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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电子存证问题研究

2021-12-01郑翊君河南大学法学院

营销界 2021年4期
关键词:账本分布式区块

郑翊君(河南大学法学院)

■ 电子证据司法应用现状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互联网人们得以实现购物、社交等物质与精神需求,互联网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成为构建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在各类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作为新型证据纳入法律条款,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频繁出现。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时与实践中通称的电子证据差异微小,学界目前也未将二者作明显区分,因此,下文统一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表述。

尽管电子证据的应用是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大势所趋,但其固有的诸多弊端制约着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发展。首先,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与传统的书证、物证不同,电子证据从存证到取证的全过程都依托于网络技术,极易因操作不当而损毁,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其次,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通过现有技术伪造电子证据并非难事,而法院通常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通过截屏或录屏保存下来的聊天记录无法直接从外观判断其是否被篡改,当电子证据在质证环节受到对方质疑时,需要追溯聊天记录存储服务器中的原始信息才能对其真实性作出确认,而这项技术只能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因此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采信率较低,即使采信法院也往往仅将其作为间接证据。此外,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视听资料等形式进行举证,在加大电子证据被篡改风险的同时,并未真正发挥电子证据方便、快捷的优势。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改善电子证据的上述困境提供了新的机遇。

■ 区块链技术运行原理

区块链的起源可追溯到2008年中本聪发表的比特币白皮书,但里面当时还没有出现“区块链(Blockchain)”的表述,只有“链(chain)”。之后,中本聪“分布式账本”的概念被人们在各个领域不断发展应用,人们将这些类似的技术统称为“区块链技术”,由此实现的各种链即为“区块链”。根据《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可知,“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要理解区块链的运行原理应主要从分布式账本、链式存储结构和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三方面入手。

(一)分布式账本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分布式记账的账本,将存储信息类比为记账,与传统的记账方式将所有账目存储在一个中心节点上不同,分布式账本中的记账是在多个网络节点上共同完成的,单一节点记录的账目是不被承认的。每个节点都会同步账目信息,所以每个节点上都会存储完整的账目。因此,分布式账本被称为“去中心化”、“点对点技术”,它解决了传统中心化记账下记账不透明、可修改账本等缺陷,使数据的真实性受到所有节点的共同监督。

(二)链式存储结构

链式存储结构,是将一段时间内的数据以区块为单位,按照时间顺序,连接成链条的存储方式,链条的后一个区块包含着前一个区块的信息在加密计算后得出的哈希值。所以随着时间推移,区块越来越多,区块链越来越长,想要篡改信息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

(三)共识机制

共识机制是指一个记录的有效性如何被所有节点共同承认。区块链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不同种类的共识机制,以比特币采用的工作量证明为例,只有控制了全网超过51%的节点时才可能伪造或篡改一条记录,作假的成本被上升到无限高。但51%算力攻击的高成本并未完全杜绝作假行为,若攻击者财力雄厚、不计成本,则信息仍有可能被篡改。同时,若控制接近但不足51%的节点,仍可以发动攻击,成功几率相应地降低。因此,可以看出区块链的共识机制虽然可以大概率地防止数据被篡改,但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适用

(一)域内适用

我国工信部在2016年10月与2018年5月相继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和《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在明确区块链的定义后指出区块链不易篡改、公开透明等特征迎合了电子存证领域的需求。2018年9月,最高法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次年6月,由多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等25个单位合作编写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发布,立足传统存证模式与电子证据的现实冲突,进一步阐释了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领域的运行原理,结合实践分析了区块链为电子存证领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释放出国家最高领导层对区块链技术发展运用十分重视的政治信号,鼓励各行各业将区块链技术与自身领域相结合。

在此大背景下,除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之外,吉林省高院、山东省高院、郑州市中院也相继上线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此外,除司法机关自身建立的“天平链”、“网通法链”等,还有第三方技术平台电子存证的司法运用,例如蚂蚁区块链团队助力上虞司法机关保证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在流转中真实性的案件等等。

(二)域外适用

从区块链在全球司法体系中的应用来看,美国将区块链电子存证写入州法案,迪拜建设区块链法庭,英国建立区块链证据系统以及韩国将区块链与电子文件结合到一起等实践,都是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有益探索。就适用范围而言,部分国家将区块链应用于帮助法院处理跨境执法案件,从而进一步提高现行司法系统的效率。此外,国外通过区块链与电子证据的结合,起到了防篡改、提高稳定性的作用。但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关于区块链在司法体系中的研究与应用仍不成熟,并且当普通大众在法庭上对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进行质疑时,各国仍没有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优势与现阶段问题

(一)优势

与传统存证模式相比,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证据存证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更安全。传统中心化数据存储系统将电子证据保存在机构的中心设备中,一旦中心设备被攻克,其存储的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或损毁,尽管有相关防范措施,但仍面临着较高的风险。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全的电子证据,其信息分布于各个节点,单一的节点被破坏不会导致电子证据的损毁,安全性得到极大的保障。

第二,成本低。与传统电子证据保全方式相比,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成本更低。一方面,由于区块链技术是将电子证据存储在各个节点上,与传统中心化存储需要支出维持服务器正常运转等费用不同,区块链电子存证节省了一大笔检修、维护支出;另一方面,传统电子证据举证时往往需要进行公证,而一件证据的公证费用高达上千,严重阻碍了电子证据的发展,而在区块链上存储电子证据时一般仅需要几百元的费用,理想状态下,在需要举证时仅需要向法院提供存证时的哈希值进行检验即可,大大降低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的成本。

第三,公开透明。由于传统中心化数据存储系统将电子证据保存在中心服务器中,存储过程不透明且缺乏监督,存在诸多不便与隐患,极易导致信任危机。而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只要接入开放式接口,任何人即可通过私钥和公钥查看电子证据,实现了私密性与透明性的统一。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区块链电子存证相较于传统电子证据存储方式具有诸多显著优势,但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其仍具有进步空间,只有具体研究现阶段的问题,才能使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领域更进一步。

1.“上链”前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区块链虽具有不易篡改的技术优势,但其只能保证存证后的电子证据不被篡改,而无法保证电子证据“上链”前的真实性。由于现阶段区块链电子存证不能保证上传的证据是真实有效的原始证据,因此区块链技术的诸多优势只能得到有限的发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证据效力的争议。

2.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准入标准尚未统一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积极运用区块链技术建设电子存证平台,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平台建设的统一标准,各存证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也不相同。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电子存证第一案”判决书的说理可知,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是法官判断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标准,而现阶段各法院合作的第三方平台资质标准尚未统一,为跨区域电子存证埋下了隐患。

3.区块链存证意识有待提高

尽管“区块链+司法”在各级司法机关均受到重视,但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尚未普及普通民众,对于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其优势尚未得到全面的推广。如何用新鲜有趣的方式大范围普及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破解民众对新兴技术的畏难心态,让区块链技术走进日常生活,是一个仍需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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