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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历程的演变与思考

2021-12-03侯净雯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侯净雯

(北京城市学院,北京 100083)

引言

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一种治国方略。中国共产党经过百年的法治探索,实现了从局部法制向全面法制、从人治向法治、从依法治国向全面依法治国的转变,并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法治变迁是国家社会治理的缩影,因此从建党百年不同历史时期为基点,对各阶段的法制建设以及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并分析经验得失,是让国家治理迈向新境界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百年历程演变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21年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人就秉持民主法制思想。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我们党在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大量有关刑法、婚姻、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尤其是在19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又通过了具有根本大法意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并参与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这部法律不仅为后期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经验,同时也对国家性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工农民主专政。这也就在根本上体现了这部宪法性文件其本质的先进性、彻底的革命性和广泛的人民性,因此才使其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而这种先进性也影响到了此后革命根据地法律的制定。例如,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既规定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来组织抗日人民政权,又赋予了抗日人民言论、出版、结社等各项自由民主的权利,因此成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再比如,1946 年 4月由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则规定了人民普选、男女平等、少数民族自治以及人民代表会议的政权组织形式等内容,成为了解放战争时期指导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宪法性文件。而1946 年未定稿的《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也在内容上对政权组织形式、司法原则、人民权利、基层自治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所改进。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建国初过渡时期的《共同纲领》

为了迎接全国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同时为建国后的国家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于1949 年 9 月召开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在会议上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备制宪权行使的根本特征,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嗣后一切政治活动的根本法理基础。与之前颁布的各类宪法性文件不同,它不仅具有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规定和结构形式,又带有明显的“约法”特征。

究其原因就是其产生基础的与众不同。首先,它的三次起草过程,均广泛吸收了民主人士的意见和主张,是各民主党派共同斟酌的结果;其次,它也是由来自全国各阶层、各地区、各领域和各民族的代表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关于新中国的人民以当家作主的身份选择要采用何种政治生活方式的“根本决断”,是巩固革命胜利成果的制度根基。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民主。就此而言,《共同纲领》完全可以当作纯粹法学意义的“第一个宪法”,因而也成为了新中国建政后逐渐建立起的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是新中国所有法律规范的最终源泉。

2.法治里程碑:1954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党在废除旧法制和旧法统的同时,也开始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经验来逐步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例如,在建国初期陆续实施了有关贪污罪、反革命罪、刑事拘留逮捕、刑事审判等的刑事法律法规;有关土地流转和归属、公私合营、婚姻家庭、农业生产等民事类型的法律法规;有关公检法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的组织条例。除此之外,我国不断成立各类法学教育机构,培养各类法律人才。就在1953年,刘伯承元帅任校长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接受了院系调整,自此新中国第一所以政法人才为培养目标的专门院校正式成立,这所学校就是被誉为“法律界黄埔军校”的西南政法大学。

尽管作为建国后立法“基础规范”的“共同纲领”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但毕竟只是被赋予了“宪法性文件”的意义,而不是真正的宪法典。加之,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国家要想突破瓶颈赢得新发展,就必须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具有总章程性质、更加普适的正式的宪法。于是,在毛泽东主席的带领下,1954年宪法应运而生。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的宪法。它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中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构造,而且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新篇章,为新中国的建章立制奠定了基石。1954年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规定了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创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国家机构组织体系,并根据多民族群居、少数民族集中聚居的特征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力受到宪法保障,这些精神都延续至今。直至1982年制定新宪法时,也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 因此,它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主义现代宪法,正如曾经有位学者所言: “作为集中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五四宪法’,其建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制度,对于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3.新中国立法体系的确立

1949年9月,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我们的宪法一经公布之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要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因此,在中央方面,除了1954年宪法,还制定了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司法制度、立法体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据统计,从1950-1953年,中央立法共435件,年均109件。在地方上,受中央立法高效率的影响,各省份也陆续制定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律,例如浙江省,在1950-1953年间共制定各类法规约650件,年均约160件。而这些立法的成绩都与执政党的国家方针和政策密不可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也在中央的带领下逐渐形成。

然而,1957 年后,随着“反右”扩大化,党内开始产生轻视法律作用的风气,从而导致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几乎停滞,基本立法工作严重受阻,直至遭到彻底破坏。而这段持续多年的混乱局面,一直到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时才得以停止,中国的法治建设终于回归理性之途。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1.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国家面临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召开的,会上除了深刻反思和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还做出了要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因此,集中力量进行法制的恢复发展、法律意识的重塑成为了此阶段的重点法治工作。邓小平在1978年的一次讲话中曾说:“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同时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建设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是制度化的,要成为‘治国方略’”。正是这些关于法治方面的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了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方针。

于是,在吸取以往法治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及结合国家新的发展方针,从1979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现行的1979年出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1982年重新制定的《宪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刚废止的1982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这些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受到这一方针的影响。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产生,更是继承和延续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超越了1954年宪法,成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除此之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制定了涉外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个阶段,我国始终把法制建设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环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跨世纪期间党中央法治

跨世纪期间的法治发展基本延续改革开放以来的总体方针。1992年,党的十四大强调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有效运行,我们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为经济发展护航,要把市场经济并入法制的轨道上来,经济立法成为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重要工作。1996年,江泽民首次提出:“依法治国” 是党和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接着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此方略随即被载入199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自此“依法治国” 成为延续至今的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

为了进一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疆扩土”,自1998年起,法治建设的重心成为努力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从制定法律的内容上看:一方面,制定了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制定城市房产管理法、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维护市场秩序和确立市场规则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完善了对外贸易相关法律以及预算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类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的制定对于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其效果在各行各业也逐渐显露。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进入到全球化的进程当中。而此时,深层次的法律制度改革受到空前的重视。法律不再只是一种约束性的法律规范,其价值意义和法律的权威性也成为衡量国家形象的重要元素之一。党和国家更加注重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法学教育的推进和法律研究日益繁荣,我国也终于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二次飞跃。而党的法治思想继续在前进的道路上,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胡锦涛书记提出“科学发展观”,自此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又添了浓重的一笔。同时,我们更加重视基层民主法治的建设,并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本法治思想。又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依法执政”是新形势下党的执政方式。接着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相统一的原则,这也成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方向。

(四)十八大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重新定位和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提出了要全面依法治国并将此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当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强调要继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法治创新。就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指引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中央全会的形式深入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并相继出台了涵盖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法治领域的措施和法律规范。

在结合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设立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目标。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研究对宪法的修改,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这又是关乎根本大法的重大决策,也是尊崇宪法、尊崇法治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后,对提高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能力上做出了部署,更加坚定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为最终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各时期法律思想内涵探析

(一)建党早期:以“党内法规”为核心

中国共产党作为组织严密的党组织,在建党初期的法治主要表现为注重党内法规建设,思想核心就是制定并执行“铁的纪律”,从而保障各项政治决议的顺利实施。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第一,健全领导机构。为加强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有效推进,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共五大上成立。会议上指出,不论中央还是地方都要一律实行集体领导制,同时强调了党内纪律的重要性。第二,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党校成为了中共轮训党员干部的机构,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通过阅读党刊、举办报告会、上党课等来提高全党的纪律意识。在对党员的要求上,反对特权,要求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党员自身要首先做到知法,同时违法必究,一视同仁。尤其是在反腐的问题上,更是重拳出击,杜绝腐败滋生。第三,完善以令治党的纪律细则。从党内组织生活、党费缴纳、党员恋爱问题,到党内路线方针的制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规治党更是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依据。

(二)建国初:“法治”与“人治”的初探

从1945年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以后,我国的法治思想也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其法律思想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确立人民民主专政

一方面,在人民和国家关系上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五四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这就分别从法律和制度上,双重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除此之外,从“五四宪法”的制定方法上来看,采取领导机关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法。当时在宪法的草稿形成之后,起草委员会在全国组织各方面的积极分子开展了宪法大讨论,广泛吸收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前后约有1.5亿人次参加了大讨论活动,共收集到的建议约有120万条。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特征。

2.正确处理党法关系

党的领导和法治本质是不冲突的,且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宪法要对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予以肯定,毫不动摇坚持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最高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重视社会主义法规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百废待兴。不仅要稳定政治,更要尽快恢复国民的正常生产活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革命的需要,国家也陆续出台了涉及国民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1954年宪法也在此时应运而生。据统计,在建国后短短三年间,我国迅速制定了各类法律法规约1000件,自此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形成。其中有深远意义的“共同纲领”成为了法制建设的基础性规范,“五四宪法”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为法治建设构建了基本架构和发展方向。

(三)改革开放时期:从革命法制到建设法制的转变

此阶段我国的法治思想总体特点为在国家治理上的拨偏和复位工作,尤其是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更是以国家实际出发,呈现出以下特征:

1.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路线方针

改革开放开启了现代化建设的新纪元,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对国家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实事求是不是教条主义,是要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是要吸取国内外经验和教训从而摸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又强调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以及实行法治的紧迫性,进一步重申了要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2.主张民主与法制相结合

在经历了十年特殊时期以后,党中央领导集体愈发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更加注重要用民主法制的思想来规范行为。通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在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上开展了“拨乱反正”,并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的第一次飞跃。在党的十三大中,更是确定了把“高度民主、法制完备”作为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3.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带来了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变革,因此,此阶段的法治建设中心就是完善法制建设的理论根基,健全涉及国家治理各领域的法律规范。于是,从1979 年开始的约20 年间,我国先后制定了1982年新宪法以及351 个重要法典和法律,800 多个行政法规,6000 多个地方性法规,数以万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在立法内容上也更加注重实质,走出了“重刑轻民”的误区,相继颁布实施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法规。这些改变为我们从“法制”向“法治”的真正转变打下了良好基础,我国的法治建设趋于成熟。

(四)跨世纪期间:“人本法律观”的新发展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但如同“法理”与“清理”,法治也有其局限性。尤其是在多重利益分配和多样性诉求碰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合理性的差别去调整,则要依靠公民的道德觉悟度和理性认同感来协调解决。而德治就是以其劝导力和感召力来提高国民的思想觉悟。因此,“以德治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要想使人们去自觉遵守法律,单靠法律强制力是远远不行的,而且不具有彻底性,它更需要全民族整体法律素养的提升。将两者结合,不仅是思想上的一次超越,也是一次制度创新;既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发展,也是党向科学执政方向的前进。

2.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指导思想

2000年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概括了党和国家全部实践活动、理论活动等一切工作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根本方向和根本依据。其坚持治国必先治党,要以提高执政能力为工作重点,持之以恒改进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和制度建设,因此也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导思想。

3.坚持“三个至上”和“三个统一”

“三个至上”是指胡锦涛同志在2007提出的“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党的事业至上”的观点。“三个至上”分别是当时我国法治建设的崇高信仰、价值追求以及政治灵魂。三者的有机统一,共同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

4.践行和谐法治观

法治是以和平方式来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不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还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国家之间和平共处,都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来进行规范。因此,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我们要实现的和谐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这种用和谐社会的理论来指导法治工作的方式,也就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法治观,也更符合我们新时代法治建设发展的新要求。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划时代创新

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发展,择其要端,其特点概括如下:

1.将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建设的最高目标

首先,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的新发展。以前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多强调的是要“有法”,注重法律体制的重要性。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 字方针,不仅涵盖静态的各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更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性建设,这是一种动态的要求,是真正的法治。其次,法治中国是民主的最高体现,更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因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梦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人民来实现,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人的主体性依然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中国梦也是一个法治中国梦,这些都离不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

2.坚持以“法治”服务新时代改革大局

改革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做出的改良和革新。既然是要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以及国内外发展的新形势,那么改革就不能只是僵化的进行法律条文的更新,更不能只是把法律作为单纯为改革“保驾护航”的工具。要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进行法治革新,又要让其做到真正服务于改革大潮。因此这个阶段的法治更强调效用性。集中表现在两点:第一,任何法律措施要做到有法有据、有章可循,且做到严格执法,不能变相回避法律。第二,深入推进包括审判运行机制、司法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司法部门财产管理等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3.注重法律实施的效用性

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成为“木偶”般的摆设。因此,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也成为了习近平法律思想的重点工作之一。总结来看,一是在法律程序上注重严格执法。一方面肯定执法主体的地位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强化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是要公正司法保证公平正义。立足于改进司法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法律程序,便于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以“三个共同推进”与“三个一体建设”为原则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十一个坚持”中强调要“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从国家角度强调要用法律来治国理政;依法执政是从执政党的角度强调用法治的方式执掌国家政权;依法行政则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强调要依法行驶国家行政权力,作出规范的行政行为。“三个推进”全面概括了法治所涵盖的领域,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而“三个一体”则是“三个推进”的最终目标,从而形成有机整体。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支柱,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决定因素。法治社会是社会层面上的法治,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就是这样一个相统一的原则,决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性、全面性、指导性。

三、百年法治历程对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与法治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在当下的政治语境下执政党的状况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因此,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着特殊的角色和历史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其特色形式、独立价值的治理方式,其本质特征依然是以中国特有的国情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体系为目标。不论是本质还是形式,都明确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任何法治体系,也因其独特的道路选择和价值导向,必然要对整个世界展示另一种新的法治道路选择方式。这就决定了执政党作为领导核心,就必须要发挥好先锋队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在推动着党的自我变革。我们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践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念,保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这些都成为了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基础。而且自建党之初以来,中国共产党秉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信念,不断探索和实践,才有了“法治中国”的未来,这是时代的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要肩负的历史使命。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一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以其先进的意识形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特征和完备的组织机构,带领人民扛过风雨、走过曲折,最终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在内容上体现以立法为民为根本宗旨的体系,也是在过程上贯穿人民民主基本原则的体系,更是坚持群众路线方针的法律体系。

(三)坚持立足本国国情

国情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真实反映,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制定国家方针政策的依据。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然要以物质条件为基础。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认清国情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依据。也正是由于我党对于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特殊国情的正确分析和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得以逐步建立并不断发展创新。因此,在新时代法治进程中,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延续传统,例如“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以社会实践为基础,既要坚持立足国情以独立自主为构建法律体系的基本立场,又要以开放的思维去比较研究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经验,做到兼收并蓄。

结语

回顾建党的百年历程,从建党之初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十年特殊时期,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建设新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尽管我们的法治进程还在不断的探索阶段,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我党百年的不懈奋斗,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景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到十四大要求加快民主建设,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再到十八大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直至十九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都将凝聚为要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目标的力量,必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再创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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