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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视角下对消费者撤回权的认识

2021-11-29廊坊师范学院王艺筱

营销界 2021年11期
关键词:行使经营者商家

廊坊师范学院 王艺筱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近年来的新兴事物,线上交易市场火热,线上产品消费者无法接触,往往存在商家的欺诈行为,那么此时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义务就急需国家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撤回权,使得市场交易中尤其是网络线上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概述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

消费者的撤回权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5 条的规定,经营者如果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1]。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撤回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拓展,现在我国的消费群体逐渐趋于年轻化,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淘宝、京东等网上购物软件的出现,使得消费主力军的年纪趋于青年,而青年人的消费观念往往比较超前,呈现出盲目、冲动的特征,青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如果产生后悔的情绪,可以在本条法律条文的指导下,除特殊商品外,在七天内退货,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条件[2]。网络购物中的商品往往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材质、性能,只能通过商家的描述,但是商家的素质参差不齐,商品与描述不符,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必然会存在,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到不合适的商品,维权困难,退换货物还要支付运费,或者遭到商家的恶意拒绝,都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为此,撤回权应运而生,撤回权的产生就是为了在网络消费中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二)消费者撤回权的特征

1.法定性

撤回权是法律直接赋予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撤回权直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并不受商家和个人的影响。撤回权不是商家和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的私下约定,它是独立存在于交易之中的,为了防止撤回权的滥用,法律还为撤回权设定了形式期限,消费者只有及时在期限内退回商品才算是撤回权的正确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撤回权就会丧失。

2.单方意思表示

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七日内退货,不需要第三方或者商家的同意和认可,存在消费者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消费者撤回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仅依靠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完成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那么消费者只要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撤回权,解除其与商家在交易中签订的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以此来弥补消费者自身的冲动消费或者因交易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

3.无因性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论商家和消费者是否达成了一致,也不需要消费者向商家解释原因,只要消费者反悔或者对交易存在不满意的状况,消费者就可以在七天内行使这项权利,而不需要任何条件和理由。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在交易信息的获取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撤回权的无因性就很好的逆转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3]。

4.免责性

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对消费者撤回权的充分保障,以期消费者在行使时可以没有后顾之忧,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着重保护。

二、消费者撤回权实施的现实困境

(一)撤回权被滥用

撤回权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撤回权是一种权利的救济和保障,但是对于恶意的消费者来说,撤回权却成为消费者贪小便宜的手段,一些虚荣的消费者,为了获得商品的短暂使用权或者为了新奇免费使用某些产品,就利用撤回权恶意退货,在购买商品达成某种目的后,在法定期限内退回商品,给商家造成损失。现实中也不乏这种案例,某博主为去西藏旅游拍摄照片,吸引流量,就在某淘宝店家购买了大量的民族风衣裙,进行拍摄,使用完毕后又在七日之内将商品退回,后店家发现将博主告上法庭,虽然法律为了预防这种恶意退货行为的发生,规定了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的制度进行限制,但对于恶意的买家来说,运费对于他们并没有多大制约作用,反而会增加商品运输时间,增加经营成本,甚至影响商品的正常销售,损害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收益。

(二)导致经营者恶意竞争

为了打击同类竞争者一些商家会扮成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家的产品,然后利用撤回权恶意退货,恶意反馈,导致店铺的评分下降,在电子商务平台,商家的信誉评分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关注点之一,如果商家的退货率过高,就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评分更高的店铺购买商品。无形中就打击了竞争对手的营业量,损害了商家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商家造成不良影响。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几年修改过程中的新增内容,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一套配套措施对其进行保障。撤回权在具体实践中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其后续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法律只是规定了生鲜类、消费者私人定制类等商品不可退货,也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可无理由退货,但是具体有哪些商品属于“不宜退货”范围的,法律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而且条文中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要“完好”,对于“完好”的界限法律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模糊性的规定给后续实践中撤回权的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给交易的双方都带来很大的困难[4]。

三、完善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经济学对策

(一)完善撤回权的后续规则

现行的立法中只规定了撤回权的行使时间、条件、范围,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退货之后的后续行为,除法律排除的几类商品之外,其他商品的退货处理手段在法律上还存在空白,未来法律在修改的过程中,要着重对这一部分修改,可以将商品的类型进行不同的划分,可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的退货程序进行不同的规定,比如设置商家专用标码,防止消费者退货时恶意调换质量差的产品,或者对于衣物等商品,消费者如果试穿不合适,可以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货,而对于内衣等比较私密的物品,不可退货,对于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界定,可以设立专门的质检机构对退回的商品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退货要求的商品拒绝退货,以防止消费者的恶意退货,或者刷单行为。

(二)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抵制恶意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商业混淆、诋毁他人商誉、提供虚假信息、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撤回权恶意竞争,诋毁对手的商业信誉,排挤对手的行为也可以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去,新的交易模式出现,必然会有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出现,法律就要与时俱进,将撤回权恶意竞争行为入法,从法律的层面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也可以将利用撤回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划分到诋毁他人商誉的界限中去,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经营者应该通过上乘的质量和优秀的服务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通过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而不是通过法律漏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他人的利益。

(三)建立消费者的撤回权制度的保障机制

撤回权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益,除了法律已有规定以外,还需要建立一套专业的运作细则。对于恶意的消费者,可以在交易平台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实时监控每一笔交易,对于申请退货的消费者进行重点监督,保障消费者正确正直的行使撤回权。比如可以建立消费者信用体系,对于交易时间长,退货次数少,交易行为规范的消费者可以适当放宽退货要求,根据其信用免去一些商品质量检查要求,适当省略一些退货步骤。而对于信用不好的消费者就要对其重点关注,一旦存在恶意交易的行为,或者退货率比较高,就要加大对其交易行为的审查,一旦涉及恶意竞争,恶意退货等行为,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警告和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进行封号处理,限制其网上交易。

四、结语

综上所述,撤回权是网络交易环境下的产物,撤回权的正确运用和行使对于规范商家行为,和消费者行为都有益处,有了撤回权制度不仅可以杜绝商家的弄虚作假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同时也可以保障商家的一部分利益,但是目前我国撤回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未来继续完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稳定我国市场交易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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