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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过程中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分析

2021-11-29吕程

魅力中国 2021年39期
关键词:征地政府部门农村土地

吕程

(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柳州 545003)

前言:

农村征地活动需要以保障农民基本财产收入为目的,结合农村及城区发展要求,使制定出的征地管理机制能够更好处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就目前来看,部分政府部门过于注重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采用不适宜征地手段及政策获取利益,导致农民对积极活动的参与积极性不强,严重影响到农民自身财产及利益安全,对城市化发展进程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一、农村征地活动现状

农村征地活动存在问题主要为政府失范行为导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正处于迅猛且深入阶段,在城市用地需求快速增长的同时,政府部门需要不断开展农村征地活动。如没有对征收环节严格管控,不仅会影响到农民生活质量,还会导致农民财产安全受损,引发各类矛盾问题[1]。经过实际调查研究发现,政府失范行为主要表现在角色定位出现偏差、监督责任缺失、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导致政府形象下滑,征地拆迁等活动受到巨大阻碍。农村征地活动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强制拆迁现象频繁

强制拆迁主要就是在无法自动履行拆迁职责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手段,需要在法律合理支持下实施。结合当前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拆迁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采用司法强制拆迁手段。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对拆迁企业给予完全的监管及制约,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权较大,甚至出现暴力拆迁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使后期征地拆迁活动开展难度日渐提升。

(二)拆迁程序不合规

在农村征地与拆迁过程中,需要结果土地认定、全面评估、征收及拆迁活动审核、社会公正及听证等环节[2]。但在部分地区城市化发展周期紧张等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缩短各类工程工期,做出省去公示征地拆收文件或更改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导致农民综合利益严重受损。

(三)补偿标准较为混乱

农村当地签收过程中,政府部门承担其制定及决策拆迁程序与管理机制等重要职责。在拆迁过程中的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可直接彰显出政府部门在调节公共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各项水平。部分地区及农民会将征地收入作为自身生活及未来发展的重要资金,但受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一致等因素影响,补偿费用金额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3]。举例而言,在我国东部及西部地区,因经济发展程度差距较大,农村拆迁补偿费用金额相差巨大。

同时,在制定补偿标准过程中,补偿费用金额也会受到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主观意识等因素影响,最终引发政府部门挪用补偿款等问题出现。

(四)征地安置工作开展方式不合理

在政府安置工作开展期间,主要分为货币安置与实物调换两种方式。其中,现行货币安置方式的标准尚未得到完全统一,履行此种安置方式会使农民财产安全利益无法得到根本上保障。对于实物调换安置方法而言,部分小区的安置环境较差,房屋结构及区域设置情况,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原有生活习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较为缓慢,农民生活质量无法得到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未来生活及子女生活保障已然成为现阶段城市建设进程的又一新问题。

(五)农民长远利益无法得到基本上保障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线处于城乡二次分割状态。在农村征地活动开展时,虽然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会受城市辐射作用影响较大,但尚未完全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根本利益。为节省征地活动时间,大部分地区会采用一次货币补偿方式。虽然这种方式的行使难度较低,但农民长远利益依然无法得到根本上保障。

二、导致农村征地问题的各类原因

(一)较为依赖土地财政

通过开发农村土地,可以进一步扩大政府财政,吸引更多投资者,加快地区经济增长速率[4]。土地财政是政府部门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借助农村用地征收手段,可以稳步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地区城市化建设进程。但就目前来看,部分政府部门过于依赖土地财政,将现阶段发展重点放置在土地开发及经济收入等方面,没有采用合理措施保障农民的基本财产权益,致使农村征地活动的合规性及合法性始终处于有待提升阶段。

(二)尚未健全农村征地拆迁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基于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活动尚未制定出专项可行的法律法规,现行征地拆迁法案没有在保障农民财产收入权益等方面给予全面合理的建议。在尚未健全农村整体拆迁法律制度时期,地方政府部门征收土地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的监督与约束,每日后部分部门滥用权力、随意挪用征地款目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现行土地管理法案中,尚未将精准的划分征地拆迁与土地征收两项工作,在具体征地拆迁过程中缺乏指导性活动[5]。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制度没有建立健全,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及相应的利益主体在征地活动中也会利用法律漏洞来谋取个人利益,使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征地拆迁程序不合规

当前征地拆迁范围日渐扩大,各地区纷纷将农村征地活动作为城市化建设的重要项目之一。虽然此活动的大力开展会为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建设奠定坚实财政基础,但也会导致损害农民财产利益等行为频繁出现,缩减了土地财政收入情况。为有序推进农村征地活动开展,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强地方征地程序的规范化工作,配合使用更加严谨的法律条规,切实保障征地拆迁活动中的农民根本权益。就目前来看,征地拆迁程序不合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不合规。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案,在国家征收土地后,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部门对土地征收活动进行全面公告并自主实施。但由于征地及建设工程的工期极为紧张,部分政府部门在没有具体公告征地活动的情况下就展开征地工作,导致不合规问题经常出现;

2.征收土地公告不合规。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还应当配备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6]。农村土地征用主要是为保障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性活动,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补偿。部分不法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对征地补偿及安置公告进行详细描述。

(四)征地拆迁监管力度不足

在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具有较大的执行权利。但如果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对政府权力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极容易出现更多不合规问题。这几年来,媒体行业相继曝出许多农村土地征收期间侵害农民财产安全的事件,不同程度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三、农村征地过程中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具体措施

现阶段农村土地征收及拆迁活动已然成为城市化建设期间的必要任务。为充分发挥出地方政府部门在农村土地征收期间的指导作用,还需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及城市化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不断加强农村征地管控力度,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正确处理好政府、集体与农民个人利益关系。

(一)建立健全现行土地征收管控机制

基于现行城市化建设要求,需要在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力度过程中,最大限度改善土地财政的依赖情况,控制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政府失范行为发生几率,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在农村地区的公信影响力。在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管控机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工作:

1.优化土地产权制度,基于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吸取土地征收活动中的经验及教训,不断优化土地产权制度管控内容,确保农民权益能够得到根本上改善[7];

2.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要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结合地区经济发展要点,当初合理的土地征收法案。建立起专门的监管及审查部门,对政府土地征收环节给予高度重视,避免部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作出违规行为,对农民财产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细化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案

农村土地征收主要是为保障大众基本生活权益,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改善广大群众根本生活条件。在现行农村地区土地征收时,由于没有做好政府权益与公共权益的优化工作,存在于农村土地征收期间的各类问题更加突显。因此在细化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方案时,各级地方部门需要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坚决不以加快城市建设进程为目的损害农民根本权益。同时,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也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在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征地拆迁活动。

(三)加强农村土地征收监督管理力度

在原有基础上做好农村土地征收环节的细化与量化,确保各类征收程序公开透明,从根本上提升整体活动的民主水平。政府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活动之前还需要做好民意调查工作,将征收活动任务、目标、补偿标准等内容在公告中详细展示出来。

农村征地拆迁应当以保障农民切实经济利益为主,要求农民能够有效理解征地拆迁活动流程,准确表达出自我意愿,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农村土地征收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还应当切实保障征收管理的信息透明度,采用各类方式公开征收活动内容,确保征收活动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开展。

(四)完善现行城乡保障制度

农村土地征收是城市化建设与发展的必要内容,对保障农民根本生活权益意义重大。就目前来看,农村地区仍存在人口年龄失衡现象。大部分青年人口流入城市,土地成为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利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当前土地征收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以农民根本权益为主,最大限度避免较为恶劣的群体事件出现。在实物调换安置过程中,部分农村虽然居住在商品房内,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与社会保障水平不符,导致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受到不利影响,为保障农民根本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五)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权益的构思

为确保农村能够切实保障农民财政剩收入权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做好征地同地同价工作。在制定补偿内容等方面,应当着重关注土地增值后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在征地后可能会出现的各类间接性损失等内容。结合社会城市居民保障水平以及农民实际发展需求,选择是一个全面评估方式,合理提升征地补偿标准。严格遵循同地同价原则,要求农村征收土地无论是何种用途,征收价款都不会受到明显波动影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总结:

总而言之,为取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胜利,需要将当前发展重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应当认识到现阶段存在于农村征地活动中的各类问题,在保障农民财产收入权益基础上,加强征地拆迁制度优化,最大限度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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