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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学科的制度逻辑与规约研究

2021-11-30范晓婷

关键词:规约一流逻辑

范晓婷, 张 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作为“双一流”建设的核心与基础,一流学科是推动一流大学发展的关键。一流学科建设的规范性与有效性需要思考一流学科建设的制度规约,在此之前还应厘清政策产生的制度逻辑,以期为制度规约的构建提供方向和参考,避免学科建设的封闭化、功利化。就一项制度而言,一流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必然是多种制度逻辑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正是制度逻辑诱导着制度建设的规约与内在逻辑的安排。随着全国多个省份相继出台“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多所入选高校陆续向社会公布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全国“双一流”建设已进入全面落实阶段(1)赵秀红、董鲁皖龙:《“双一流”建设已进入全面落实阶段》,《中国教育报》2018年1月1日,1版。,一流学科建设步伐加快、稳中求进。为引导、规范一流学科建设方向,推动我国一流大学跻身于世界一流大学行列,本文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与制度逻辑理论,围绕一流学科建设在多元制度环境下的逻辑因素展开剖析,并尝试构建一流学科制度规约的逻辑框架。

一、 “制度逻辑与规约”:审视一流学科的新制度主义视角

制度作为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制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人为制定的旨在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契约,它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以便减少未来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实际上,一项制度的落实与推进需要厘清制度逻辑和制度规约这两个问题,才能保证制度执行的逻辑科学性与建设方向性。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则必然会在既定的制度安排内产生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由此引发新制度的产生,继而形成一个“均衡—不均衡—均衡”的演变过程,是为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正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争取各自利益的过程,体现为不同群体的行为方式和相互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多种制度逻辑的制约和塑造。何为制度逻辑?美国斯坦福大学周雪光教授指出,制度逻辑是诱发和塑造某领域相应行为方式的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行动机制,是塑造或决定组织环境中的“游戏规则”以及人们看待事物的一系列假设(2)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依据这一理论,制度变迁是由占据不同利益的个体或群体之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不同利益个体和群体的行为受到所属场域的多种制度逻辑的制约,即制度变迁的轨迹和方向取决于参与其中的多重逻辑的相互作用。

所谓制度规约,在诺斯看来,其基本内涵由正式制度规约、非正式制度规约及制度规约实施特征三者共同组成(3)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页。。正式制度规约是指由某些人或某种组织自觉地或有意识地制定出来的各项正式法律、法规及规则的集合;非正式制度规约是指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的非成文习俗或行为准则,例如价值观念、文化传统、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它作为正式约束的基础与补充而存在;制度规约实施特征则是指为保证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得到有效遵循而采取的相应方法,例如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或要求个人自觉遵守伦理道德等。

相应地,一流学科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有赖于制度逻辑的深度梳理与制度规约的系统构建。纵观我国高校学科建设的发展轨迹,20世纪50年代的院系调整使我国高校的学科建设制度初具雏形,经历三次重点学科评选以及“211工程”建设,直至目前的一流学科建设,我国的学科建设已然实现了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下社会和高校共同参与的转变。这其中必然涉及学科建设制度变迁的问题。借鉴以往我国重点学科评选项目建设的经验,在一流学科建设起步的形势之下,我们必须且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高校学科建设所处的制度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既定的重点学科建设制度已无法适应一流学科建设的要求。鉴于此,作为我国学科建设中的一项制度变迁,一流学科是多种制度逻辑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逻辑这种相对稳定存在的衡量标准有助于塑造一流学科建设进程中的“游戏规则”,规范“游戏规则”与行动者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而作用于学科建设与高校办学的绩效水平。唯有深入剖析致使学科建设制度变迁的制度逻辑,才能基于适宜的目标导向构建制度规约。无规矩不成方圆,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更加需要制度规约的规范和引导,以保障学科建设进程中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在此前提下,一流学科建设场域中各主体相互关系的作用才具备框架和基础。

因此,一流学科建设需要在梳理制度变迁的逻辑背景之下摸索并建立起一套相对稳定、系统的协调约束框架以减少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实现学科资源有效配置的目标,继而推动“双一流”建设目标的实现及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二、 一流学科的制度逻辑

一流学科制度的变迁建立在多重逻辑相互作用的基础之上,在既定的重点学科评选及“211工程”建设的制度化体系之下,利益划分格局既已成型,潜在收益正因内外部环境变化而在既定制度安排内无法实现,从而推动着新的学科制度建设。因此,学科制度的变迁是在宏观环境与微观背景综合交叉的系统化行动过程中形成的,其间多方利益相关者成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形成不同利益关系并在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博弈(4)韩鹏、刘祖云:《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博弈及路径创新——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范式》,《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从而逐步影响制度的变迁与资源的再分配。基于此,这种推动一流学科制度形成的多重制度逻辑以宏观制度逻辑与微观制度逻辑为引线,综合交叉催生制度变迁。

(一) 宏观制度逻辑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我们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视角分析一流学科制度产生的宏观制度逻辑。

经济新常态下创新动力引擎与开放发展理念呼唤学科建设制度的变迁。一方面,我国已然呈现出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高速经济发展新态势,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这便为高等教育发展提出了“优化资源配置、引领科技创新”的更高要求。推动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高效益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中心,优化高等教育资源的投入与配置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效益成为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高校作为知识发现、科技创新及优质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是启动经济动力引擎转换的关键力量,能够为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与智力保障。一流学科建设便是实现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引领科技创新的重要突破口。通过一流学科的选拔与建设来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再分配,汇聚一批优秀科研团队、优势学科集群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系统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及科技研发的创新水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开放性和竞争性成为经济社会乃至教育改革的重要导向,进而直接关系到高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模式。1986年的第一次全国高校重点学科评选正值市场经济孕育之时,学科评选工作的计划性特点显著,政府导向突出;其后的学科评选工作及“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呈现出政府导向减弱的趋势;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之下,高等教育管理及学科建设工作应遵循更具开放性和竞争活力的理念,以公平竞争、激励约束的机制推进优质学科建设。据此而言,经济新常态对高等教育发展提出“优化资源配置、引领科技创新”的要求推动着高校学科制度的变迁及一流学科制度的完善。

一流学科建设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战略要求与战略选择。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一流学科建设是提升国家教育核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我国已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第一大国,2019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攀升至51.6%,正式迈进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尽管如此,我国尚未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资源强国的转变(5)曲绍卫、马世洪、纪效珲:《瞄准实现“中国梦”——加速提升人力资本赶超竞争力》,《中国高等教育》2013年第10期。。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战略要求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以质图强”成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战略选择,扎根中国大地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和全球影响的高等教育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双一流”建设能够为高等教育强国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助推国家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提升,激发高校学科建设的内生动力与办学活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提升国家综合国力与核心竞争力。

(二) 微观制度逻辑

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内部动力,不同利益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推动制度的变迁与完善。随着政府高等教育管理权的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以及社会参与办学意识的增强,我国高等教育已然形成政府、学校、社会三方协同的新型办学模式。基于三方利益主体协同的办学模式创新,一流学科建设的微观制度逻辑由此而生,新型现代政府治理逻辑、高等教育发展内在逻辑及社会参与办学逻辑的三维立体结构共同作用,催生了一流学科制度。

政府对学科建设的管理由主导转为引导是必然趋势。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之下引导学科资源的整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政府实现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角色转变。作为新型的现代政府治理模式,服务型政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政府下放管理权力,将资源和权力移交给下级政府并扩大落实高校自主管理权。纵观我国高校学科建设制度化工作历程,20世纪50年代的院系调整可谓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集权管制的产物;1986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高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彼时正是市场经济孕育之时,学科评选工作仍以政府为主导;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与2001年启动的第二次评选沿袭以往特点,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与高校有限参与;第三次、第四次学科评估则由政府主导过渡到政府引导,高校和社会主动介入和参与呈上升趋势(6)左兵:《西部地方高校学科建设的制度分析》,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7页。。因此,政府对学科资源建设的管理由主导转为引导是必然趋势,地方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相应扩大。考虑到重点学科建设存在的身份固化、竞争缺失等问题,学科建设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之下进行资源的整合与创新。一流学科建设正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中央政府在新一轮学科建设中较以往而言更多地发挥着引导与服务作用,地方政府的统筹引领作用与高校的参与程度有显著提高。

一流学科建设是高校学科建设质量提升的内生性逻辑要求。质量作为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永恒主题(7)瞿振元:《在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内涵与质量提升论坛上的讲话》,济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内涵与质量提升论坛,2018年2月28日。,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有赖于高质量办学与高水平学科建设。学科作为学术组织是大学的基本组成单位,其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大学的整体实力;一流学科作为一流大学建设的基础,是大学跻身世界一流水平的关键突破口,推动一流学科建设是提升高校学科建设水平的内在要求。制度变迁的发生必然基于纠正原有的制度弊端,此为内生性制度逻辑。以往重点学科建设在发挥高校专业优势与增强竞争力的同时,行政色彩浓厚、身份固化、竞争缺失、重复交叉等问题在学科生态系统内部不断凸显,并逐渐产生累积效应和溢出效应,对学生的就业与深造、人才队伍建设乃至学校的长远发展及社会评价产生负面效应,成为学科建设中的首要难题。一流学科建设制度针对传统学科制度的弊病因此而来。

“管办评分离”机制下的社会参与制度逻辑呼唤一流学科建设。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致力于构建“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良性治理结构。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既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其中,“社会评教育”作为治理环节之一,要求社会主体对政府服务职能和学校办学水平以评价的方式进行监督,社会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与学科建设的呼声持续增强。在以往重点学科建设进程中,社会参与成分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受政府主导,影响颇为显著,进而导致学科建设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因此,在“管办评分离”机制的引导下,社会参与制度逻辑呼唤各方社会力量主动参与一流学科建设,以第三方评价的形式增强一流学科建设的公平性、竞争性及开放性。

三、 一流学科建设的制度规约

多重制度逻辑引发了学科建设制度的变迁,构建适宜且相对稳定的制度规约成为新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关键。稳定的制度规约需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规约来实现,既包括正式规约也包括非正式规约,通过两者间的复杂关系并配以相应实施方式使其指导并规范一流学科制度建设。于是,正式规约、非正式规约及其约束实施特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且具备内在一致性的制度系统。一流学科作为学科制度变迁的成果应当与重点学科制度区别开来,通过构建有别于旧制度的规约来约束、规范并稳步推进一流学科建设的有效性,严格杜绝“换汤不换药”现象。本文依据诺斯的制度规约理论,结合目前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及落实情况,尝试构建一流学科建设的制度规约框架。

(一) 正式制度规约:一流学科建设的显性规约

正式规约是指依据共同的价值判断,经过商讨达成一致而制定出来的成文规范,主要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及规则。本文主要依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高校公布的政策文本来分析一流学科正式制度规约,得出一流学科建设的要点。

1. 建立健全一流学科建设动态调整机制,打破学科身份固化,增强学科竞争活力,保障良性学科生态系统的构建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对一流学科的建设周期、建设原则、遴选条件、遴选程序、支持方式、动态管理及各级组织实施予以规定,引领、规范全国一流学科建设方向。特别是一流学科建设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提出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以“总量控制、开放竞争、动态调整”为原则,以动态管理的方法打破一流学科建设中的身份固化,提出以中期、期末评价来加强动态监测与跟踪指导。相较于以往的重点学科建设而言,《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新增了学科淘汰竞争与退出循环机制,有效增强了学科间的竞争活力,保障了非一流学科参与竞争的机会,激发了学科发展的内在活力,使门槛内外的学科竞争流动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了一流学科身份固化与竞争活力缺失等问题。各省(区市)颁布的一流学科建设方案也注重学科动态管理,例如江苏省于2017年4月出台《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出了构建基于绩效、周期评估、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其优势学科建设专项为例,《实施办法》规定,优势学科建设期满后,由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立项评审的依据。

2. 充分发挥省级政府统筹作用,结合地方特色制定学科建设方案,体现区域优势与社会服务理念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地方、高校三级管理,省级地方政府在管理体制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瞿振元教授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双一流”建设中的统筹作用,认为应当将省级统筹的作用予以突出,避免出现越过省级统筹直接谈高校自主所产生的相互脱节问题,从而积极调动各省市开展“双一流”建设的积极性(8)瞿振元:《在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内涵与质量提升论坛上的讲话》,济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内涵与质量提升论坛,2018年2月28日。。从各地落实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省级地方政府积极把握发展机遇,谋划本地区“双一流”建设方案,但就方案内容而言,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方案趋同、缺乏特色的问题,并未将本省学科建设与区域优势相融合,忽视了一流学科建设在拉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服务功能。其中,广东与江苏两省的学科建设方案值得借鉴。例如广东省的学科建设方案强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早在2015年4月,广东省便积极响应国家“双一流”建设号召,出台了《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按“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建设项目”两大类部署“双一流”建设工作。“重点建设项目”以学科或学科群建设为主,旨在为省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学科支撑,围绕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重点学科建设引领、带动学校整体水平提升。尤其是在重大科研创新项目建设方面,重点面向科学前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经济社会建设等领域的基础、应用、技术开发研究等的创新项目,推进产教融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学科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江苏省的“双一流”建设方案则强调特色优势,支持所有本科高校彰显特色优势,持续实施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等专项,特别是在专业建设方面,强调“突出优势、强化特色、创新机制、打造品牌”,从而做到了“校校有机会、校校有任务、校校有特色”,所有地方高校均可从项目中争取经费,在竞争过程中筑牢提升质量的基础,较好地发挥了省级地方政府统筹作用(9)吴叶林、崔延强:《基于学科文化创新的一流学科建设路径谈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10期。。

3. 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健康中国建设战略为导向,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与创新前沿发展,鼓励高校探索特色化一流学科建设之路

随着“双一流”建设的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相继公布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其中包括一流学科建设举措,体现了发展优势学科和注重特色、新兴及交叉学科的趋势,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提出了一系列学科发展路径。例如北京大学面向2030年重点部署理学、信息与工程、人文、医学等综合交叉学科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侧重发展医工交叉学科,以服务北京打造“中国医工硅谷”为导向;复旦大学提出在原有学科优势基础上,形成人文、社科、理科、工科、医科五大学科门类整体发展新格局,加强医学与理工科、人文社会学科的交叉融合,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学科的发展,形成复旦特色的学科建设。另外,“双一流”的建设契机也为尚未入选的高校,特别是省属高校的跨越发展提供了利好政策,督促其制定符合自身要求的一流学科建设方案,推进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同时,“双一流”建设应注意避免学科建设方案趋同、学科文化缺失、学科生态系统错位等问题,从而推动各高校探索特色化一流学科建设之路。

(二) 非正式制度规约:一流学科建设的隐性规约

实际上,非正式规约在一个制度系统中起着首要作用,它制约着正式规约确立的理念和标准,当非正式制度深入人心时才能建立起基本的正式制度约束。非正式规约将一项制度的习俗、价值观念、伦理规范、行为规范等内容蕴含在内,是对人的行为不成文的限制,与法律规章等成文制度相对。诺斯认为,尽管大部分非正式规约难以像正式规约一样予以准确说明,且对其重要性的检验也极其困难,但是对其内容进行适当的描述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一项制度运转过程之中,正式规约只是决定结果的一小部分重要因素,当制度内各方主体发生相互作用时往往依靠行为规范和准则来确定。非正式规约来源于社会长期流传的信息与文化传统,不仅仅是对正式规约的拓展、补充,同时也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与内部实施的行为标准。对于一流学科制度而言,非正式规约既有政府、高校及社会三者之间的隐性关系,也有重点学科建设中的传统习惯等。然而,非正式规约并非总是有效的,唯有符合当下多重制度逻辑的隐性规约才能推动一流学科建设取得良好成效。因此,有必要针对一流学科的隐性规约进行说明,引导一流学科的创建者、评选者及监督者有效开展工作。

首先,在文化价值观念方面,构建包容性学科文化生态,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价值文化。其一,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战略目标在于以知识发现和科技创新推动先进思想与优秀文化的产生。在政府引导、高校建设及社会监督等环节,一流学科制度建设都应当秉持传承创新优秀文化、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其二,一流学科建设应当走出传统学科建设制度功利化的泥沼,避免走入学科资源抢夺战的误区。以追求利益为基础的一流学科建设必然会走向盲目扩张并追求规模指标的极端,从而导致学科竞争力的弱化并最终影响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及高等教育发展。其三,学科文化是学科发展的内在价值机制,是学术血脉得以延续的内在保障,一流学科建设需要一流的学科文化引领来深层审视和推进学科建设(10)张茂聪:《权变理论视域下的高校学科结构调整与发展》,《当代教育科学》2016年第17期。。

其次,在行为规范方面,政府、高校及社会三方利益相关者应遵循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行为规范。对于政府而言,在一流学科建设中主要发挥引领统筹作用,应避免“手伸得过长”回到政府主导的老路子。对于高校而言,将学科建设工作重点落实到二级学院层面,充分发挥学院治理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将学科建设与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培养教师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使教师主动自觉地参与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加大对基础学科的投入力度,改变“重应用轻基础”的错误观念。对于社会而言,应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监督办学功能,基于“推进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政策要求,鼓励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化开展学科评价工作,以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在学科管理环节发挥作用。

最后,在思想认识方面,破除重点学科建设一劳永逸的思维定式,及时总结重点学科建设经验,以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宗旨,与时代逻辑背景相结合开展一流学科建设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身份固化、终身制的特点截然不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动态管理的竞争机制,能够充分调动高校学科建设积极性,为高校提供良性竞争机会,为高等教育发展注入活力。另外,在新常态的经济特征之下,高校学科发展必须由以往的要素投入转变为创新驱动,为此需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增加学科资源投入拉动学科发展的传统认识,积极优化、升级学科结构,创新学科组织模式并构建多学科相互交叉、促进、融合的学科体系。

(三) 制度规约实施特征:一流学科建设的运转动力

诺斯以交易成本理论阐述了一项合约倾向于采取自我实施方式的条件,认为当交易双方可以无成本得知另一方信息时是不需要制度的,而在获得信息不完全时,只有制度为人们监督背离行为提供充分信息时合作才会成功(11)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页。。因此,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保障两点:一是形成一种必要的交流机制,二是提供一种激励机制。因此,一流学科制度构建需要在显性规约与隐性规约的基础之上形成制度有效运转的动力与保障。

首先,组建一流学科建设小组以提供组织保障,是制定并实施交流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基本前提。国家明确要求设立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人员组成;地方政府也应成立地方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来负责地方一流学科建设工作,确保与上级和高校之间实现快速有效的信息沟通;高校则需在学校层级明确一流学科建设工作的归属单位,在学院设立一流学科建设学术委员会,对学科资源分配与利用进行统一协商与管理。

其次,为政府、高校及社会三方利益相关组织以及各方内部群体提供交流沟通机制。在各级组织机构之间以及组织内部应加强学科建设的经验交流,通过信息传递与共享来促进合约制度的有效实施。除此之外,我国高校还应强化与国际一流智库的合作交流机制,借鉴国外学科建设的经验,构建我国一流学科建设与国外学科建设对话的平台,增强我国学科建设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与竞争力。

最后,完善一流学科评价激励机制,在鼓励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充分激发高校学科建设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评价标准的制定方面,改变过分功利和过度量化的“平均评价”思想,一流学科建设的标准不仅仅是考量科研成果与科研经费的数量,而且包括专任教师质量、培养学生质量及对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所作出的贡献程度,并基于“主流方向、引领地位、人才培养、技术辐射”的四大标准衡量一流学科的建设水平(12)童利民、柯溢能:《一流学科建设忌“平均评价”》,《中国教育报》2017年3月6日,6版。。在评价结果的应用方面,注意公开评价结果以给予高校信息反馈,选取几种较具影响力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并将其与绩效导向相结合,综合应用到学科资源投入或绩效奖励之中,形成有效的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在评价主体的选择方面,鼓励政府与高校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一流学科评价,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功能与优势,改变政府主导的学科评估模式,提高一流学科建设的社会参与度。对于政府而言,应尽可能给予高校自主权,树立院校质量文化理念;对于高校而言,则应定期开展自我评估,为学科的自我生长和修复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13)武建鑫、周光礼:《世界一流学科:“以评促建”何以可能——基于系统科学的分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院》2016年第11期。;对于第三方机构而言,在政府给予鼓励认可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一流学科评价保障机制的建设过程,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避免因利益支配而导致伪“第三方评估”现象出现。一流学科建设包含严密的制度逻辑和制度规约,二者共同构成一流学科建设的分析框架(见图1)。

综上,笔者基于宏观与微观的分析框架对我国一流学科建设的制度逻辑进行了分析,从正式制度规约、非正式制度规约及实施特征三个层面探讨了一流学科建设的制度规约。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一流学科建设的制度逻辑除了受宏观微观制度逻辑引导外,还受到内外部制度逻辑的双重驱动。因此,一流学科建设还需遵循内生制度逻辑与外生制度逻辑。其内生制度逻辑在于促进知识的生产与创新,此乃一流学科建设的根本逻辑与目的;外生制度逻辑在于高校学科建设的行政管理逻辑与动态调整的市场需求逻辑(14)田贤鹏:《一流学科建设中的知识生产创新路径优化——基于知识生成论视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年第6期,第7-8页。。持续的知识生产创新是一流学科建设之根本所在,唯有把握一流学科建设的根本,辅以管理与市场逻辑,才能稳步推进我国高校的“双一流”建设,吹响打造世界顶尖学府的“冲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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