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农业税制建设的特点及历史意义
2021-11-30易凤林魏烈刚
■易凤林 魏烈刚
中央苏区的农业税制不仅关系着政府的财政、法制建设,而且影响着革命的进程,牵动着政局的变化。它具有鲜明的特征,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政府的价值取向。从制度史的视角来看,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灵活实用,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革命性,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目标与宗旨保持了一致;其先进性与创新性使它明显区别于国民政府的农业税制,显示了它的独特性。中央苏区的农业税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极大地支持了党的革命事业,保障了政府的正常运转,支持了苏区社会建设事业等,为新中国的农业税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土地革命初期,革命根据地最重要的经济收入来自“打土豪”。这在当时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客观性。但是这种方法有较大的局限性,它的适用范围较窄,不确定性较大,不能适应继续扩大革命根据地和红军的需求。随着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打土豪”筹款已经不能满足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不适合苏维埃共和国各项建设和革命战争的需要。为此,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决议,把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放在税收方面,而筹款任务只在部分革命刚兴起区域实行。中央苏区是土地革命时期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主要由赣南、闽西两块苏维埃区域组成,它也是全国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党、政、军首脑机关的所在地,因此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农业税制走向,在中央苏区最有力地体现出来。中央苏区的税收来源主要是征收农业税,农业税问题是关系财政运作好坏的极其重要的一环。同时,农业税制与苏区的政治军事斗争密不可分,合理则有助于把革命推向前进,反之,则阻碍革命进程。另外,它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深刻地影响着新中国的农业税制建设。因此,实事求是地分析与评价中央苏区的农业税制十分必要。
目前学界对中央苏区的农业税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为本论文的展开奠定了较好的基础。①然而这一问题还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以往的研究受限于史料和时代的关注趋向,在共产国际、联共(布)对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的影响方面没有论及;或受限于研究视野,没有进行国共农业税制的比较研究;或受限于篇幅,对中央苏区农业税的历史影响尤其是对新中国农业税制建设的影响阐述不充分。鉴于此,本文试图以更为立体的视角来系统总结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呈现中国革命的丰富历史面相,力证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的历史辉煌成就。
一、灵活性与实用性:税制符合实际和农民需要,并逐步完善
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灵活实用。它废除了军阀时期名目繁多的税目以及烦琐的征收细则,减少了税种,简化了征收程序,使地方党政干部易于操作与执行,农民易于理解与掌握。
“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国共两党彻底决裂。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联共(布)的指示下,确立了土地革命(苏维埃革命)的新革命道路。自此,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全面拉开。当时,在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架构和武装暴动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共产国际确立了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即消灭地主豪绅力量,巩固工农联盟,维护工农利益。[1](P287-288)
中国共产党也严格遵守共产国际的这一原则,并落实到农业税制建设中。1928年12月,毛泽东在开拓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央苏区最早的一部土地法,具有明显的探索性。该土地法对农业税制结构中最基本的部分做了明确规定,如土地税(即农业税)税率、免税的条件与原则及土地税收入的分配。其税率以15%为主;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2](P362)从《井冈山土地法》可以看出其特征:它的构成比较简单;主要实行单一税率;只征收农业税正税,不征收农业税附加以及商业税、工业税等,种类单一;征收便利。这与革命根据地所处的现实环境与经济情形密不可分。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农业税毫无疑问成为最主要的税源,并且只征收一种税,农民在心理上容易接受,更愿意纳税。
此后,各根据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土地税政策与法规,大都与《井冈山土地法》所体现的原则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1929年11月5日,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其决议规定:每人分田3担以下者收半成(5%),分田5担以下者收一成(10%),分5担以上者收一成半(15%)(以上三等都以双季为标准,单季者折半算)。农业税之分配,乡政府得5成,区县两级各得2成,闽西政府得1成。[2](P375-376)闽西土地税的分配更加合理,它兼顾了区、乡苏维埃政府的利益,使其有经济能力开展工作。
1930年2月7日,在吉安召开的“二七会议”颁布了《土地法》。此法在《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的基础上有所改进。它进一步丰富了征税的目的与用途、税率和税收分配原则等内容。该土地法规定,征税的目的与用途主要是满足打倒反革命和增加群众利益的需要。实行累进税,每人分田收谷5担以上起征,5担以下免征,6~13担的税率为1%~10%,12担以后每加收谷1担,加收税1.5%。土地税之分配,50%归乡苏维埃政府,20%归区苏维埃政府,20%归省苏维埃政府。[2](P380-381)从历史进程而言,这是中央苏区第一个明确实行累进税的土地法,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以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为标志,农业税制实现统一,走向制度化道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建立,“这的确是苏维埃运动的伟大胜利和成功”[3]。对农业税制建设而言,它的意义同样重大。11月28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暂行税则》,统一各根据地的农业税。它明确规定苏区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农业税只征收主产(稻谷、茶山、棉麻、果园)税,暂不征收副产税;另外还规定了农业税征收的原则、免税减税政策、征收的时间、征收办法与征收形式等。[4](P416-417)与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前各地的农业税制结构相比,《暂行税则》的内容要丰富得多。从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上来说,《暂行税则》是中央苏区最为完备的农业税则,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是农业税制的跨越性进步。
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和党的理论实践水平的提高,农业税制在《暂行税则》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因此中央苏区的农业税制还具备灵活性的一面。《暂行税则》只规定农业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各省可依据当地情况定出适当的农业税税率;农业税征收现款或农产品,依据农民的意愿而定。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税制的灵活性。苏维埃政府为了合理地把农民所应交纳的“粮食”折纳成“现金”,进一步明确了谷价的计算标准,即由“县苏按照各区某时期市价(江西是按新米上市六天后的最高市价)分别斟酌规定,并由县苏公布之”。[4](P424)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在具体问题上给予了地方上一定的主动权,苏区农业税制并不是死板一块,而是具有一定的机动灵活性。
另外,税率也逐步由低到高。为了增加税收,适应斗争的发展和满足政府不断增加的支出,临时中央政府于1932年7月13日修改完善了《暂行税则》,颁布了《土地税征收细则》,细化和调整相关政策。其农业税税率有大的提高,减免的条件更加严格。[4](P424-427)对此中央财政部作出了解释,即“财政工作就必须转变过去依靠红军筹款的路线,而做到政府负责供给红军战费,这是苏区向外发展的必须的前提,也就是整个苏区财政工作路线大转变的开始,自七月以后前后方红军供养已经是中央财政部负责支付了”[5]。简言之,财政收入已经不再依靠红军筹款,而是依靠以农业税为主的税收,这就必然增加农业税的税率。
二、阶级性与革命性:税制体现了土地革命性质和中共革命目标,也呈现出一定的“左”倾色彩
共产国际一再强调,苏区的存在只有“实行阶级路线并依靠劳动人民、贫农和中农的坚定支持”才具有意义。[6](P141)农业税同样要实行阶级路线。并且从本质而言,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是服从于这个国家所代表的特定阶级的阶级利益,是这个阶级在其整个政治斗争中的一条战线。[7](P198)与此同时,农业税作为土地政策的一部分,具有废除封建剥削的革命性。[2](P319)这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任务与革命目标保持一致。
就农业税本身而言,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税的征收原则、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条件、起征点、累进率以及税收用途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农业税制的阶级性与革命性,使其在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充分保护贫苦大众的利益,压制和削弱剥削者。
农业税征收原则、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方面。1931年11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指出:“征收的原则,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的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4](P413)毛泽东在1934年“二苏大”工作报告中说道:“苏维埃的财政政策,建筑于阶级的与革命的原则之上……税收的基本原则,同样是重担归于剥削者”;征收的标准为“贫农中农税轻,富农税重,雇农及红军家属免税,被灾区域按灾情轻重减税或免税”。[2](P322)这就确立了“农业税重负归于剥削者,减轻被剥削者税负”的阶级原则与革命原则。它把长期以来承担不平等税负的贫苦群众解放出来,把长期凌驾于贫民之上的地主豪绅打倒,并进一步削弱富农。这也体现了土地革命的“废除封建剥削性”的任务要求。
农业税的减免政策方面。这些政策同样表明了党“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的原则,例如红军家属、雇农以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等。[4](P416)它很好地维护了红军家属、雇贫农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及生产顺利进行,使他们更加愿意支持党与红军。
农业税的起征点、累进率方面。《暂行税则》规定了起征点和累进税原则,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税率,但附有江西省税率,供各地参考、参照执行(如表1所示)。
表1 苏区江西省农业税率
如表1所示,税率的起征点与累进率均体现了农业税制的阶级性与革命性,也贯彻了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1931年的税则规定,富农从2担起征,一般贫农中农从4担起征;1932年的税则,贫农中农3担起征,富农1担起征。明显地,富农起征点要比贫农中农低得多,适用的税率也比贫农中农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比贫农中农重得多。因贫农的起征点高,低于免征点的贫农就可以免税,很好地保护了一部分贫苦农民的利益。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地主富农阶级在传统社会享受的纳税特权,极具革命性。
农业税的征税目的与用途方面。中央苏区的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征税目的与税收用途:一是革命和苏维埃政权的需要,如维持并扩大红军、赤卫队,维持政权机关运行等;二是社会建设和群众利益的需要,如设立学校,建立看病所,救济残废老幼,修理道路河坝等。[2](P380)毫无疑问,革命战争和政权运行费用是中央苏区农业税的主要支出。在其财政规划中,“苏维埃税收,是国家财政主要收入的来源,在目前更成为发展革命战争大批作战经费来源主要部分”[8]。同时,服务于群众的社会建设也是其应有之意。在中共早期建政实践中,以毛泽东为首的工农革命军一开始就注意到关心老百姓的日常生活。[9](P116)早在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前,共产国际就指示中国共产党,苏维埃政府只要有可能就应该进行各项社会建设,如改良灌溉、栽种树林、建筑道路、造桥修桥、创办学校等。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应该“根据显明的容易了解的通俗的原则制定统一的农业税。捐税的标准是进款。捐税应该是累进的”[10](P294-300)。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革命要取得胜利,那么,对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的生活问题,就一点也不能忽视。[11](P136)这就把为什么征税和税收的用途两个重要问题解释清楚了,阐释了农业税制的价值取向与阶级性。
在“左”倾革命环境之下,中央苏区的农业税制在政策制定与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难免出现一些负面的东西,呈现出一定的“左”倾特质,突出表现在对富农的农业税政策偏“左”,对贫中农的征税存在一些过激行为等。
这一情况与当时党的革命思想偏于激进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共产国际对此有着重大影响。早在1930年4月15日,共产国际代表就提出,因为富农和豪绅利用苏区斗争和建设中的许多缺点来获取好处,所以必须时刻警惕他们的革命投机行为。[12](P118)不久,共产国际又通过《关于中国问题议决案》,提出土地革命“应当不是富农的,而是贫农中农的”,应该“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之下,必须坚决打击富农”。[10](P212)在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左”倾思想的指导下,农业税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左”的烙印。
对富农的农业税政策偏“左”。1931年12月31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专门出台了由中央政府批准的《没收和分配土地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不仅地主豪绅大私有者的土地要一律没收,富农的土地也应该没收,并且富农主要按照劳动力标准分坏田。[13](P227-228)在分得坏田的情况下,富农还应该继续承担比贫农更高的农业税率。之后,这一偏“左”政策上升至中央政府的决策。1933年10月10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通过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削弱富农的政策下,在国内战争时期中,除了实行分给坏田,没收多余的房屋、耕牛、农具,征收较高的累进税”,“富农应该比工农贫民担负国家及地方较多的义务劳动”。[2](P510-519)此外,富农还要承担较重的捐款任务。有党员认为,为了削弱富农的经济势力,用富农捐款的方法去进攻他们是完全必要的。[2](P493)1933年初,为了打破敌人的第四次“围剿”,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发动经济动员,向富农募捐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中央政府批评各地政府及群众团体,对这一工作进行得过于缓慢,强调不容许对富农产生怜悯和阶级妥协,并且“要准备以群众的力量来对付富农的反抗,强制他们拿出钱来”[14]。
实践表明,这种“左”倾政策的实行,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不仅打击了地主、富农,侵犯了中农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农业生产,造成根据地严重缺粮,扩大红军遇到困难,加重了根据地的困难局面。[15](P475)
对贫中农征税的一些做法过激。为了取得反“围剿”的胜利,苏区大力扩军,农村大范围缺乏劳动力,导致生产效率与生产量下降。例如,江西的长冈乡,16岁至45岁的全部青年成年男子407人中,出外当红军做工作的320人,留在乡间的87人,去留比例为80%与20%。福建的才溪乡,全部青年成年男子554人中,出外当红军做工作的485人,留在乡间的只67人,去留比例为88%与12%。[2](P303-304)男劳动力的大量缺失,使农业生产遇到很大的困难甚至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在此情况下,1932年7月13日政府修改完善《暂行税则》,财政收入不再依靠红军筹款而是以农业税为主,必然会提高税率,进而一定程度上加重农民的负担。
虽然政府没有明文规定农业税外的加派,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不然,税负逐步由低到高,出现了一些政策规定与实践操作相脱离的现象。为保障革命胜利与政府机构运行,政府不仅要向贫中农征农业税,还要派公债、借粮食、捐款等。1932年6月,“为了充裕革命战争的经费”,保障第五次反“围剿”的胜利,临时中央政府向社会募集革命战争公债60万元。[16]即便如此,也无法负担庞大的战费,发动“节省运动”以减少财政开支的做法在中央苏区广泛推行。[17]并且因为农业税越来越难征收,向地主豪绅罚款、没收财物等战时经济机制再次被启动,且占据相当重的收入比例。1932年10月,中央苏区中心县之一——赣县筹措战费的实际做法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见表2)
表2 赣县3个月筹措经济供给红军战费情形表(1932年10月)
三、先进性与创新性:税制明显区别于国民政府税制,是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中央苏区时期所颁布的一系列土地法,逐步使农业税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它自成体系,成为当时中国的一大新税制,完全区别于国民政府的税制,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其中,先进性、创新性是其区别于国民党统治区农业税的最明显特征,集中体现了苏维埃政府在农业税制建设方面所做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中央政府同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和国民政府具有根本差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成立就旗帜鲜明地宣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广大被剥削被压迫的工农兵士劳苦群众的国家。他的旗帜是打倒帝国主义,消灭地主阶级,推翻国民党军阀政府,建立苏维埃政府于全中国,为数万万被压迫被剥削的工农兵士及其他被压迫群众的利益而奋斗,为全国真正的和平统一而奋斗”,与之相反,“所谓中华民国,他是帝国主义的工具,是军阀官僚地主资产阶级,用以压迫工农兵士劳苦群众的国家,蒋介石汪精卫等的国民政府,就是这个国家的反革命机关”。[18]国体的不同决定了中央苏区农业税制与国民政府农业税制的根本差别。具体言之:
(一)在废除附加税、减轻税负等方面,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比国民政府更加坚持先进性
国民政府的农业税制积弊很多,既有明清时期遗留下来的,也有其时代本身所具有的。当时的《时事月报》精辟总结了国民政府农业税制的弊端:“中国之田赋,制度腐败极矣。有有田而无粮者,有有粮而无田者。且各地之征收方法,亦凌乱无序。有省府征正税后,而县府或地方驻军任意征附税者,亦有因筹款而预征者。”[19](P9)其积弊包含税制结构凌乱、征收不统一、正税重、附加税多且重、实行预征等。中国共产党人也注意到国民政府因税制混乱而造成的财政问题,认为国民政府“到了绝境”,必将无法补救,最后破产。[20]尤其附加税是国民政府农业税制的突出问题。地方每办一事,莫不从田赋附加筹措经费。各省县虽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附加税的数额都超过了正赋。所谓“母小于子,附重于正”,是民国农业税的一大特色。[19](P10)例如,1932年水田的附加税与正税之百分比为江西省103%,福建省97%,广东省143%。[21]在军阀混战的区域,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如四川军阀在1932年就临时增派战费五六次,各县农业税已经提前预征了30年。[22]
与国民党不同,中国共产党的农业税制以减轻贫苦农民税负为原则,符合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共产国际时刻不忘提醒中国共产党:“苏区的政策应反映出苏区工人和农民的生活条件与国统区的根本差别”,应该“让农民看到苏维埃政权比国民党政权的优越”,使他们真心拥护红军和苏维埃政权。[23](P355)因此,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一成立,就废除国民政府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捐杂税等[4](P416),以实际行动表明了革除国民党农业税制弊端的决心。更为重要的是,废除“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捐杂税”就截断了以农业税为根源的各种附加,能够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长期以来难以负荷的附加税过多过重问题。
在税负承担方面,税负从被剥削者转移到剥削者身上,使有产者承担更大的责任。比如,对以富农为代表的有产者,中国共产党坚持“站在阶级的观点上给他严厉的打击”[24]。因此向富农征税的起征点低、税率高,与贫农相比,其负担重得多,这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农的负担。“富裕者税重,贫困者税轻”也是比较符合当时社会的价值原则,即以财力的多寡来承担税负,分担社会责任与义务。“这就是苏维埃政权下与国民党政权下农村状态下的根本区别。”[2](P319)
(二)在以税促生产方面,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比国民政府更具创新意识,从而保障了税源的稳定性
与国民政府过于强调“取之于民”的农业税思想相比,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更加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来保障税源的稳定性。对中国共产党而言,以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财政收入,是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11](P134)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国民经济部、土地部发布了相关命令,指出为了革命战争和群众生活改善的需要,必须努力发展农业生产。[4](P231)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苏区的农业发展加快。中央苏区1933年的农产较1932年增加了15%。[2](P325)其中,开垦荒田、增加粮食产量更是成为党的重要决策。在中共的有力动员之下,“消灭荒田”不仅成为响亮的口号,而且成为苏区各县的实际行动。[25]总体言之,发展农业生产的决策和实践极为重要。1933年,王明专门做了《中国苏维埃政权底经济政策》一文,高度评价“推广耕种面积”“改良土质和增进肥料”“组织犁牛站”等方法促进了苏区农村经济的振兴。[26](P361-362)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行农业税,才有利于取得成效,真正符合中国共产党所提倡的“鼓励生产,合理负担”的目标,展示其先进性的一面。
(三)在采用累进税法、以收获量计算农业税率方面,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农业税制比国民政府的农业税制更具先进性
在采用累进税法和以收获量计税两方面,与国民政府的农业税制相比,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农业税制更具先进性。
与国民政府农业税的单一税率相比,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农业税的累进税法无疑是一种创新,更加先进,符合时代与税制的发展要求。中国共产党对此进行了阐释:“苏维埃的税收则是阶级原则来决定一种统一的累进税,纳税的重担是放在剥削阶级和富裕者身上。而对于被剥削的阶级则减轻甚至免除他们纳税的义务。”[8]显然,累进税法把贫者与富者的税率定在不同的标准线上,越贫者所适用的税率越低,越富者所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课税领域的体现。”[27](P130)按税制的发展要求来看,累进税目前仍然被普遍采用,且被公认为比较好的税法,能够体现负担的公平性。相对而言,贫者与富者适用同一税率,富者的税负轻,贫者的税负反而重,没有起到调节作用,导致税负不平衡。特别是在贫富差距明显的民国时期,富裕阶层往往有各种减免农业税的特权与手段,造成的税负不均现象尤其突出。因此,采用累进税是苏维埃政权的创举。[2](P441)
另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采取以人均收入干谷担数(即收获量)核算农业税税率的方法,与国民政府以田亩面积计算税率的方法相比,更为合理。当时的常见情况是:地主富农一般占有农村中极大比例的中上等田,这些肥沃的土地不仅地理位置好,而且产量有时甚至比下等田高出数倍。一般贫农、自耕农多耕种一些贫瘠的田地。以田亩数来计算农业税,因不考虑土地的肥瘠,这就大大有利于地主富农,而不利于贫农、自耕农。以收获量来计算税率,就比较客观公正,并且能够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实行调整,如碰到灾荒,收获量少,承担的税率也低,不至于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另外,这种方法使得富农、贫农、中农基本上处于同一标准线上,富农收获多,相对应的税率就高,贫农收获少,相对应的税率就低,使其税负更为合理地分摊。[2](P441)
四、历史性与价值性:为新中国现代农业税制形成奠定良好基础
中央苏区农业税制是在土地革命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起来的。农民在获得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向苏维埃政府缴纳农业税。以农业税为主要来源的财政收入,是革命战争、苏维埃政权运行、社会建设的最重要物质保障,发挥着重大的历史作用。
其一,提供了军需费用。翻身之后,广大的贫苦农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十分拥护。这为革命战争费用由打土豪筹款向财政支出的制度转型提供了最重要的支持。他们热爱苏维埃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主动纳税就是其重要表现。为了在经济上最大限度地支持第五次反“围剿”战争,一些乡苏维埃政府还主动地要求中央政府增加农业税的累进税率,认为以前的农业税率过轻,在战争时期,苏区的经费必须准备充足,“才能使红军完成目前紧急任务,及工农群众所得的胜利从此保障起来”[28]。除了发动群众参与“节省运动”,购买公债,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把农业税征收作为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任务。[29]农民也充分表达了革命热忱,积极缴纳农业税,展示了“在经济战线上伟大的力量”,从而保障了革命战争的顺利进行。[30]
其二,支持了苏维埃政权的运转。农业税的重要用途之一就是苏维埃政权运行开销。从这一时期的情况看,由于农民积极纳税,各级苏维埃政府的运行都较为平稳。在“厉行节约”的口号下,廉洁高效的苏维埃政府形象基本树立。1934年9月1日,共产国际在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中高度评价道:“苏维埃政府是真正人民的政府、廉洁的政府。红军是真正的人民的军队,是英勇而光荣的军队。这样的政府和这样的军队,千百年来一直是中国人民大众所梦寐以求的。”[31](P215)中国共产党对此也极为自豪,宣告苏维埃政府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32]。贫苦农民也高度认可苏维埃政府,认为在其领导下“生活好,言论也自由,一切权利都能享受,真真快乐”[33]。
其三,支持了社会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建设支出是农业税的社会服务功能。各级苏维埃政府在征得农业税后,反哺给农民,建设了许多符合其利益需求的社会事业。尤其在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苏维埃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例如,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如合作社条例、借贷条例、土地买卖条例等,振兴了农业经济;组织了修堤、造桥、建坝等惠民工程;发展了集体工商业,便利了苏区人民的生活;大力推进了文化教育事业,使广大的贫农子弟、妇女接受新式教育等,这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未有过的现象”。[26](P138-140)
与此同时,虽然中央苏区农业税制尚不十分完备,但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农业税制的雏形。它对新中国现代农业税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首先,累进税与免征点政策。中央苏区时期,政府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对低于起征点的农户实行免征农业税。累进税与免征点政策在新中国建立后,仍然被采用,足见在革命实践中已经证明了这些政策的实用性和优越性。抗战时期,部分敌后抗日根据地也颁布了《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进行了统一累进税的试点工作。[34](P101)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规定实行免征点的、税率差度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人均稻谷不满150斤免征;150斤以上的,贫农征收5%至8%,中农征收12%至18%,富农征收20%至30%,地主一般征收30%至40%,最高不超过50%。1951年,农业税税率以全额累进税率为20级计算。[35](P382)
其次,征收办法与农业税形式。1930年2月25日,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农业税形式以谷为标准;不收谷者,其谷价由征收员与区政府协同决定;征收时间是在收获结束一个月以后开始征收,其双季田之税款可分两季对半征收;征收办法主要由县政府派专人或委托区政府办理,农民缴款以县三联印收为凭。[2](P395)1932年7月13日颁布的《土地税征收细则》关于征收方法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农民缴税前,由乡代表发给纳税证明书,替他填好,如有免税者应填好免税证明书,农民即按证明书带款送交各该税收委员会,取得收据为凭……未收税前,委员会一定要动员各区及各乡苏召集乡代表会议,及农民大会等报告税收之意义和手续,要乡代表详细向群众解释。”[4](P428)实际上,这种征收办法就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府发放纳税证明书,同时注意宣传税收政策,动员农民踊跃纳税,明确纳税者与征税者的义务与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按照“鼓励生产、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分夏秋两季征税[35](P383),与苏区时期的征收方法一脉相承。一定程度上说,中央苏区发放“纳税证明书”的征收方法与改革开放时期发放“负担卡”的征收方法实质上是相同的。在改革开放时期,大多数地方征收农业税,都是采取发放“负担卡”的政策,也就是政府(一般是乡级政府)按照对应的税率把每家每户所应交纳的农业税计算出来,登记在每户的纳税小本子上,一户一本,名为“负担卡”,在交税前发放,农民按照其“负担卡”规定的纳税数量交税。这与苏区采用“纳税证明书”的基本原理类似。
最后,减免税政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坚持“合理负担”原则,规定了减免税政策,如红军家属、雇农以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遇有水旱等灾害或遭受国民党摧残的区域,按照灾情轻重免税或减税等。[4](P416)减免税政策在革命时期不仅能够在经济上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的生活生产得以维持,而且在政治上争取了主动,能够获得更多群众的支持,使更多的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因此税收减免政策起到了经济、政治、军事上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正因为减免政策具有客观性及良好的社会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仍然实行较人性化的农业税减免政策。例如,1949年9月起,除全家人均收稻谷不足150斤的免征农业税外,开生荒免征5年,开熟荒免征3年;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歉收3成以上的,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减免;对贫困无劳力的老弱孤寡,其负担可经民主评议酌情减免15%至30%。[35](P383)这些都是中央苏区农业税制的重要影响。
五、结语
中央苏区农业税制具有特定历史时期的独有特征。这一时期的农业税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税制的探索和初步实践,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具有浓厚的阶级性、革命性、创新性,并与战时的环境相适应,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农业税制的阶级性、革命性与中国共产党对土地革命的定性和革命目标追求是一致的,其创新性与中国共产党立足于改革的大局,推动农业税制的公平性、现代性之努力密不可分,灵活性则与频繁革命斗争的特殊环境相连。总体而言,中央苏区的农业税制是党在革命时期对农业税所做出的探索,充分体现了党对法制建设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革命年代经济困境问题的应对能力,展示了“党解决民生问题与群众支持党执政的双向互动过程”[36](P22)。当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到,在“左”倾的革命环境下,中央苏区农业税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给革命、经济改革等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在其后的发展中,中国共产党不断纠偏,使农业税制更为合理、先进,呈现了党较强的制度调适力。从历史进程而言,中央苏区农业税制对新中国现代农业税制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注释:
①代表性学术成果:余伯流《中央苏区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启示》(《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曾飞《中央苏区税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当代财经》2006年第2期)、孙西勇《中央苏区经济动员立法研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等对农业税制基本情况进行了阐释。邱明华《中央苏区四次重大筹粮活动的成效、措施及启示之探析》(《苏区研究》2020年第1期)也谈及苏维埃政府以缴纳土地税的方式筹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