建“围墙花园”,控制用户数据和流量,给用户主导自己的数据制造各种壁垒,针对竞争对手大规模展开歧视性的封禁。因此,阿里的拆分,以数据为核心,腾讯的拆分,以用户和流量为核心。
在反垄断浪潮之前,阿里巴巴一直对外公开宣扬,阿里巴巴通过联动蚂蚁集团的生态系统,实现大数据平台的迁移与融合。并且开始通过合作方式,以互通场景打通全链路的理念,将银行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等汇聚到阿里整体之中。甚至以打通数据壁垒,力推系统融合为号召,将公共部门的数据也“灌入”阿里这一次针对蚂蚁的整顿,数据问题显然是重中之重。通过业务分拆,设置严格的数据互通程序实施数据相对独立控制使用等,这一系列举措某种程度上就是相当于一种柔性的“拆分”方式,属于互联网领域典型的软拆分。
2021 年7 月10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禁止虎牙与斗鱼合并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标志着腾讯为了图谋垄断直播行业的3 年努力付诸东流。其效果和“拆分”异曲同工。7 月24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出禁止腾讯音乐独家版权的处罚决定书,要求30 天内腾讯音乐取消除独立音乐人之外的独家版权。这意味着腾讯越收越紧的垄断全球音乐版权谋求最大的利益的计划面临破窗,显然这也是“软拆分”的表现方式之一。但是,这些对于腾讯来说,都还不触及核心业务。8 月,一则外媒关于阿里、腾讯可能会“互相开放生态”的报道一时间成为热议话题,双方管理层也对此公开回应。阿里董事长兼CEO 张勇在业绩电话会上表示,平台之间的大循环产生的社会价值,一定远远大过在单一平台内的小循环;平台间的互联互通,肯定会带来新的改革红利。腾讯总裁刘炽平则表态谨慎,表示平台之间的互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反垄断的压力显然已经开始动摇腾讯长期精心修建的“围墙花园”。
当然,迄今为止,中国反垄断部门虽然出招远比欧美更多,“工具箱”里的手段也更加丰富。但是,围绕直指互联网垄断核心要害的“拆分”手段,依然还没有实质性的举措。实际上,对于腾讯来说,虽然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巅峰时期,但全球化受阻、微信趋于饱和、新业务突破受困开始制约其快速发展的脚步。收入模式过于倚重通过游戏实现微信和QQ 海量用户的流量变现,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导致几代青少年沉迷游戏的代价饱受社会诟病。平台与应用的高度捆绑已经是腾讯发展最大的敌人。通过反垄断,将微信的基础运营与游戏等增值业务实施拆分,将促使腾讯走出对现有海量用户的严重依赖,而更有动力开展实质性的创新突破。阿里巴巴也是类似,围绕阿里电子商务业务、云计算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三大业务,采取更加果断、彻底的拆分举措,将可以更大程度激活产业竞争与创新活力,同时也更有利于这三大业务的发展,尤其是专注核心能力,提升全球竞争力,对中国互联网整体的全球化进程至关重要。
中国也正在反垄断道路上奋起直追。2021 年9 月13 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强调,企业需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互联互通”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比起“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安全审查”等特点鲜明、制度明确的治理行动,“互联互通”问题有着复杂性和综合性,而且也在现有法律框架明晰之外[22]。此举说明中国在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方面,率先走入深水区。但是,只有实质性的拆分,才可能实现打破旧格局、开创新局面的“一锤定音”的历史性效应。而且只有拆分,才能真正激活几大互联网巨头的创新活力,再造强大的全球化能力。因为,无论腾讯和阿里,长期以来借助垄断优势和资本力量,借助“围墙花园”的导流优势,展开大范围跨行业横向的无序扩张[23]。这种“流量型”的多元化,并没有建立在技术创新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基础之上。只有拆分,才能走出对旧有的路径依赖,摆脱历史惯性的旧有轨道,释放创新力量。
可以说,中美欧这一轮平台治理浪潮,既是解决各自发展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更是确立未来数字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的一次“竞技”。谁敢于在拆分方面率先有重大突破,不仅能展示其制度创新的决心,更可以在下一轮技术创新中开创新风,引领先风。总之,这一轮全球性的互联网反垄断浪潮下,作为反垄断的“核选项”,超级平台的拆分应该势在必行。中美欧,谁会捷足先登,值得关注,也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