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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直觉主义:挑战与辩护

2021-12-03毛华威

关键词:主观性伦理道德道德行为

毛华威

(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平 136000)

在伦理道德哲学的研究视域中,道德直觉主义关于道德问题的诠释受到来自批评者的挑战。批评者认为,道德直觉主义将道德直觉作为思考道德问题的核心要素是值得怀疑的,因为道德直觉具有主观性的特征,它并不能为人们提供普遍有效的道德判断标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道义论与道德实在论都对道德直觉提出批评,并认为道德直觉主义关于道德问题的诠释是有缺陷的。

问题在于,批评者对道德直觉的看法是片面的,他们并未真正理解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以及道德直觉主义在伦理道德领域中所发挥的效用。为此,本文以道德直觉主义的辩护为视角,对道德直觉进行伦理维度的思考。首先,表明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主义的批评是不合理的;其次,诠释道德直觉主义关于道德问题的解释机制;最后,阐明道德直觉主义在伦理道德领域的效用。本文的研究结论是,探索伦理道德实践问题需要考虑道德直觉。

一、为何思考道德直觉主义?

在现代道德哲学的研究领域中,道德直觉主义关于道德问题的阐释颇具特色。与道义论的主张不同,道德直觉主义强调道德直觉在道德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把这种直觉作为探索道德问题的逻辑基础。一方面,道德直觉主义并不认为决定道德实践走向的是实践理性,同时该学说也不把人的本性视为理性的;另一方面,道德直觉主义宣称道德直觉才是诠释道德问题的关键性因素,而且道德直觉可以作为道德直觉主义的逻辑基础。问题在于,道德直觉主义提出的道德直觉究竟指的是什么,这种直觉能否成为道德直觉主义的逻辑基础?换言之,道德直觉主义有关道德问题的阐释是否具有合理性?

长期以来,人们把直觉视为非理性的因素并把它归于感性因素的范畴之内,这种情况在伦理道德问题的探索视域中更普遍。在道义论那里,道德直觉往往被排除在道德规范问题的范围之外,相反理性则成为道义论阐释道德规范问题的核心因素。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是由西方哲学崇尚理性的思维方式决定的,这种基调在柏拉图的哲学中已初见端倪。从西方伦理学史的视角看,以理性为基础来思考伦理道德问题的方式处于主流地位。因此,道义论对道德规范的解释必然属于理性主义的阵营,而以道德直觉为主体诠释道德问题的方式则不属此阵营。

虽然以道义论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在伦理道德领域中占据主流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解释没有意义,恰恰相反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分析和阐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对道德问题的诠释向来不是理性主义的专利,而且道德问题也不是纯粹依赖理性因素就能彻底解释清楚的。所以,对道义论进行反思和超越在伦理道德问题的阐释过程中尤为重要。当然,道德直觉主义属于对道义论进行反思和超越的伦理道德理论之一。

“什么是道德直觉?我的理解是,一个道德直觉一般是关于一个特定行为或行为者的一个自发的道德判断,尽管一个直觉也可以以一个种类的行为,或者更少见的,以一个更具普遍性的道德规范或原则作为它的对象。当我们说一个道德直觉是一个自发的道德判断,我是指它并不是有意识的推理论证的结果。”[1]这表明,道德直觉与道德推理论证不同,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并不是通过推理论证的方式获得的,而是源自道德行为者自发的道德判断。尽管道德判断问题与道德行为者的意志相关,但道德行为者绝不能以意志薄弱为理由而逃避与之相应的道德责任。正如学者朱利安·尼达 -诺姆林(Julian Nida-Rümelin)所言:“意志坚定是负责任行为的前提。责任感知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每个(局部的)条件。在最小意义上,人们包括意志薄弱的人也要为他们所有的行动负责。”[2]

事实上,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道德直觉一直存在于每个道德行为者的内心之中,只是人们尚未对之进行单独的反思而已。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人们常常对某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或者对某种不道德的行为予以鄙视的态度,这其中必然包含着人们的道德判断。然而在这样的道德判断中,道德直觉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为通过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是道德行为者自发为之的行为,可以说这种判断是道德判断者对该道德行为的第一反应,与理论推理论证做出的道德判断相比它具有原初的确定性。所以,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是人们直接面对道德问题本身的判断结果,而这种结果必然是未经任何伦理道德理论加工的。因此在道德直觉主义那里,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具有原初的确定性。

无论是在道德直觉主义那里,还是在道义论的理论视域中,道德判断都与道德责任问题紧密相连。其实,在现实的道德实践中有关道德责任的问题通常是人们关注的重要主题。一方面,对于某种具体的道德行为而言,人们更愿意确定道德行为者是否应该对此负责任,如果道德行为者做出某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么他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或者说他应该为不道德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道德责任问题也和人们实际做出的道德行为紧密相关,因为提到道德责任问题必然涉及到道德行为者是否做出了某种道德行为,这也意味着道德行为者是否有理由或动力做出该种道德行为,同时道德责任问题也充当着道德行为者做出道德行为的动力角色。这样一来,在道德实践问题的研究领域中,对道德判断问题的解释直接影响着人们对道德责任的判定,可以说如何诠释道德判断的正确与否对人们探索道德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较而言,道德直觉主义并不把道德规范或道德法则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其原因在于,在道德直觉主义那里,道德规范或道德法则通常要依赖于理性的推理或论证才能说明其有效性,而这种诉诸于理性的推理或论证又难逃理论预设的嫌疑。因此,道德直觉主义并不把道德规范或道德法则当作道德判断的基础,而是将道德直觉看作道德判断的关键,并从道德直觉的视角来阐释道德实践问题。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道德直觉主义那里道德规范性的维度不重要?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道德直觉主义从未放弃过对道德规范性维度的思考,只是这种思考是基于道德直觉进行的罢了。在道德直觉主义那里,道德行为者通过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具有原初的确定性,而这一原初的确定性本身就暗含了道德规范性的维度。只不过道德直觉主义所宣称的道德规范性维度,是以道德直觉的形式显现出来的而已。

按照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规范性维度的理解,道德直觉具有道德规范性的特点,只是这种规范性的特点往往与某些直觉主义的观点联系在一起。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直觉主义所提出的道德直觉并不是关于某种道德行为的知觉,而是道德行为者发自内心的道德直觉。因此与道德知觉相比,道德直觉的规范性特征与其道德判断的原初确定性是紧密相关的。“就像许多人的道德直觉是被他们早期所有的宗教学说塑造出来的,所以一些人的直觉是被他们对于一个特定道德学说的认同逐渐塑造出来的。直觉不是有意识的推理的结果,这个规定并不包含着它们是不会被学习影响的。直觉是自发地产生的,与直觉是从一个人相适应的本性中吸取资源之间,二者是相容的。”[1]109这表明在道德直觉主义的理论视域中,道德直觉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不仅是道德直觉主义的基础,而且还是阐释道德判断问题的关键。尽管如此,道德直觉主义还是受到来自批评者的挑战。那么,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主义提出的挑战是什么,这种挑战能否对道德直觉主义的基本主张给于致命一击?

二、挑战:道德直觉主义的主观性特征

道德直觉主义将道德直觉作为其解释道德问题的基础,同时还把道德直觉视为诠释道德判断问题的核心要素。但在批评者看来,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阐释具有主观性方面的不足,而这种主观性正是其受到挑战的主要原因。按照批评者的观点,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每个人的道德直觉是不一样的,即便是针对同一种道德行为,那么在不同的道德行为者那里其道德直觉也未必是相同的。这意味着道德直觉主义的批评者认为,试图通过道德直觉来解释道德问题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而且道德直觉并不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换言之,道德直觉主义受到的挑战在于,批评者提出的道德直觉主义所具有的主观性特征。

依据道德直觉主义批评者的解释,所谓道德直觉主义的主观性指的是,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道德行为者通过道德直觉对同一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所产生的不同判断结果。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的道德实践生活中随处可见。正是基于此,批评者宣称道德直觉主义通过道德直觉对道德问题的说明是值得怀疑的。相应地,既然道德行为者基于道德直觉得出了不同的道德判断结果,那么这样的结果自然无法判定道德行为者的道德责任。因为在道德行为者A那里,道德直觉告诉他这种道德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应该将之在道德生活中实践出来;相反在道德行为者B那里诉诸于道德直觉来思考的话,那么这种道德行为则成了不可接受的,并且应该把这种行为从道德行为的行列中剔除出去。

如此一来,在不同的道德行为者那里,试图通过道德直觉获得普遍性的道德判断结果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道德直觉的主观性。正如学者理查德·J.伯恩斯坦(Richard J.Bernstein)所言:“不过理所当然的是,即使我们经历了我们视之为恶的事情,这也只是任何一项研究的开端。而如果可能的话,我们的任务是:就‘恶’在我们言语中的意思,发展出一套概念性的理解。这要求我们对关于恶的论述进行分类,看出哪些是洞见,哪些是误解,哪些甚至是错误。”[3]因此,即便是运用道德直觉主义来解释道德问题,那么也同样要对道德层面的善与恶、正确与错误给出明确的判断,同时还要甄别出哪些是关于道德实践问题的真知灼见,哪些是有关道德实践问题的错误解释观点。

然而如果按照道德直觉主义批评者的看法,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没有普遍性,那么通过道德直觉也无法断定,哪些是关于道德实践问题的真知灼见,哪些又是错误的解释观点。道德实在论者也认为,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判断问题的解释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其理由在于道德直觉并不能就某种道德判断的标准给出明确的定位,而且道德直觉的主观性特征决定了基于道德直觉的视角无法为道德行为者提供判断道德责任的根据。因此就道德判断问题而言,道德实在论者主张应给出人们判断道德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把道德直觉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来对待。

虽然道义论、道德直觉主义以及道德实在论关于道德问题的阐释有着不同的观点,但这些道德理论都把道德行为的价值向度作为思考道德实践问题不可缺少的因素。这就意味着,在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领域中,道德行为的价值向度作为解释道德问题的要素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依据学者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的说法:“假定我们拥有一种道德正确的行为:一种好的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它是一种值得赞扬而不是值得责备的行为,一种行为者会因为做了它而感到自豪而不是觉得不高兴的行为,一种体面的美德行为者会去做而且会找机会去做的行为(假定‘美德行为者会采取正确的行为’是一条公理)。不仅如此,行为者会因为决定这么做而感到自豪(它们是体面的美德行为者会做出的决定),并且,他会因为做出了这种决定而受到表扬,不论该行为是否已经发生。”[4]这表明,在美德伦理学的理论视域中,道德行为的价值向度依然是其探索的重要问题。如果说某种道德行为是被人们认可和接受的好行为,那么道德行为者必然会以做出这样的好行为而感到自豪和骄傲。由此可见,人们对道德行为价值的认同与否,直接关系到道德行为的实践状况和道德判断的具体结果。

此外,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认为,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判断问题的阐释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就体现在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会随着道德判断者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尤其是道德判断者所受到的伦理道德教育情况对道德判断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有鉴于此,辛格宣称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的过程中,必然要将来自伦理道德教育层面的影响因素消解掉,否则这些因素将左右人们对道德行为的判断结果,如此在消除外界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对道德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5]。当然,道德直觉主义提出的关于道德判断问题的诠释也难免受到道德判断者自身伦理教育情况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道德直觉具有原初的确定性,那么诉诸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仍然带有主观性的嫌疑。

其实,对道德判断问题的诠释还受到道德判断者心理因素的影响,而且这种心理因素的形成和道德判断者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虽然道德判断者能够通过道德直觉的视野对道德判断问题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绝不能忽略对道德判断者心理因素的考察。究其原因在于,道德判断者的心理因素对道德判断结果的影响是无意识的,同时这种对道德判断无意识的影响是渗透在道德判断者日常生活之中的,它已经和道德判断者的生活环境以及社会风俗习惯融为一体了[6]。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道德直觉主义受到的挑战主要集中在道德直觉的主观性层面。道德直觉主义的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的主观性特征提出质疑,并指出道德直觉主义基于道德直觉对道德判断问题的诠释存在着不足,而且诉诸于道德直觉主义的立场做出的道德判断也不能为人们提供判定道德责任的依据。面对批评者的挑战,道德直觉主义应该做出怎样的回应和辩护?在道德直觉主义那里,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提出的质疑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给出解答,那么为道德直觉主义所做的辩护工作将难以取得成功。

三、辩护:道德直觉主义的机制和效用

实际上,在道德直觉主义的理论视域中,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提出的批评是不合理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批评者并未理解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以及道德直觉主义在伦理道德实践领域所发挥的效用。因此,对道德直觉主义所做的辩护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阐明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提出的批评是不合理的;其次对道德直觉主义的诠释机制做出分析和阐释;最后表明道德直觉主义在伦理道德实践领域中的效用。然而,为道德直觉主义进行辩护的这三个方面绝不是相互孤立的,它们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可以说,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既是回应批评者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解释道德直觉主义效用的关键。

依据道德直觉主义的观点,批评者对道德直觉的批评是由于他们并未发现道德直觉本身所蕴含的客观性造成的,批评者只注重道德直觉主观性方面的特征,并对这种主观性给予批评。其实,道德直觉主义的批评者在忽略道德直觉客观性的前提下,针对道德直觉提出的批评是不合理的。一方面,道德直觉并非完全是主观性的,其所具有的客观性特征也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具有原初的确定性,这一点就印证了道德直觉本身所蕴含的客观性特征;另一方面,批评者将道德直觉视为纯粹主观性的因素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在此基础上对道德直觉提出的批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其原因就在于批评者所预设的理论前提是错误的。道德直觉并非是纯粹主观性的,它所具有的客观性就蕴含在道德直觉自身之中。

毋庸讳言,在现实的道德实践活动中,道德直觉所具有的客观性特征是至关重要的,它是道德行为者做出正确道德判断的基础,还是人们评判道德责任不可或缺的考虑要素。这不仅是因为在道德行为者那里道德直觉具有原初的确定性,而且还因为道德直觉的获得是道德行为者经过长期的道德实践积累完成的。所以,诉诸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具有合理性和可靠性,它并不是道德行为者随意做出的道德判断。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批评者对道德直觉主义的批评是不合理的,这样的批评只是将道德直觉视为纯粹主观性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此一来,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主义关于道德判断阐释的批评也是不确切的。

尽管道德直觉主义不像道义论者那样将道德规范或道德法则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判断问题的阐释不具有客观性,相反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判断问题的阐释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按照学者王奇琦的说法:“道德直觉是一种以情感系统为基础的学习系统,随着人类的进化和社会的变迁,符合道德法则因而使可靠的道德直觉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包含了概念性、命题性的因素,这一部分道德直觉能为道德行为提供规范性确证。”[7]因此,批评者认为道德直觉是纯粹主观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道德直觉所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是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密切相连的,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也包含了道德实践的客观性特点。换句话说,在相同的伦理共同体中,道德直觉所具有的客观性与可靠性不会随着道德行为者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只要是在同一个伦理共同体中,道德行为者基于道德直觉做出的道德判断必然是相同的。所以,批评者针对道德直觉提出的批评是不合理的,这种批评是在忽略道德直觉客观性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的。可见,批评者对道德直觉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

除此之外,批评者之所以对道德直觉主义提出批评,是因为他们并未真正理解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就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而言,道德直觉主义与道义论、道德实在论不同,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主要集中在道德直觉的层面,并通过道德直觉将诠释机制与道德判断问题的解释联系起来。在人们实际的道德生活中,道德直觉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明显的,它总是能够在不经意间为道德行为者提供某种引导,使其按照道德直觉的要求去实践某些道德行为。因此,“道德概念不仅体现于社会生活方式中,而且部分构成社会生活方式。我们将一种社会生活方式与另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区别开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识别道德概念上的差异”[8]。也就是说,对于道德实践问题来说,单纯依赖于理性的反思和论证是很难予以解释清楚的。一方面,理性的反思和论证是有限的,它们所提供的论证效力也非绝对的,因此面对理性反思和论证无法说明的道德问题,就必然要转向道德直觉的维度,从道德直觉的视角来诠释道德实践问题;另一方面,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并不排斥理性的反思和论证,相反这种诠释机制不与理性方面的反思和论证相冲突,可以说在道德直觉主义那里它们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是相得益彰的。

当然,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即便是从道德直觉主义的视野来分析道德问题,也未必就能够一定获得人们想要的结果。因为道德行为必须要在“道德情感层面”[9]获得道德行为者的认可,否则这种道德行为将难以被道德行为者付诸实践。说到底,道德问题的实践性是比较复杂的,道德行为者不能期望其他人也按照自己的行为方式做出相应的道德行为,同样人们也不能期望所有人都是道德行为的实践者,这毕竟只是一种理想的希望和向往而已[10]。尽管如此,但并不意味着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解释是无效的,恰恰相反,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阐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原因在于,道德直觉主义在解释道德问题的过程中,既考虑到道德问题的理论性特征,同时又顾及到道德问题的实践性特点。

其实,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包含着道德融贯论(coherence theory)层面的解释方法。所谓融贯论指的是一种解释道德问题的方法,只不过这种方法将影响道德问题的感性和理性因素做了一定的整合而已。道德直觉主义在诠释道德问题的过程中,也考虑到道德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这种道德理论将融贯论的解释方法与其诠释机制相结合,以便更好的阐释道德实践问题。即便是从“第二人称立场”[11]的维度思考道德问题,仍需对道德情感因素进行分析和考察。与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相似,罗尔斯曾提出过一种基于反思视角的平衡方法来解释道德问题。

在罗尔斯的伦理思想中,这种方法被称为反思式的平衡[12]。但反思式的平衡与道德理性主义关于道德问题的阐释不同,它并不把理性视为解释道德问题的唯一要素。依据学者徐向东的观点:“道德理性主义者习惯于把道德动机的失败说成是‘无理性的’,因为他们倾向于认为道德要求是一个充分有理性的行动者将会服从的要求。”[13]这就表明,当人们运用融贯论和反思平衡的方法解释道德问题时,都会考虑到道德问题的复杂性,而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已经含有融贯论的方法,因此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解释自然是有效的,而非片面的。

在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领域中,道德直觉主义的效用表现在:它不仅凸显了道德直觉在探索道德实践问题中的重要性,而且还为人们思索道德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路径。道义论和道德实在论在解释道德问题的过程中,通常忽略道德直觉所发挥的作用,因此他们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总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之不同,道德直觉主义将道德直觉作为解释道德问题的核心,而且其诠释道德问题的机制还包含了融贯论的方法,尤其是这种融贯论的方法将“相互有利的交往方式”[14]蕴含在诠释道德问题的过程中。

这样一来,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解释过程本身就是显现道德直觉重要性的过程。所以,试图抹杀道德直觉在诠释道德问题中的意义是不正确的,这种忽略道德直觉作用的做法也与道德直觉主义的效用事实不符合。正如学者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所指出的那样:“若某个因素在一个情境中被另一个因素压倒了,这个因素仍然可以在某个非常不同的情境中反过来压倒那另一个因素。因此,当两个表面原则在某个特定情境中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靠精致的直觉来弄清哪个原则优先于另一个。”[15]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面对道德情境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况,道德直觉主义也能够对这种冲突情况给予合理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道德直觉来告诉人们到底该如何应对道德实践问题。

四、结 语

从伦理学史的视野来看,在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领域中道德直觉主义的诠释观点并未占据主流地位,但这绝不意味着道德直觉主义的诠释不重要,更不代表道德直觉主义关于道德实践问题的主张是无意义的。虽然道德直觉主义受到来自批评者的挑战,但是这些针对道德直觉主义的批评是不合理的。因此,这些所谓的挑战也无法动摇道德直觉主义在伦理道德领域中的地位。

道德直觉主义是以道德直觉为逻辑基础的理论学说,可以说道德直觉是其解释道德问题的关键性要素。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不仅与道义论不同,而且也不同于道德实在论的观点。由于道德直觉并非是纯粹主观的,它本身蕴含着客观性的维度,所以在探索道德问题的过程中,必然要考虑道德直觉的因素,特别是遇到基于理性反思和推理无法阐明的道德问题时,道德直觉则显得更为重要。此外,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问题的诠释机制包含着融贯论的方法,这就使得道德直觉主义既注重道德问题的理论性特点,同时又注重对道德问题实践性特征的分析与阐释。

综上所述,批评者对道德直觉主义提出的批评是不合理的,而且批评者对道德直觉主义发起的挑战也将不攻自破。由此可见,在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视域中,道德直觉主义占据重要地位,而且道德直觉主义关于道德问题的诠释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直觉主义在诠释伦理道德问题层面是完美无缺的,但瑕不掩瑜,道德直觉主义为人们探索伦理道德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伦理思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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