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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的哲学分析

2021-12-03陈立云浙江宁波315801

边缘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价值论认识论侦查人员

陈立云 (浙江 宁波 315801)

[内容提要]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侦查措施之一。正确、合法地使用诱惑侦查与认识论和价值论密切相关,有助于丰富诱惑侦查的哲学的基础,进而完善侦查学理论。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诱惑侦查以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诱惑侦查以解决其侦查实践中的价值协调与冲突。

诱惑侦查 认识论 价值论

“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法学理论研究群体对诱惑侦查多从法律规制进行探讨,涉及概念界定、合法性判断标准、适用案件范围以及立法设计,对诱惑侦查似乎怀有一种爱恨交织而又难以割舍的情节。究其原因在于诱惑侦查的学理研究符合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一般规律,但在动态的侦查实践中又与认识论和价值论会产生不特定冲突。为解答这一困惑,有必要对诱惑侦查进行认识论和价值论分析,以完善诱惑侦查的基础理论,从而指导侦查实践。

一、诱惑侦查的认识论分析

侦查之所以能够进行,就因为客观存在着由此所决定的涉嫌犯罪行为的物理过程信息化的基本规律。任何犯罪行为都发生于物质世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并伴随着环境产生人、事、物和时间、空间等信息要素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形成貌似孤立而又相互联系的“混沌”状态。犯罪行为,既是犯罪嫌疑人违法意识流动的结果,也是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还是其客观危害行为,都能够在现实世界加以呈现。在重现犯罪嫌疑人的意识和行为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运用法律规则加以证实,而一旦运用法律在评判犯罪嫌疑人的意识和行为之时,这种基于客观世界的可知性就附上了价值判断的评价体系,此时的“可知”内容就成为了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实践中,侦查人员竭尽全力侦破案件,其最终目标就在于依法恢复、还原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大部分案件侦查工作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成功,但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即使穷尽侦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思想库”和“武器库”的所有配置也无法突破,这就需要运用一些较为特殊的侦查措施来加以弥补或修复,从而依法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

诱惑侦查,是众多特殊的侦查措施之一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为了查明案情”,现有的事实、证据不足以认识过去所有的或关键的客观犯罪事实,导致出现侦查认识不能满足侦查预期的偏差,采取“隐匿身份”、“诱使”的方法、手段旨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同或类似的主观罪过或客观行为。针对主观罪过进行的诱使,可以弥补犯罪嫌疑人之前实施致害行为的主观方面,但用之不慎容易出现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针对危害行为进行的诱使,可以重现犯罪嫌疑人之前致害行为的客观方面,实践中表现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其理想化结果即是重现案件真实,其“诱使”的方法、手段或类型均体现为弥补侦查认识的不足。

诱惑侦查的出现是侦查认识论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显性表达,符合认识论的一般规律。其目的不仅在于实现侦查人员的主观认识与侦查实践的内部统一,而且还要尽力做到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和致害行为外部统一,从而实现主客观的高度统一。犯罪行为是过去的历史事件,侦查认识是紧随侦查实践并夹杂侦查思维的规律性认识,两者融合在案件侦破活动中大概率会出现实践与认识的矛盾。诱惑侦查的出现可以解决部分矛盾,并提高侦查人员的认识水平,但受制于价值判断的影响,运用诱惑侦查必然会离不开其合法性判断的标准确定问题。诱惑侦查的出现,旨意在于在犯罪行为与侦查认识之间搭建一道桥梁,而侦查认识是建立在侦查实践之上的回溯性的思维活动,必然在认识论的指导下运行,所以,诱惑侦查一定会在侦查认识论的基础上展开。探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抑或合理性,不能局限于静止的法理解读,更应当将其置于动态的侦查实践和侦查认识论中进行考察,这样方能真正体会到诱惑侦查立法表达的灵妙之处。

二、诱惑侦查的价值论分析

诱惑侦查在侦查理论体系里属于“有用之用”,侦查主体希望通过诱惑侦查更好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从价值的角度考量,诱惑侦查是其满足侦查主体顺利侦破案件或拘捕涉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需要。目前,学理研究过多地探讨诱惑侦查本身的理论依据是否合理、合法,这具有片面性,且尚不足以诠释其本身的积极意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条文中已经基本确立了诱惑侦查的侦查措施地位,这要求我们不仅要将诱惑侦查置身于法律所需的积极功效来考量,而且更应将其向前推进一步,置身于侦查实践的价值论体系中进行分析。

运用价值论分析诱惑侦查需要将其置于一个相对合理主义的框架内,这样才能真正的了解其本质。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如果不注意实际条件和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去追求理性化,不仅难以奏效,而且还可能因为完全破坏了既成的有序状态而使情况更糟。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尤其是在复杂的侦查情势下,侦查人员很难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秉持绝对的理性几乎无法顺利结案,任何人在“侦查中”都不可能作出“完全合理的”侦查决策,因此在面临抉择时,通常并不坚持要求最理想的解答,而更多地表现为满足于“足够好的”或“令人满意的”决策。在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合法有效地使用诱惑侦查,不仅能够弥补现有侦查措施的不足,而且还能够精确地打击犯罪,提高侦查效率,实现侦查的任务。

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合法使用,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用之不慎则容易陷人于罪。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用诱惑侦查措施时,首先需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要在哲学认识论上充分理解诱惑侦查存在的合理性,要肯定合法的诱惑侦查具备侦查实践的可行性。当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运用诱惑侦查措施,因价值判断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此时要特别关注价值论分析。

三、诱惑侦查的功效性分析

在相对合理主义的框架内,遵从上述诱惑侦查的侦查价值论表达形式,从侦查学的角度探讨其积极功效。

(一)诱惑侦查的显性价值

诱惑侦查的显性价值,是指诱惑侦查活动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直观表现出来的功效和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

1、合法有效的诱惑侦查,有利于查明案情,控制涉嫌犯罪行为人

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严重的暴力犯罪以及无被害人犯罪等一系列危害较重、隐蔽程度高的犯罪案件中,通过合法设置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或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可以重现同类或类似案件事实,特别是在成功控制作案人的案件中,诱惑侦查的结果可以引导侦查人员重新审视原有的侦查实践,甚至在一定程度会激发侦查人员的灵感,从而侦破一系列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2、合法有效的诱惑侦查,可以提高侦查效益

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投入的犯罪预防和治理资源有限,而犯罪可能呈无序式增长状态,特别是在社会结构复杂化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一些传统犯罪和新型犯罪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使用原有的侦查措施手段已经无法与之抗衡,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掘侦查潜力,提高侦查效益。首先,合法有效的诱惑侦查,可以提高侦查的社会效益。犯罪活动冲击良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秩序,破坏法制尊严,危害社会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严重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会急速地破坏稳定的社会状态,其形成的社会心理恐慌或资源消耗远超正常的社会生产所得。针对此类危害重大的系列刑事案件,采取与之打击力度相当的诱惑侦查措施,可以较为快速地侦破案件,准确地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保护合法权益,快速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社会的秩序与公正。所以,科学设置诱惑侦查的适用规则,不仅能够促使侦查机关节约有限的侦查资源,还能促使其追求最大的侦查效益,并最终提高侦查的社会效益。其次,合法有效的诱惑侦查,可以提高侦查的经济效益。在经济发展日益繁荣的当今社会,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有着无法割舍的联系,犯罪活动不仅损害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区域、行业经济发展,在隐蔽性较强的犯罪案件中适当使用诱惑侦查有助于侦查机关顺利查明案件、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国家和社会挽回经济损失。但应当注意,诱惑侦查本身并不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其打击犯罪产生的经济效益是一种相对收益。

(二)诱惑侦查的隐形价值

诱惑侦查的隐形价值,是指诱惑侦查自身的良好品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合法的诱惑侦查固然能起到查清案件事实、完成侦查任务的作用,但这只是其显性功效,实际上,诱惑侦查本身具有独立于其功效之外的自身价值。诱惑侦查的隐形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和正义。从《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来看,“隐匿身份”和“诱使”的表述改变了人们关于常规侦查措施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局部重构了侦查措施的运用秩序。在案件中运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抑或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在诱惑侦查行动的具体设计中会有不同的侦查资源配置模式,这是诱惑侦查秩序价值的内在要求。此外,合理、合法的诱惑侦查程序设计还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当然,在诱惑侦查的具体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显性价值与隐形价值的冲突问题,比如,理论界经常会探讨的诱惑侦查本身是否合法?其打击犯罪所取得的功效如何认定?遇此类问题,要综合考量其内外价值,注意兼顾,在有所舍弃的情况下,坚持内在价值优先。即诱惑侦查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其本身的良好品质,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诱惑侦查取得的犯罪证据方可在诉讼中使用。违背诱惑侦查内在价值取向,违法使用的“隐匿身份”或“引诱”即使能取得案件侦查的重大突破,也只能舍弃其外在功效。在诱惑侦查的显性价值与隐形价值的协调与冲突中,坚持隐形价值优先,以维护合法诱惑侦查的良好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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