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二三事 得失寸心知
2021-11-29李江峰
李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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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检察和解是在2017年,当时我办理了一件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5月,家住宝鸡市西部山区的李老汉在县城认购了一套限价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450元。后来因规划调整,房屋结构由多层变为高层。2012年7月,李老汉与负责开发楼盘的城投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随后,他又陆续向城投公司交清了13.9万元房款。2015年1月,城投公司通知购房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房屋单价变更为每平方米1920元,需要补缴房款才能办理交房手续。这样一来,李老汉需要补缴4.5万元才能拿到房屋钥匙。李老汉等人在与城投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限期交房。城投公司在法庭上抗辩称,每平方米1450元只是暂定价,交房时李老汉等人理应按照政府指导价先补缴房款。一审法院认为,限价商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城投公司有对购房者进行资格审查等管理职能,所以原被告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因此裁定驳回起诉。李老汉不服,上诉后经过二审、再审,法院维持原裁定。于是,李老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这个案件提抗到省检察院,正好分到我手上。仔细阅卷后,我认为,城投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形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对限价商品房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当事人为平等主体,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应当抗诉。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大多数同志同意我的意见,但也有少数同志认为限价商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对于此类纠纷,由政府出面调解比法院再审的效果好,不建议抗诉。
经过认真分析,我也认为,对于这个案件,通过调解处理也许能够实现最佳办案效果。于是,我赶快带人实地调查。原来,早在2011年5月,县政府就作出决定,上调限价商品房价格。但城投公司担心按政府指导价,会有2000多套房屋卖不出去,于是还是按原价签订合同。城投公司虽称签订合同时其已向购房户告知,交房时要根据建房成本重新确定价格,但是其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一般认知,房屋结构由多层变为高层,质量和舒适度提高了,李老汉确实应该补差价。但是若按照合同内容,城投公司显然不占优势。当时未补缴房款的有26户,已补缴房款入住的也在观望。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根据监督申请书上留的电话号码,我很快联系上了李老汉。原来,他是一名退休教师,儿子在北京工作,县城里就住着他们老两口。知道我们专程赶来,李老汉很感动。在我说清调查情况,并与他沟通后,他表示同意由检察机关主持和解。
解铃还须系铃人。城投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要想让城投公司作出让步,县政府也要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中来。在市检察院的协调下,我们与县政府、城投公司有关领导召开座谈会,释法说理,讲清利害关系,他们承诺主动与李老汉沟通,化解矛盾糾纷。后来,城投公司与李老汉达成和解,李老汉向省检察院提交了撤销监督申请。
这起案件让我看到了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责任。同时我也认识到,对于涉众型案件,检察机关要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而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协调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参与当事人和解,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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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检察和解的适用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还记得初次见到六十多岁的老杨夫妇时,他们头发花白,因坐了一夜的火车,疲态尽显。老杨胸前别着一枚党员徽章,他说自己是村里的支部书记,一个官司打了快10年,希望检察机关能为他主持公道。听到这里,我赶忙递上一杯热水,并请他相信若裁判确有错误,我们一定会监督纠正。老杨的情绪逐渐缓和了下来。
原来,2008年前后,老杨与邻村的谢某达成协议,将自己承包的某煤矿单身宿舍楼工程劳务项目分包给谢某。工程竣工交付后,老杨与谢某因合同约定不明,对施工中增加项目产生的劳务费以及该工程是否经过工程结算产生了争议。2011年8月,谢某将老杨告上法庭,要求老杨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012年,经谢某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施工中增加项目产生的劳务费进行了鉴定,但该鉴定意见存在瑕疵。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再审法院判令老杨支付谢某剩余工程款33万余元。老杨对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期间,法院查封了老杨在城里给儿子买的住房,为了不让法院拍卖该住房,老杨向亲戚朋友借钱凑齐了执行款,但一家人的生活由此陷入困顿。
通过阅卷,我认为法院虽然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另外我还发现,老杨转包的工程来自某建筑公司中标的项目,该公司从涉案工程中收取的管理费高达工程款总额的10%。建筑公司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因其违法分包,从中提取了过高的管理费,导致实际施工人亏损,老杨和谢某之间的纠纷也因此而起。通过分析,我认为,建筑公司有违法行为,让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也许能够化解这起纠纷。于是,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我们以省检察院名义向建筑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与案件当事人沟通,从源头上平息涉案工程款诉争。建筑公司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派专人到西安协调解决问题。经过沟通,老杨承认自己在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建筑公司在了解到老杨的实际困难后,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给予老杨1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老杨感谢检察机关和建筑公司作出的努力,承诺从此息诉罢访。
有人认为,这起案件不属于检察和解。的确,检察和解一般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对生效裁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再处分,原生效裁判不再执行。而在这起案件中,和解是在老杨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确实不符合检察和解的一般形式,但是从实质上看,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第三方参与和解并承担了部分责任,当事人息诉罢访,最终也达到了检察和解的效果。因此,在适用检察和解时,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最佳处理方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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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法官受当事人举证能力影响,有时认定的案件事实会与客观真实有偏差,加之不同的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也会有所不同,由此会出现一些案件法院裁判正当,但在实体上却不能彰显公平正义的情况。
2020年9月的一天,我在控申接待室会见申请人——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他见到我之后的第一句话就是,“这钱我掏得起,但感觉很窝心!”
2013年1月,实业公司以4000万元的价格竞拍到某航天基地23余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某建筑公司得知实业公司计划建设酒店,便与其达成合作意向,由建筑公司总承包该酒店建设项目。随后,建筑公司按照惯例,先期进驻施工现场,完成了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活动板房建设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同年10月,双方正式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然而,实业公司因产品滞销,流动资金出现缺口,酒店建设项目便被迫中止。后来,航天基地对案涉地块的规划指标进行了调整,依照原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决定有偿收回案涉地块。航天基地最终以4445万余元的价格从实业公司手中收回该地块,并于2017年3月重新挂牌出让,最终该地块为某房地产公司成功竞得。与此同时,眼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建筑公司向实业公司催要临建设施工程款,并向实业公司所在地寄送了结算书。但实业公司签收后,既未提出审核意见,也未支付工程价款。2018年8月,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实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给付临建设施费用52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不是建筑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临建设施费用527万余元。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冻结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划扣了20多万元,并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了查封。
经过阅卷,我认为实业公司拖欠工程款有违诚信原则,且未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对临建设施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的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并无明显不当。但是,对于“项目在建成本”是否包括临建设施费用这一事实我尚有疑问,而这关乎本案在实体上是否公平公正。为此,我两次赴航天基地调查核实。经与经办人座谈并查阅案涉地块当年的档案资料,确认“项目在建成本”仅为实业公司挖的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两项费用,并不包括临建设施费用,且临建设施也没有建在出让地的红线内。
虽然本案在事实认定上有些偏差,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也基本正确,未达到抗诉的法定标准。在与当事人沟通中,我也了解到,实业公司并不是完全拒绝支付临建设施费用,只是希望能够合理结算,而建筑公司则希望尽快收回工程款。本案还存在和解的可能性。于是,我首先与建筑公司联系,向其释法说理,并听取其意见。建筑公司同意和解,并提出实业公司支付300万元即可。我赶紧与实业公司沟通,帮其算经济账——即使按其估算临建设施费用为130万元,拖欠7年按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只利息就会超过200万元,和解确实是最优解决方案。最终,实业公司与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实业公司履行了承诺。
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到了检察机关,当事人不仅希望权益得到维护,更希望司法公正尽快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当案件存在瑕疵,裁判结果不够公正,或者裁判虽然程序合法但实质上显失公平时,胜诉方才有可能放弃判决利益,接受和解。对胜诉方而言,其在和解时作出的让步,是为了使己方权利更有效率地实现,而对实现路径作出的修正和变通。对申请人而言,其以放弃申请监督权为代价,借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实现了权利救济。由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平衡点,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和解,實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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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的办案实践,使我深深地认识到,抗诉和纠错不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全部,民事检察人只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待办案,才能看清我们担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律是冰冷的,但司法是有温度的。检察和解的目标,便是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佳的社会治理效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只有不忘初心,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打心眼儿里认可民事检察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是真正有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