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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2-02苏元功蒋海平

乡村科技 2021年3期
关键词:马鞍山市林地森林资源

苏元功 蒋海平

(马鞍山市林业技术服务中心,安徽 马鞍山243000)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具有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林地、林木等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由于部分地方保护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到位等,致使森林资源一定程度上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因此,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采取措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变得越来越必要和迫切。

1 马鞍山市森林资源及其保护管理现状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提供林产品、游憩休闲场所,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固碳释氧、净化空气、美化环境及减少自然灾害等生态功能,是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也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马鞍山市地处长江下游湖积、冲积平原区下段,位于安徽省东部,下辖3县3区及3个开发园区(新区),共有8个国有林场、1个国有苗圃和1个县属茶林场。马鞍山市森林资源总量较少,分布也不均匀。2018年森林资源年报显示,马鞍山市林地总面积为8.44万hm2,活立木总蓄积量375.77万m3。其中,森林面积7.89万hm2,森林蓄积313.39万m3。马鞍山市森林覆盖率为19.48%,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马鞍山市人均森林面积0.03 hm2,约为全省人均水平的40%,人均森林蓄积1.34 m3,约为全省人均水平的27.00%,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仍处于较低水平。根据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马鞍山市共区划界定并被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面积约20 297 hm2,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8 044 hm2,省级公益林2 253 hm2。

机构改革后,马鞍山市、县(区)森林资源管理主要职责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林木采伐管理、林地管理及森林经营管理等。目前,马鞍山市市本级和3个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为市、各县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个市辖区政府承担着法律赋予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责,却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在内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在市辖区的派出机构履行,工作上不顺畅、易扯皮,且派出机构的林业管理人员尤其是林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的管理人员偏少。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的期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均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 马鞍山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存在问题

从近年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的森林督查情况来看,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在马鞍山市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即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便进行乡村道路建设、农村水利设施修筑、采石、取土及畜禽养殖等项目建设,或超越审核(批)范围、审核(批)期限进行建设,违法违规占用林地。2018年森林督查结果显示,马鞍山市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图斑块数占全部问题图斑块数的72%,是当前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最主要类型。二是违法违规采伐林木,即无证采伐林木或者超证采伐林木,这类问题在马鞍山市发生较多。2018年森林督查结果显示,马鞍山市违法违规采伐林木图斑块数占全部问题图斑块数的18%。三是毁林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及养殖等。2018年森林督查结果显示,马鞍山市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图斑块数占全部问题图斑块数的10%。

2.2 原因分析

马鞍山市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原因诸多,情况较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一些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不强,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还未真正形成。二是个别人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铤而走险,进行项目建设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三是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尤其是集体林权所有者,对森林资源的管护不到位甚至缺位。四是森林资源管理队伍总体上机构不全、力量不强、素质有待提高。五是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园区(新区)无法律赋予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缺乏林业保护管理人员,而所在县(区)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园区(新区)的森林资源不便管、不愿管,开发园区(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存在扯皮甚至缺位现象。六是一些管理标准、制度,如天然林管护制度、林木采挖移植管理规范、林区道路建设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树木补种标准等,有待建立和完善。

3 加强马鞍山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对策

3.1 加强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知识教育,增强马鞍山市公民的爱林护林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为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营造良好氛围。

3.2 深入推进林长制改革

继续深入推进林长制改革,不断完善马鞍山市、县、乡、村四级林长体系,强化各级林长“护绿”“管绿”职责,加强对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巡护,实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到村到点,形成人人“盯”住森林的生态安全网,切实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维护马鞍山市森林生态系统稳定。

3.3 开展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组织开展马鞍山市市级、县(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同时积极参加国家、省级相关培训,重点加强对基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市、县(区)、乡(镇)相关人员的保护管理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3.4 加强林业行政管理队伍建设

针对机构改革、森林公安转隶后,马鞍山市、县(区)林业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等问题,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市及县(区)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尤其要理顺市、区林业部门垂直管理与法律赋予区政府林业行政管理职责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县(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开发园区(新区)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责和开发园区(新区)所承担的林业相关工作责任,整合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充实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加强管理执法培训,确保马鞍山市及县(区)林业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不断档、不缺位,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3.5 制定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制度、标准

马鞍山市应以问题为导向,从国家和省级层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林木采挖移植管理规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林区道路建设标准、树木补种标准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等,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标准更完备、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更全面。

3.6 强化林权所有者、经营者保护责任

马鞍山市应从制度上强化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尤其是集体林权所有者的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对国有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考核范围,作为租赁经营协议的重要内容,规范权利义务,明确奖惩措施,使其尽好护林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

3.7 完善森林资源管护基础设施和设备

马鞍山市应先在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和天然林区以及其他重点林区,后在一般林区,逐步建设森林资源电子监控设施,改进森林资源监管手段,提高森林资源监管科技水平;应建设和完善林区护林道路网络,配备护林交通工具,使护林工作更加便捷和高效;要实施自然保护地勘界和立标,维修和新建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宣传标牌,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标识。

3.8 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马鞍山市应贯彻执行林地用途管制、林木限额采伐凭证采伐以及森林督查等制度,对被行政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森林督查核实、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等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图斑,以及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以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

3.9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马鞍山市应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从制度上防止党政领导干部在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上乱作为、不作为或者慢作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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