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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的性质、特征与垄断治理

2021-11-30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外部性交易市场监管

张 苏 龙

(扬州职业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9)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变革和互联网的发展,平台经济已经成为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这些平台的出现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应用与体验[1]25。但在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例如部分订餐平台对商家的高额抽成以及个别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杀熟”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于平台监管和平台垄断地位的关注。2020年11月10日,我国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旨在解决平台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平台竞争的秩序。

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很难用传统的反垄断思路进行研究,因此,关于平台的监管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平台容易形成“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且平台会利用自身的垄断势力对消费者福利进行损害,必须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该用传统的监管思路进行规制[2]83。但无论何种观点,都必须对平台企业的性质、特点和运作方式进行理解,才能对平台的监管提出有益的建议。本文就平台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与平台企业存在的垄断问题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对平台企业的垄断治理提出针对性建议。

1 文献综述

对于平台企业的内涵,众多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李允尧等认为平台企业是以双边市场为载体,通过实现两种或多种类型顾客之间的博弈来获取利润的企业组织;平台企业对接的是双边市场,在供给侧与需求侧中间扮演链接侧的角色[3-4]。然而陈永伟指出不应把双边性作为平台的一个关键指标,双边市场平台仅是平台的一种,也存在着单边市场平台,这与魏炜等关于单边平台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5-6]。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应该把平台企业看作是单纯的企业组织,而应该看作是交易市场。平台型企业是指买卖双方参与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并且一方收益取决于另一方参与者数量,交易双方持续集聚演化形成的市场[7-8];平台企业可以被定义为用户(如买方与卖方)之间交换商品、服务和信息等的交易场所[9];平台更多是把需求和供给有效匹配起来,让销售者和需求者找到最适合的彼此。所以,平台企业更像是一个市场,或者是一个市场的管理者。从以上关于平台企业内涵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由于平台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是交易市场,因此关于平台企业是企业组织还是交易市场是存在争议的,存在进一步研究的必要[2]26。

关于平台企业特征问题,学者们认为,与传统企业相比,平台企业具有两个重要特征:跨边网络外部性和多属性。跨边网络外部性是指一边用户的效用水平由同一边的用户数量和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和服务来决定,这是从Katz和Shapiro提出的同边网络外部性的概念中引出的[10-11]。多属性是指当市场的很多功能可以互相替代或者存在互相之间并不关联的平台,市场的至少某一方就可能采取与多个平台发生关联的行为。按照成员的多属性可以分为买方多属性和卖方所属性。直观的理解就是A平台和B平台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用户从A平台流向B平台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转移成本,且转移成本越小,多属性也就越强。

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企业往往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拥有市场支配能力,因此学者们就平台企业的问题与治理进行了研究。在平台企业存在的问题方面,高洁等研究了平台与供应商签订独家交易合同排斥竞争对手的问题[12],陈永伟指出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分为“剥夺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2]29,陈弘斐等则分析了平台企业的杀手并购行为[1]79。关于平台企业的治理,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治理思路提出建议,李凌认为应该调整和改善现有的多重管制框架,实现监管制度的无缝化衔接[13];王勇和冯骅在结合平台经济的运行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在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体系中,应该以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为主,政府的公共监管为辅[14];陈永伟则借鉴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的思想认为平台治理的关键在于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增强平台的整体信任程度[2]34;肖红军和李平提出了契合于平台情境的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新范式[15]。

从以往研究中看出,学者们对于平台企业的性质、特征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对平台企业的治理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但是学者们很少关注平台企业的性质和特征与存在的问题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平台企业的治理提出针对性建议。

2 平台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2.1 平台企业的性质

从平台企业的运营方式上看,平台企业面向的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两类群体,承担的是提供交易场所角色;平台企业通过设定合理的价格结构吸引双边参与者,用户加入平台的注册费和使用平台的交易费构成企业利润的主体。传统的企业面向的是消费者,承担的是将原材料转变为产品角色,如果将企业内部复杂的组织关系进行剥离,那么传统的企业可以等同于制造产品的机器。从平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交易市场的角度来看,其存在本身就是市场,利润来源是从交易中获得的提成。因此可以将平台企业看作是对政府职能的补充,提供了政府没有提供的部分公共产品。如果没有平台企业,众多的买家与卖家就无法实现供需关系的对接,许多产品无法实现跨地域的流通与运转;或者由于存在事前的搜寻成本与事后的道德风险,造成交易成本过大使得交易量大大下降,社会福利遭受严重的损失。基于以上讨论,本文认为平台企业具有企业和市场的双重性质;作为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政府职能的替代,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2.2 平台企业的特征

由于平台企业具有企业和市场的双重性质,提供的产品是交易市场,因此决定其拥有跨边网络外部性和多属性的典型特征。以电商交易平台为例,消费者获得的效用取决于生产者的数量。这是因为在平台上的商铺越多,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空间和消费的策略集也会越大,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也会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进入该平台,生产者的利润空间也会扩大,因此会吸引越来越多的生产者进入平台进行交易,交易的数量和种类也随之增多,平台企业从交易中获得的提成也就越大,同时,生产者的利润水平得到提升,因此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将得到有效改善。因此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交易市场决定着平台企业具有跨边网络外部性。

由于平台企业具备企业属性,获得利润是最终目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着竞争。平台企业提供的核心产品仅仅是交易市场而已,而不同交易市场所提供的服务相近,更换交易市场对于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转换成本相较于交易成本本身是很小的,因此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平台企业进行交易,这就决定了平台企业具有多属性。仍然以电商交易平台为例,京东和淘宝占据了中国大多数的电商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前文提到的跨边网络外部性相关,但是消费者和生产者仍然可以自由变换不同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因此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交易市场决定着平台企业具有多属性。

3 平台企业的垄断治理

平台企业往往与垄断关联在一起。如果从传统的市场集中度的指标,比如CR指数和赫芬达尔指数来看,大部分平台经济领域确实存在垄断现象。 但是Weyl和White指出在平台发展的过程中,平台的“一家独大”并不是一个问题,相反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也是必须的[16]。因此关于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必须从平台企业的固有性质与特征进行分析。

一方面,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是交易市场,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平台企业的扩张,这是平台企业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结果。如果一个市场被很多平台所分割, 这就好比单一完整的市场被分化为多个破碎的市场,平台的市场功能将会出现残缺,资源的自由流动在平台之间受限,这必然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的不断提升并不能作为判定垄断的标准。

另一方面,平台企业所具有的多属性和跨边网络外部性将制约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由于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平台企业,因此如果某个平台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攫取不正当的利润,比如平台企业利用历史交易数据对不同的消费者设置不同的价格策略,以此攫取消费者剩余,那么消费者就会转换到另外一家平台企业进行交易。同时,由于跨边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消费者的流失具有明显的正反馈机制。因为只要平台企业策略稍有失误,就会造成客户的大量流失。 因此跨边网络外部性特征的存在使平台企业能够迅速地发展壮大,同时也成为制约平台企业不正当行为的内在因素。

当然,平台企业的垄断治理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平台企业自身的私人监管,需要以政府的公共监管作为重要的补充。这是因为平台的多属性只适用于竞争性平台,如果平台企业是垄断性平台,那么消费者就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平台的多属性也就无从谈起。另外,竞争性平台之间也可能存在暗中合谋的现象,比如如果所有的平台企业都选择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攫取消费者剩余,那么即使平台的多属性仍然存在,消费者剩余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减少。

因此对于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的监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将平台的私人监管与政府的公共监管相结合。同时,政府在进行公共监管的过程中还需要认清平台企业特有的性质,不能用传统的监管思路进行平台企业的治理。

4 建议

本文认为平台企业具有企业和市场的双重性质,作为企业,可以一定程度地对政府提供的服务进行补充;平台企业提供交易市场这一特性决定其具有跨边网络外部性和多属性的典型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平台企业的不当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平台企业的几点垄断治理建议:

一是完善平台垄断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平台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其垄断与否的判断应结合平台本身发展的特点进行,而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所占市场份额的标准进行判断。政府的政策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到平台企业网络外部性的大小。

二是建立平台企业的双重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应以平台企业自身的私人监管为主体,政府的公共监管作为重要补充。政府的公共监管政策带来的效率必须是确定的,因为任何的监管政策都可能使经济行为或者运行规律发生改变,比如规模经济和边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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