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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行政检察的基层探索

2021-11-29唐陆奇胡龙飞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7期
关键词:未来展望实践探索

唐陆奇 胡龙飞

摘 要:检察机关全面融入数字化改革,既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找准检察数字化改革方向的必然要求。目前基层检察院数字化行政检察面临着传统的办案模式不利于监督线索发现、行政检察业务与技术应用衔接不畅通、技术协助数据资源匮乏、现有行政检察对数字化改革的需求与供给不匹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成立数字化行政检察办案小组、“技术内脑”和“人力外脑”合作配合分析研判、优化工作模式等举措,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和技术应用等方面融合发展,以此推动形成行政检察监督新格局。

关键词:行政检察 数字赋能 实践探索 未来展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加快数字化发展。作为“四大检察”之一的行政检察,如何运用数字化改革推动形成行政检察监督新格局,成为新时代行政检察需要解决的紧迫难题。本文以近年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数字化行政检察案件为例,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探寻数字化行政检察转型路径。

一、数字化改革与数字化行政检察

数字化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动能,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发生系统性深刻变革的巨大力量。国家层面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单设以“加快数字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1]为主题的独立篇章。地方层面上,以浙江为例,浙江省召开2021年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将数字化改革列为“数字浙江”建设的新阶段,对政府数字化转型进行拓展和升级,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發展格局的重大战略举措。[2]

检察机关全面融入数字化改革,既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找准检察数字化改革方向的必然要求。“数字检察”的提出,是近年来检察权运行在数字化转型引领下发生的系统性变革成果,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部署的具体行动。行政检察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新时代行政检察职能范围、方式、手段和作用领域等均发生了一定变化的。[3]

在上述背景下,以数字化技术辅助行政检察业务的全面开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优化行政检察工作模式,改变以往传统办个案方式,在数字化改革大背景下做实做强行政检察,这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数字化行政检察”。

二、数字化行政检察面临的难题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包括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行政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的监督,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面临以下难题:

(一)传统“数量驱动、案卷审查”办案模式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发现

检察院受理的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少,案源分布呈“倒三角”,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数量极少。主要原因就是传统的“数量驱动、案卷审查”的办案模式导致。该办案模式要求配置数量足够多的行政检察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法院大量的行政诉讼类及行政非诉类案卷,采用人工阅卷审查的办案方式,找出行政诉讼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或者审执人员违法线索,再根据案卷审查中可能存在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是否成案。但是在基层检察院中大部分检察干警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职行政检察团队少之又少。同时该模式还要求检察官具有深厚的行政法类理论功底和较强的侦查经验,实践中很多基层检察院独立的行政检察科室都没有。这种“数量驱动、案卷审查”模式的弊端明显,造成的是可成案线索发现不足,精力和时间被浪费在堆积如山的案卷遴选中。

(二)行政检察业务与技术应用衔接不畅通造成技术协助数据资源匮乏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检察信息技术人员配置较少,政法编制只有1个,在未来数字化信息化检察改革契机下,要加大对数字检察人才的培养储备。并且,目前基层人民检察院中现有的信息技术人员主要是服务检察统一软件系统后台维护及个人计算机维修,很少开展信息化技术化数据框架搭建工作。比如,从近几年绩效考核规定来看,上级部门考核基层人民检察院仍存在以技术软件应用为主,弱化业务部门需求导向,使得各科室办理业务时各自为政,部分检察应用软件存在面子工程,实际应用不佳,无法实现数字碰撞、头脑风暴等业务与技术的高科技合作趋势。而现有的技术协助所依据的数据资源局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等数据资源,其他涉及行政检察业务的技术协助则更多停留在理论方面,而非实践办案中。

(三)数字化行政检察改革需求与供给严重不匹配

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过程中,面对数量众多的案件,如何既快速又简便提炼出关键信息,从而能精准提升检察监督效果?这就需要运用大数据筛查,同时也离不开法院后台司法数据共享应用。以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为例,当前运用大数据进行研判分析被执行人员有无财产途径的方法,仅仅依靠智慧检务软件资源完全不够,还需要相关金融系统资源,房屋登记资源等大数据材料,这样才能增强数字化行政检察监督的精准性。

三、数字化行政检察改革的基层探索

行政检察领域数字化改革离不开基层实践探索,笔者所在的检察院较早地开展了行政检察领域的数字化探索,具体做法如下:

(一)从“数量驱动、案卷审查”模式转变为“质效导向,数据赋能”模式

检察院技术部门会同行政检察部门成立数字化行政检察办案小组进行专项监督,以非诉执行监督为抓手,重点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进行摸排调查,数据研判。办案小组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未结案的非诉执行线索,调取400多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电子卷宗,听取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意见,再分工合作运用检察调查核实权摸清被执行人情况,利用智慧检务提炼被执行人信息,最后由技术部门利用网上协助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若被执行人有余额或大额交易流水,办案小组立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恢复执行或重点关注,若相关账户无余额也要求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按要求发出限制消费令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目前,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向法院发出行政检察建议185份,督促法院追缴行政处罚执行款82万余元,严重打击老赖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比如2019年11月初,笔者所在的办案小组在专项监督时发现一起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账户异常,立刻启动该院机动联合调查队多次实地赴杭州、宁波调取有关金融信息账号交易等,技术协助查询相关账户,司法会计共同商量对策,电子取证依法核实有关信息,发现法院一执行人员可能存在渎职行为,后再次通过大数据研判进行深入挖掘,最终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法院执行人怠于履职行为作出违纪处理,实现了基层行政检察对案监督到对人监督“零的突破”,体现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大数据监督规模效应。

(二)“技术内脑”和“人力外脑”合作配合

利用线上大数据共享与线下检察官实地办案经验有机结合,发挥检察机关的调查优势。以办理陈某某不服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为例。检察院充分运用智慧检务等检察技术展开调查,多次实地勘察,运用无人机进行高空拍摄、高清测绘,视频取证。同时本案涉及到许多土地管理、登记、测绘等专业性很强业务知识,检察院积极与外单位如土地测绘部门合作,虚心接受土地资源方面专家建议。需要调取卫星图时,就利用网络形式向所在省国土勘验部门远程协作调取。在技术协助不到位时,又充分发挥人力作用,诸暨市检察院多次赴外地实地调查,把“技术内脑”和“人力外脑”结合起来,共同研究分析案情,提升研究该案调查证据的切入程度。最终所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被诸暨市人民法院采纳并改判。该案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数字化科技手段的运用,从而有效破解司法实务难题,这也是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配合,线上数据分析与线下办案人员合作的结果。

(三)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优化工作模式

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顛覆式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理念也需要进行调整和变革。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计划于2021年在市法院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进一步畅通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法律文书、档案材料、案件卷宗等相关内容的无障碍调阅绿色通道,并逐步共享法院司法大数据、行政执法数字资源等,建立数字化检察系统大数据网格资源。下一步,本院行政检察人员将和信息技术人员继续合作组建行政检察“阿里云”数据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攻坚数字化检察技术问题或技术难点,业务驱动数字赋能监督。

四、数字化行政检察的未来展望

利用数字化改革契机,补齐行政检察短板,做实行政检察工作,技术协助与行政检察的强强联合,能够逐步完善现有技术协助司法资源,提高精准监督,为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和协同发展打好基础。

(一)加强基层行政检察数字化创新

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基层行政检察起步弱,需要技术办案的契机,建立健全与业务部门、外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发挥数字化行政检察监督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往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人员工作更多是在办公室或单位内从事计算机硬软件维护,但现在需要利用移动互联网端信息技术发展时机“走出去”,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协助办案,在实践中检验数字化行政检察等技术手段存在的问题。通过数字化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帮助,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完善数字化,利用数据资源逐步完善行政检察大数据、云计算监督平台,大胆探索推进数字法治体系建设,创新具有科技特色的数字检务。

(二)重视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复合型人才培养

检察系统内设机构的改革,使检察业务分工越来越细,但这不利于未来数字检察的改革。检察技术与业务的发展是并重的,在重视检察技术人员配置基础上,更要注重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使数字检察与“四大检察”业务并重。只有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多,才能主动作为,不断激发数字检察的动力、活力,“跨”和“融”不断结合培养储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复合型技术人才,才能打造大数据监督模式,不断优化数字检察,为基层法律监督提供强有力支持,真正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基层法律监督,开创现代化检察大数据监督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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