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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多层协同机制探究

2021-12-03杨成明

比较教育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培训师质量保证职业培训

杨成明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国波恩 53175)

作为德国“双元制” 职业教育与培训(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的核心维度,企业内职业培训①本文所探讨的企业内职业培训是德国“双元制”初始职业教育与培训框架内发生在企业一侧的职业教育,也有学者称之为企业职业教育,其培养对象通常称为学徒,但兼具学生身份。(company-based training in dual system)在培育优质技能人才以及实现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持续有效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以德国《职业教育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为基础,融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构建逻辑,并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和推动下,逐步生成与完善的质量保证机制,是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保持时代活力与有效性的核心支撑。本文以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建设为切入点,基于对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基石和组织结构的剖析,探究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

一、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的发展历史

1969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开启了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依法构建质量保证机制的新时期。1970年,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部署所建立的德国联邦职教所,不仅是德国联邦层面唯一专门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的政府机构,更是通过研究项目开展、法律法规起草、数据统计与发展报告发布等路径,在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改革创新和质量建设方面的作用突出。[1]1972年,德国联邦政府发布《培训师资质条例》,对企业内培训师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说明,确保以优质的培训师资提升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2009年,修订后的《培训师资质条例》从道德品性和专业能力方面对培训师资质进一步作了规定,强调专业能力不仅指培训师应具备自身负责的培训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教学能力。[2]1998年,伴随德国现行《手工业条例》的修订[3],会同《联邦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培训条例》(training regulation)对企业内职业培训的执行、监督以及质量评价等进行了制度规定,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伴随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建设而不断完善。同时,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如ISO 9000、Q2E (Quality To Excellence)、EFQM模型(European Found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 Modal),在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建设过程中的延伸应用,使德国许多联邦州探索出具有地区差异的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策略。[4]2005年,德国联邦参议院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的通过,在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目标明确、管理结构再设计、利益相关者权益与责任确定、提供职业培训企业的资质规定等方面予以优化,为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现代化奠定新法律基础的同时,更将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牢固地确立下来。[5]

为促使成员国通过质量建设来实现职业教育与培训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提升,欧盟委员会2008年3月提出的“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参考框架”(European Quality Assurance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于2009年被欧洲议会采纳。[6]该框架不仅从计划—实施—评价—反思四个环节明确了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的基本流程,并提出10 项测量不同环节发展质量的指标,为成员国开发系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评价工具提供参照。德国从一开始便参与此框架的开发工作,故德国联邦教研部于2008 年8 月在德国联邦职教所设立“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秘书处”(German Reference Point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成为该框架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这促使德国在进行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文化建设的同时,推动职业教育与培训利益相关者的质量建设行动,以及开展欧洲—德国—地区不同层面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建设的协调工作。[7]由此,也使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越发体系化、结构化与国际化。此外,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与“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参考框架”的典型区别在于:一方面,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在该框架的系统层和企业层基础上,增加了以行业协会等为质量建设主体的中介层,形成全方位覆盖不同层级和主体的质量保证组织结构;另一方面,与该框架质量建设过程中相关原则自上而下的生成逻辑不同,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的确立,均是基于利益相关者谈判协商所形成的共识,以自下而上的生成逻辑,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的形式予以制度化的。[8]

二、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基石

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基石,旨在阐述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过程中对质量生成具有重要影响的系列因素。德国联邦职教所基于企业内实践专家和职业教育与培训专家的观点,识别出11个被誉为“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基石”的关键要素[9],这些要素集中体现了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质量保证实践的核心行动领域。

(一)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基本原则

第一,共识性原则。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跨界属性决定其发展改革的多主体依赖性,而且利益相关者在理念、目标、行动、结果方面发展共识的形成,有利于避免政府单一主体原则下的质量保证政策与实践因主体间利益冲突或利益观照不平衡而导致实践阻力大、效果不佳的困境。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原则拟定、过程实施、结果评估等,均是在各级政府、雇主联合会、代表学徒利益的工会、行业协会等主体平等协商、共识达成的前提下实施的,以确保质量保证实践的协同性与策略的有效性。

第二,持续改善。产业发展的技能需求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人才培养与质量建设具有指引作用。因此,在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建设过程中,强调通过持续观察与掌握技术发展形势、技能人才需求特点与结构,以企业内职业培训的人才培养原则、目标、内容、质量监测与评估为着眼点,构建动态、持续改进的质量优化机制,以期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适应性和技能人才的供需匹配度。

第三,职业性原则。实现个体在某一职业领域内顺利就业和持续发展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核心目标。[10]一方面,技术融合发展导致现有职业交叉、融合以及新兴职业领域复合性提升,需要职业教育与培训赋予个体某一职业群内不同职业所需的通用核心技能,提升个体在不同职业间转换能力和跨区域就业能力的同时,还可以使其在多样化、多领域职业实践中获得发展自我个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个体通过一定职业经验的积累,实现由学习场所向工作世界的顺利过渡,并为正式工作后通过基于工作场所的学习实现职业能力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实践导向。一方面,具备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资质的培训企业(training company),其内部职业培训岗位需根据已获得政府认证与备案的培训职业(training occupation)目录进行设置,并伴随产业技术发展以及工作世界变革动态更新。另一方面,《培训条例》作为企业内职业培训培养目标、课程内容、考试标准等内容的设置依据,须根据培训职业目录变化和劳动力市场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要求变化及时更新,以确保企业内职业培训内容与工作世界职业资格需求的一致性。

第五,培训场所的适宜性。培训场所的适宜是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重要条件。一方面,自培训企业向行业协会登记培训合同时,行业协会便会对企业开展职业培训所需的物质资源与条件,以及企业内部的工作和业务流程支撑职业培训预期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等进行评估。同时,对自身条件无法全方位支撑企业内职业培训开展的企业而言,也可选择与其他培训企业协作培养的方式开展职业培训,但须在培训合同中就有关培训场所的事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须确保企业内学徒数量与培训师数量、企业内在职技术工人数量保持适当比例。

(二)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核心行动领域

第一,建立报告机制。劳动力市场人才需求情况和企业内职业培训情况的统计报告机制,为企业内职业培训持续优化提供参照和改革方向。在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建设过程中,强调应基于联邦教研部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年度报告、德国联邦职教所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统计报告和行业数据等,及时对职业培训市场人才供给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匹配状况、未来劳动力需求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对当前企业内职业培训岗位设置的结构、培训内容、考试标准等实时优化,以确保职业教育与培训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第二,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岗位的就业指向与学徒职业兴趣的匹配度是影响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如2019年德国联邦教研部指出:学徒所在培训岗位与其意向培训岗位的偏差是影响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导致企业内职业培训中断率上升的重要因素。[11]因此,在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建设过程中,主张通过多元化的职业指导方式,基于对行业协会以及不同级别政府有关培训职业供需数据的分析与预测,帮助培训岗位申请者在对职业培训岗位特征、供需现状以及自我职业兴趣清晰认知的前提下,进行职业培训岗位选择。

第三,提升培训师资质。培训师在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生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了优质培训师的培育与认证是实现企业内职业培训高质量运行的前提。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指出,企业内培训师的合格应是全方位的合格。培训师合格资质的获得须通过《培训师资质条例》考试或是师傅考试(master examination),证明其具备开展企业内职业培训所需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教学能力。此外,培训师自身的道德品性和价值观应符合《儿童和青少年教育法》的规定,以确保培训师资质的全方位合格。

第四,规范培训关系。培训合同是培训企业与学徒合法性培训关系建立的基础,更是确保企业内职业培训高质量、规范化运行的保障。同时,18岁以下的学徒,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与培训企业签订培训合同。[12]培训合同具体涉及培训企业、学徒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企业内职业培训的具体事宜,并受德国《劳动保护法》中相关条款的保护,具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开发考试程序。根据《培训条例》规定,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考试分为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两部分。一方面,行业协会就考试参加资格、组织形式、内容与结构、结果判定、补考等制定考试条例,并呈送联邦州最高管理机构批准。另一方面,考试通常由行业协会成立独立于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考试委员会来组织。考试委员会的委员不仅需要在所负责的考试领域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而且应在身份、不同来源人员的比例等方面具有中立性与适宜性。

第六,强化学习场所间的合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跨界属性以及真实工作世界所需职业能力培养的情境性,尤其是在数字化背景下工作世界所呈现出的职业资格新要求,决定了单一场域无法独立地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因此,强化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间的合作是协调企业内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学的有效方式,在强化理论与实践关联的同时,通过构建一体化设计、深度合作的高质量学习空间,保证企业内职业培训的质量。

三、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的结构与运行

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旨在描述培训质量生成过程中,质量保证原则、核心行动领域以及不同层级质量保证主体的互动逻辑及其彰显的特征,具体包括系统层(system level)、中介层(intermediate level)和企业层(company level)。[13]其中,系统层是基于国家有关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组织机构及主体、实践原则等,形成宏观层面的实践策略框架;中介层指以行业协会和联邦州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为组织主体,基于国家宏观层面的实践策略框架,对企业等相关组织的质量保证实践进行监督与协助,发挥桥梁作用;企业层主要分析企业场域内的职业培训质量是通过哪些要素及其协同互动关系得以保证的。

(一)系统层企业内职业培训的质量保证

1.基于系统层的企业内职业培训结构化

其一,法律层面强调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重要意义与确立实践策略。如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和《手工业条例》不仅强调质量保证对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意义,而且从内容框架、监管程序、质量保证主体及其权利与责任等方面,明确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实施框架。[14]

其二,确立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主体结构。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保证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政府一侧包括德国联邦职教所、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联邦政府和联邦州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雇主一侧包括联邦层面的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地区层面的行业协会和雇主联合会;学徒一侧主要是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以及独立性的工人联合会。[15]由此形成以“联邦层面的德国联邦职教所委员会—联邦州层面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地区层面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结构,其他社会合作伙伴协同参与的组织构架。

其三,构建基于持续追踪与报告的质量保证反馈机制。《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教研部具有追踪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进展,并发布职业教育与培训年度报告的责任,从而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成就、面临挑战、未来改革重点与趋势进行分析。[16]由此,通过对投入要素、过程要素和结果要素全方位的考察,探析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建设实效、现存问题以及未来趋向。[17]

其四,构建基于研究支持的质量保证优化机制。基于联邦层面研究项目的支持来分析当前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问题的诱因和未来的发展策略,是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机制的重要方面。例如:2016—2018年,德国联邦职教所和联邦教研部联合开展了“职业教育与培训4.0:面向数字化工作场所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研究项目,基于数字化工作场所特征和职业能力需求的分析与预测,探索职业教育与培训面向产业数字化的发展思路和改革措施。[18]

2.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标准的开发与现代化

首先,培训质量标准开发的第一步是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联合联邦教研部在国家层面认证一批培训职业,并发布培训职业目录,以此形成企业内职业培训岗位设置的依据。企业内职业培训岗位设置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的匹配度,是衡量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重要指标。培训职业尤为受到技术革新与企业生产变革的影响,具有动态更新的特点。

其次,德国联邦职教所委员会联合其他合作伙伴,针对每一个培训职业制定相应的《培训条例》。一方面,德国联邦职教所委员会通过《培训条例》对学徒完成企业内职业培训后,在技能、知识和能力方面应达到的最低水平进行规定,并形成考试的参照标准[19];另一方面,《培训条例》对培训期限、计划、条件、典型工作任务、资格证书等进行说明,从而形成企业内质量保证的行动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20]

最后,培训质量标准的更新。在技术发展背景下,工作世界内部生态以及工作任务的变化,导致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要求发生联动反应。为确保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持续提升,《培训条例》的内容结构,尤其是学徒毕业时的职业能力要求、考试要求等须及时进行更新。

3.基于职业指导与相关支持的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辅助机制

通过帮助学徒基于自身职业兴趣与能力基础,合理进行职业培训岗位的选择,从而以较高的人职匹配度来促使学徒学习积极性、工作态度等呈现积极状态,助力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提升。具体而言,基于地区就业机构的支持,通过职业体验、职业生涯指导、职业培训中心参观等方式,在学生进行职业培训岗位选择之前的教育阶段开展职业指导与咨询,帮助学生理性进行培训职业选择。此外,德国企业内职业培训还尤为强调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展入门培训、辅助性培训,最大限度地帮助弱势群体获得职业教育与培训机会,在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融合性的同时,践行职业教育与培训助力个体实现体面工作与优质生活的价值诉求。

(二)中介层企业内职业培训的质量保证

行业协会及其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和联邦州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是中介层承担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主体。行业协会作为区域层面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的主管机构,对企业内职业培训参照《培训条例》开展学徒培训的各方面工作履行监管职责。

1.行业协会及其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的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

根据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协会须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来对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改革、质量建设等进行监管。该委员会由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职业学校教师代表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基础性管理原则的拟定、实施联邦州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提出的改革与创新措施、采纳由行业协会负责实施的有关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法律规定、培训合同内容修订以及参与行业协会决策等。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对培训企业和学徒的指导。行业协会通过聘任培训顾问来协助其完成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监管的相关任务。培训顾问包括全职顾问、兼职顾问以及志愿者三个类型,且不同类型培训顾问均须达到企业内培训师的资质,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培训顾问对培训企业和学徒的指导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并通过走访培训场所、举行讨论交流会、个体性或团体性指导会议等方式,对培训合同中企业和学徒的权利与义务、学徒培训期限调整、中期和结业考试、企业外培训场所的利用与协调等进行指导。

其二,培训过程的监控。行业协会对企业内职业培训过程的监控始于对培训合同的检查。培训合同须遵照《联邦职业教育法》和《培训条例》,对培训企业和学徒的信息,双方权利与义务,培训职业的名称、任务、期限、考试、资格证书等进行说明。根据《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规定,年龄小于18岁的学徒须提供体检报告。在企业内职业培训开展的过程中,企业被要求提供监控培训过程所需的各类材料与信息,并允许培训顾问等人员视察培训场所。过程监控聚焦于企业内职业培训与《培训条例》要求是否契合、培训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施情况、以往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补救措施和改正情况、培训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处理与仲裁等。

其三,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的组织。行业协会专门成立独立于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考试委员会来组织企业内职业培训的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考试委员会至少包括三人,且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职业学校代表的数量应保持对等。由行业协会制定、联邦州最高权力机构许可的《考试条例》,对考试的参加资格、内容、考试违反处罚以及补考等进行说明。中期考试的通过是参与结业考试的前提。考试包括笔试、口试等,且口试只能由考试委员会来进行成绩评定。考试委员会结合学徒的考试成绩和考试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价,从而判定考试成绩是否合格。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考试委员会还可征求第三方专家的意见(如反映学徒企业内工作情况的专家报告),对学徒的成绩进行调整。

其四,培训期限缩短或延长。优秀学徒或是弱势群体可在培训合同规定期限结束前一年,由培训企业与学徒联合向行业协会递交提前参加结业考试或是对培训期限进行弹性调整的申请。以往的教育与培训经历、职业经历等会被纳入考虑的范畴,从而决定学徒培训期限是否可以调整。个体可凭借自身优异成绩向行业协会申请提前参加结业考试,并由考试委员会基于其综合情况,判定其是否具备参加资格。此外,学徒实际培训期限不得低于培训合同规定时限的最低标准。例如:期限为2~3年的培训项目,最低标准为1~1.5年;期限为3.5年的培训项目,最低标准为2年。

2.联邦州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的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实践

联邦州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致力于为所在州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改革和创新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由同等数量的雇主代表(行业协会、雇主联合会选派)、雇员代表(工会、独立的工人联合会选派)以及联邦州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组成,且至少50%的联邦州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应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具有专长。该委员会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强化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内职业培训之间的联系,并通过学分转移与承认程序提升“双元制”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开放性。

(三)基于培训企业层面的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

培训企业作为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保证的直接主体,根据相关法律、《培训条例》以及德国联邦职教所委员会的建议开展质量保证工作。培训企业可基于系统层和中介层制定的质量标准来拟定企业层面的质量标准,并以《培训条例》的培训内容为基准,根据培训企业内部人才需求,对培训内容的广度与深度进行再设计,确保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得以观照。

1.确保企业内职业培训具有适宜性

首先,培训师资的适宜性。企业内职业培训师主要包括全职培训师、兼职培训师和具有培训师资质的优秀技术工人三类。根据《培训师资质条例》规定:第一,培训师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与价值观,确保学徒的身心安全得以保护;第二,具备良好的职业能力,即培训职业(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第三,通过良好的职业教学能力来体现其具备的专业特质,即不仅要掌握真实工作世界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更应具备教授这些知识、技能和能力的能力,并通过参加《培训师资质条例》统一的笔试和口试来证明其具备应有能力。[21]

其次,培训场所的适宜性。反映培训场所适宜性的指标主要包括职业培训设备的情况(生均设备占有率、设备更新情况等)、学习资源与支持条件、培训岗位数量与学徒数量的比例、培训师与学徒的生师比(兼职培训师的生师比平均不得超过3:1、全职培训师的生师比平均不得超过16:1、正式雇佣的技术工人数量与学徒数量比例不得超过3:1)以及企业内生产与工作生态对学徒预期职业能力目标实现的支持程度。

再次,培训模式的适宜性。企业内职业培训模式包括独立开展模式与合作开展模式,前者是指培训企业拥有足够条件独立开展企业内职业培训,并可以优质高效地完成培训计划中的所有任务;后者是指不具备独立开展企业内职业培训的培训企业,通过培训企业间的协作或是跨企业培训中心的支持开展职业培训。合作开展模式有助于实现优势组合,从而促使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提升,具体包括四个子模式:行业引领型企业+伙伴企业的合作模式、基于部分培训任务外包的委托合作式培训、基于责任同等划分的企业联合式培训、基于培训联合会辅助与管理的协作式培训。

最后,培训计划的适宜性。在《培训条例》的基础上,培训计划须基于企业内部培训条件、培训模式选择、学徒能力基础等综合考虑,对培训阶段划分、培训时间分配、培训内容组织等进行合理安排。

2.培训企业和学徒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性

培训企业与学徒应有权益的保障和规定义务的履行,均是企业内职业培训质量的应有之义,并通过培训合同进行明确。企业内职业培训的模式、内容和时间结构等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培训合同中。此外,培训企业和学徒都具有记录培训过程的义务。学徒须以日记或是周记的形式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培训的主题、内容、时间以及培训反思等。同时,培训企业的培训师不但需要记录、评价学徒的培训情况,按期检查学徒的培训记录,并对其中存在问题进行更正;还须签字予以确认,确保培训记录工作的持续进行。

3.加强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跨界属性,决定了职业能力无法单独在企业一侧或是职业学校一侧生成,因此需要通过强化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合作关系,促使学徒面向未来工作世界所需职业能力的养成。一方面,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合作,可以促使学徒利用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机会,夯实自身的专业知识储备,并为高阶认知技能的形成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内在紧密关系的形成,有助于促使职业学校教学内容与企业内职业培训内容的交流和融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衔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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