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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收益回馈研究

2021-12-03朱鸿翔

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所有制收益混合

朱鸿翔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国务院于2019年1月公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指出:“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逐渐由“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高职院校的投资主体未来将更加趋于多样化,由此亦将导致学校的产权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和股权分散化,而这三点正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界定为社会资本,以指代参与和推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投资主体。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角度看,能够获取收益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最直接和最根本动力。过往的研究成果中,已有学者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利益分配作了初步探讨。[1][2]但鉴于利益驱动的重要性、资产增量与办学剩余界定的困难度,以及收益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立足社会资本视角,结合产权多元化背景对之展开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资本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即成为混合所有制学校的股东,能够对其出资部分享有股东收益,体现为对学校的办学剩余拥有索取权,这和过往校企合作的利益分配方式有着根本区别。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因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分配的收益需遵循哪些原则、社会资本能从哪些渠道获得何种形式的收益,尤其要重点厘清改革作为外生条件给社会资本获取收益带来的影响。

二、收益分配需遵循的原则

社会资本通过参与改革能够获得的收益形式多样,且部分间接收益存在量化困难。此外,收益数量还须结合个案单独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但对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加以说明,不仅有利于界定清楚各方的合法权益,更能揭示混合所有制条件下社会资本获取收益的特点。

(一)与风险匹配

混合所有制学校办学可能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外部风险,以及管理风险、质量风险、财务风险等内部风险。[3]虽然兼涉多种风险,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比,办学风险的不确定程度无疑要轻微许多。根据收益和风险匹配原则,结合教育具有公益性的特点,社会资本将不能也不应因参与改革获得超高的经济回报。故社会资本在决策前就必须对未来收益进行综合测算,形成合理预期。一方面,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决定投入改革的资产形态和数量,在让渡用于教学和技术研发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需注意以不影响自身发展为前提;另一方面,还要估算机会成本,即如果不参与改革,同样的资产用于其他能够获得的收益。只有在机会成本小于参与收益的前提下,社会资本才有持续投资的动力。

(二)与性质匹配

参与改革的社会资本包括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两种,对公有资本而言,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具有实现社会效益和贯彻政策意图的内在需求。因此,如国有大中型企业这样的社会资本在参与改革时,应适当淡化经济利益回报要求,而应更多着眼于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有品牌影响力、培养熟练技术技能后备人才以及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等方面。对于私有资本而言,营利是其主要目的,政府和学校应当尊重其合理的利益诉求,尽可能给以直接的投资回报,如分享办学剩余、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等。

(三)与股权匹配

改革将实现不同产权主体在一个实体内的混合,相应的参与补偿,通常是在办学收入减去办学成本后的余额中划定可供分配部分,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收益。必须注意的两点是:首先,办学成本的计算必须科学、准确和完整,各种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应纳入考量,学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还需邀请中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获得相应的公允性;其次,学校要在办学剩余中留足发展经费,不宜因利益分配而影响到后续发展能力,这也是对学校非营利性质的兼顾。相比之下,校企合作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协议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合作多以项目为载体,并事先约定固定收益,这易导致企业更为关心项目的完成情况,而忽略从长远出发,培育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混合所有制赋予社会资本以剩余索取权,收益的多少事先并不确定,它将最终取决于学校办学效果的好坏,社会资本因此不得不主动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并从客观上激发出混合所有制院校的独特优势。

三、收益分配的途径与形式

社会资本因参与改革获得的收益包括内部收益和外部收益两种,其中内部收益是在与学校组成利益共同体之后,通过参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获得,而外部收益则是政府和社会给予其的各种有形及无形回报。

(一)内部收益

1.经营性收益

技术开发报酬。具体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为方便叙述,此处借指社会资本,下同)接受联合开发的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与学校教师组建混编式团队,按照生产需求定向开发技术。学校教师独立开发的技术成果也可以以技术转让、投资入股、技术许可等形式让渡给企业。二是双方合作开发可供转让给第三方的技术,或是校企共同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研制出可供销售的新产品,以实现经济效益。上述两种情况的共同特点是,无论团队组建还是研发合作,都基于混合所有制学校框架之内,双方能以技术为纽带,实现相互持股,而且通过组织的内部交易形式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达到“外智内化”。

社会服务报酬。改革参与各方通过师资、场地等要素的深度整合,将具备开展大规模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的能力。学校除了基于自身的专业设置,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各种通识性、普及型课程之外,还可与企业合作开发适用于行业内员工技术技能提升的进修型课程。在组建混编教师团队后,学校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推出形式多样、班次相错的各级各类培训项目。尤其在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混编教学团队可以发力网络课程,充分利用双方的教学设施和生产设备,在生产或实训场地直播、录播技术操作讲解课程,以知识付费的形式实现收益。此外,考虑到国外公共培训机构已经承担起大量的学徒培训任务,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才刚刚起步,为提高学徒培训的质量,政府可以挑选部分混合所有制院校,鼓励其建设能满足教学和社会培训等多重需求的实训基地,该基地以政府购买或有偿收费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这也可以成为社会资本重要的收入来源。特别需要指出两点:一是对外服务获得的收入应当由学校纳入全盘的成本收益核算,未来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是最后剩余,而非直接坐支收入,以此体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征。二是作为对国家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和建设学分银行的回应,混合所有制学校应当积极挖掘培训资源。即使未来生均财政拨款逐渐减少,学校也能够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是留住社会资本和推进改革的关键之一。

2.非经营性收益

人才培养经费分享。混合所有制学校目前的人才培养经费来源不外乎公共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社会资本对经费的分享源于两个因素:其一,直接介入其中的教学活动,如承担某个专业的实训课指导,或是负责订单班的专业课教学等,此种情况下可以从中提取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可由合作双方事先确定,按照该专业学生培养经费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二,社会资本还可凭借学校产权共同所有者的身份,分享部分财政拨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享是间接的,只能以办学剩余作为对象。

免费或低价的员工培训。作为投资回报,学校有义务为企业的员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校内培训方案。此类培训具有两个优点:其一,学校拥有现成的教学场所和齐全的设备设施,以及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学团队,有利于开展较大规模的集中学习。员工通过校内培训学习理论知识,与企业内部开展的技能培训可以形成有效互补。其二,除了专业知识之外,学校多学科的优势还有助于员工获得其他方面知识。例如,学校的图书馆、自习室、运动场地、心理咨询可以面向企业员工开放,学校可以为员工提供如艺术鉴赏、体育健身、外语应用等通识教育服务。[4]

对口的高素质员工储备。促使社会资本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之一,员工储备为社会资本提供了另一种形式的利益回馈。企业通过招生专业申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编制、教材编写和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参与,将其对人才的具体要求渗透进学校教育体系,这不仅能够培养学生对企业的认同感,也有利于促进企业文化与学校文化的有效嫁接。企业通过大规模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和使用,还能使教学内容无缝对接岗位工作内容,缩短学生由学校到企业的转换过渡期,降低企业对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成本。同时,企业由于对学生整个在校期间的长时段考察,可以更为方便地提前遴选、储备优秀员工,达到针对性培养和节约招聘成本的目的。

(二)外部收益

1.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财政政策。财税优惠政策包括政府的财政奖补和税收优惠。由于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未大规模推行,故已有的财政补助大多集中在产教融合领域,例如对校企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的支持。相关信息显示,自“十三五”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累计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77.05亿元,支持743个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约占职业教育投资的80%。[5]2019年公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明确提出:“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这也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争取财政支持提供了依据。此外,国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项目的资助、科研成果的奖励、技术转化的奖补等也是国家财政的资助内容。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专项财政资助政策出台之前,校企双方仍宜以平台和项目为载体,紧扣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着力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做好技术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以此获得国家财政支持。

税收政策。相比财政补贴,税法中已有的优惠政策则更多针对校企合作制定。例如,实习企业承担的师生实习实践合理费用、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合作院校共同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承担的研究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优惠等。这些税收优惠一是涉及税种不多,二是优惠幅度较小,三是在操作中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性,因此对企业的吸引力并不高。未来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制定的税收优惠要从两个方向着手:一方面,对企业投入改革的各项资产在进项抵扣、折旧方法等方面加以特别规定,通过税收减免鼓励其将更多的先进设备用于合作;另一方面,对企业面向市场开展的生产经营业务给予税收优惠,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而且,优惠政策要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上有更大程度的体现,避免只局限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

其他政策。包括土地政策、金融政策、信用政策等。从目前实践观察,这些优惠政策虽在职业教育办学中应用尚不广泛,但是从国家政策文件的导向性来看,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后续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笔者认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可以执行诸如土地出让优惠、减免出让金以及地价分期等优惠政策,对于以混合所有制学校名义建设的实训实习基地则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而金融和信用政策将为企业提供融资方面的便利,降低其资金使用成本,政府既可以直接为企业提供低息、贴息、免息贷款,以及政府专项贷款,也可以为其申请商业贷款提供一定担保,以减轻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资金压力。

2.社会提供的间接收益

社会资本通过参与改革还能获得社会声誉,社会声誉代表着社会资本的过去行为和未来展望对其利益相关者的吸引力,能够为其带来包括品牌溢价在内的潜在收益。企业将自身与高职院校“捆绑”在一起,这种跨界拓展不仅增加了在更大范围公众前的“出镜”机会,而且昭示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从而有助于在业内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传递给利益相关者以更多信心。201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完善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环境,其中就有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要求。[6]当然,参与培养的学生在毕业后也足以提供丰富的人脉资源和口碑效应,这将促进形成推动企业长期发展的软实力。

四、结语

能否获取以及获取多少收益是社会资本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考量因素,与校企合作相比,改革背景下的收益获取既有共同点,也有自身特性,尤其表现在办学剩余索取权方面,这是由改革所带来的产权重组及资产股份化决定的。因此,未来需要解决的重点在于办学剩余的实现及界定,换言之,社会资本如何才能通过参与改革实现投资增值。随着改革的推进,这种增值应当能用会计语言表达,并以具体的、可观察的量化指标来增强改革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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