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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长效机制构建研究

2021-11-30李沂恩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营销界 2021年34期
关键词:长效机制小康社会贫困人口

李沂恩(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行,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为了完成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脱贫攻坚战必不可少,在相关部门以及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了收尾的阶段,当前我国已经消除了绝对贫困,正在向消除相对贫困而努力。增强贫困人口的自生能力是当前有关部门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构建脱贫攻坚长效机制是当前脱贫攻坚战的艰难挑战。

建立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的战略意义

(一)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

脱贫攻坚工作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作,为了更好地满足贫困人群的需求,需要从乡村振兴战略的角度出发,通过认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的关系,有效展开相应的精准扶贫工作。由于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提供了物质基础,为了更好地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实现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然而脱贫攻坚工作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只有推行长期有效的政策,才能构建脱贫攻坚长效机制。乡村振兴战略当中的生态扶贫、社会兜底等措施和脱贫攻坚工作有异曲同工之处,利用乡村振兴战略当中的目标、原则、方法,为脱贫攻坚提供长期的保障措施。

(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脱贫攻坚工作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已经在2020年取得全面胜利。脱贫攻坚工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在2020年取得决定性胜利,实现从消除绝对贫困向消除相对贫困的转变。当前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并不意味着脱贫攻坚战的结束,只有构建脱贫攻坚长效机制才能确保脱贫攻坚制度长期有效地运行并且能够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脱贫机制,做到脱贫不返贫,是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推进治理力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1]。

当前我国脱贫攻坚形势

(一)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从改革开放四十年进程来看,1978年中国的贫困人口为7.7亿,贫困发生率为97.5%,而到2018年底,农村的贫困人口已经减少到1660万,贫困发生率降低到1.7%。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间,贫困发生率降低了96个百分点,可以看出我国脱贫攻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显著。再加上五年精准脱贫工作对脱贫成果的巩固,促进了2020年年底实现现行标准下的整体脱贫工作的圆满完成。在2018年,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0371元,比2017年增加10.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了8.3%,不难看出脱贫攻坚工作成绩斐然,不仅降低了贫困发生率,同时也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脱贫攻坚面临挑战

对贫困人口的识别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当前的贫困识别在普通贫困与深度贫困上的界定较为模糊,由于一些深度贫困人口以及特殊群体无法精准识别,他们所享受的帮扶与普通贫困人口是相一致的,导致他们不能够得到更加有效地帮扶,无法在短时间内脱离贫困。而且一些普通贫困人口由于享受了帮扶政策的优惠,不愿意退出贫困人口的行列,一些处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的边缘群体为了得到帮扶政策的好处,认为自己也应该被识别成贫困人口。这也就导致脱贫工作缺乏有效性与针对性,导致社会分配不公以及相关资源的浪费。如果能够有效地解决贫困人口识别的问题,可以实现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能够缩短贫困人口脱贫的时间,促进脱贫工作目标的完成。2020年在我国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实现了全面脱贫,有效地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消除相对贫困目标也将有望实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的需要,确定新的贫困标准以及对扶贫对象如何进行有效识别,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够构建脱贫攻坚长效机制。

近些年随着精准扶贫工作力度的加大,贫困人口在相关人员的扶持下获得了自生的能力与动力,脱贫攻坚的效果较为显著。然而由于一些贫困地区的政策无法长期实行、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以及一些贫困人口的意识较差,加剧了再生贫困的问题,一些贫困人口在逃离贫困人群行列之后又返回到了贫困人群当中,导致返贫现象频繁出现。这种返贫现象的出现也是因为贫困人口对扶贫产生了依赖,当政府对其减少或者直接退出贫困支持时,他们往往会重新返回到贫困的状态。而且一些产业扶贫项目也没有起到较好的效果。由于一些产业扶贫项目,缺乏专业的销售人员,无法对市场的信息进行精准地把握,导致过度竞争以及产品滞销情况出现,最终导致产业扶贫项目失败。无法获得自生能力的贫困人口,他们缺乏追求生存与发展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力,因此需要构建长效的脱贫攻坚机制,解决脱贫返贫问题[2]。

构建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策略

(一)精准识别相对贫困人群

在消除绝对贫困之后,应当制定新的贫困标准,对贫困人群进行精准识别,体现贫困制度的衔接性与有效性。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对贫困人口进行划分,深度贫困人群应当为因病、事故所导致的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群,他们无法参与劳动创造,无法制造财富,需要通过社会兜底保障制度来对其进行精准扶贫,应当对其加大扶贫力度,减少他们生活上的压力。普通贫困人群应当为因自然灾害、自身经营能力不强导致在脱贫之后又重新返回到贫困人口的群体,他们具备劳动能力,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暂时的困境,对于这类人群应当加强追踪,并且提高其教育水平,实现扶贫与扶智的有效结合,通过培养其生产经营的经验,帮助其实现脱贫不返贫。而对于那些边缘群体,他们想通过帮扶政策的优惠,来减少自身的劳动,需要对其加强调研,并且通过制定清晰的标准,排除那些不满足条件但想依赖国家帮扶的人群,将资源有效地利用到需要帮扶的群体中。

(二)增强贫困人口自身发展能力

为了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需要调动脱贫人口的生产积极性。相关部门在为贫困人群提供帮扶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培养贫困人口自身发展能力,给予贫困人口一定的发展空间,提高贫困人口对劳动的自由参与度。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例如一些贫困人群只有通过参与一些产业扶贫项目才能得到帮扶,即旅游开发、农业发展项目等,当贫困人员为扶贫项目出力,并且得到认证时,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扶贫款项。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贫困人员的生产积极性,产生愿意通过劳动脱贫的内生动力,进而缩短他们脱离贫困的时间[3]。

(三)设置扶贫工作过渡期

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应当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即使他们已经脱离了贫困的标准,但是由于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借助帮扶政策的优惠,在短时间内还无法适应只通过自身劳动来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地状况,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设置扶贫工作过渡期,在贫困人口脱贫之后,对其进行追踪与观察,建立与贫困户的联络机制,对于他们在脱贫之后所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并且不断地对贫困户进行教育,提高贫困户的各方面素质。通过设定相应的脱贫缓冲期限,对贫困成果进行严格的评定,逐步对贫困人口进行销户,促进其自身生存与发展[4]。

结束语

脱贫攻坚工作是一项艰难复杂的工作,对于当前的有关部门来说,他们需要认清脱贫工作的形势,了解当前脱贫工作推行遇到的问题,通过提出合理的对策进行解决。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精准识别相对贫困人群、增强贫困人口自身发展能力、设置扶贫工作过渡期等方式有效展开脱贫工作并且巩固脱贫成果,做到脱贫不返贫。并且通过给予贫困人群更多生存能力的帮扶,激发其对于劳动的生产积极性,有效地提高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促进脱贫工作目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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