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农(家庭)经济的重新认识和评价
2021-12-03冯彦明
冯彦明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81)
引言 对小农(家庭)经济的误解
中国农村的传统经济形式与中国传统文化一样被误解了上百年。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举办过一期《笔谈: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其“主持人按”开宗明义:农村研究有两个目标,一是认识中国农村,进而认识整个中国;二是建立具有本土契合性和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理论,二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照搬既有的成熟理论(主要是西方理论)解释具有相当独特性和变动性的中国经验,就谈不上对农村、对中国的正确认识[1]。笔者深以为然。实际上,我们研究和认识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村经济,也不仅仅是解释中国的过去,中国特色的“小农经济”不仅持续存在了数千年,而且至今仍然生生不息;与此相对比,虽然西方大工业模式在短期内创造了无限的物质财富,但其给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造成的问题也同样是无限的,特别是在当前面临由西方模式造成的人类不可持续、而西方理论又完全“黔驴技穷”的形势下,“反省”我们过去一段时间的看法和想法,对中国农村家庭经济重新进行研究,也许更具有特殊的指导意义。
确实,近百年来,“小农经济”是一个令人又爱又恨的词汇,既令无数现代人、特别是学术界着迷:这样一种经济形式能够持续存在数千年,而且迄今没有被“消灭”;又让无数国人悔恨:在很多人看来,正是“小农经济”的固执(不自我变革)、孤立(封闭)和孤芳自赏(历史的荣耀)最终使中国陷入绝境,蒙受百年耻辱。对“小农经济”如此的认识不能说没有一点儿道理,尤其是在当代中国,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2]873,而“受辱”也是现实的,偌大的一个古老文明国家被打败而被迫割地赔款,这不能不使亿万国人感到迷惑和愤怒;时至今日,商品经济大潮风起云涌,特别是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不仅“站起来”“富起来”,而且更要“强起来”了,“小农经济”不仅逐步被遗忘和遗弃,而且还成为发家致富的累赘,似乎更证明其早已被揭示的众多弱点。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在此“现代化”过程中,特别是在崇洋媚外和西方话语权垄断的背景下,不应被人们一起“遗忘”的是:中国的“小农经济”既不是外生的,也不是“君王意志”的体现,而是与中华文明一起出生、存在、成长的,换句话说,“她”就是中华文明的一部分,蕴含着古代贤圣的智慧,不仅为历史上的中国,而且也为当代中国、并还有可能为世界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独特的贡献;虽然我们蒙受过耻辱,但把此归因于小农经济恐怕也不完全客观:“好人”被“坏人”欺负了,还把原因归结为“好人”有缺点,而不去追究“坏人”之坏,没有看到“坏人”可能、也只能逞凶于一时,这是不是有点儿奇谈和短视?[注]虽然这样一种认识同样包含着中华文明的智慧之光:我们没有抱怨、更没有复仇西方的唯利是图及其好战、侵略,而是凡事“三省”自身,认为是由于中国分散的“小农经济”经济基础和高度集权但腐败的上层建筑造成的。更重要的是,人们无视的恰恰是由“坏人”引起的、已经持续数百年的、当今社会没有、也无法解决的各种痼疾,特别是人类面临的不可持续问题,而以某个“独生子女”的惯用口吻“这都什么时代了”来否定过去,把一小盆洗澡水与聪明伶俐的婴儿一起泼掉,这不仅是不了解中国,也是盲目自卑的表现;不仅是崇洋媚外,更是被西方思想和话语“俘虏”甚至“禁锢”的表现。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经济系教授赵冈认为:小农经济对于中国整个经济有重要贡献,“但经济史的研究对小农经济大都持有很深的误解与不正确的评价。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学者们认为中国历史上主要是封建地主制度,小农为数甚少,无足轻重。后来,慢慢有人承认小农经济确实占有很大比重,但却只产生了负面作用。他们认为小农经济缺乏稳定性,在态度上保守落后,所以小农经济是中国经济停滞落后的主要因素。这些看法与评价既不全面也不客观”[3]。他觉得中国经济史研究者应该特别重视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仔细阅读有关文件,对于家庭农场(“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的功过应该重新加以检讨、重新评价,给它一个公正而客观的定位。
一、关于“小农经济”的提法:是小农经济还是家庭经济
我们现在使用的“小农经济”的概念来自马克思。马克思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在马克思看来,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是内涵基本一致的同一系列的概念,只是涵盖范围大小有所差别而已[4]。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5]672
应该说,马克思所讲的“小农经济”是根据欧洲特别是法德两国的情况提出来的。发表于1894年11月的《法德农民问题》,既是恩格斯悉心研究农民问题的科学结晶,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的集中呈现。马克思通过对法国的农民进行考察,惊叹于法国小农为数众多;恩格斯后来对整个欧洲的同一事实也做过类似的描述,他说:“从爱尔兰到西西里,从安达卢西亚到俄罗斯和保加利亚,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6]484他们大多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租佃者,他们耕种的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们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们的家口的限度。不仅如此,“他的祖先就曾经是固定在土地上的、没有人身自由的农民”。此外,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给维·伊·查苏利奇的信》等一系列重要文献中,均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小农经济的深刻论述[7]。由于欧洲与东亚特别是中国的文化几乎完全不同,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融合而成的生产方式也有巨大的差异,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这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但遗憾的是,这一概念被学术界的一部分人想当然地搬用,成为描述中国历史上农村经济的一个基本概念。赵冈教授认为“小农经济”这种叫法不科学,是导致小农经济就是小规模的农业经济的误解的原因之一。他认为西方农业经济学家使用的“家庭农场”一词比较合适,因为“家庭农场”体现了以个体家庭为经营单位、独立决策、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而且家庭农场的规模可大可小,不一定就是小农场或小农经济,其规模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技术条件等。另外,一个国家总人口与总耕地面积之比也决定着家庭农场的平均大小。因此,“总的来说,在中国历史上人地比例越来越恶化,家庭农场规模越来越小,但是一旦人地比例与技术条件改变,中国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变大”[3]。而《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笔谈”中使用了“中国式小农经济”,也是为了与传统“小农经济”区别开来[1]。不过,笔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农村经济既不是赵冈教授笔下的“家庭农场”,也不能简单地用“中国式小农经济”来命名。
其实,从大家对“小农经济”和“家庭农场”等概念的理解中可以看出,不同的文化背景造成了类似的经济形式可能具有不同的内容,而不同的文化背景也造成了彼此之间的理解困难,更不用说准确描述一件事物了。具体来说就是:“小农经济”不仅体现不了各国、特别是中国农村经济的本质,还带有贬义;“家庭农场”虽较客观,但也没有体现中国农村经济的本质;而“中国式小农经济”既没有摆脱贬义的色彩,也难以让人把握其本质。各国历史上的农村经济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类似或不同,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本质。中国历史上的农村经济虽然在形式上可能与其他某些国家差不多,比如说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规模都比较小,但仅仅从这两点出发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分析,显然不是差之毫厘,而是谬以千里了。因为中国的“家”不同于西方的“家庭”,而是“家天下”之“家”,是“国家”之“家”。由此所决定的农村经济也不仅仅是规模大小的问题,而是中国“家”文化的反映,是“国家”的一种体现。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农村经济不一定是规模很小的“小农”,而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规模;而从文化背景来看,中国农村经济所表现出的家庭模式既不同于色诺芬等人描述的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完全归家庭私有、通过实行家庭管理而获取财富的完全独立和孤立的家庭农场[注]西方“经济”一词即起源于此。,也不同于马克思等人所讲的在法德农村存在的完全孤立、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而更多的是一种虽分田到户但彼此又相互协作的利益共同体。换句话说,别人眼中的“小农经济”其实是中国农村“大家庭”的一种生活和经营方式,彼此之间既不对立也不用等价交换。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农村经济既不是小农经济,也不是家庭农场,而是应该被称之为农村家庭经济(或简称为“家庭经济”。因为城市的商品化程度较高,可以被称之为“家庭经济”的经济形式很少,所以一般也不会引起误解),既区别于带有贬义色彩的“小农经济”,又区别于西方具有现代意义、特别是由于“圈地运动”等形成的经营大片农田的“家庭农场”。与此对比,赵冈教授的“家庭农场”中“农场”一词局限太多,既有时间和规模限制,又有产业限制。从时间上讲,家庭农场是一个现代概念,是对现代西方农村经济的描述;从规模上来说,中国大多数农村家庭经济规模都很小,有“农”而无“场”;从产业上来说,中国农村家庭经济不仅仅包含农业生产,而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多种经营,此时单纯一个“农”字也代表不了全部。而如果用“农村家庭经济”一词,既可以体现“家庭”经营的相对“小”的特点,又在不限制经营种类的基础上体现农村和农业,同时,也说明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形式,既没有褒贬之分,避免了“小农”的贬义,又体现了“经济”丰富的内容,成全了多种经营如家纺、织布、铁匠等。不过,为了交流方便,本文在探讨时更多地采用“小农(家庭)经济”的提法。
二、关于小农(家庭)经济的内涵及其特征:特殊的组织性和社会性
学术界对“小农经济”内涵的诸多分歧决定了其外延的区别。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308-309页。恩格斯也说过:“中世纪社会,个体小生产、生产资料是供个人使用的,因而是原始的、笨拙的、小的、效能低的。”同书第441页。“在小工业和到目前为止的各处农业中,私有制是现存生产工具的必然结果。”[6]据此,有人将小农经济界定为农业领域内与简陋的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劳动的孤立性为特征的小生产。或者说,小农经济是农业中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和小私有的统一。这也就造成了对小农是否包含自耕农、佃农、地主或是家庭农场持有异议[4],因为马克思等界定的“小农”是私有制,佃农显然不算是私有制;马克思界定的“小农”属于自耕农式的,有些地主自己不耕种,而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显然也就不算是小的、简陋的、甚至有限的。由此看来,如果我们采用“家庭经济”这一概念,其内涵就会宽泛得多,不会出现上述的误解和分歧。因为家庭经济是一种经营方式,并不完全反映和限制其所有制形式;同时,家庭经济虽然规模不大,但并不一定使用简陋的手工工具;此外,家庭的规模有大有小,有的几世同堂,有的则独立门户,也不一定是“个体家庭”和孤立生产。
由此所决定,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小农经济的一些特征也就不一定反映中国农村家庭经济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比较一致地认为,分散、孤立、不科学是小农经济的痼疾。“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5]909“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2]830,“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5]715,“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5]916。这种生产形式“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亦即排斥‘劳动的社会形式’”[5]910,“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内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同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述里,小农经济以其非科学化、非积累化和脆弱性等表征了其落后性[7],认为“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使扩大再生产几乎不可能”[2]830。实际上,一方面,中国农村家庭经济是“分”而不“散”,独立但不孤立。中国的农民尽管在形式上采取了与法德同样的生产方式,也是分散经营小块土地,但是彼此之间是有着血缘和亲族关系的、具有密切关系的一个团体,彼此之间不仅不排斥协作,而且还形成了一种比较紧密而且不计报酬的协作关系——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着相互“帮忙”:不管是农忙季节,还是家里有婚丧嫁娶,不管是生病,还是盖新房,都不乏热闹的场面——事实上这是不约而同的,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有意”的,而是自然而然的。考古发现的情况更证明了这种组织内部的协作能力,“在晋南、豫西地区的一系列超大规模的史前城址如山西陶寺、河南新密古城寨及新砦等遗址的发现,更是表现了这些与土地打交道的中原先民惊人的协作与社会动员力量”[8]。另一方面,如果说到“科学”“积累”等问题,两者的区别更为明显:中国农民的“科学”体现在利于持续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国农民的“积累”体现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知足常乐上,既不同于欧洲的对内“羊吃人”和对外“地理大发现(扩张)”,也没有发明欧洲列强的“坚船利炮”和不知疲倦的唯利是图的习气。此外,后面的分析将说明,正是这种家庭经济模式实现了最高的效率和最低的“交易费用”——这可能不是“科学”而应属于“智慧”。
小农经济确实存在着脆弱性,马克思恩格斯曾写道:“小生产者是保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则取决于无数偶然的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故或丧失,都意味着贫困化,使高利贷寄生虫得以乘虚而入。对小农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步,他就永远不能翻身”[5]678。但中国的家庭经济则不同,正是由于中国农民之间以“家”为基础和纽带形成了一种非常紧密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彼此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温暖”,互相扯皮、互挖墙脚的情况不是没有,但相对较少。这就是过去农村和农民在小块的土地上创造的温馨与浪漫的奇迹。有了这样的“家庭”观念,有了具体的团结协作,特别是有了无私的帮助,也就与马克思所说的情形有所不同:“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9]217。也正因为如此,中国迄今没有出现如此的情况:“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10]501,虽然家庭经济的形式确实在改变。
近年来,人们在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基础上,对小农经济的特征从其他角度进行了描述。冯小红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分散、狭小的个体生产,每家农户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彼此之间在经济上没有任何有机的联系。”[11]仲亚东认为:“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家庭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家庭执行生产决策、配置资源和分配收益等多项职能,性别分工是其主要体现。”[12]杨华在与英国大工业、美国大农场比较之后,认为中国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小规模的经营组织方式、精耕细作式的农业耕作、农副业结合的家庭经济、家庭内部的男女劳动性别分工以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传统等[13]。显然,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的描述是针对和反映欧洲的实际的话,那么后人的这些描述虽然针对的是中国,但反映的只是中国的表面现象,并没有指出中国小农(家庭)经济的根本特征。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说,中国的小农看起来分散,但实际上有其组织性。就土地来源看,它是以土地公有制(国有制或者公社所有制)为基础,农民通过租佃、承包等形式分散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其中,不乏农民自己开垦自己耕种的私田,更有租用地主的土地,但更多的是分配的公田,尤其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及之前时期较常见;就家庭和劳动力的存在和运作形式看,中国的小农(家庭)经济不像欧洲的完全私有基础上的分散和无组织无纪律,也不同于发端于欧洲的契约组织,而是在“家天下”背景下国家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一种组织形式;从经营形式看,这种经济形式也是在当时条件下的一种最优选择——当时的土地等资源有限,人口也有限(这里不是人口少了,而是相对太多),但不能饿死(以人为本),当时的市场(没有市场,而且市场也解决不了问题)有限,这意味着劳动力就业无从选择,生产资料(土地)无从选择,人民的物质生活来源无从选择。这些“无从选择”的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看来都是落后的,但市场经济的这种所谓先进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制度所造成的一系列新问题则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与此相对比,小农(家庭)经济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却很好地解决了现代市场所造成的问题:以“家”的方式解决了充分就业问题,保证了中国社会相对稳定的过渡,避免了西方式的“羊吃人”的自我残杀和对外侵略。另一方面,马克思所说的“孤立劳动”是相对于商品生产和交换来说的,他用商品经济的眼光定义“社会劳动”,涵盖不了中国这种家庭经济的起源,未能解释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关系并非商品交换的等价关系,而是家庭内部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社会劳动的形式有多种,商品生产和交换是一种,互帮互助也是一种。显然,中国式的小农家庭劳动,表面上看是孤立的,实际上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非商品交换的关系,所谓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指的是没有商品交换,没有勾心斗角、尔虞我诈,而不是没有交往。
此外,现阶段家庭经济的内涵和特征也与时俱进。随着土地流转和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模化经营,自给自足、缺乏商品交换等特征也随着时代变化而逐渐隐去,在以城乡互动为特征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已经或主动或被动地融入市场经济。这既构成与以往小农经济的区别[14][15][16],也体现出中国家庭经济的独特之处:它正像中国文化,既不拒绝、不排斥任何进步的、外来的变革,也不失自己本来的精神。
三、关于小农(家庭)经济的起源:“家天下”的必然
正如大家所一致认为的,小农(家庭)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因此,小农经济的起源最早应该追溯到个体家庭的形成[4]。从世界范围看,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营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恩格斯也谈到交换如何使公社分化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即“家长仍旧是劳动农民: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5]1015。不过,恩格斯所说的这些情况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并不是一开始就从氏族和部落分成一个个独立的小家庭,而是一直以氏族和部落的形式存在,中国没有从“公天下”分解为“私天下”,而是转变成“家天下”。这恐怕是中国与欧洲相比最独特的一点,也是决定日后中西道路、制度、文化不同的最根本之处。但从普遍意义上讲,把小农(家庭)经济追溯到个体家庭的出现应该是有道理的。
学术界关于中国小农(家庭)经济的起源时间的研究较少,目前也无明确统一的答案,但均认为很早就产生并长期存在。李根蟠结合小农经济家庭经营和生产资料私有的特征,在梳理相关历史文献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小农经济的历史应该从黄帝尧舜时代算起,因为当时的农业已经是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和小私有的统一[4]。饶夏圻则将小农经济推迟到春秋战国时期,认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小农经济大体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但并未给出其考据理由[17]。赵冈也认为,从文献上判断,春秋时期已经实行了家庭农场制,即分田到户,到了战国时期,分田到户的土地已逐渐私有化。
比起源的时间也许更重要的问题是,中国的小农(家庭)经济是如何起源的,换句话说,为什么这种经济形式会在中国出现。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不得不“借助”中国的制度基础和思想文化根源。
中国的文明是从氏族和部落延续下来的一种文明,始终有着氏族和部落的观念和概念,其文化及其后来的经济社会形态正是这种氏族和部落观念的反映和延续。这样一种氏族和部落,既是一种组织,又是一种血缘或以血缘为基础的群体,更是一种理念或以理念为基础的文化的反映,具体就体现为“家”及其观念。这样一种“家”的集合体决定了道德观念的兴起和延续——即德高望重、德位相适、“为政以德”,决定了“弟子之规(也即尊卑长幼之序及其规矩)”,从而也决定了“家天下”而非“私天下”的形式和内容。因为“家”是血缘的延续,是氏族和部落的延续,是理念和文化的延续。
有了“家”(家的观念和形式)就有了“家天下”(家天下的形式和内容),有了“家天下”就有了“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俘虏、奴隶等),也就有了上下分层、同层分封的需要和制度体系。这样一种制度体系在上层通过分封制形成了各个诸侯国,而到了最下层,必然是分田到户,形成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家庭经济。显然这种制度及其结果既是“家”的关怀,又是“家”的体现,还是“家”的温暖,也是无商品交换的必然。因为一是采用“均分”的办法,既体现得到者是“家”的一员,又体现内部公平;二是虽然表面公平,在同一个家庭内部没有你我,不分彼此,但实际上“父母”对“子女”是“公而不平”。所谓“公”是为了家庭,为了全家;所谓“不平”是有感情的亲疏远近和能力强弱之分,即使都是亲生的子女。因为有了这样一种观念上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又是在“家里”,不是“外人”,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平调”:在父母看来,这是左手与右手的关系,而不是你我关系,更不是内外关系。富的照顾贫的,强的照顾弱的,疏远的照顾亲近的,这是天经地义,不能考虑所谓的“等价交换”。由此决定了中国的“家”成为最高理念,“国家”是一国之“家”、各家之“国”,皇帝既是国家之主也是各家之主。各家之间没有、不能、也不需要商品交换的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中国的家庭规模也经历了从大到小的分化过程,就像我们过去的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到现在三口之家的演变。曹兵武对中国北方和南方的房屋面积、灶台数量的考察也说明了这种演变。他说,从旧石器时代开始,黄河中下游的早期农村就表现出以核心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注重家族团结和村落向心而出现人口和聚落规模较大的趋向。到了新石器时代,仍然存有浓厚的旧石器时代晚期的群居和共同生产与生活的积习。至于南方地区,可能也存在着与中国北方相似的文化发展过程,例外的情况是黄河中下游地区与这个阶段相当的裴李岗文化时期(属于新石器早期),10平方米左右的小房子已经成为遗址中最主要的房屋遗存,暗示着可能这里比较早就开始了生活生产单位向核心性小家庭的过渡进程。他认为,从裴李岗时期历经仰韶时期与龙山时期,中原地区社会生活中必要的公共领域不仅存在,而且在不断地完善和推陈出新。仰韶文化中突出于多座小房子之上的大房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但有全村一级的大房子,同时一个遗址中往往包含多个中间层次社会组织共享的具有高台、回廊一类的较大房子。他强调了在晋南、豫西地区的一系列超大规模的史前城址如山西陶寺、河南新密古城寨及新砦等遗址的发现表现出的这些与土地打交道的中原先民惊人的协作与社会动员力量[8]。这说明了一个村庄与家庭的关系:一个村庄一般以一个家庭(一姓)为主,这个家庭按照辈分逐步分级,形成了多个分支,这就是所说的“中间层次社会组织”。每一个层级(辈)都会逐步下分,有道德、有能力者把大家笼络在一起,形成一个相对较大的“小家庭”,而没有道德、没有能力的,干脆就在儿女成家后就分家(俗称“另家”,即另立门户),因此而形成了一个一个更小的家庭。这些更小的家庭平时分户单干,在重大节日、婚丧嫁娶时就要集中在被称为“祠堂”或者最高辈分、最有权威、最德高望重的人家里,通常这个地方也比较大,能容纳较多的人“开会”或商议决策。仰韶文化早期已经出现不同层次的大房子统领若干座小房子聚族而居的现象,显然是最基层的核心小家庭及介于村落(部落)之间的家族组织的体现。到距今5000年左右的龙山时代,中国各地的文化面貌发生了若干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四级左右的聚落分层结构,较大的聚落遗址往往是带围墙的城址等,人们对同一聚落占据的时间比以前有所延长;大规模的合葬墓让位于单人葬,个体之间的差别也在同一墓地之中清晰地表现出来,社会已经具有了金字塔式的结构。从经济形式看,在这个大变动和重新组合的时代,中原地区是在一种相对发达和彻底的小农经济、完善的家族与聚落组织和庞大的人口规模等基础上进行的。社会的金字塔结构的底部不仅变化较少,而且承担了一个支撑新兴的贵族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稳固的基础。一直到商代,面积在几平方米左右的小房子依然在宫殿式的房子周围并存,并且是构成考古发现中普遍使用的房屋的主体,正是暗示了这样一种现象[8]。
而根据李根蟠的考察,夏商尤其是商代存在“族”的组织是十分清楚的事实。夏商小农经济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被称为“众”或“小人”的小农是与贵族奴隶主同一部族或同盟部族之人。族之下有“宗氏”(宗族),宗氏之下有“分族”(大家族),分族中有“类丑”(同族人及奴隶)。同一族的人在原始社会里本是平等的,但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发生了分化,形成了“君子”和“小人”这两个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阶级。这种状况有着悠久的历史。不过,“小人”虽然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者,备受压迫和剥削,有时甚至到了嫁妻鬻子的地步,但他们毕竟不是奴隶,他们保持了比奴隶更高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因受洪水威胁,盘庚迁都于殷,迁都前盘庚召集民众训话,申述了“视民利用(以)迁”的衷曲,一方面对不服从命令的民众进行恫吓威胁,另一方面又套近乎,声称“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善也)民”,并许诺“往哉生生! 今予将试以汝迁,永建乃家”(《尚书·盘庚中》)。这些“民”显然与商朝统治者属同一族体,有一定政治地位,并有自己的独立家庭与生计。夏商小农既从属于族的组织,又生活在农村公社之中,这是夏商小农经济的又一显著特点。李根蟠认为,我国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及其变体。当时为了大规模开发黄河流域的低平地区,依靠集体的力量修建了农田沟洫系统,并形成了土地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史称黄帝“明民共财”(《国语·晋语四》),以致“农者不侵畔”,应该理解为建立了农村公社的份地制[4]。
中国在春秋时期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也体现了“家天下”的具体管理方式。巫宝山认为中国在春秋末期存在着国有制、公有制和私有制三种土地所有制关系形式[18],其中的“国有制”实际上是土地的国君所有制,公有制可以理解为氏族贵族所有制,也就是氏族宗社公有制。他认为在春秋战国时期甚至到汉代,依然存在着公有制,土地所有制主要是氏族共有,井田制是其表现形式。他所说的私有制是指商鞅变法后所形成的耕者有其田的个体农户所有制。由于商鞅变法废除了封建,国君的土地又伴随着对外扩张越来越大,必须确保拥有尽可能多的劳动人口以保证土地不被撂荒,于是将国君的土地划分给个体农民耕种,这就是对于后世小农经济影响最大者——“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此外,由于秦国相较于中原地区诸国社会发展落后较多,保留着较多的氏族社会的大家庭制度,因此,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就是强行拆分氏族时代的聚族而居的家庭形式——实行小家庭。这种小家庭的划分最重要的结果是带来财产的平均分配,代际之间、财产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会随着人口的繁衍日益缩小。
由上可以看出,中国至少从黄帝开始就算是“统一”[注]这里的“统一”当然不是现在的概念,也就是地域没有现在这么大,但相对欧洲那种城邦国家,这已算是很大的国家了。的大国。在这样一个文明国家,土地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归以君王为代表的全体成员(不包含俘虏和奴隶)所有。但这种“公有”或“共有”制无法实现有效的生产(耕作),所以只能层层分配;而为了配合耕种,就以沟洫为基础实行了井田形式。中华民族自古强调“以民为本”,当时主要的力量不是以武器为代表的工具而是人,所谓人多力量大,所以君王没有舍弃这些本来是同族的农民。而有了人就要为其提供生活和生产的条件,这样,通过井田制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则是一举多得:农民不仅可以自食其力,而且可以提供有效劳动,降低监督成本,同时又可以减少因人口流动而带来的社会不安定问题;此外,国家既有了劳动力又有了财政(租金)收入,而且国家对农民的管理也方便了。由于有了这种有效管理和耕种方式,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但土地面积是有限的,只能按人口分配,所以随着人口的增多,小农经济的规模就越来越小。
四、小农(家庭)经济长期持续的原因:“家”文化的载体
中国的这种家庭经济形式不仅产生很早,而且持续至今,其中原因显然不是偶然的,也不是简单地靠所谓的封建统治就能实现的。从历史的情况看,正是由自身的特点和当时的自然、社会条件所决定,农业生产采取了家庭经济的经营模式;而从现实来看,特别是从人类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个大的角度来看,其优势也不是现代商品经济所能比拟的。总的来说,中国的农村家庭经济实际上是中国“家天下”智慧的反映和中华文明的象征。
第一,最高的效率与最优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角度看,家庭经济模式使“交易费用”和工作效率都达到了最理想状态。按制度学派的说法,企业生产的现场监督和质量管理都是交易费用的一部分[注]现代西方经济学从唯利是图的生产目的出发,依据边际理论,提出并论证了一个组织应达到最佳规模和最高效率,由此认为企业规模一般是越大越好,“大而不倒”。赵冈教授认为,一个企业实际上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随部门特征和技术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他说就农场规模而言,目前的技术条件可能达到或接近最佳规模,但过去的条件决定了“最佳规模”肯定是要小得多。赵冈教授认为,欧美的农业政策一向是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即因为农业生产所要求的最佳规模都不大;一般的种植业生产工作都是在耕地上平面展开,而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在一个较小的空间集中作业;农业生产的过程和产品也不能像工业生产及其产品那样标准化。因此家庭农场的特点适应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参见赵冈:《重新评价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如果没有好的制度设计,将会造成交易费用极高且生产效率还极低。而家庭经济模式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不论是与工业还是与现代农场相比,古代农业生产在没有机动和监控设备的情况下主要靠人的勤快与“天”的恩赐吃饭,产品质量也要“听天由命”,因此生产过程和农产品的质量都不好把控。如果实行大农场和集体耕种,势必需要大量的监工,而即便如此,生产效率也无法保证。据赵冈教授的考察,欧洲历史上的大农场,包括罗马的那些latifundia,其效率之低下,已不乏记载,每年不知浪费多少人力于农地现场监督,直到近代在机动车辆及电讯设备出现以前,也只有那些在平原上大面积生产单一作物的种植园(plantation)才勉强解决监工难题,把监督费用压缩到合理范围之内。其实,中国历史上就遇到过大农场劳动“出工不出力”的情况,如《吕氏春秋·审分》记载:“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公羊传》(何休注)道:“民不肯尽力于公田”,都明白指出家庭农场以外的监督问题与耕作者之态度。赵冈教授的研究认为,农业生产监督费用的问题在中国历史上尤其突出。中国不像欧洲,有广大的平原发展成农业区。中国早期在华北地区及西北高原的农耕区,因为地形结构造成排水状况不良,又因为雨量大多集中于夏季作物生长期,暴雨无法快速宣泄,不解决排水问题便难以发展农业。于是政府以集体的力量,在农耕区修筑了密集排列的沟渠,以便改善地面的排水状况。其结果是农田被纵横分布的沟渠切割成零星小块,田间之交通远比在大块平原上更费时,监督工作自然也更困难。在那种状况下,若真如某些学者所想象,驱使上万名奴隶去耕作,不知该动员多少兵力去监督。所以,当时的天然环境促使中国选择可行的耕作制度与组织。赵冈教授特别指出:“我们也见识了以政治教育来代替激励机制的做法,其交易费用更可观(大大小小的会)而效果不佳。”[3]既然如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利用工作人员自发的工作意愿来代替自上而下的监督工作,这时家庭经济形式就发挥了特长:家庭经济靠家庭成员来劳动,具有最大、最可靠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只需(甚至不需)最低限度的监督工作,所以交易费用最少。不仅如此,家庭经济形式还可以有效调动家庭成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在家庭经济中,家庭成员自动自发,不分昼夜,辛勤操作——芝加哥大学农业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西奥多·舒尔茨(T.W.Schultz)认为家庭农场可以点土成金,即基于此种考虑。分田到户以后,家庭成员有自发的工作意愿,《管子·乘马》形容是“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这恐怕就是历史上的家庭经济政策起源与形成的直接原因。曹兵武也看到了“小农经济”的这一优势,指出“小的核心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确实有利于调动一般人生产生活的积极性,有利于人口的增长和财富的积累,而且为社会组织的理性发展和培养提供了较大的余地”[8]。赵冈教授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当政者已经对家庭农场的优点有深入的认识。李悝曾指出五口之家,治田百亩,总产量一百五十石,全家食用九十石,其余的六十石用以纳税及市场销售,其自我消费率是60%,余粮率高达40%,这表明生产效率可观。到了历史后期,中国的小农户越来越穷,这是人口过量增加、人地比例严重失调的后果,不能归罪于生产组织。李悝所说的“农夫之困”与后来小农户之“穷”,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情况,不可相提并论。他说,与欧洲比较,直到明清为止,中国的农业生产是最先进的,产量遥遥领先欧洲,这主要是拜家庭农场所赐,比起欧洲的庄园制度,效率高出许多。欧洲各国的农业生产是在现代化投入出现以后才慢慢赶上中国,终于走到前头。中国没有自己发明农业机械、化学肥料、农药、杂交育种等农业科技[注]其中的一些农业科技,从眼前看确实有益,但从长远看,特别是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是否有益,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罪不在家庭农场之组织,即令在欧美,这些现代农业科技也都不是农户自己发明的。农业机械是内燃机发明后的产物,农药、化肥是实验室中产生的,杂交育种是达尔文及孟德尔等人的生物理论所引导出来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学术导向与思维方式,是不会发明这些事物的。我们不应归罪于农业生产组织,认为它是农业科学与生产技术落后停滞的罪魁祸首[3]。
此外,正如前述,家庭经济形式也是“不得不”的选择。如果说降低监督费用、提高生产效率是从现代经济学角度进行的分析,也是对“国”对“家”都有利的事情,那么实际上,家庭经济形式也是由当时的资源(土地)和人口条件所决定的:在适宜耕种的土地资源有限、而人口又比较多的情况下,人们为了生活没有别的选择,只能耕种土地,而耕种土地又不能采取“大呼隆”的方式,最好是分田到户,自食其力。这表明家庭经济模式才是最好的制度安排。
第二,是中华民族智慧的重要表现形式。上述表明早在数千年前的中国就已经解决了西方经济学直到19世纪中后期才根据边际效用提出的最佳规模、最高效率等问题。不过,如果仅仅沿着“别人的”思路探讨,认为中国小农(家庭)经济长期持续的原因在于这一优势,就还是属于“局外人”的表象观察,不能真正揭示其中包含的智慧(而非聪明):自然性和要素性。所谓“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花”是世界之花,“叶”是菩提之叶;“世界”是花的世界,“菩提”也是叶的菩提。所谓家庭经济的自然性,是就其生存和发展的整个环境即“世界”和“菩提”来讲的;而所谓家庭经济的要素性,是就其成为当时社会经济和生活的一种存在形式即“花”“叶”来讲的。家庭经济不是一种独立的存在物,不是外生而强加给中国社会的,也不是哪一个人的发明创造,而是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使然,也是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共同作用的一个缩影、一种反映。中国是一个“国家”,是一个以“国”的形式存在的“家”,也是以“家”的形式管理的“国”[注]与此相对应,西方的“国家”可以说是以利益契约为纽带而形成的“成功家庭”联合体。,“国”可以分为多个层次的“家”,“国”是最大的“家”,“小家”与“大家”相互融合而构成了“国家”,“国家”按辈分和亲疏远近细分而形成了“小家”。所谓的“家国情怀”即来源于此,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即钟情于此,现在所谈的家庭经济也生存于此。因此,弄不清楚中国的“家文化”,就不明白中国的“家天下”,而不明白“家天下”,也就很难论述清楚包括小农(家庭)经济在内的中国各要素的特性和存在的必然性。中华民族的智慧就包含在“家”中。
如果上面说的家庭经济形式是一种“不得不”的制度安排的话,那么实际上,中国的农村家庭经济饱含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最大爱心:中国在从“公天下”分化的过程中既没有采取西方式的“圈地运动”而驱赶、杀戮农民,也没有不管不顾农民而任其自生自灭,而是在实行“家天下”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时深明“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民为贵,君为轻”“民可以载舟,亦可以覆舟”之理,践行“以民为本”,认为“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19],“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因此,对皇亲国戚分封为诸侯,对平民百姓分田到户,使其尽人力与地力,自食其力而又量力而行。而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他们都是“国”这个“大家”的成员,应该得到“大家”的关心:由于实行分田到户,自己有了土地,就实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土地)的直接结合,不仅劳有所得,而且可以多劳多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只要赋税不是太重,只要剥削不是太苛刻,他们就会知足常乐、安居乐业,而不会暴动起义。所以从总体来看,中国社会持续稳定,历朝历代都曾出现繁荣和盛世,这与统治者的开明分不开,更与广大农民的安定分不开,当然也与中华文明与中国智慧分不开[注]现在的西方人也很聪明,他们在通过“圈地”和侵略而实现了资本原始积累之后,开始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把失败的责任都推给了百姓,从而使百姓在既不安居又不乐业的情况下“默默承受”社会的选择。。
一些人试图揭示中国小农(家庭)经济持续存在的缘由,发现关于这一问题的探索十分有限[16][20],原因可能就在于一些研究总是触其“肤”而不得其“心”。如李桂海、徐新吾试图从小农经济的特征(其实是结果)中寻找理由,认为自给自足的性质意味着小农户可以根据外部条件和经营状况调整家庭的收支限度;以手工业和畜禽养殖相结合的复合经济表明小农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外部冲击带来的破坏;封闭排他性决定了小农户的风险规避性,他们很少愿意将剩余农产品拿到市场上交易,而是先储藏起来以应对生产生活的风险。因此,小农经济尽管非常脆弱,但是也表现出极强的再生产能力。中国小农家庭更高的独立性和较少的人身依附性,导致自身更大的凝固性,构成了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经济理由[21][22]。马开棵、陈曦主要从政治角度加以剖析,认为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存在主要是因为历史上的地主阶级及统治者长期推行的重农抑商政策,长期存在的封建制度加固了小农经济的生存基础[23][24]。饶夏圻认为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存在得益于三方面的原因:封建土地所有制构成了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物质基础,简单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高度的自然适应性特征是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而重农抑商、怀柔和培植自耕农等政策则构成其外在原因;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则是终极原因[17]。杨德才等从交易效率的视角探讨,认为主要归因于中国历史上分工与市场交易的缺乏,而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特性以及社会分工程度的低下[20]。可以看出,这些分析犹如雾里看花,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解释。至于葛颂等人认为的小农经济的发展为结束战乱营造了思想和舆论基础[25],则显然不是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原因,而是这种经济模式存在的一种效果。从历史经验看,安定天下的最好方式就是民有所作、民有所得、民食其力,而在农业文明时期,特别是在农田有限的情况下,实行家庭经济形式是最好的选择。在农耕时代,土地是唯一的生产资料,让农民拥有土地,不管是所有还是占有,既是发挥农民个人积极性的基础,也是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实现社会稳定的条件,同时还是国家增加收入的来源。对于广大小农来说,“天高皇帝远”,其所关心的只是他所在“公社(村庄)”的安定,因为公社(村庄)安定,农民的地就安定,地安定了,生活也就安定了。这才是智慧的运用,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统一而非割裂。
第三,促进了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人类产生以来,曾出现了多个“文明”,其中又以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和中国为代表。在这些古文明中,唯有中华文明得以保存至今,并展现出勃勃生机。无数学者、专家探讨其他文明消失的原因时,试图揭开中华文明延续和发展的秘密,但至今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其实,文明既不是发明创造,也不是谁的恩赐,更不是统治者的规定,而是人类日常生活的总结和结晶。也就是说,文明源于生活,长于生活,而生活又在于人。凡是与人类生活紧密结合、反映人类生产生活规律、适应人类生活需求的才是最好的,才得以保留并延续;而那些不适应人类生活、甚至脱离人类生活的东西,即便在当时被封为“圣典”,也将是昙花一现。依此我们来分析和判断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三大文明消失的原因。古埃及文明以狮身人面像和金字塔为其象征,虽然狮身人面像代表了勇敢和智慧,但金字塔所代表的“阶层”和“统治(地位)”才是其根本;古巴比伦文明以《汉谟拉比法典》和“空中花园”为其象征,虽然其中的“空中花园”不乏建筑、生物、水利等文明成就,但《汉谟拉比法典》的严苛更代表了古巴比伦王国“统治”的残酷;古印度文明以婆罗门教和瓦尔纳种姓制度为其象征,虽然后期产生了佛教,但“墙内开花墙外香”,“墙内”统治依然坚固——婆罗门教本身就是瓦尔纳制度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这三大古国如果算得上是“文明古国”的话,其文明也只能算是“统治文明”:或者是统治者的文明,如古埃及、古巴比伦;或者是为统治者“制定”的文明,如古印度。既然是统治文明,而统治(者)是常变不定的,因此,其“文明”也必然随着统治(者)的变更而变更,随着统治(者)的崩溃而消亡。
与此相对照,中华文明则以儒家文化为其代表和象征,而儒家文化正是建立在“家”的基础之上,是“家”存在的需要,也是维护“家”的秩序的体现。儒家讲究平等,即“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和“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鼓励创新,即“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日日新”“作新民”和“止于至善”;提倡以德治国(家),辅之以法治(家规),即“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可以看出,中华文明既非统治者的文明,也非为统治者制定的文明,而是关于人的学说,是人的文明;是每一个个人的需要和人性的反映,也是每一个“家”(庭)的需要和家规的基础,更是整个“国家”的需要和持续发展的保证。虽然儒家文化被后来的统治者利用,这也只能说明其普遍的适用性,并不能说它是“统治文明”;虽然儒家文化曾被后来的统治者数次“打倒”,但这种“打倒”犹如摧林之风,只能使“木”更“秀于林”,并不能损害其分毫;虽然儒家文化被后来的众多学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解读或者误读,从而成为“儒学”,但这些解读和误读不仅代替不了原著,而且也会被大浪所淘。儒家文化的生命力就在于此,中华文明的生命力也在于此,它是关于人的文明,只要有人存在,就需要这种文明;只要人类延续,就会运用和发展这种文明;而一旦人类脱离或者哪怕是偏离这种文明所揭示的“轨道”,就会受到惩罚;一旦人们醒悟后去寻找它,试图从它那里找到方案和答案,它就把方案和答案和盘托出。
千百年来,中国正是通过这种广泛存在的家庭经济模式不仅保持了“家”的形式,更延续了“家”的本质;不仅成为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华文明的践行者,更成为儒家文化的承载者和延续的传承者;不仅使中国成为一个“国”,更使中国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家”。所有的家庭都是金字塔结构,中国这个国家也是如此。不过,中国及其各级家庭的金字塔结构在本质上还是“家”,是“家”的一种存在和管理形式,而且还是一种“扁平”的金字塔形式,处在下层的“塔基”不仅非常大,而且非常“稳”(安居乐业、知足常乐),非常有“礼”(衣食足而知荣辱),非常“静”(知止而后能定,定而后能静),也非常具有创新性(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注]很多人认为中国的“小农经济”和封建统治阻碍了创新,其实不然,只是中国的创新不同于西方:中国是为了生产生活,西方是为了侵略扩张。从这一层面讲,西方的创新“动力”更足。,从而保证了这种金字塔结构管理形式的稳定性,也就决定了其长期的可持续性。与此相对比,西方从“公天下”转为“私天下”,既破坏了“公”,又失去了“家”,从而使其成为由一个个利益个体(经济人)通过契约组合而成的松散的、随时都可能对立、从而随时都可能解体的“国”。几百年来,西方列强轮番浮沉,甚至解体分化,正反映了其从短识到短视到最后“短命”的下场,反映出其对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认识的局限性。中国虽然经历了近百年的耻辱,但中华文明经久不衰,正体现出其不仅具有其他古代文明所不具备的特点和优点,更反映出一个巨大的家庭经济群体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贡献。
第四,启示了未来的制度设计和发展道路。如果说前面三个方面的作用在于“过去”,在当前的条件下,中国农村家庭经济形式更重要的贡献可能就是在保证中华文明延续并繁荣的基础上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道路。一方面,西方“私天下”的问题日益暴露,“制度性疲劳”日益严重,人类越来越感受到不可持续的危机;另一方面,中国的“家”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形式过去是、将来仍然是中华文明的承载者和践行者,同时,家庭经济这种让所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实现自食其力而又相互协助的制度设计和经济运行方式,正为我们既解决西方商品经济的缺陷又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提供了可行的选择。
五、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的发展:因地制宜
前面曾说明,“小农经济”的名称,包括其特点、作用及趋势等理论,阐释最权威的当然无过于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论述。不过,不管是现实的革命和实践,还是为现实革命与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学术研究,都不是捧“权威”,更不是迷信权威,而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树立了典范,列宁领导的苏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为我们提供了直接的借鉴。
俄国十月革命之后,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现实依据与俄国实际国情存在极大差异,因而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列宁依据俄国农业的实际,对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表现出了持续的实践反思,创造性地提出了更具适应性、发展性和现代性的新政策,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7]。
首先是对土地国有化的反思。早在1905—1907 年“斯托雷平反动时期”,列宁曾认为“俄国革命只有作为农民土地革命才能获得胜利,而土地革命不实行土地国有化是不能全部完成其历史使命的”[26],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列宁就放弃了土地国有化的政治主张,认为“应当把土地交给农民”。同一时间通过的由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规定: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由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平均分配给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以土地农有代替土地国有,与之相随的必然结果无疑是对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放弃与对农民家庭经营和个体农业生产形式的确认。
其次是对共耕制的反思。列宁曾于1918年11月提出将个体的农业经济向共耕制过渡,并认为“只有共耕制才是一条真正可靠、真正能使农民群众更快地过上文明生活、真正能使他们同其他公民处于平等地位的出路,而苏维埃政权现在正竭力通过渐进的办法一步一步地来实现这个共耕制”[27]。但共耕制并未实施多久,1921年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和士兵哗变,促使列宁反思其农村经济政策,认识到战时共产主义不能处理好国家同小农的关系,“我国有2 000万农户,农民的9/10,更可能99%是单独的个体劳动。”“我们必须懂得,在大生产彻底胜利和恢复以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些为商品流转而生产的小农、小业主、小生产者。而大生产是不可能在旧的基础上恢复起来的,这需要很多年,至少要几十年。在我们这种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可能还要更长一些的时间。在这以前,我们还要同这样的小生产者打好多年的交道。”[28]21-22为此,需要找到一种符合小农特点与要求的农业经济形式以便与小农政治共处,这就是继续发展农民的个体经济,恢复个体农民之间的贸易自由。
正如刘新春等人在其研究中所指出的,历经十月革命、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等多个时期,列宁不断总结关于农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其农业经济政策的反复与调整,体现和反映了列宁在苏俄农村工作实践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的深刻反思: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小农经济的理论是基于英法等国小农状况为背景而构建的,即使是关于东方落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也是以欧洲无产阶级支持与帮助落后国家的革命运动为前提的,因此,“决不能剥夺农民”。列宁明确指出:“根据书本争论社会主义纲领的时代已经过去,我深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后只能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29]不仅如此,列宁还提出:“一下子就把数量很多的小农户变成大农庄是办不到的。要在短期内一下子把一直分散经营的农业变成公共经济,使之具有全国性大生产的形式,由全体劳动人民普遍地同等地履行劳动义务,同等地公平地享用劳动产品——要一下子做到这一点,当然是不可能的。”“如果某个共产党人,竟然想在三年内可以把小农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根系改造过来,那他当然是一个幻想家。”[28]53
从列宁处理苏俄的农民问题可以看出,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有着明确的要求,这就是消灭小农经济:“我们永远也不能向小农许诺,给他们保全个体经济和个人财产去反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优势力量。我们只能向他们许诺,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生产关系。……如果我们许下的诺言使人产生哪怕一点点印象,以为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糟糕不过的帮倒忙。”[6]500-501列宁也曾坚信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阐述,“就现代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说历史证明了马克思的规律是适用于农业的,并没有被推翻”,但在苏俄的农村革命实践中也确实发现了“不适应”之处,并果断地采取了创新性的举措,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正如刘新春等人所指出的:“实践是一道迈不过的沟坎,它并不给予严谨的理论逻辑以丝毫的宽容与迁就。急骤变化的形势和从未有过的严峻挑战”[7],不仅会给予我们指导,更会提供“教条主义”的教训。
不仅如此,刘新春等人认为,当代国际学术界关于农户经济的五大基本理论恰亚诺夫的“劳动消费均衡”理论、舒尔茨和波普金的“理性小农”理论、吉尔兹和黄宗智的“农业内卷化”理论、斯科特和利普顿的“风险厌恶”理论、巴纳姆和斯奎尔的“小农场(户)经营模型”理论为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小农经济理论的实践反思提供了旁证。他们通过对“落后地区”和“传统经济”中的“农民经济行为”的实证研究,较为一致地强调“农户经济行为遵循的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个人主义行为逻辑,主张小农经济行为不能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的学说来解释”[30]。
六、小农(家庭)经济的现代中国实践:新时代老作用
如果说前面的介绍都是属于对文献和历史的考察,那么现在我们回到现实,看看所谓的小农(家庭)经济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许更有启发意义。
还是从赵冈教授的分析说起。他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有一句为大家所服膺的格言,这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惜在这一点上历史研究者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历史极少重复,也无法去实验求证,因此做历史研究的人在接受了一个不正确的学说后,就没有检验真理、检验其学说正确与否的机会,这会导致其一错到底,并且永不修正。“但是在中国却有历史重复出现之事实,而且就在眼前,有关文件及事前事后的统计资料十分丰富,为检验真理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绝佳机会。”他说,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村改革实行包产到户,就是另一次的“分田”,也就是《吕氏春秋》中说的将“众地”化为“分地”,古人所说的“公田不治”及“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用现代农民的话来说就是“干活大糊弄”。改革的效果,也如古人所说“公作则退,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赵冈教授最后说,阅读农村改革的文件远比阅读古代文献来得亲切具体,但是问题的性质是相同的。分田到户的贡献是主要的,这一点是无人否认的[3]。
其实,对于小农(家庭)经济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贺雪峰、温铁军等人的分析非常透彻。贺雪峰先生认为,目前“中国式小农经济”表现在中国农民家庭上的基本特征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31]。年轻子女外出务工以获得务工收入,年龄比较大的父母留守在家务农以获取务农收入,如果父母年龄太大不堪农业劳动,会将承包地就近流转给兄弟姐妹、邻里朋友耕种。这样形成了一种特殊而又相当稳定且具有再生产能力的结构,即最早外出务工经商的年轻人在外20年后,其父母年龄已大,务农已力不从心,其子女又已成长起来可以开始外出务工。这样,早期外出务工的人因不再年轻就回到家乡,接替父母务农,年幼子女跟着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还可以与自然亲密接触,开支低,消费少,而且农村家中不仅有自家住房院落,可以自种瓜果蔬菜养鸡养猪,还生活在熟人社会中,心理上有安全感,生活和生产中容易得到邻里亲友的互助,从这个意义上讲,老年人在家务农是比较人性化的生活。因为有老家父母的务农收入,外出务工的年轻人的收入无论多少基本上都能接受,甚至当“月光族”也没有问题。在贺雪峰看来,年轻人进城务工经商,靠自己劳动赚钱,城市的灯红酒绿是要体验一把的,节假日老乡聚会大吃大喝补偿一下也是可以的,至少在他们结婚之前,收入多少都不是大的问题。另外,贺雪峰指出,中国奇迹首先是中国制造的奇迹,而中国奇迹目前仍需要依靠廉价劳动力。廉价劳动力的核心就是上述这种劳动力再生产模式。
上述更重要的是,贺雪峰还认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及其再生产性,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有重要意义[31]。发达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程度高,经常发生各种经济、金融、社会、政治危机,任何人都逃脱不了这些危机的影响,所以任何危机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动荡,不仅造成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损失,更反映出其发展的不可持续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模仿发达国家的思维和路径,在发展过程中也难免会发生类似的危机。而在发生危机时是否有能力应对,则是决定其当前和未来前途的关键。贺雪峰指出:“中国城市发生危机,如果农村这个重心仍然稳定,则中国式危机就表现为城市及其部门晃几晃,然后在稳定重心的作用下,很快就稳定下来。中国农村相当稳定的且为城市农民工提供支持的规模巨大的小农经济,是中国社会结构的稳定重心所在,几乎是中国面对任何复杂情况都不崩溃的关键之一。”他认为,中国这种模式为进城农民提供了选择的机会和权利,“使进城失败的农民工并不强留在城市”。只要目前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留守在农村的人就具有极强的生存能力,农村可以为进城失败的农民工提供返乡的顺利通道。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即使面临像西方那样的经济社会危机,导致进城务工的人们失业,这部分人还可以返回农村,不仅可以与家人团聚享天伦之乐,而且能够帮助家人务农劳动,自己也可以休养一段时间。由于农村有住房、粮食、蔬菜等生活条件,不会影响其基本生活,因此“休养”的时间长短都不会是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村就像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蓄水池”,不仅保障了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而且由于有农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保障了至少一半以上人口的生产生活,中国就不会出现大问题。“所以,中国具有其他国家不可想象的强有力的应对失业危机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每次经济下滑时,有学者以就业来说事,认为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低于8%就不稳定,这实在是错误的判断。”[31]
贺雪峰总结说:“中国之所以可以在发展中保持稳定,中国式小农经济起到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农民家庭的农业收入为9亿农民(包括进城农民工)提供的基本生存保障,这使得中国社会重心稳定;二是进城务工农民在面临失业时,可以选择返回农村,从而为国家度过经济危机提供缓冲;三是进城失败的农民可以返乡。农民可以返乡是中国没有像其他发展中国家普遍有大规模贫民窟的关键。没有大规模贫民窟就极大地降低了由经济金融危机向社会失序和政治动荡转化的可能。”他说,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一种不允许农民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安排,是对农民利益的有力保护,也是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基础和特征所在。中国短期内不可能保证所有进城务工人员的同工同酬同生活,即使实行了城乡完全统一,从眼前看也不可能解决可能存在的危机问题,所以中国农村经营制度必然会保持稳定,中国式小农必然会继续存在。
当笔者在写作这篇文章时,全球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阶段性、决定性胜利的同时,派人奔赴意大利、伊朗等重灾国家和地区,援助抗疫。这次疫情又一次证明了中国农村的积极作用。正如温铁军先生所说:“在中国应对前几轮全球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农村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对于这次疫情,很多方面不可抗,但可抗的一个重要力量就在乡土社会。乡土将外部性巨大风险阻隔而实现‘脱钩’,自主处理内部事务,因而依然是应对全球化危机的最为低成本的载体。”[注]温铁军.疫情加速全球危机,中国还能凭什么力挽狂澜?乡村建设研究根据2020年2月17日、24日温铁军教授在今日头条直播演讲的整理稿。
七、研究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应当将“小农经济”改称为农村家庭经济,简称家庭经济。
第二,历史和现实的实践都已证明,做理论研究也好,在政界、实业界也罢,不能生搬硬套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论述、局限于他们的某些词句,马克思主义需要根据时间、地点、特别是文化的不同而创造性应用、创新性发展;不能迷信西方,被逞一时之能的近百年的西方经济、科技、军事和话语强权所迷惑。要真正坚持“四个自信”,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
第三,中国的小农(家庭)经济不是一种简单的家庭私有制形式,其产生和持续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家”文化的体现,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和象征。这样的经济形式不管规模多小,都可以达到几个目的:一是所有劳动力(农民)与生产资料(土地)的有机且有效结合,实现耕者有其田、田地有人耕;二是可以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尽管规模不大,但可以精耕细作,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集约化经营;三是社会稳定,人们安居乐业,知足常乐;四是国家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有效管理。人们不需要多少所谓的“科学技术”,更不需要侵略扩张,只需要安心生产与生活;五是更重要的,正是在这种安心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仁、义、礼、智、信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人们的智慧(而非聪明)才能显现出来,进而在不需要“科学技术”的同时创造出反映人类智慧、服务人类发展(而非用以牟利、侵略)的一系列发明创造[注]这就是为什么中华民族从骨子里没有侵略的基因,中国在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都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所需,在人文社科领域的著述、创新都是为了教化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经世济民的经济观正由此而来。。
第四,中国家庭经济形式不仅对解决西方模式存在的顽疾有着重要的“处方”作用,更可以对未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可以实现生产资料与所有劳动力的直接结合,不仅能解决失业问题,也为所有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可以“模拟”出西方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梦想的自由竞争,实现效率的充分提升;可以为在废除继承权的基础上实行马克思、恩格斯设想为很多人试图揭开的个人所有制提供基础,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效益的完全统一,而不是顾此失彼。对此我们将另文专述。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传统的家庭经济并不完美,比如其对科技发明的欲望不够强烈;再比如在当前城市化、工业化的冲击下,贺雪峰、温铁军等学者所提到的农村家庭经济及其“贡献”可能将不复存在,因为进城的农民及其后代将逐渐失去耕种能力,农村“乡土社会”正在逐步消失,农田的规模化经营不仅必然,而且还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完成。另外,农村家庭经济是以土地这一特殊生产资料为条件存在的——土地不同于其他如机器、厂房、资本等生产资料,既不会移动,一般也不会“消失”。这类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作出回答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