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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性集体管理
——数字图书馆版权困境的新出路

2021-12-01梁楚婷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18期
关键词:延伸性著作权人许可

文/梁楚婷(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断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方式,技术的发展同样也冲击着传统图书馆的纸质馆藏管理模式,数字化信息技术与图书馆的融合实现了对海量文献信息以信息网络的方式输出,成功打造成一个“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类似于一个大型的电子化信息仓库,将纸质版的馆藏文献转化为电子版的数字图书,同时有效整合电子资源,以便进行信息检索与馆藏管理。然而,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受到作品许可机制缺失的限制,数字图书馆基于合法渠道获得的版权作品数量有限,在追求数据资源丰富时不得不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尽管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但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无疑会构成侵权。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是打破时间、空间界限的,对读者自由开放,著作权人难以对此进行控制;著作权则是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制止他人未经允许而非法利用,保障作者对作品的控制与利用。数字图书馆所追求的知识共享与著作权强调的专有权利保护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背道而驰的。在数字环境下,传播效率的提高使著作财产权面临更大的争议,其过于宽泛的排他性范畴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1]为了平衡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版权问题寻找解决路径,笔者主要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延伸性集体管理这三种模式进行分析。

二、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限制与困境

数字图书馆需要丰富文献资源的数量和利用方式才能释放其机能,未来要真正实现知识共享,面临着扩张合理使用范围的需求。然而,合理使用制度是建立在尊重著作权人基础上,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限地扩张合理使用范围势必造成著作权人潜在市场和价值的损害,因此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不能过度牺牲著作权人的利益。

仅仅依托合理使用规则的扩张来保障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是不充分的,数字图书馆只能在合理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和传播作品。虽然在检索的基础上为馆内读者提供片段式的文献资料,来展示作品的基本内容和信息,这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但仍然与数字图书馆实现知识共享的最终目的相去甚远。在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作者王莘(笔名棉棉)发现谷歌未经许可将涉案图书《盐酸情人》数字化扫描的电子版本在网站中上传并传播,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对数字图书馆仅提供电子作品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如果对于提供作品片段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图书馆检索功能,则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但是对于“全文复制行为”已对原告作品的市场利益造成潜在危险,将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2]未经许可将作品的复制件传输到互联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的合理使用范围。

2020年最新发布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这并不是意味着更加挤压合理使用的范围,而是回应了合理使用应尊重版权的诉求。法律规则不应随着技术的发展而盲目扩张或限缩,如果为了迎合技术发展而过度扩张合理使用范围,将会破坏《著作权法》的制度核心——利益平衡。数字图书馆承担着公共文化服务使命,固然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关键,但同时著作权人是创新发展的主体,个体权利不应被忽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使作品复制、传播方式发生变革,合理使用规则在应对挑战时应当坚持著作权权利限制规则的制度功能,实现个体权利与社会文化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鼓吹合理使用规则的扩张来保障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是不可取的。

三、法定许可模式付酬机制的缺失

法定许可模式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该作品,但需支付报酬的行为。法定许可模式意味着著作权授权交易的价格法定化,免去了授权交易磋商的过程,既实现作品的有效传播与利用,又能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收益。面对数字图书馆大规模的版权使用,对于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以外的使用方式采取法定许可模式,可以转嫁谈判磋商成本,降低作品交易成本,这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但这意味着法定许可范围要不断扩大,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然而,法定许可存在定价效率上的难题,其定价一般低于作品的市场价值,作品许可费无法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调整,导致交易定价的僵化、滞后,作者可能无法实现理想的经济收益,最终挫伤了作者的创作激情。另外,著作权客体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决定了使用者甚至侵权人的不确定性[3],无论对于著作权人还是第三方来说,确定潜在使用者的数量极为困难,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难以精确化。过度扩张法定许可的范围,不利于著作权市场的自由竞争,损害作者预期收益,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减弱,不利于作品的创新与传播,最终也会威胁到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四、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与权利保护的双赢

延伸性集体管理中存在着“选择退出”机制,即著作权人可以书面声明不得对其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相较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延伸性集体许可是一种强制性较弱的权利限制制度。[4]同时,作为直接的交易对象,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不仅能够节省市场信息的传递成本,也能根据市场情势的变化调整许可协议条款,克服了法定许可定价机制僵化的弊端。[5]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作品的合法有效传播与利用。因此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现著作权人、使用者、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提供了一个相对理想的解决方案。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的借鉴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建立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基础上的,又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一般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才能对作者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而对非会员的作品无权进行管理。然而,作品的传播方式因为科技发展而发生了飞跃式变化,作品创作主体更加复杂多元,作品创作的数量达到空前的提高。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实现大规模的作品使用,要集体管理组织从海量的权利人手中获取初始授权是不可能也不经济的。基于效率的考量,在集体管理制度基础上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在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前提下,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限度内代替非会员权利人集中授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有制度许可效率低下的不足[6]。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国家地区,目的是为了解决广播产业发展以来的大规模许可问题。一方面在广播组织大规模使用作品时,不会因没有与少数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协商而导致侵权;另一方面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也得以借助集体管理组织与已使用者协商达成的许可条件获得收益。[7]由于涉及非会员作品的利用,该组织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之一便是要求在某类作品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才能有足够的能力管理会员与非会员的作品并保障作者的权益。

延伸性集体管理旨在解决大规模许可产生的交易成本问题,目的都是应对当时新技术带来的作品许可问题,为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二)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的版权保护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资讯手段的多样化,给侵权者带来了更大的便利,从而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激增。数字图书馆主要包括自建数据库与购买数据库。通过采购数字资源的方式,图书馆难以对其版权情况逐一审查,一旦采购数据库中包含侵权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作品传播速度及数量是极大的。另外,对于自建数据库,当涉及全文数据库开发或联合其他图书馆共建共享数据库开发时,如果图书馆没有确保所使用素材的授权使用,将会造成一系列的侵权隐患。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著作权难以对其进行监控与统计。因此,在发生大规模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代表个体权利人对使用者进行维权,有效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延伸管理制度只是提供了额外的权利保护模式,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声明退出延伸性集体组织,并不会对这部分权利人造成损害。

(三)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共享功能的保障

数字图书馆的运作是通过借助计算机网络来存储人类知识,并对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为读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检索服务和信息获取服务。这种服务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因此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需要以最低成本追求传播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知识信息在社会公众之间的自由共享。数字图书馆要高效利用作品可以通过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延伸管理制度与传统的个别许可模式相比,最重要的潜在效益在于该制度能有效降低版权的交易成本。传统个别许可模式无法克服大规模数字化作品许可的交易难题。特别是在当前版权交易呈现海量使用、不同权利的商业利用、作品的跨区域流转等特点,个别许可模式下数字图书馆需要花费巨大的搜索成本来确定具有版权的潜在合作者,并且对每一次或每一个作品的利用都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不仅降低工作效率,也增加了图书馆运行成本。更增加了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可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为数字图书馆合法有效利用作品提供可能,在大规模使用作品时,不会因没有与少数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协商而导致侵权。

除此之外,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有效开发孤儿作品。孤儿作品是指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而无法找到该著作权人的作品。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一般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利用该作品,从而可能构成侵权;另一种后果是因害怕受到侵权追诉而放弃对孤儿作品的利用。基于开发孤儿作品的需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便利图书馆获取许可,以使用那些无法使用的作品,确保会员作品和非会员作品在最大范围内有效利用。

五、结语

版权法本质上也是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私人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8]在寻求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版权保护问题的路径时,也要秉持利益平衡的理念。面向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采取“一揽子”的许可模式,一次性授权数字图书馆需要利用相应的作品,来降低授权许可成本,提高传播效率。在大规模使用作品时,数字图书馆不会因没有与少数非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协商而导致侵权。总而言之,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能够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作品的合法有效传播与利用,为数字图书馆的创新发展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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