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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劳动争议全程调解机制的有效途径

2021-11-29郭文杰

魅力中国 2021年39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争议用人单位

郭文杰

(山西省阳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山西 阳曲 030100)

前言: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还可以有效缓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单位的工作压力,降低司法资源在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占比,就现阶段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制度的运行情况而言,立案前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单位的工作压力没有得到缓解,需要探寻新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制。

一、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作用

(一)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调解的解决方式不管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非常方便,并且调解的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而言更为灵活便捷,所以只需要劳动争议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针对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面达成一致的协议,便不需要进行相关事实的阐述。而且,现阶段可以进行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机构也很多,除了具有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职能的组织机构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指的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组织机构的协助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方针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劳动争议纠纷事件的事实进行探究,分辨当事人双方的对错,明确劳动争议纠纷责任方,之后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劝说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以此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相关协议。对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而言,在进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时,其首先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益,之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此外,在进行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时,当事人双方需要保持恰当的态度进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确认最终调解后选择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进而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拟定调解协议[1]。

(二)稳定劳动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非常常见的,而对于劳动者来讲,最容易和其产生矛盾的便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矛盾和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最主要的行为应该是处理矛盾、解决争议,不能因为一个小争议产生的问题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出现破裂的情况,这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不是其想要的结果。因此,需要采取调解劳动争议纠纷这种温和的处理方式来进行纠纷的处理,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避免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出现矛盾升级的情况,进而保障现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稳定程度。

(三)节约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成本

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前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分析,二者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多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待遇条件较差等情况。就现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来看,劳动者在二者之间的相处状态中处于弱势地位,若是采取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其处理所需的时间较长,会导致劳动者出现经济方面的困难,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主要目的便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若是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则偏离了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初衷,而采取调解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处理,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成本问题,维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劳动争议纠纷而言,若是得不到及时且合适的解决,可能会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更大规模且更剧烈的冲突。而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目标便是及时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便将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有效的解决,防止出现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激化的情况发生,进而营造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良好和谐的氛围,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在社会中正常发挥自身生产经济活动提供保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

二、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率较低

现阶段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处理的基层单位大多为具有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职能的区域性组织,主要为企业、乡镇以及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但就实际调解结果来看,大部分中小企业并没有建立起劳动争议纠纷调解部门,且对劳动者调解意愿方面来看,其并不信任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人员,而其他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大多是由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缺乏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经验。并且在实际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当事人选择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人数较少,且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建设阶段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其无法充分发挥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职能作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作用不明显,形同虚设。

(二)缺乏系统的组织运行管理和协调

现阶段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在实际开展阶段存在一定的职能虚化问题,无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职能,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集中在司法机构单位和仲裁机构单位。尽管各个地区根据司法仲裁机构的要求形成了多种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工作模式,但由于其设立机构以及途径的不同,导致各个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在规范上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而且由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的过于多元化,在主导机构上也存在差异,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在运行管理以及协调上呈现松散的情况。

就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运行模式而言,尽管调解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由于实际调解运行阶段很难做到有效的协调,相关调解工作程序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使得运行时呈现随意性较强的情况,在运行阶段对相关政策文件的依赖性较强。根据实际运作阶段当事人的态度而言,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商缺乏信任,将劳动争议纠纷司法化处理的情况较为严重,并且由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涉及的部门较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缺乏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呈现出调解工作没有作用的状态。

(三)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社会认可度较低

除了司法单位和仲裁单位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外,其他类型的调解都没有得到程序化的规范,导致社会对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认可度较低。并且现阶段进行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组织缺乏专业性质且实体化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构,导致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保障,使得其在社会范围内的认可程度较低,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权威程度不高,劳动者对于现有的兼职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的调解机构信任程度不足,缺乏主动选择此类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构的意愿,致使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制过于虚化,无法发挥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职能效果[3]。

三、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全程调解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建设基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

在构建劳动争议纠纷全程调解机制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基层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进行深入的建设和规划,使基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可以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部分。现阶段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发展阶段,基层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需要进行彻底的优化,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在矛盾激化前得到有效的解决,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中心转移到基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达到从劳动争议纠纷源头处预防纠纷事件的发生。

在加强建设基础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开展具备针对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阶段性活动,以此来提高基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的整体调解能力。对于中小型用人单位而言,其可以建立相应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部门来解决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微型用人单位而言,若是其并不具备成立劳动争议纠纷调解部门的必要性,便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人员的方式来进行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构建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

在构建劳动争议纠纷全程调解机制的阶段,需要充分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进而使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相关部门可以建立起齐抓共管模式的处理机制,通过借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进一步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的模式。针对现阶段的社会关系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备相应的基本性,而整体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则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且,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用调解的方式,经常会涉及到数量较多的党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团体组织。

当下社会的不断发展,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三方调解组织以及三方调解机制已经开始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运用,但是由于这种调解机制和调解组织中参与的部门数量较多,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所以,在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全程调解机制时,需要建立其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劳动争议纠纷全程调解机制可以得到有效的构建,提高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

(三)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在构建劳动争议纠纷全程调解机制阶段,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使整个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制可以呈现出全程化和多元化的特点,以此构建出社会范围内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统一格局。在具体构建过程中,需要将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工作模式进行转变,使劳动争议纠纷在调解处理的各个阶段和方面都能得到调解思维的应用,从而使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可以程序化、规范化的发展,将被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变为主动预防劳动争议纠纷,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发展。在基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发挥自身职能时,首先应提高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节能力,在发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时,企业自身的调解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对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调解人员应以劳动者的角度进行调解工作,以此优化调解工作的工作效果。若是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满意调解处理时,则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调解,在仲裁单位的调解下,将劳动争议纠纷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诉求进行合理的满足,在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达成共识并认可后,由仲裁单位向双方下达调解书[4]。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工作人员应坚持以调解当事人双方为主要处理原则,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争议纠纷全程调解机制,提高劳动争议纠纷在立案前的处理效率,以此来降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单位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真正发挥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程序的作用,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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