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研究与监管建议
2021-12-02谭冰洁
摘要:平台经济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平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平台具有联结多边用户、媒合多方网络组织等特点,且其具有双边市场的特点——轻资产运作、进入门槛低、容易进行业务扩张,加上交叉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和数据集中的优势,从而容易产生垄断现象。自2020年以来,政府逐渐加强了对平台一些领域资本无序扩张和不公平竞争的反垄断监管。本文基于对平台经济下垄断产生原因、危害性以及反垄断难点的分析,积极探索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路径,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平台经济;垄断;监管;反垄断
一、引言
作为数字经济的代表——平台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平台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主要得益于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得益于技术发展带来的交易成本、搜索成本下降。平台具有的联结多边用户、媒合多方网络组织等特点,使平台型企业汇集了大量供给端和需求端的离散信息。平台型企业一般采用轻资产、双边平台的商业模式,由于平台两端用户间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平台型企业的发展容易产生雪球效应,出现赢家通吃的局面;平台还较易从双边平台扩张到多边平台,形成超级平台;平台两边用户的交易较频繁,因此平台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当前尤为突出的是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比如强制搭售、“二选一”等,加之平台型企业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容易产生“赢家通吃”、一家独大的情形。垄断问题的出现,会大大损害竞争,损害平台上的商家、消费者的基本利益,带来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自2020年以来,政府逐渐加强了对一些领域资本无序扩张和不公平竞争的反垄断监管,包括斜向扩张(即跨界)、排他性协议(如“二选一”)等特殊竞争策略和竞价排名等定价策略的规范与约束。2021年是我国《反垄断法》生效的第13年,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对于平台经济的垄断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平台经济监管的规制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与危害性
1.平台经济概念
平台实质是一种促进客户之间达成交易的虚拟或现实的交易空间或场所。平台的核心是联结、架桥或媒合,数据和符号价值是其核心内容。平台经济即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经济,它通过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联结平台上的双边或多边主体以创造价值,实质上发挥着“市场”即商品交换场所的功能,具有需求方规模效应、开放跨界性、网络外部性及“去中心化”的特征。平台经济以其双边市场特征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运行规则,双边市场是买卖双方通过同一平台发生交易的场所,其中网络外部性取决于加入平台的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双边市场特征使平台经济形成了复杂的网络交互关系。
2.平台经济垄断与竞争的矛盾
当前,平台经济呈现强竞争和强垄断的双强态势,是竞争性垄断的新市场结构。 技术竞争起唯一决定性作用,决定着平台企业的成败。平台竞争的“马太效应”会强化技术竞争的效果,它有可能使先发企业率先达到用户规模临界值,进而垄断市场,实现“赢者通吃”。但平台经济市场是自由进入的,其开放性高,产品也具有开放性,技术创新速度快,且因为平台经济创新的本质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而非技术创新,所以它不存在技术壁垒。由于平台企业刚开始会以免费的策略吸引注意力,用户会注册多个同类竞争性产品,这些都是导致平台经济具有高度竞争性的重要因素。因而,平台企业始终面临“创造性破坏”的威胁。一方面,从市场结构来看,平台经济市场具有天然高度垄断性。为了享受“赢家通吃”带来的巨大收益,平台企业具有扩大经营规模和获取边际效益递增的网络效应红利的诉求,“赢家通吃、输家出局”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垄断趋势。在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的自我增强效应作用下,平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越多,市场扩张的速度越快,平台的“虹吸效应”就越强,它往往呈指数级增长趋势,由此导致在平台经济中“胜者全得、赢家通吃”的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从市场行为看,市场高度竞争。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已经超越单一的价格竞争,其本质是技术竞争、标准竞争和商业模式竞争。市场上暂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似乎拥有稳固的地位,但却时时面临来自竞争对手和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与挑战,因此它们不像传统垄断企业那样拥有可以操纵市场、控制价格的市场垄断能力,也没有限产提價的意愿,新出现的颠覆性技术和商业模式随时都可能会淘汰原有的产品或服务。此外,平台经济也存在“长尾效应”下大小企业同时并存、高度竞争的现象。总的来看,平台经济市场结构区别于传统市场结构,在其动态运行过程中具有竞争和垄断并存的性质。
3.平台经济垄断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消费型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平台服务功能由供需方的简单链接转向供需双方更大规模、更加精准的信息匹配,其帮助实现了更高效、更高阶的资源配置和价值交换,满足了用户定制化、个性化的需求。然而,伴随着互联网平台巨头流量垄断优势的自我强化,不仅企业本身的创新受到影响,而且还给中小企业发展、消费者福利、数据及内容垄断带来风险。
首先,抑制中小企业创新。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占据巨大市场份额,拥有市场强势地位,易引发操纵市场、损害市场结构、破坏效率和公平行为。平台资本借助垄断优势迅速进入各个领域,压缩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不利于行业良性生态和多元发展。另一方面,取得绝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庞大规模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制定排他性的准入标准抑制新竞争者进入,构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生态“闭环”,不仅可能扼杀很多创新行为,也可能产生损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等不良影响。有研究认为历史上的“大型公司诅咒”很可能会在互联网领域得到应验。这些大公司和产业集中最终会对我们未来的经济和政治造成危险,甚至引发民粹主义、民族主义、极端主义政客和法西斯政权崛起。其次,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严重失衡。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垄断优势成了获利最大的中间商,有可能挤垮传统行业,使传统行业从业者面临大量失业风险。一方面,平台垄断快速集聚的社会财富与普通民众收入低下、长期停滞不前形成冲突,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贫富分化严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有可能被平台掠夺。正常来说,消费者、生产者都能享受数字经济时代的科技便利和社会福利,但如果遇到“大数据杀熟”、电商平台利用垄断地位要求商家“二选一”等行为,新创造的社会剩余中本该由消费者、生产者获取的那一部分就会被平台掠去,其结果就是科技创新带来的社会福利增长最终都被平台占有了。最后,存在数据集中的风险。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成为有价值的商品,数据垄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抬升。当前,数据市场存在很大问题,我们正在有意无意地以个人信息数据为代价来换取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以各种隐蔽手段过度收集相关数据、过度开发消费者行为和企业行为数据,不仅可能损害用户、中小企业利益,还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数据成为平台巨头的核心资产,很多平台企业将数据视为私产,试图建立数据壁垒。尤其是资本借助平台垄断数据后可能希望将数据和流量利益最大化,通过分析锁定、市场支配地位、用户分类歧视性定价、进而产生无序扩张的冲动,甚至影响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
三、平台经济反垄断难点
传统的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的适用性面临着巨大挑战。互联网行业的一些新业态、新模式颠覆了传统商业规则,通过传统行业规制经验或常用工具往往难以直接预判其行为的后果。平台经济竞争垄断性市场结构也给反垄断政策制定造成了严峻的挑战。第一,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平台的双边或多边属性涉及不止一个相关市场。如假定垄断者测试相关方法无法应用到信息量巨大的多边市场,监管机构需要考虑双边或多边平台的交叉外部性及各平台用户的需求本质。用于进行垄断者测试的一些工具都不适用于平台提供的名义价格上免费的产品和服务。第二,市场垄断势力的认定缺乏公认标准。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与传统企业不同,简单套用传统的单边市场的政府管制理论及评估工具往往存在较大偏差,其合理性和准确性有待商榷。市场份额、价格水平或利润率等评估市场垄断势力的硬性量化指标显然不能适用于创新活跃、高度动态的互联网平台市场。第三,数据监管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滥用、数据拒绝分享、数据安全等问题正日益显现。反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的核心问题,然而我国数据产权界定还不明晰,相关法律规范也不完善,数据利用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都对监管提出了较大挑战。第四,反垄断执法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基于平台的高度动态竞争性和创新激励考量,对是否进行平台竞争执法存有争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如何界定执法范围、创新执法方式的难题,过早或过晚干预都有可能影响执法效率和质量,搞不好就有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窘境。此外执法队伍及其执法能力建设也亟待加强。
四、平台经济的监管建议
从中国的反垄断现实来看,在新时代下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又是新时代解决平台经济反垄断实践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有学者曾提出市场力量扩张迟早会引发政府干预和以保护性立法为措施的反向运动观点。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内在矛盾看,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机结合,“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一方面,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维持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借助于制度来实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效弥补了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基于上述,本文提出以下关于平台经济的监管建议:
第一,创新政府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体系建设。平台监管分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应加强对平台经济双重有效监管。平台经济通过平台企业来运营细分行业市场抑或整个市场,有学者指出,“平台企业像是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管者”。一方面,为了提高平台的收入,平台企业有激励监管平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对于具有外部性的交易监管有局限性,且平台权力有限,它仅能履行合同中的监管责任,不能超出合同强制执行,平台企业也可能存在通过监管制度漏洞谋取私利,导致企业内部出现腐败。因此,应加强平台经济的双重有效监管,在政府包容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互联网平台应扮演好守门人角色,严控经营者资质信息审核,做好信息规制和数据安全建设,实现与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制定科学、灵活的反垄断监管目标。我们知道,传统产业的集中程度与创新能力二者呈现倒U形的关系,平台经济市场的创新需要适当的集中来维系,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因此,平台企业取得的暂时性垄断地位有可能被新一轮的创新打破,超额利润也可以看做一种对创新的成本补偿和创新本身的激励。为此,在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同时,政府的规制之手要有合理限度,营造有利于自由公平竞争与创新的良性竞争生态系统。政府应调整监管方式,避免选择性执法或“一刀切”执法,政府应避免对市场进行不合理干预,如依赖事后行政处罚的被动模式,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第三,加快推进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管制。一方面,科学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平台监管应体现多元化价值取向,在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同时,规避垄断产生的副作用。另一方面,对各种互联网平台进行分期、分类管理,对垄断力的认定不能单纯考虑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考量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竞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与创新激励问题。反垄断政策有可能重构产业布局,不同于传统反垄断理论仅着眼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的静态效率,基于技术创新起决定性作用的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管制更应关注创新研发激励的动态效率。有研究者利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反垄断政策对发明的双重作用,提出反垄断在减轻潜在进入者竞争压力的同时,减少了垄断者的价值,从而削弱了进入者的创新激励。
第四,加强数据建设。从生产力方面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这一新兴生产要素作为数字化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正成为变革生产方式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源。政府应以立法形式确立数据的产权,允许用户自由下载和转让,打破数据垄断孤岛,且提供用户删除或移植数据的权限,打破数据壁垒,明确各类数据的管制范围,做好信息共享和用户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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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谭冰洁,1999年11月28日,女,汉,湖南衡阳,硕士,产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