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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逻辑与演化路径
——基于“组织—环境”关系视角的分析

2021-11-30徐建牛

关键词:集体经济制度农村

李 敢 徐建牛

(1.南京邮电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2.复旦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上海 200433)

一、问题的提出

何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今没有权威阐述,暂且只能从地方经验着手(1)依据东部Z省农村建设实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为基础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在D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以及供销社、信用社等,均不被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在少数存有“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通常又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呈现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另外,在D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法人/董事长(这三种称谓,在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门官方文件中都有被提及),一般由村书记(支书)兼任。参阅李敢、周伟国:《农村土地上的人的改革向何处去》,《农村经营管理》2017年第12期,第41-42页。。其合作化历史渊源及前期发展姑且不论(如“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等),仅以改革开放40年历程去观察(1978—2018年),不论是在官方话语层面还是在学术话语层面,这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明确解答,问题本身已经构成一种组织缺陷。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将着力于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逻辑和演化路径的梳理(已有关联文献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法学),并以生产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至于流通型(供销社等)和金融型(信用社等)之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暂且搁置不表。

随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时代的来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织载体,其发展以及“如何持续性壮大集体经济并有效促进集体资产增收”(2)参阅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2月28日至29日)报告和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成为理论探讨的焦点(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15年第2期,第4-12页。。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及其组织载体建设和运营能力的提升,不仅是农业(乡村产业)问题,也是农村问题,同时还构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性供给(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3页。。关联讨论有:农村集体资产增收的执行主体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运营能力何以增强,集体经济收益何以长期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规范化,均值得细化研讨,以助于在政策实施和法律完善层面进行清晰化定位。

长期以来,受制于诸种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处于“讲不清道不明”的状态,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将其概括为“虚实之间”(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于“虚实之间”,是一个形象化概括,源自田野调研。最早由一位在县域农经站工作30年的资深人士提出,后经研究人员予以丰富完善。改革开放40年历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缺失清晰的法律界定,多少已陷入不尴不尬之地。2017年《民法总则(草案)》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但各地理解和实践各异。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态、运作和资源等维度。正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清晰界定,“虚实之间”才成为可能。

相较于既有文献大多从经济学或法学角度的阐释方式,本文偏重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运转层面的社会学考察,主要从“组织环境视域下的组织变迁”视角展开综合论述,具体从“时间和过程”以及“组织环境三向度”探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虚实之间”组织现象的表现、成因和发展变迁。这是有鉴于,“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适应环境而生存,必须从组织和环境的关系上去认识组织现象”(6)周雪光:《序 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出自张永宏编:《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进而言之,参考社会学有关文献,特别是周雪光在“组织和制度(环境)”阐释中提出的“比较理论分析”研究思路,酌情融入经济学关于“组织和环境”关联分析(7)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28-45页。(8)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但在具体运用方面,有两点不同:其一,理论视角裁取角度的不同。尽管也有与效率机制的比较,组织社会学制度学派“组织和环境”文献多聚焦于运用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趋同性予以解释(9)实际上,包括合法性机制在内的组织社会学制度学派理论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如Strange等(1993)将其用于解释二战后第三世界国家独立,周雪光(1993)将其用于解释职业领域专业化,Clemens等(2005)则验证面对制度环境压力时,组织能够以选择性策略加以应对,此外,周雪光(2007)为《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撰写的序言也有相应介绍。,且两种机制解释基本属于非此即彼的分离式处理,而本文则引入经济学共同演化视角,从时间和过程互动角度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何居于“虚实之间”及其可能的路径转向。其二,研究对象的不同。不同于既有组织社会学制度学派研究大抵为非营利组织(含政府、学校等)或者企业和产业组织,本文探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居于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特殊的经济组织,对此显著特征的关注不可或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逻辑与演化路径

(一)历史逻辑:从产权模糊化到产权清晰化

就历史逻辑而论,产权厘定是关键,又可分作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若从消极层面而言,源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更改及其关联立法的逻辑障碍(10)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5期,第150-154页。(11)杨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第24-35页。,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呈现出主体虚化、功能弱化、形态复杂以及运行规则失范等乱象(12)谭贵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回顾与前瞻》,《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23-129页。。例如,管理决策机制和目标错综交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配置不当,而社会职能、经济职能和自治职能混杂则为常态(13)张晓山、苑鹏:《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10期,第4-10页。。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一度还存有高风险民间借贷等行径(14)杨德才:《欠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民间借贷情况的分析及思考》,《管理世界》1997年第6期,第145-150页。。其中,市场失灵成为突出问题,以至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改革以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及管理等事宜都亟待细化和规范(15)王宾、刘祥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的政策效果:北京证据》,《改革》2014年第6期,第138-147页。(16)臧之页、孙永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构建:基于“股东权”视角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65-74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具体构造也有待完善(17)陆剑、易高翔:《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基于五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实证研究》,《农村经济》2018年第2期,第16-21页。。

若从积极层面而言,经由系列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上经历了脱繁入简,产权日趋清晰,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益协调过程中既能“见物”,也能“见人”(18)吴雄:《从“见物”到“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初探》,《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89-97页。,有助于消除由农民专业合作化组织以及现代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生成的一些局限性(19)陈美球、廖彩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体”还是“共有体”?》,《中国土地科学》2017年第6期,第27-33页。。近年来,突出表现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20)两点说明:其一,参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重点是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其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中的“股(份)”并非一般经济产业意义上由持有者可完全支配的“股份”,确切而言,指的是“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收益中的具体分配份额”,接近于“按份共有”的表述,至于“股”字的使用,为农村基层习惯性口头表达、形象化表述而已,比如,在Z省D县,20世纪90年代末实施的“股票田”曾在国内轰动一时,但其“股票”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票”。,前者侧重点涉及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承包地和宅基地改革,后者侧重点一般只涉及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但强调“按股(份)不按人(头)”原则。两项改革的共通之处在于,如何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核心诉求(法学界尤为看重此事项)。长期以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度建设相当滞后,也最为迫切(21)高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9页。。也正因为产权的构成直接影响到特定经济组织的效率,落实成员权诉求的目的便在于明晰集体成员边界、促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清晰化、增进激励和约束功能,从而弥补原有因产权模糊导致的产权残缺缺陷,降低集体产权被侵蚀或伤害的风险。尽管距离成长为有竞争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尚任重道远,但经由产权制度改革,有助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共同共有到成员按份共有的根本性变革(22)黄中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经营管理》,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年版,第29页。。在Z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由村经济合作社转变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量化以经营性资产为主,成员资格界定主要依据户籍关系与劳动贡献两项标准,股权管理采取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执行“三会”治理机制,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23)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调研组:《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报告》,《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10期,第4-9页。。其实,包括广东和浙江等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改制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资产经营水平不高、经营活力不足以及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24)课题组:《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4期,第8-14页。。

(二)演化路径:“分与统”相交错

就演化路径而论,“统分协调”是主线。4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致经历了“从第一个飞跃迈向第二个飞跃”(2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从一个联合到两个联合”(26)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5 页。,并以“两个转变”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7)胡锦涛:《胡锦涛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22 页。。至于究竟是“统”还是“分”,宜在遵守和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28)《习近平主持农村改革座谈会: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民安居乐业》,《人民日报》2016年4月29日,第1版。。纵览其间组织调整和组织完善,或可概括为“分分合合各有其道,利驱使之然”。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阶段性演化是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性调整的结果,是对国家不同时期面临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反映”(29)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14年第7期,第4-14页。。“统分结合不仅指向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设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改革后基于农民意愿而仍然得到维持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且对将来其他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同样具有引导功能”(30)杨一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农村观察》2015年第5期,第11-18页。。

4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发挥了一定功用,取得了一些进展,如实现了从劳动集体合作化到资本股份合作化的转变,并已出现了产业发展型、资产租赁型、为农服务型和资源开发型等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实现形式则包括了村集体统一经营、成员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和联合社会资本混合所有制等(31)苑鹏、刘同山:《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路径和政策建议——基于我国部分村庄的调查》,《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年第10期,第23-28页。。当然,不足也很明显,在整体上“分有余而统不足”,存在着“有经济组织之名而无经济组织之实”(32)何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重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解决(33)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研究》,新华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也多处于组织缺乏甚至于空心化的发展困境(34)童列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35)罗静:《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困境及治理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以至于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功能渐趋萎缩(36)张士杰、曹艳:《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创新》,《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3期,第45-51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条款的细则化有待进一步明确(37)张晓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抓手》,《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1期,第26页。。

三、组织环境变迁之下的组织变迁:一个社会学审视

为了更好诠释前述组织环境原则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特殊经济组织的适用性和局限性,有必要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予以界定,然后循依新的组织环境构建框架进一步阐释其中的组织变迁(38)尽管理论诠释取材于社会学和经济学关于“组织和环境”若干分析,本文关于“虚实之间”组织现象的解释,其有效性更多是基于假设的现实性,而不是预测或推导的准确性。。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可定义为“准社会企业”经济组织

作为一种合作制社区型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别于组织社会学制度学派偏重于非营利的政府和教育等组织或者偏重于营利的企业产业组织之类研究取向,因其除了经济诉求之外,还要兼顾非经济诉求,特别是要讲政治和讲公益,经济和非经济两类诉求都要兼顾。具体表现在:其一,参考制度学派观点,“组织”并非存在于一个理想的真空世界,而是一个置于环境和历史影响下的有机体,是制度化的组织(39)Meyer J W, Rowen B, 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 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remon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7, No.2, pp.340-363.(40)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28-45页。,而制度化组织是合法性机制的产物。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可被视为一种“制度化组织”,而不只是一个“理性组织”,因其在目标设置上早已超越了自身经济发展的任务需要,既是经济组织,更是服务组织,要同时遵循营利法则和非营利原则。其二,有鉴于其介于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特质,仿照“社会企业”称谓,本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某种“类社会企业”的经济组织,因其在理论上具有社会企业“以营利为手段,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特质。显然,作为“虚实之间”组织现象的一个体现,“居于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运行并不只是追求效率的结果,其形成既有强制机制的作用,也有社会规范机制的作用。按照新版《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便成为一种市场主体,由于其运行兼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色彩,很难实现“纯粹”经济组织化的转向。实际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定位在学界还存有不少争议,臧否不一(41)谭启平、应建均:《“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第82-91页。(42)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上)》,《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6期,第19-21页。(43)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下)》,《农村经营管理》2018年第7期,第28-30页。。其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话语体系中有着特殊的符号价值,随着“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实施,这种象征意义愈加丰富。作为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市场与政治链接组合的产物,不具备单一的“市场”或“政治(国家)”特质。在乡村振兴新时代,由于农村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村与村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已拉开帷幕,产业发展是其中的重头戏,其他元素竞争也存有,如上级政府下派“驻村第一书记”的情形日益增多,以及政商学和退伍军人等不同界别精英开始陆续返乡任职,甚至担任村两委职务。

(二)“组织环境三向度”之下的组织变迁

承上,“组织与环境”既有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当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虚实之间”组织现象时,细化分析需要引入,这也是因为,尽管受制于本身所处组织环境的限制,但这类限制同时包括了激励和约束机制两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组织和环境互动演化视野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可展现为“适应”“选择”“融合”三个方面(44)有鉴于组织变迁理论本身是跨学科综合结果,如生物进化论的“种群”,社会学的制度理论以及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等都对其有影响。组织变迁的一个取向为讲求协调和共进, 即共同演化,而如置于时间维度审视之下,“组织环境三向度”之“适应”“选择”“融合”本身也是共同演化过程的彰显。。

1.“适应”。正因为组织形式由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塑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内集体所有制自身的制度冲突。作为一类特殊经济行动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效率机制主要体现于对产权清晰化的追求,努力成长为市场主体,而合法性机制依然是首要需要。这是因为,作为一种社会承认逻辑或合乎情理逻辑的体现,“合法性机制使得组织不得不接受制度环境里建构起来的具有合法性的形式和做法”(45)⑦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第75页。,而且,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效率机制并非孤立存在,“制度设施”(法律制度、信任、社会关系 、社会信息传递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46)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28-45页。。再则,“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内部的结构和制度符合社会公认的‘合法性’,而不管这些做法对组织的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47)曹正汉:《无形的观念如何塑造有形的组织——对组织社会学新制度学派的一个回顾》,《社会》2005年第3期,第207-216页。。“许多组织制度和组织行为不是为效率所驱使,而是源于各种组织在当代社会中追求合法性以求生存发展的需要。”(48)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性机制诉求主要体现于“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重大象征,有助于对“理性神话”的培塑(49)Meyer J W, Rowen B, 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 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remon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7, No.2, pp.340-363.⑦,这或许正是中央政府反复强调,决不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如企业组织那样破产或兼并或重组的缘故,即便“屡战屡败”也能向外界传递出行动主体积极作为的信息。之所以使用“理性神话”术语,突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而且,这类“理性神话”也的确有助于对应仪式性价值标准的生成,有助于赢得内部参与者和外部成员的支持,进而有助于组织在对外互动中获得合法性。

于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除了需要具有“符合个体理性的经济适应性”,还需要具有“超越个体理性的制度适应性”,前者侧重于对市场秩序的关注,后者侧重于对规则系统的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毕竟是其所处制度环境的产物,只有“适应”和接受环境的“选择”,才能存续下去。

2.“选择”。早期演化经济学“组织和环境”研究侧重于环境的主导作用,大体依然是达尔文选择理论的套路。只是,环境的选择也就是组织的被选择,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何要坚持“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经济学界不乏将其彻底产业组织化的建议,但这类主张无疑忽视了这个中国特色经济组织的诸种“特殊之处”,未能注意到“制度矩阵式社会结构”在组织环境变迁中也有着重要功用(50)Selznick P, Foundations of a Theory of Organization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4, No.1, pp.25-35.,轻视了“作为制度事实集体意向性的达致”(51)韦森:《再评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经济学(季刊)》2009年第1期,第743-768页。,而只意欲以经济理性对待之,岂不知,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效率水平历来就不只是受制于资源条件,“中国社会制度设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及改革道路的错综复杂性(渐变、多层次、多方位、混合所有制)都是独特的”(52)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28-45页。,在制度变迁社会化过程中,意识形态及其连带的价值体系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53)李汉林、渠敬东、夏传玲等:《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94-108页。。从社会学组织理论视角去观察,需要关注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绩效提升的内外规则要素组成及其可能对农民集体产生的激励导向和激励效应。比如,组织对环境的“适应”与环境对组织的“选择”未必是对立关系,“尽管制度环境合规性机制给组织造成了同构压力,但技术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则往往要求组织遵循权变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54)④费显政:《新制度学派组织与环境关系观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8期,第10-18页。。

3.“融合”。环境变化和组织变化存有互为因果关系的可能,因为“组织与环境是一个互动的整体”④。对于组织存续而言,环境和组织间的交叉影响更为明显,即组织可以影响环境,环境反过来也影响塑造着组织,组织变迁更可能体现为“联合结果”,于是,组织存续取决于组织效力(organizational effectiveness)和组织效率(organizational efficiency)之间的均衡,前者侧重于从组织外部角度出发,强调组织“要做正确的事”,后者侧重于从组织内部角度出发,强调组织“要正确地做事”(55)费显政:《资源依赖学派之组织与环境关系理论评介》,《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451-455页。。比如,相较于理性组织是效率机制的产物,制度化组织则是合法性机制的产物,然而,这两种机制之间并非一定为分离式关系,也存有融汇的可能。借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环境生成和发展的考察,除主体理性之外,有必要引入社会互动过程视角,动态和演进的方法值得尝试,因其间既有主体理性的激励,也有系统结构的约束。继之,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产出和分配的最优化,“理性神话”和理性选择两类行为可以交织存在,前者偏重“制度设施”,后者偏重市场机制,两者融合为最佳解决方案。如关于“虚实之间”组织现象的应对,或可采用“虚在外而实在内”的运营策略:对外,“虚”这面旗帜不可丢,以更好地彰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对内,“实”这支旗杆要入地,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化及其功能的发挥。

四、余论:乡村需要什么样的集体经济组织

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大体上或可概括为“个体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集体化”(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去集体化”(1978年以“分田到户”为标识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集体化”(乡村振兴新时代,双层经营体制之“统”的诉求再提升)的过程(56)需要说明的是,从中央有关文件去看(比如“十九大报告”以及2017和2018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在新时代,“再集体化”可能为中央的一种政策导向,并不意味作者持有“集体不强,乡村就无法振兴的预判”。近年来,系列农村改革涉及的“集体化”早已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化”了,参见文中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等信息的概要介绍。。其间,“分与统”相交错,分中有统,统中有分,分分合合各有其道。1978年开启的“分田到户”,是一个“分”的过程,好处是“指令性集体经济”渐趋瓦解,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存在的问题是,集体经济实力弱化,进而浮现出衰落态势。尤其是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伴随城市化的扩张,农村更是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集体经济“空壳化(空心化)”的现象,原有集体经营的优越性被进一步淡化,进而难以继续适应市场经济对于质量、规模、效益、专业协作、集约化以及可持续发展之类诉求(57)陈小君、高飞、耿卓:《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法律制度的实证考察——来自12个省的调研报告》,《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第44-55页。。问题的解决,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形态和功能的创新,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正因如此,中国农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集体经济组织,向来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58)杨一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农村观察》2015年第5期,第11-18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的可持续发展挑战,一直长期存在。有鉴于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创新已构成农村制度变革的先导和支撑(59)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第69-75页。,在乡村振兴新时代,无论是经营方式还是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演变和创新的过程有望成为农村再产业化演变和创新的过程。

当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类型、结构、行为模式和变迁方式等维度探讨,内容颇为丰富,其解释也自有不同理论角度,一篇文章无法面面俱到。作为一个尚不成熟的解释框架,本文主要基于Z省的田野观察,难免挂一漏万,一些关联细节尚未能顾及。例如,在乡村振兴新时代,谁在强调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于什么诉求有此强调,有无实现的社会基础,其他相关利益行动主体予以了何种反映,具体经营主体是谁,有无“吃力不讨好”乃至于“白忙乎”的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将会走向何方,以及如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看作一个行动者,暂且抛开形形色色其他理论标签不论,可否归纳到社会学中长期关注和讨论的“结构与能动”之间关系的考察……不足之处有待后续跟进调研与理论探索。在此仅结合案例提出三个关联问题,以抛砖引玉。

第一,理论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党支部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共同构成村社治理的“三驾马车”。但在实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上行驶于颠簸路段,徘徊难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羸弱不振。即便在较为富裕的Z省农村,进入21世纪以来,缺乏有效且可持续的增收手段和渠道依然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弱”的一大症候(60)张忠根、李华敏:《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用、问题与思考——基于浙江省138个村的调查》,《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第30-34页。。倘若没有政府各类“补助收入”,村社在建设与管理日常经费方面遭遇捉襟见肘,实属常见(61)毛丹、张志敏、冯钢:《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72-81页。。从2011—2016年《浙江省农经统计资料简要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再如,按照中央有关文件阐释,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目标设计在于,能够服务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性增加以及助推农村经济结构转型,但现存问题是,除少数特例外,整体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村级)基本没有“经济性经营能力”,几近边缘化,岂不是悖论?

第二,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一个前提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构建的多层次化和多元化。为此,需要思考在何层面壮大乡村集体经济,“乡”集体经济与“村”集体经济之间如何实现互补,以及如何从扶持“村”集体经济到扶持“乡村”集体经济。比如,“联村成片、跨村聚力”模式下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地方性实践探索(62)李敢:《乡村活力如何维系与提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21页。。因为,农村集体经济并非局限于村级集体经济,乡与村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集体经济。但仅从Z省情形来看,省、市、县依旧不断在发布如何发展壮大局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的“红头文件”。而在实践探索中,不仅土地流转不一定只以村集体经济为单位,包括民宿在内的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也不一定局限于村级集体经济单位。在乡村振兴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宜尝试突破行政区割,尤其是“村级”,宜多尝试符合适应地方产业经济发展的路径,而非自我束缚于乡村行政限制的窠臼。

第三,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是否存有尝试模仿当前宅基地版“三权分置”(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可能予以改革,以更好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如何拥有一致性利益[注]此处暂未涉及已经“消失”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去向,包括原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及其财产权继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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