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赋能新时代腐败治理的作用机理与实践路径
2021-11-29李梦琰战炤磊
■李梦琰 战炤磊
信息不对称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成因,腐败治理需要充分的信息支撑。当前我国反腐工作面临信息来源碎片化、可信度低、查证成本高、缺乏统一规范、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腐败治理的效率。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的去中心化、安全性高、开放透明的扁平化的信息传输体系,能够实现价值传输的泛化管控。合理运用区块链,能提高监督效用,打造“不敢腐”的监督利器;充分发挥信息价值,建设“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全社会联动,开展“不想腐”的廉政教育。区块链在腐败治理领域中的有效运用还需一系列支撑条件,重点是优化腐败治理体系、健全法规制度保障、清除利益与观念障碍等。
一、引言
腐败会给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降低经济活力、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破坏社会公平、损害政府公信力等。完善监督监察机制、提高国家现代化治理水平一直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1]近年来,腐败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腐败形态;二是腐败群体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也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2]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加快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同时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对腐败治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与时俱进的新要求。
在当前我国的腐败治理工作中,信息是关键,无论是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性,还是公职人员个人财务信息的可追溯性等,都是腐败治理工作的关键依据。从经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讲,腐败治理体系本身就是一个信息系统,而反腐败就是一系列信息处理的过程。[3]腐败的发生与信息的获取有关,无论是权力垄断造成的信息垄断,还是不完善的监督体制引发的信息不畅,都可能导致信息获取的失败进而诱发腐败。因而,有学者认为,信息获取越多,腐败程度越低。[4]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腐败行为借助高科技手段的掩护而愈发隐蔽,反腐败手段若不能与时俱进,就难以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因此,将先进的信息技术运用于腐败治理从而全面革新反腐败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已迫在眉睫。区块链技术拥有新型扁平化信息网络结构,能够在制度性、实时性、安全性等方面更好地完成信息的传输、整合和保密任务,可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新型技术工具,是腐败治理发展的新方向。因此,笔者以化解信息不对称为立足点,探讨区块链技术赋能新时代腐败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通过区块链的跨链合作及融合其他信息技术,疏解“信息孤岛”、打破“信息垄断”、存证“信息异化”,形成信任传输与价值传输的新型“机器民主”的可能性,以期为我国腐败治理工作提供新思路。
二、信息不对称视角下腐败治理的现实困境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的腐败形势做出重要判断,即“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5]所谓新型腐败,就是运用便捷的信息技术手段,隐蔽多样地利用公职权力牟取私利。之所以会形成新型腐败,主要是因为信息传输过程中存在时机延误、信息垄断和内容异化的风险,基于这种风险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强权组织和利益分化[6],更为公权私用的腐败行为扩大了操作空间。面对复杂多变的腐败问题,传统的腐败治理模式不仅难以真正系统、广泛地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氛围,而且难以长效保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高压态势。从信息不对称视角看,传统腐败治理模式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信息化反腐的技术困境
当前信息化手段在腐败治理领域已经得到初步应用,但仍然面临一些技术难题。首先,碎片化的信息来源使得数据不完整。目前的信息化腐败治理主要依托于两个方面的信息来源:一是公众监督公职人员并利用互联网曝光身边的贪腐行为,这增加了社会监督的效率,但并不能达到系统性调查和预防腐败的效果。二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线索,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官员个人情况进行审查。例如,通过“天眼”等大数据平台查询企业及个人的信用和资金等财产状况,以此判断是否有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中心化的大数据平台并不能完整、准确地涵盖所有的信息内容,腐败分子有机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主导地位隐瞒、混淆、删除于己不利的信息,监管者又由于技术手段的缺陷以及专业能力的不足而在问题线索采集上处于弱势地位,加上腐败行为运用新技术的技巧和反监督能力往往超前于监督和惩治的技术能力,从而影响腐败证据快速、真实、全面的获取。其次,信息化反腐的安全性受到质疑。在腐败治理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往往都比较敏感,需要予以必要的保护。比如,通过互联网举报贪腐官员的网友信息很容易被“人肉”出来,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打击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更会给发起信访举报的群众带来麻烦甚至威胁,从而侵蚀社会力量参与反腐的信心。最后,信息化反腐缺乏统一的使用标准及规范流程。虽然已有相关政策文件鼓励使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廉政建设,但是我国在反腐败中使用信息化技术的标准尚未统一,可操作性不强。这些信息化技术难题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腐败治理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信息传输的结构困境
目前我国的行政系统是一个“金字塔型”的层级制结构,其组织体系、管理机制、政策推行都体现了层层推进、高度中心化的特征。虽然这种层级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息传递的秩序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统一协调,但也容易造成上下级之间信息传输失真、反馈滞后等现象。在纵向结构层面,特别是基层实践与顶层决策的信息交互存在功利性的信息异化时,一方面,在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信息转述的遗漏或不准确,导致信息经过多次加工后传达至基层时已然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且基层无法向最上层求证,最终造成信息的失真。另一方面,下层向上层输送信息需要依序层层上传,且易因为各层级对信息重视程度的不同而导致上传渠道阻塞。基层信息的异化传输导致上层的政策制定缺乏实效性和科学性,加上政策执行反馈滞后,最终造成政策制定后不落地、执行效果不理想的恶性循环。在横向结构层面,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关卡,这降低了信息共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扩大了腐败行为的操作空间,侵蚀了公职人员勤政廉政的信心。在反腐败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制度反腐”常常被“反腐制度”所替代,既缺乏全面、科学的基础信息支撑,又缺乏应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信息的协同机制,加之在程序上公众讨论的无力无序、专家认证的共识缺失、利益评估的“专业”干扰、合法性审查的法律滞后、集体决策的形式主义等,导致政策制定普遍存在山头主义、形式主义、闭门造车、标准不一甚至彼此冲突等现象,这种制度上的漏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利益相关”的弊端,也难以真正达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的效果。
(三)信息效用的甄别困境
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产生的普遍性、上传的便利性及传递的多渠道与时效性让人们很容易获得信息并进行分享。然而,随着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越来越复杂多样,信息环境的污染却越发严重,信息难以得到有效管理。例如,具有内容冲击力的不实信息很容易在网络上快速传递蔓延甚至激起社会情绪,但对不实信息的澄清却罕有人问津,最终形成了“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的无奈局面。信息爆炸不仅带来过多的无效信息,更使得部分有用信息被刻意隐藏起来。例如,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经济发展和维稳的需要,选择性地对信息进行筛选后再公布,不完全的信息增加了有效监督的难度,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也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分享导致最终的决策失误。另外,信息不断海量产生,也使得腐败线索容易深藏在信息海洋之中,难以及时有效地被追踪获取,从而助长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甚至会让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如信访举报记录、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结果、巡视组或其他单位(如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等)移交的调查线索,在收集、存储、输送、补充等环节难免存在被异化或被篡改的风险,从而导致采信成本过高、线索信息效用性能低下,最终给腐败案件的调查和追踪造成困难。
(四)信息主体的组织困境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异化给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给权力监管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综合而言,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为信息传输不通畅所形成的信息孤岛,二是因为有意识的控制而造成的信息垄断。信息孤岛产生的根源在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应用需求、不同建设标准、不同管理要求下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围绕数据、系统、业务、管控所形成的信息“独立王国”。信息拥有者在提供信息时,或因受制于现有技术手段,或因对制度尺度把握能力不足而派生的宁少勿多、安全第一等心态,而难以将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地传输、共享,导致信息传输、处理的透明度不高,利用效率低,逐渐堆积成“孤岛”。信息垄断是打着制度约束和专业要求的旗号,对信息资源进行隔绝、分离、控制并进行选择性阻断和异化利用的结果。在不同层面、不同产业、不同管理模式下,不同权力的张力所波及的信息生成和传输形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对本系统或本部门信息的操控能力相比“圈子”外的感知者有着极其不对称的优势。在腐败治理的高压态势下,浅层表象、即时支付、高层霸凌式的腐败现象大为收敛,但在信息垄断条件下隐蔽的、缓释的或更有危害性的腐败已经出现明显的蔓延迹象,比如利益寻租兑现形式向期权化、国际化、虚拟化等转变。
信息“孤岛”和信息“垄断”由主客观因素共同推动,互为因果,利益相互重叠、互为支撑。“信息孤岛”既可保障处理信息的“安全”诉求,又可为有意识地隐藏信息、篡改信息及功利性异化信息提供机会。信息“垄断”的获利者必然支持或推动信息“孤岛”现象的存在,通过强化“信息孤岛”为“信息垄断”提供物理工具和免责理由。在信息不能广泛传递的情况下,腐败分子可以利用自身掌控的信息传输渠道、制度边界和监管漏洞等优势,以难以察觉的“信息安全”借口以及专业化屏障形成“信息垄断”,从而获取超过合法范围的信息价值,使得权力监管形同虚设,进而形成权力使用潜规则化,造成“一把手腐败”。
三、区块链赋能腐败治理的作用机理与内容架构
(一)区块链赋能腐败治理的独特优势
区块链作为新兴的信息技术,其应用范围已从金融领域逐渐向社会治理等众多领域迅速扩展,并产生了深刻影响。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并将区块链定义为“下一代具有信任共识的信息合作机制和泛民主组织形式”,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7]同时,区块链在国家治理领域的应用,也契合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继续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全局中核心地位的新要求。
区块链通过分布式数据库、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由计算机自动执行信息的扁平化发布、传输、共享。区块链凭借其去中心化的扁平结构、安全性高的透明体系、不可更改的时间戳、自治统一的开放型系统、非对称的密钥机制等技术特征,成为高效、安全地化解信息不对称的有力工具,可保证信息价值系统的数据可信、结果可信、历史可信。区块链技术之所以能够赋能腐败治理,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特征和优势。
第一,区块链的开放性和透明性是化解信息不对称的先决条件。区块链打破了原中心化的信息和价值传输体系,形成了一种扁平化、分布式的存证方式。系统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建设者、维护者,不依托于任何中心化的第三方信任体系背书,保证了整个系统高度的开放和透明。信息公开透明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这种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公信力,具有资源优势的信息主体(如政府部门)只能通过释放更多、更权威的信息来引领相关链路的发展方向,而不能进行中心化处置。这种信任价值同时具有的外在和内在驱动力,使得强中心信息主体失去堆积成“孤岛”的主观和客观条件,从而创造出富有时代特征的“机器民主”,建立起互信的信息分配制度,使信息价值被各利益相关者合理分享。
第二,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可以切断信息异化的物理渠道。在制度建设的有力支撑下,依靠区块链的私钥签名、分类推送、过程检查、侵犯警示、结果跟踪等功能,在信息存储、传输过程中任何泄露、丢失、隐匿、销毁、篡改等异化行为,均会被加载时间戳和坐标戳生成新的链节点且无法被删除,即“有向无环”地自动生成异化问题线索,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精确、可追溯的信息网,有效压制信息垄断企图,在协作方存疑、利益存在冲突或缺乏权威中介的条件下有效解决信息垄断难题。
第三,区块链的加密分类技术可以组态管控信息价值的公开性。由于不同信息系统传输的特殊要求,基于共享需求与信息安全、专业处置的矛盾,在社会共识、法律制度允许下,可以将信息分为开放共享类信息、内部保密类信息、局部分享类信息等,从而对不同类型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与此相对应的,按照区块链节点所覆盖的对象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三种类型。公有链属于开放共享型的信息链,所有信息主体输送透明化信息,为所有信息链路的建设者和享有者所共有,能够有效化解信息“孤岛”对信息共享的阻碍。私有链属于内部保密类信息链,可以将其视为一个小范围系统内部的公有链,只有被承认的信息主体才能在一定范围内查看并上传信息,它处理事件的速度远远快于公有链。然而,在腐败治理工作中,单靠公有链或私有链均无法满足反腐需求。一方面,公有链因其范围庞大、信息主体杂乱,可能存在着情绪化、泡沫化的无序特征;另一方面,私有链从系统外部来看仍然是中心化的,不能解决反腐工作中的信息传输问题。为此,能够同时兼顾公有链的公信力和私有链的高效率的联盟链应运而生。联盟链是指共识过程受到预选节点控制的区块链,多用于多个机构合作。它由法律法规授权,依靠组织优势架构出一个由项目任务引领的、多中心或“一强中心+多弱中心”的跨链联盟,在一定的区间内让信息走出各自的独立王国,以紧密合作、交互共享、共同维护为目标,按照不同的作业分工由智能合约来自动实施信息分享,由“机器中介”自动实现链间信息的扁平交互并完成项目任务。联盟链既是特定项目所有参与者的“公链”,也是一个共识目标下的有组织的“私链”。不同组态的联盟链兼顾了公链的公开性和私链的安全性,可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异化,是化解信息不对称的利器。联盟链能够确保信息传输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二)区块链赋能腐败治理的内容架构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既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也确立了我国腐败治理的基本方针。将区块链运用到腐败治理工作中,是我国反腐手段与时俱进的新方向,其内容架构也应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展开。
1.提高监督效用,打造“不敢腐”的监督利器。首先,疏通信息渠道,加快内外部交流。区块链具有信息流通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等优势,可以解决“金字塔型”行政层级结构造成的信息传输失真,为打造可供全民监督的透明政府提供了技术武器。扁平化的信息传输向更高层次推动了政府的角色转换和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组织结构扁平化、服务过程透明化,以技术创新手段推进政府公信力建设。区块链的信息传输优势不仅使政府内部交流更加可靠、通畅,而且使政府在采集信息方面也拥有了更广泛的来源。政府可以在公有链上时刻关注、倾听民声,通过智能合约筛选机制优先择出关键信息并及时输送到相应的决策部门,以便做出有效反馈。公有链的使用畅通了政府与社会间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信访举报、监督反馈等,都可以在保障匿名性、安全性的前提下高效运行,从而鼓励公民开展社会监督,撒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同时,政府可以依托自身的私有链成为一个强中心信息主体,发挥资源优势,主导连通各领域的私有链,根据法规授权、需求导向的原则,建设专项联盟链,加强一定组织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以及与外界信息的流通性,以高质量、权威性的信息提供者和科学决策制定者的身份争取在各类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中获得集体信任。这样的全面互动,可提高政策制定透明度,推动民主决策在一定的技术架构下有序发展,使全社会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政策建设者,形成全民性监督态势,极大压制权力的任性,实现群众路线在信息化时代的巨大进步。
其次,收集腐败线索,促进多领域反腐合作。在腐败治理中,常见的困境之一是线索的零散和混乱,大量信息分散在各个“信息孤岛”上难以共享,要将所有信息都投放到公共平台上也难以实现。在案件审查中更常见的是调查部门对特定范围信息的索取,而这种信息获取的过程很容易被“信息垄断”的控制者所异化,并且碎片化的信息采集也面临着合法性的困境。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认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法律的授权可以使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得到充分的利用,以此来化解信息不对称对信息审查的制约。北京互联网法院组织的“天平链”就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互联网案件调查、信息传输、证据链验证和保存的成功尝试。它有17个节点,完成了24个互联网数据平台和存证平台之间的应用数据对接。“天平链”既保证了当事人证据传输的安全性,也保障了法院取证的效率性,为区块链在腐败治理领域中的应用——“廉政信息链”提供了成功示范。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治理腐败的专门机构,本身也可建立私有链、串联联盟链,以此提升工作效率,并保证其处理腐败案件、监察腐败和预防腐败的专业性。借助由多个链条联盟组织而成的“廉政信息链”,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从多方获取可靠信息,例如查证社会监督的举报信息、监控政务公开的财产信息以及监察各单位内部运作的相关信息等,实现“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的综合利用,从而对官员及其亲属的各种资产形态、跨国资产流动、亲友在职权范围内的关联经营等进行实时采集、永久监督。同时,区块链可对离任、退休后的资产合理性提供追溯依据,使得匿名资产处置的成本倍增,有效打击腐败收益“期权化”的变现可能。
“廉政信息链”的运用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处理腐败问题。当收到明确的腐败信息时,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带头成立专案“联盟链”,连接司法、审计、各类资产相关部门的私有链,组织跨链同盟,及时充分获取并验证问题线索,提高惩治腐败的精准度。在“廉政信息链”的运行过程中,区块链的不可逆性和时间记忆等特点有助于降低审计成本,其完整性特点可改善审计判断、降低审计错误风险,其实时性特点也可以保障审计结论快速传输,让监管部门可随时进行业务指导或督查纠错,大大提高腐败治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充分发挥信息价值,建设“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减少公职腐败的关键之一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公职权力行使的各个层面,应通过加强制度设计来监督其权力的行使过程、预防权力滥用。首先,要利用区块链扁平化、网格化信息传输的特性,让基层公职人员和公众得到更多的制度设计话语权,让制度的制定依据不再“孤岛”化。以政府私有链为主导,利用组织优势构建专项联盟链,加强各层级、各领域和公众的协同,并在公有链中采集、整理、分析社会各阶层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公开进行跨链交互、反复讨论、循环优化,以共识机制为基础保证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使制度的制定由分散向集约整合,由闭门造车转向普适化,由浅层向纵深推动,全面提高从宏观法制到微观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堵住制度漏洞,借助全社会力量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另外,在组织人事、官员任命的源头上建设“不能腐”的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可通过组织势能,在要求相关人员按照制度向组织人事部门私有链提供个人全部信息的基础上,组成人事专项联盟链,对相关人员的各种条件、要素进行协同采集、过滤、筛选、考证,对相关人员的学历、履历、能力、资产、利益关联等要素进行系统性审查,同时将考察结论置于联盟链或公有链中接受组织及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从而降低用人风险,让勤政实干、廉洁奉公的干部脱颖而出,堵住腐败源头。通过智能合约,跟踪公有链信息,对相关人员的纪律性、诚信度、公众认可度进行全面考核与测评,使组织人事工作经过“机器民主”的存证、考评,接受信息民主的审视。
还要依托区块链广域的信息共享和共识达成机制,将专业性公共利益转移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管之下。例如,在招标过程中,应结合联盟链与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来审查资质条件,通过原产地证明、生产能力、材料价格、合理综合费用、配送记录等专业性较强的招标要素,减少恶意低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发生,让利益输送失去空间。在慈善公益事业方面,专项链可以突破管理部门的数据壁垒,将公益成果在链路上充分展示,使得善款善物的去向更加透明、精准高效,让每个期待受助者能在一定的信任机制下得到适当、公平的援助。
3.全社会联动,开展“不想腐”的廉政教育。想要减少腐败,一个根本的方法是改变人们对腐败的态度[8]。廉政教育是鼓励人们反腐倡廉、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价值观、权力观的方法之一,可以从思想的源头上减少腐败的发生。然而,当前一些廉政教育的实际效果往往备受质疑,如难以测量其成效、难以进行追踪反馈以及覆盖面较窄等。区块链的使用有助于改善廉政教育的实施效果。例如,可以依托透明政府的公信力,以政府主导的私有链为龙头,连接全社会相关链路进行跨链协作,从初始抓起,联动家庭和社会,将廉政教育和培训贯穿始终。此外,可以系统性建设包含廉政文化培育、法律知识普及、岗位制度考核等各种要素的廉政教育公有链,实现廉政文化传播全覆盖,并以“侧链+智能合约”形式对不同社会角色的变化进行实时性、全过程跟踪,同步监测教育成效,剔除廉政教育的负面干扰,把廉洁品质不断内化到全社会的基因之中,真正实现反腐倡廉“标本兼治”的目标。
四、区块链赋能腐败治理的约束条件及其化解路径
一场深层次的社会治理方式变革,其过程必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畅通无阻的。政府作为强有力的技术资源持有者,如何主导建立一个合法合规、交流顺畅的去中心化信息体系,并成为新体系中被信任的引导者,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和实践。
首先,区块链能够连通“信息孤岛”,破除“信息垄断”,将其应用于腐败治理中,必然会深层次地触及部分群体的核心利益。在信息化时代的腐败治理中,不仅要注意因地制宜地运用各种新兴的技术手段,也要警惕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如何化解覆盖范围广泛、关系错综复杂的利益纠缠体系,如何确保信息进入区块链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如何防止强势信息资源主体掌握超过半数的信息源从而掌控对自身不利的链路,都是需要面对的难题。
其次,虽然现有政府组织结构存在信息传输障碍等问题,但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稳定性。将区块链应用到政府运作的流程之中,就意味着要改变现有的信息传输结构。然而,单一的扁平化结构也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和法律风险,如何规避信息民主带来的民粹化挑战是必须警惕的重中之重,若处理失当,可能加剧信息不互信的摩擦。
再次,新型腐败的出现和蔓延要求反腐技术必须不断更新进步。新型腐败的发展往往在技术上领先于腐败治理手段的应用,如以区块链为基础手段的比特币作为一种机密性极高的财产形式已经给反腐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反腐技术必须努力走在腐败手段发展的前面,不仅要注重事后的追查和惩处,更要先人一步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以减少腐败。
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技术创新,区块链作为科技发展的前沿技术之一已经进入了政策制定者的视野。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区块链的提案共21条,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区块链的提案数已达34条。然而,区块链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2018年有关区块链的提案中,用于监管的条目占29%而应用占33%,而到2019年,用于监管的条目下降到15%而应用上升到62%。要将区块链应用到包括反腐败在内的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依旧任重道远。因此,区块链要有效地应用于腐败治理,还需要以下的条件支撑。
第一,加强科学又高效的顶层设计。政府必须围绕如何科学合规地使用区块链进行社会治理加强顶层设计,在宏观政策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政府可以通过共识授权,在智能合约触发下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体系的“监督员”联盟链,结合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来实时跟踪各种资源配置过程。在此过程中,既需要兼顾新技术应用与现行法规的适应性和协调性,防止技术规制导致区块链技术应用缺乏效率甚至失灵,也要避免形成新的以大企业为中心的垄断性架构,更要防止利用资源垄断而滥用规制,从而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导致新的腐败生成。此外,还要注意保障信息安全,应通过监管部门的私有链来对信息进行过滤、脱敏,然后授权传输给联盟链、公有链等更广域的平台,从而有效压制信息控制者垄断信息的企图。
第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保障。用合法、公开的智能合约规制监管者的监督活动必须同样接受更高监管层联盟链及公众的监督,从而使得监管满足合法化、公开化要求,以防止监管权的滥用。当然,区块链技术在不同领域的组合应用,需要随着技术迭代和需求变化而不断地进行优化,可以通过建立“信息沙盒”进行技术试点,以保证区块链在实际应用中的安全系数。
第三,清除技术革新过程中的利益与观念障碍。区块链在反腐领域中的推进和应用需要强大的治理能力作为辅助。创新国家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诉求,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来实现反腐技术手段的创新,区块链赋能腐败治理已是势在必行。区块链在腐败治理中的应用有赖于理念、技术、经验等核心要素的全面升级。因此,必须以建立广泛互信为基础,科学架构合法的区块链监管体系,构筑起强有力的新型法链,推动以“机器民主”为基础的政策透明化进程,压制信息不对称下的腐败空间,在全社会建设健康的廉政文化氛围。