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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层次性

2021-12-02胡剑波

关键词:任意性索绪尔能指

胡剑波

(湖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索绪尔语言学思想常读常新,“在他的学生及再传弟子那里平均以40年左右的间隔不断展现活力。”[1]1裴文(2001)、张绍杰(2001)、屠友祥(2002)三个译本的出版“显示了中国的索绪尔研究的新阶段的开始。”[2]78-82李晗蕾认为,“在语言学史上有两个‘索绪尔’”,即“表达的索绪尔”和“阐释的索绪尔”[3]1-11。王希杰认为,“索绪尔学说”既是索绪尔的,同时也是后学者从他的学术思想中逻辑推导出来的理论观点,“甚至也包括继承和发扬索绪尔的基本观点的后学们的创造。”[2]78-82

任意性原则是索绪尔学术思想的核心和精华。长期以来,学者们探讨的重点是其是否正确的问题,如岑运强和李海荣认为,“各家对语言符号任意性的态度可总的分为两种:肯定和否定。”[4]25-30其中肯定的观点又可分为对任意性部分肯定和肯定并补充修正两种。否定观点也可以分为否定语言符号具有任意性以及对索绪尔的语言符号任意性提出质疑两种。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关注任意性原则的地位问题,如屠友祥认为“索绪尔把任意性看作符号的首要原则或第一真理,就由于这是符号学和语言学共同拥有的”[1]143;“语言符号的任意性这一首要真理,只在符号创制出来,以与概念相对应的一刹那,确是首要真理,但一成为社会事实,任意性就是无足轻重的了”[1]147。聂志平认为,任意性是“语言符号的最高原则,决定了语言符号的系统性、社会性、强制性、可变性、不变性。”[5]66-72,127李晗蕾认为索绪尔对语言符号任意性的论述可分为五个层次:“从语言符号的结构入手定义任意性”、从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的对比、语言符号的使用以及价值的角度解释任意性的含义,“从系统的角度解释任意性的绝对性和相对性”[3]1-11。这五个层次似乎在逻辑关系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受此启发,我们拟从符号层次、语言层次和认识论三个层次阐述任意性原则的作用。

一、符号层次

索绪尔是在理论与经验两个层面上使用“符号”这一术语的,认为任意性原则既是语言符号的基础也是非语言符号的基础。

(一)在理论与经验两个层面上对“符号”的使用

索绪尔批判了传统语言学中将语言视为分类命名集的观点,但也指出了其给我们带来的正确认识,使我们认识到语言单位是一种由两项要素构成的,即概念和音响形象。但在日常(经验)使用中,人们一般用音响形象来代指符号,从而忘记了符号的另一项——概念,“结果让感觉部分的观念包含了整体的观念。”[6]102为更好地论述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中的任意性问题,索绪尔变更了术语的使用,在理论上用能指和所指分别代替音响形象和概念,这样的好处是“既能表明它们彼此间的对立,又能表明它们和它们所从属的整体间的对立”[6]102,为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的区分奠定基础,因为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的一个主要区分是,语言符号是声音的符号,如果使用音响形象则这一区分将被掩盖,不便于讨论。但令人遗憾的是,索绪尔也未能免俗,在论述能指与所指时,认为符号是能指与所指的联想性结合;而在论述任意性原则时,却又将符号与能指相等同起来[7]69。罗晓亮指出,“《教程》中的signifiant(‘能指’)和signifié(‘所指’),则分别对应手稿中的signe(‘符号’)和signification(‘意义’)。”[8]466-472因此,诚如陈嘉映指出的那样,索绪尔是在理论与经验两个层面上使用“符号”这一术语的。下文将语言符号与概念(思想)对举时,就是在经验这个层面上使用“符号”这一术语。

(二)任意性原则是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的基础

索绪尔认为能指和所指的结合具有不可论证性,即“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6]102。能指和所指的联结构成符号,因此,语言符号是任意的。索绪尔例证道,“例如‘姊妹’的观念在法语里同用来做它的能指的 s-ö-r(soeur)这串声音没有任何内在的关系;它也可以用任何别的声音来表示。语言间的差别和不同语言的存在就是证明:‘牛’这个所指的能指在国界的一边是 b-ö-f(boeuf),另一边却是 o-k-s(Ochs)。”[6]102-103在此,索绪尔是以符号中的典范——语言为例来说明符号的任意性的。其实,任意性也是其他非语言符号的属性,因为索绪尔说,“事实上,一个社会所接受的任何表达手段,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同样可以说,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6]103,因此,符号学的主要对象“仍然是以符号任意性为基础的全体系统。”[6]103由此,任意性原则就不仅是语言符号的基础,而且也是所有符号系统的基础,但凡是符号系统都将受到任意性这个头等重要的原则的支配。

(三)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中的任意性不同

尽管所有符号系统都将受到任意性原则的支配,但在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中任意性的作用存在差异。语言符号是“完全任意的符号”[6]103,而支配非语言符号的是“前设任意性原则”[9]77-82。语言这种完全任意的符号能更好地实现符号方式的理想,使语言成为最复杂、最广泛的、最富于特点的表达系统,从而成为整个符号的典范。

任意性原则在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中的作用存在以下差异。第一,在任意性的作用下,规约性的含义不同。语言符号是空洞的,是完全任意的,其能指和所指之间并不存在自然的联系,与其所代表的事物之间不存在约定的关系;而非语言符号不是空洞的,其能指和所指之间的约定具有一定的自然联系。如索绪尔以象征符号为例说明了其能指和所指之间存在的一点自然联系,因为“象征法律的天平就不能随便用什么东西,例如一辆车,来代替”[6]104。索绪尔批判了古希腊的命名论。柏拉图在《克拉底洛篇》中记载了公元前4世纪的名称与事物关系的争论,阐述了语言的自然属性和规约属性。在规约说中,名称(语言)与所代表的事物之间存在约定的关系。诚然,索氏承认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的关系是约定俗成的,然而任意性将能指和所指之间的约定性界定为其内部联系,因此,索绪尔“将‘名’与‘物’的对应从物质世界移入心理世界,从而克服命名论解释上的困难。”[10]18-21

第二,人的意志在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中的作用不同:人的意志对语言符号的作用甚微,但却可以较自由地改变非语言符号。正是由于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中规约性的差异使得人的意志作用的不同。古希腊的规约论认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就是说它是随着人类的习惯发展起来的,人类可以改变它。”[11]9洛克认为词与概念(ideas)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同时也是意志的,所谓任意的就是指“不存在决定用恰当的符号代表任一特定概念的一般原则”。而意志性是指“个人使用某一个词作为符号代表某一概念的行为是由其个人的自由意志而不是由其他任何东西决定的”[12]113。但索绪尔认为“整个语言系统都是以符号任意性的不合理原则为基础的”[6]184,语言符号中能指和所指的联结却缺少合理的基础,即内部的约定关系,因此,“不但个人即使想改变也不能丝毫有所改变,就是大众也不能对任何一个词行使它的主权。”[6]107索绪尔再次以象征系统为例认为,“象征同它所指的事物之间有一种合理的关系”[6]109,因此,非语言符号中能指和所指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它是受集体意志影响的。

第三,任意性原则在语言符号与非语言符号中的地位不同:在语言符号中,任意性是第一原则,而在非语言符号中社会惯例(社会规约性)的作用更大。对于任意性在语言符号中的地位,莫罗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索绪尔把符号的任意性看作全部语言现实的基本原则”,使得语言具有了线性原则,任意性决定了语言的不变性和可变性,是语言系统变化和稳定的条件和系数,决定了语言彻底的社会性,而社会性也是语言稳定以及变化的因素;使得“各种特定的语言,无论在能指方面,还是所指方面,都具有偶然的性质”,从而“承认了一切语言的彻底的历史性”[13]10-20。

索绪尔在论述语言的社会性时赞同辉特尼的观点,“我们觉得这位美国语言学家是对的:语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6]31在哈里斯看来,“辉特尼倾向于把语言任意性和社会惯例性等同起来,或更确切的(地)说,倾向于把任意性看作是社会惯例的结果。”[14]82屠友祥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索绪尔标举为第一原则或首要真理的‘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完全是由符号的本质决定的”[1]151。但索绪尔指出,辉特尼“没有看到这种任意的属性把语言和所有其他的制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15]76。正是上文所述的规约性和意志性作用的不同,使得任意性在语言符号中成为第一原则。对此,索绪尔以人造语言为例进行了验证,认为人“所创制的语言,不管他愿意不愿意,终将被那席卷一切语言的潮流冲走。”[6]114索绪尔以服装符号为例说明,语言之外的其他人文制度“在不同的程度上都是以事物的自然关系为基础的;它们在所采用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有一种必不可少的适应。”[6]113尽管非语言符号系统(如法律、仪式、交通规则、服饰等)大多是以事物的自然关系为基础,但它们都是社会约定俗成的,都遵循社会惯例。哈里斯指出,对索绪尔而言,若非特别限定,社会规约通常含有通过相互协商人们可以自由采纳、适应、蔑视或改变之做法的意味;此外,这种做法具有理性和非任意性的成分[16]49。为符合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人们可决定确立一种社会惯例,而这绝对不是语言符号确立的特性。因此,社会惯例对非语言符号系统的制约力更大。

就价值而言,“语言是一个纯粹的价值系统”[6]118,而非语言符号系统却是“一般价值系统”[9]77-82。肖娅曼[9]77-82、胡剑波和毛帅梅[17]124-130对此已有较详细的论述,在此,我们就不赘述了。

二、语言层次

聂志平提出的任意性“决定论”[5]66-72,127否认了索绪尔语言理论中的辩证的观点,也否认了任意性的限度。下面我们从语言符号的其他性质对任意性的制约来探讨任意性原则在语言层次中的作用。

系统性、心理性、社会性以及时间性都将作用于任意性。尽管索绪尔不断强调,任意性“这条真理在按等级排列的位置中处于最顶端。”[18]21但与此同时他也明确指出,“若漫无限制地加以应用,任意性原则将导致完全的混乱。”[15]131“没有任何理据的语言是不存在的,我们的界定也难以想象有这样一种语言的存在。”[19]133因此,索绪尔提出从相对任意性的角度来探讨语言的机制,因为这是“另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角度。”[15]130

(一)语言系统中的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对任意性作用的削弱

在语言系统中,“把某一个要素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一种句段关系”以及“唤起一个或几个别的要素,从而得出一种联想关系”都是相对可以论证的概念。索绪尔认为“正是这些关系限制着任意性。”[6]183他也十分重视这一语言研究的基础,强调道,“凡是跟作为系统的语言有关的一切,都要求我们从……任意性的限制去加以研究。这是一个最好不过的基础。”[6]183-184例如法语中的dix-neuf(十九)是相对可以论证的。也就是说,dix-neuf(十九)是由dix(十)和neuf(九)组合而成的,这种组合在法语里是有一定的、相对的道理的,即相对任意性。因此,“句段的分析越是容易,次单位的意义越是明显,那么,论证性就总越是完备。”[6]182-183

与此同时,这种相对的可论证也包含在联想方面,这也正是索绪尔所说的“相对的理据性包括:(1)把某一个讨论中的要素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一种句段关系;以及(2)唤起一个或几个要素,从而得出一种联想关系。”[15]131例如,法语中的dix-neuf(十九)在联想方面跟dix-huit(十八),soixante-dix(七十)等都有连带关系,也就是说,dix-neuf(十九)唤起的是整个潜存的“数”的系统。因此,索绪尔认为,任何一个要素只有借助句段和联想的机制才能表达某一观念[15]131。

传统语法只将形态学和句法纳入其范围,而将词汇学排除在外。索绪尔认为尽管这种区分可能有其实际用途,但这是比较狭隘的界定,“不符合自然的区分,也未能统辖在任何逻辑原则之内。”[15]134而合理、重要的分类应以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为基础,这一基础能满足任何语法系统化的要求。语言是“潜存在一群人的脑子里的语法体系。”[6]35语法系统即语言系统的全部。依据最少的组织性和最少的任意性两个极端,索绪尔将语言分为词汇性语言和语法性语言。词汇性语言的不可论证性最高,而语法性语言则最低。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各种变体现象。因此,谢萌认为,“相对任意性诠释系统的语法机制,它体现为符号之间的语法关系。”[20]12-17但“词汇性的”和“任意性的”,“语法性的”和“可论证性的”并不总是同义的,但在原则上是共通的。由于建立在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基础上的任何语言都具有语法性,因此,语言的结构规则(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制约着任意性。

相对可论证性原则的作用会使人们将上述“数”的概念引入一个相对合理、有一定规律性的状态。但是,这种相对可论证性原则也不可否认语言的绝对任意性原则,因为“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论证性也永远不是绝对的。这不仅因为可以论证的符号的各个要素本身是任意的(试比较dix-neuf‘十九’中的dix‘十’和neuf‘九’),而且因为整个要素的价值永远不等于各组成部分的价值的总和。”[6]183在联想关系中,也存在绝对的任意性。索绪尔以拉丁语中的“格”为例,说明其前后相继的顺序是开放的,非固定的,语法学家对其的排列纯粹是任意的。[19]126-127

(二)社会心理的理性部分使语言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整个语言系统都是建立在不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即语言具有任意性,“但是人们的心理给一大堆符号的某些部分带来一种秩序和规律性的原则”[6]184,即人类的理性和心智会设法将秩序和规整引入语言系统,使语言不完全是任意的,而是具有相对的道理或理据。

这首先体现在社会心理在能指和所指结合之际的作用。思想和声音在结合之前都是模糊不清的浑然之物,没有预先划定的界限,它们在结合时是任意的。人们因此会产生一种误解,即任意性使语言看起来“好像是一个单纯取决于理性原则的,自然而可以随意组织的系统”[6]116。但索绪尔明确指出,“只有依靠注意和习惯才能找出一个个的要素。”[6]147也就是说,受本民族语言文化的影响,对于同一个音链和意链因该民族语言和文化的不同,其可以依据其不同的注意和习惯对音链和意链进行理性地分节,从而将不合理的语言系统纳入一个相对秩序和规整的范畴。

在语言演化的过程中社会心理的作用也十分重要,这主要体现在言语创新过程中类比的作用。罗宾斯指出,西方古人早就意识到他们感兴趣的语言(主要是拉丁语和古希腊语)中词形的有规律性和非规律性这两个对照性特征,前者称之为类比,后者称之为不规律[21]358。类比是语言创造的原则,“在演化的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6]238“语音变化的原则纯粹是心理的”[6]211,和语音现象相同,类比也是心理的[15]164,“涉及思维和表达之间的一般关系。”[22]58在历史比较语言学中,类比主要是个人心理的活动,这是原子主义观点的产物,而索绪尔则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来考察的。类比形式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规则以一个或几个其他形式的模型构造的形式,在构造的过程中,是通过四项比例式即“保罗比例式”的程序形成的。在ōrātōrem:ōrātor=honōrem:x x=honor的类比中,如果在人们的心智中不以意义为基础将所涉及的形式联系起来,这种联合就没有理论依据。也就是说这是社会心理作用的结果,“意义在语音现象中不起作用,但却干预类比。”[19]165索绪尔还进一步提出,“类比是语法现象。”[19]165作为抵消语音变化所带来的多样性后果,类比依据规则进行模仿,使多样性又重新回归到规律性。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依据沉淀在语言宝库里的材料进行无意识的比较,按照句段关系和联想关系对各能产形式进行重新安排而创造出新的言语形式,这些形式是语言所能接受的,因为它们既涉及联想系列,又涉及句段[15]176,即要素是现成的,通过类比创新所构成的词早已潜存于语言之中,因此,体现社会心理的类比是语法、理性的,是有规律的,对语言的任意性有着制约作用。

类比对绝对任意性原则的抵消作用也是有一定的程度和倾向性,因为“集体心理并不依靠纯粹逻辑的材料进行活动,我们必须考虑到人与人的实际关系中使理性屈服的一切因素”[6]116,“类比作用有利于规则性,倾向于划一构词和屈折的程序,但有时也反复无常”[6]228。因为语言会由于某种原因抗拒类比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预言一个模型的模仿会扩展到什么地步,或者什么样的类型会引起大家模仿。”[6]228类比对任意性作用的局限性可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形式方面。诚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能产生类比的只是能产形式,而对于自然的孤立词,例如专有名词,特别是像Paris, Genève等地名却不能行使其力量。因为“这些词不允许做任何的分析,因此也就不允许对其成分进行解释”[15]171。第二是人们对语言中的能产形式分析的非完美性会引起类比创新的混乱。就其原因,首先是“在任何时候,语言都不会有完全固定的单位系统”[6]240;其次是语音演化开始扰乱语言形式的分析,然后使其分析成为完全不可能。例如,在原始印欧语的名词屈折变化中,词根ekwo-和pod-能从其单数主格、宾格、与格、方位格、复数主格等中轻松地分辨出来,但在语音演化中由于元音的缩减改变了这种状态,使得词根的分析难以捉摸,其后新的演变,例如宾格的分化使原始状态的最后一点痕迹荡然无存[19]155,这种对能产形式分析的扰乱使得类比的理据性大打折扣。第三,类比还是保守的原则,“类比的结果或类比创新毕竟是对原有规则的模仿,毕竟取材于语言中已经存在的基本要素。”[23]237即“语言好像一件袍子,缀满了补丁,补丁所用的布是从袍子本身剪下来的。”[19]172在许国璋看来,“在这个比喻里,索绪尔旨在说明类比的保守性。”[24]120因此,构成类比形式的基本要素仍然是任意的。第四,类比机制对绝对任意性作用的有限性还体现在其时间性。类比的结果首先是言语的,即说话者依据语言规律临时构成的形式,但“语言只保存言语中极少部分的创造”[6]238,一般而言,对于由类比而产生的双重形式,比较不规则的原始形式往往因为没有人使用而消失[6]230,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其中也充满了任意性,例如,除了besought外,beseech还类比出了beseeched这个形式,这两个过去时形式至今仍然同时并存[23]239。

(三)时间不断地限制着任意性

语音变化的规律性限制着任意性。语言随时间变化是必然的,索绪尔主要探讨了语音的变化,并指出其规律性,“发生变化的是音位。正如一切历时的事件一样,这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但是它的后果会使凡含有这个音位的词都同样改变了样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音变化是绝对有规律的。”[6]199例如,在德语中,所有的i都变成了ei,然后变成ai。语音演化在语法上的后果也是有规律的。尽管语音现象的头一个后果是割断了两个或多个词项之间的语法关系,即如果把一堆例子不加区分地予以考察是无法总结出任何一个一般的原则,但如果将geben:gibt与schelten:schilt,helfen:hilft,nehmen:nimmt对立起来,就会发现这种交替是与时态、人称等的区分一致。引起语音交替的是共时二重性,“语音现象没有破坏统一性,而只是通过舍弃某些声音使共存词项间的对立更为明显。”[19]158索绪尔对交替的定义中也可领会到其规律性:“交替因此可以定义为:两个特定的音或音组之间的对应以及在两个共存形式系列中的有规律的转换。”[19]158索绪尔在总结希腊语的六条规律后指出,对于第四条规律,人们可能会提出一些异议,但这条规律已经很好地确立起来了,即使有一些例外也“不足以削弱这种变化的必然性,因为例外可以用一些更特殊的语音规律或者另一类事实(类比,等等)的干预来加以解释。”[6]135语音变化的规律性以其合理性对非理性的任意性予以匡正和限制。

与此同时,语音规律的特殊性也使得这种匡正和限制具有相对性。语音规律的特殊性是指其会受到一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索绪尔特别强调“任何语音变化,不管它扩展的地域多么宽广,都只限于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区。没有一个变化是任何时候和任何地点都发生的;它只是历时地存在着”[6]137-138,并指出一个错误的观点,即“把一个语音定律表述为现在时,仿佛它所包括的事实一下子就是那个样子,而不是在一段时间内产生和消亡的”。[6]204孤立地看,每个词的语音演变在每一个阶段都是确定的,合乎规律的[15]150,语音规律总是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的,例如对于tríkhes:thriksí中t如何过渡到th,只能从相对的年代来进行解释[6]140,也就是说语音规律不过是一个特殊的事实,必须分阶段进行分析,处理好间接的结果和直接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深刻认识语音变化的自发的现象和结合的现象。

时间使具有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的符号的比例产生变动。在1911年5月12日的讲课中索绪尔指出,“每一语言中完全任意的和相对可以论证的两类要素同时并存,但其比例各异。”[25]584这种完全任意性和相对可以论证性比例上的差异是语言的特点之一。他认为“某一语言的全部演化运动都可以归结为完全任意的和相对可以论证的之间的往返变化。”[25]584-585以法语和拉丁语为例,索绪尔证明了“这种往返变化的结果往往会使这两类符号的比例发生很大的变动。”[6]185

时间对任意性的作用具有辩证性。索绪尔认为,“时间既不对任意性起限制作用,同时又起限制作用。”[26]106-107语言总是与过去相联系的,有一经承认就永久存在的规则,因此就个体发生学而言,我们总是在继承前人的语言,相对于大众来说语言具有强制性,大众对任何一个词所能行使的主权也特别少,这构成了语言符号的非自由性,“大众即使比实际上更加自觉,也不知道怎样去讨论。因为要讨论一件事情,必须以合理的规范为基础。”[6]109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时期,时间不对任意性起限制作用。但能指和所指结合的任意性为它们关系的转移提供了可能,这构成了语言符号的自由性。“只要历史允许我们在两、三个世纪的时间内考察语言,那么这一时间段与语言或多或少产生变化之间的相关性具有公认的显著性。”[22]218这就是为什么索绪尔说“时间的力量,不断地限制我们可能称做任意性〈自由选择〉的力量”[26]106的原因。但这种自由性也是以非自由性为基础的,例如对于语音变化的效果,我们“很快就可以看到,那是无限的,不可估量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预见它们将止于何处。……语音变化的这种特性决定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6]211-212此外,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系统、社会心理对任意性作用的辩证性。

同时,时间的力量和社会心理的力量一起作用于任意性原则。上面所说的时间因素构成了语言符号的自由性也就是潜存在大众心理的社会力量(如注意和习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对语言作用的结果,而社会力量作用的效果只有在时间中才能显现。索绪尔[6]116假定没有社会诸因素的参与而只考虑时间因素的情况下,一个人在世界上孤零零地活上几个世纪,语言也不会发生变化,即时间不对语言生产作用。反之亦然。因此,“符号的任意性作为内部的力量,同作为外部因素的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通过时间的作用使语言成为语言社团使用的规约系统。”[27]110正是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为语言的演变提供了一切的可能性。

三、认识论层次

索绪尔的任意性理论论述的不仅是符号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也不仅仅是就符号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更重要的是,索绪尔是站在哲学的高度来理解、阐述任意性的,它不能脱离语言整体或系统,后者却往往因断章取义而被忽略了。

(一)任意性原则悬置了语言符号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索绪尔通过反对分类命名集否定思想的自明性和客观世界的自在性。分类命名集认为语言是“一份跟同样多的事物相当的名词术语表”[6]100。也就是说,分类命名集是一种三元论,认为语言指向概念,概念又对应于事物,因此概念是连接语言和事物的桥梁,语言从而成为依附于思维、观念的工具。这种工具理性使得语言能被还原为概念及事物,其意义与价值是由操纵语言的思想以及与语言关涉的客观对象所决定的,概念先在于语言,语言就仅仅是传达思想的工具,其本身是透明的。索绪尔认为这是对语言“一种很肤浅的理解”[6]39,很天真的看法,因为它“假定有现成的、先于词而存在的概念。”[6]100同时,“人们什么时候把名称分派给事物,就在概念和音响形象之间订立了一种契约——这种行为是可以设想的,但是从来没有得到证实。”[6]108因为“要是语言仅在于命名万物,语言的不同词项之间就不会有关系,就会如万物本身那样各自独立存在着”[28]283,就不能构成系统。但索绪尔并未完全否定语言的物质属性,在他看来,“物质的符号对表达观念来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6]126,“意义和功能也只有在某种物质形式的支持下才能存在”[6]192-193。但只有当声音差别和观念差别的结合产生的价值系统才是语言的本真存在方式。语言的演变也是如此。语音演变“只能影响到词的物质材料。”[6]40即“在索绪尔看来,语言系统A在时间的作用下过渡到语言系统B后,幸存下来的是语言实体成分(elements of linguistic substance),绝非语言形式成分(elements of linguistic form)。只有那些适应新系统的语言实体成分幸存了下来,即在系统B赋予了新的形式角色。”[12]182-183因此,聂志平批评一些语言学家“对索绪尔将语言看作一个由对立、区别构成的关系网络的观点颇有微辞(词),认为他否定了实体(符号)的作用,而仅将实体看作是关系的一个支点,无足轻重”,认为“这实际上是一方面没有认识到科学的抽象特点,另一方面又将唯物辩证法作了庸俗化的理解的结果。”[29]48-54索绪尔认为,“从心理方面看,思想离开了词的表达,只是一团没有定形的、模糊不清的浑然之物。哲学家和语言学家常一致承认,没有符号的帮助,我们就没法清楚地、坚定地区分两个观念。思想本身好像一团星云,其中没有必然划定的界限。预先确定的观念是没有的。在语言出现之前,一切都是模糊不清的。”[6]157概念(思想)不是事物的名称,意义也就不是由客观世界决定,由此悬置了语言与所谓“先在于”它的自然实体的联系,不同的语言以任意的方式对世界进行切分,即“语言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一个分类的原则”[6]30,他因而否定了思想的自明性,与此同时,也否定了客观世界的自在性。

语言符号和思想如何“自明”呢?在分类命名集中,语言符号是指称思想和事物的中介,不具有独立性,其存在依赖于思想的先在性,而思想的先在性又取决于客观事物,因此它们的自明性具有积极的要素。但索绪尔一反思想自明性这一近代哲学的起点,强调“消极差别”观,认为所指“纯粹是表示差别的,它们不是积极地由它们的内容,而是消极地由它们跟系统中其他要素的关系确定的。它们最确切的特征是:它们不是别的东西。”[6]163“语言的能指更是这样;它在实质上不是声音的,而是无形的——不是由它的物质,而是由它的音响形象和其他任何音响形象的差别构成的。”[6]165未划定界限的能指(符号)和所指(思想)一旦结合并在差别系统中赋予了价值,就明确化了。

在认识论的逻辑秩序上语言和思想哪一个具有先在性呢?首先就语言共时平面而言,能指和所指的抽象程度不同。索绪尔认为,我们有时把能指称为“物质的”[6]101,因为“声音模式(sound pattern)之所以称为一种物质要素就在于其是我们感官印象的表征,它也因此与其相连的语言符号中的其他要素区别开来,这其他的要素就是更具抽象性的概念。”[15]66对此,席伯特也批驳了对二元对立(binary opposition)的简单化理解:如此“对立的两个要素被假定处在同一个抽象的层面”[30]212。他认为,两者不在同一个层面,“概念不像音响形象那样同发声和听觉感知的身体过程相联系。在这层意义上,概念比音响形象更‘抽象’。”[30]212其次,就语言历时平面而言,语言有一经承认就永久存在的规则,相对于大众来说语言是强制的,具有“先验性”,是人们后天所习得的,需要经过无数次的经验才能储存在我们的脑海里。最后,就言语平面而言,言语包括“(a)以说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组合,(b)实现这些组合所必需的同样是与意志有关的发音行为。”[6]42这里所谓的“意志”就是主体在言说时借助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这也正是卡西尔所谓的“文化是‘说’出来的,是借助于语言、通过语言而形成的。语言是在先的;尤其对于理论知识而言,语言具有先在性。”[31]184“如此说来,人是语言的产物而不是发明者,分明是语言在‘说’我们,而不是我们在‘说’语言。”[32]8-14因此,语言有着对思想的先在性,语言使思想出场。

(二)否定了主体的第一性

索绪尔认为,“符号在某种程度上总要逃避个人的或社会的意志,这就是它的主要的特征”,“这个特征只在语言中显露得最清楚”[6]39。也就是说,有一个先在于主体并且是主体所必须遵从的语言结构的存在,即“语言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东西,同时对任何人又都是共同的,而且是在储存人的意志之外的。”[6]41这是因为语言是任意的,缺乏理性的基础,它是凭传统习惯而被大众所接受,“一个符号在语言集体中确立后,个人是不能对它有任何改变的。”[6]104语言是历史的产物,说话者是从前代继承而来的,他们在语言实践中没有意识到语言的规律,言语是无须深思熟虑的,即使意识到了语言的规律,由于社会大众是一种保守的因素,本质上是惰性的,因此“不管语言是什么样子,大众都得同它捆绑在一起。”[6]107无法凭借主体理性指出其是否合理,也就无法以一种更理性的语言来取代它。

但如此否定的主体理性是否意味着主体在语言面前无任何作为呢?答案是否定的。人的主体作用首先体现在语言系统形成的过程中。思想和声音在分节之前是未经预先划定的浑然之物,对它们进行分节的依据是“依靠注意和习惯才能找出一个个的要素。”[6]147即分节是“注意”(主体意识)和“习惯”(社会规约)共同作用的结果。索绪尔强调道,“语言符号建立在两种非常不同的事物之间通过心智所形成的联想的基础上,但这两种事物都是心理的,并且在主体中”。[26]81这里的“心智”即是人的主体活动,只不过这种主体意识是集体的,社会的。其次体现在语言的演变中。在德语“sein”变位的例子中,首先是一些人通过类推的言语创新,集体同意后而得到认可。在这一演变过程中,“类推”和“认可”必然有人们主观意识的参与。第三体现在语言运用之中,这“是个人的意志和智能的行为”[6]35。“没有其他一种惯例无时无刻不涉及所有的个人,也没有其他一种惯例对所有人如此开放,以至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对其施加自然的影响。”[26]10很难想象,在体现众人意志,运用众人智慧的活动中没有人的主体意识作用。

卡勒认为,“索绪尔将主体置于语言分析的中心。主体的观念在语言分析中处于核心地位。”[33]92这种核心地位具体体现在确立语言单位的同一性、两个语句的同一性等方面。总之,“在研究索绪尔所说的价值的各种情形中,也就是说在研究事物和行为的社会意义时,主体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人们所寻求解释的事实都来自主体的直觉和评判。然而,一旦确立了主体的地位,稳固地确立了主体在分析领域的中心地位,人文科学的所有任务就是消解(dismantle)主体,就是以逃离主体意识掌控的规约系统来解释意义。”[33]92因此,索绪尔是以主体为研究的突破口进入语言的研究,研究主体意识不到的(无意识的)社会规范——语言系统。因此,在索绪尔的思想中,主体不具有第一性,但又起着一定的作用。

通过否定西方近代认识论哲学的工具理性,索绪尔否定了语言系统与外部事物间的关联,否定了语言“自然的理据性”和“先天的可论证性”[34]55-60,否定了语言作为依附于思维、观念的工具而不具有独立性的观点,从而确立了语言自身这一自我完备的独立的系统,即语言是一个自治的系统。这也正是江怡所强调的“索绪尔思想中的两个重要内容:(1)索绪尔是在谈语言本身,而不是在谈语言和外部世界的关系;(2)他谈的是语言如何以其自身的完备性形成我们对世界的理解。”[35]1-8在赋予语言独立的地位的基础上,进而确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语言要素之间的差别关系。

通过否定西方近代认识论哲学的主体理性,索绪尔否定了西方哲学中的“人主体中心说”,否定了主体第一性,从而使人成为语言的产物而不是其发明者,“在近代哲学中被当作主导的‘主体’(subject)、‘理性’(reason)等观念事实上仅仅是语言之网中的一个纽结”。[36]70-73使我们认识到其实是语言在“说”我们,而不是我们在“说”语言,语言成为了人的牢笼,人只能生活在这一牢笼中,这也正是卡西尔所强调的“我们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animal symbolicum)来取代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37]45。因此,要研究主体的人必须研究语言,从而间接地引发了哲学的语言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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